填写 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加速折旧 扣除 表 未通过校检的 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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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又扩围,税会差异处理你都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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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彭怀文 于
18:42 编辑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又扩围,税会差异处理你都会吗?彭怀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10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紧接着于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相比与2014年6大领域的加速折旧范围,2015年的4大领域明显更加接地气;因为2014年的6大领域基本上属于“高大上”行业,能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企业并不会太多;而2015年的4大领域则是就业人口众多、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行业,尤其是轻工、纺织行业。因此,2015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惠及的企业面会更加广。众多的会计同仁们,你们都做好准备来迎接这惠及民生的优惠政策了吗?6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对于68号公告所说的“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我们分析一下。一、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1、缩短年限法。最低年限不得法定最低年限的60%。2、双倍余额递减法。3、年数总和法。4、一次性全额扣除法。此法仅限于“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此处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因此,如果企业会计折旧方法与上述4种方法不同,必然会产生税会差异。二、缩短年限加速折旧的税会差异分析案例1:A食品公司日购进一套检测工具,不需要安装,直接投入使用,单价50万元(不含税)。该企业会计折旧采用的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年限5年(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率5%。该企业符合106号文和68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考虑税务折旧按3年,预计净残值率5%。2015年A公司会计折旧=50*(1-5%)*11/(5*12)=8.708万元2015年A公司税务折旧=50*(1-5%)*11/(3*12)=14.514万元2015年A公司税会差异=14.514-8.708=5.806以后年度税会差异可以以此类推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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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的税会差异分析案例2:B食品公司日购进一套检测工具,不需要安装,直接投入使用,单价50万元(不含税)。该企业会计折旧采用的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年限5年(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率5%。该企业符合106号文和68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考虑税务折旧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B公司会计折旧如案例1的A公司一样,不再累赘。B公司税务年折旧率=2/5=40%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因此,可以计算出各年度的会计与税务折旧额及差异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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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限总和法加速折旧的税会差异分析案例3:C食品公司日购进一套检测工具,不需要安装,直接投入使用,单价50万元(不含税)。该企业会计折旧采用的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年限5年(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率5%。该企业符合106号文和68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考虑税务折旧使用年限总和法,预计净残值率5%。C公司税务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C公司税务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C公司税务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因此,可以计算出各年度的会计与税务折旧额及差异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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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次性扣除法加速折旧的税会差异分析案例4:D食品公司日购进一套研发用检测工具,不需要安装,直接投入使用,单价50万元(不含税)。该企业会计折旧采用的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年限5年(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率5%。该企业符合106号文和68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考虑税务上采用一次性扣除法。如果企业税务上采用一次性扣除法,就不存在分年折旧的问题了,因此可以计算出各年度的会计与税务折旧额及差异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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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能有人已经发现:前面三种办法的税会差异在最后都是为0了,此处一次性扣除最后还有2.5万元的差异,什么时候能差异为0呢?此处的差异2.5万元要等到固定资产在会计上最后进行处置或报废的时候,2.5万元将是处置或报废时会计上的固定资产账面成本,而税务上的固定资产成本已经为0了。六、税会差异的会计账务处理何谓税会差异,就是因为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差异。如果没有差异的话,就不存在税会差异的说法了,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在68号公告中专门用一条来特别说明:税务上的加速折旧是会产生税会差异的。因此,作为企业会计人员的账务处理,原来是怎么处理的现在享受了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后会计上并不需要做任何改变。在2014年加速折旧新政出来后,部分所谓的专家甚至一些税务人员指导企业会计人员会计处理应该按照税法规定处理,比如5000元一次性扣除,当时很多人就说会计上也应一次性进入成本或费用。其实那是大错特错,极其荒谬。所以,我个人认为总局在仅仅只有7条的公告专门拿一条来说税会差异,就是担心一些税务人员强制要求企业会计处理也要按照税法规定处理。七、税会差异的台账备查既然会计上并不因为税务加速折旧而改变,那么如何管理这些税会差异呢?其实税务总局早就为企业会计人员想好了——建立台账。2014年加速折旧新政颁布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就及时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实施意见》(沪地税所〔2014〕60号),文件后面就附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企业会计人员可以查找当地税务局是否有类似文件。如果当地税务局没有类似文件,企业会计人员可以下载上海税务的台账表格使用(上海税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下载地址:)。八、税会差异的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及注意事项涉及到固定资产折旧及加速折旧的所得税申报表主要是A105080表和A105081表。经过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我相信会计人员也不会担心和害怕了,只要认真按照填表说明把涉及税会差异无遗漏填上就行了。2015年新增了享受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可以预计得到上述两表会补充与完善的。下面,我就以前面的案例1涉及的税会差异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说明该怎么填写。税会差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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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无其他固定资产,则A105080表填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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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80有关项目填报说明<font color="#.第1列“资产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font color="#.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font color="#.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历年累计资产折旧、摊销额。<font color="#. 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font color="#. 第5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不含加速折旧部分。<font color="#.第6列“加速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折旧额与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font color="#.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为表A105081相应固定资产类别列第1+2行的金额。<font color="#.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历年累计资产折旧、摊销额。<font color="#.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5-6列的余额。<font color="#.第10列“调整原因”:根据差异原因进行填报,A、折旧年限,B、折旧方法,C、计提原值,对多种原因造成差异的,按实际原因可多项填报。A105081表填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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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该所得税申报表是2014年度旧表,加速折旧当时尚未涉及到2015年新增的4大行业,故填在了“其他行业”。如2015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修改后新增了4大行业则应填入相应行业的栏次)填表说明:A105081填的数字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折旧额与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税会差异),既不是会计折旧金额也不是加速折旧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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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您好,在微信公众号最新一期的材料中本人发现了一个错误,因为找不到反馈的入口所以只好在这投稿。如有打扰请见谅。
根据加速折旧定义: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所以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后期,如果发现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的折旧额小于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时,就应改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为操作方便,按《会计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而在文章中的年度明显不是平均摊销。2018年应该是一个月的双倍余额摊销加上十一个月的平均摊销。比较复杂,感觉例题还是应该用12月购入便于理解计算。另外表格中还有错别字。本人愚见,如所述有误敬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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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怀文 您的文章,被中国会计视野的微信公众号选用,今日发布的,并收到了网友的反馈,发在这里,希望能对 ...
谢谢,读者细心,微信文章中确实有误。因为该文国庆节前应邀写的,当时时间比较匆忙和急于过节,没有去认真核对,事后发现错误给微信编辑发过更正的文章,结果没有更正。但是,本帖的文章,你注意看,我已经按照更正后的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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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
6.第6列“加速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折旧额。
学习了,谢谢!
wkc555 发表于
6.第6列“加速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折旧额。
这条有什么问题吗?
tianya1234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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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移步会计版
LJQCPA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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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非常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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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怎么填
15:13:33  来源: 乐上财税
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是A105080《》的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以及其他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扣除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表说明
a.第1行“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填报六大行业(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纳税人,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额;以及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本表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填报相应数据列。
第2行至第7行,由六大行业中的企业根据所在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进行填报。
提示:对六大行业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b.第8行“其他行业”:由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六大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写。
c.第9行“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与经营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同时填写本表第10行、第11行。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在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领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没有进行会计处理的研发设备仪器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进行加计扣除。纳税调整部分的折旧、费用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即上述购进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税前扣除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
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4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除第17列外,其他列次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均按税收规定填写。
a.原值:填写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实际入账价值确定。
b.本期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写当年度折旧(扣除)额。
c.累计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写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起始年度至本年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
d.合计栏“本期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期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累计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该类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
a.第17列、19列“正常折旧额”: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
b.第18列、20列“加速折旧额”:填报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一次性扣除等,在本年度实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6列=第1列+4列+7列+10列+13列。
2.第18列=第2列+5列+8列+11列+14列。
3.第20列=第3列+6列+9列+12列+15列。
4.第1行=第2行+3行+4行+…+7行。
5.第9行=第10行+1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第18列=表A行第7列。
2.第1行第2列=表A行第7列。
3.第1行第5列=表A行第7列。
4.第1行第8列=表A行第7列。
5.第1行第11列=表A行第7列。
6.第1行第14列=表A行第7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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