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季末应预交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表额弥补上年亏损怎样填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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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备
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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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操作 &
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以下简称“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就其原因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所谓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计算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企业按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其确认收支的口径往往是不同的。如税法规定: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这些支出均属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当体现在其经营损益中,应在计算税前利润时予以扣除,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之间就产生了差异。再如,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从会计核算上讲,属于企业的一种收益,构成税前会计利润的组成内容;而税法则规定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样会计上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税收上计算的纳税所得之间也会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在各会计期间都有可能
产生,它在本期发生以后,不能够在以后期间转回。
  所谓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差异。如企业的某项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其使用年限为10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提取10%的折旧。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规定其折旧年限为5年,按直线折旧法计算每年应提取20%的折旧。这样,从一个会计年度看,由于会计核算和税收计算所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不同,从而使得按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和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产生差异,并由此导致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和当期应交所得税计算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某一时期产生以后,可以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转回。
  二、科目设置
  1.“所得税”科目
  企业化事业单位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所得税”科目,核算其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该科目借方反映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贷方反映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所得税额。
  2.“递延税款”科目
  企业化事业单位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递延税款”科目,核算其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3.“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
  一般事业单位应在“结余分配”科目下设置“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专门反映一般事业单位计算出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事业单位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用来专门核算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方发生额表示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借方发生额表示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科目贷方余额表示应缴而缴交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借方余额表示多缴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三、会计处理方法
  (一)按月(季)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每月终了,事业单位按规定计算出本月份的利润总额(企业化事业单位)或事业结余、经营结余(一般事业单位),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本月应纳的所得税。事业单位计算出的利润总额或结余,在税法上称为税前合计利润。
  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会计核算上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一般事业单位应采用应付税款法,而企业化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采用纳税影响合计法。
  (1)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在应付税款法下,事业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所得,再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当期应缴的所得税,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记:
  借:所得税
    或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月末或季末按规定预缴本月(或本季)应纳所得税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以具体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
  ①递延法。送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采用递延法时,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各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某出版社某项设备按照税法的规定使用年限为10年,出版社经批准采用加速折旧法,选定折旧年限为5年,即从第六年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为200万元(不考虑净残值的因素)。假设该出版社前5年每年实现利润2000万元,后5年每年实现利润1800万元。1~4年出版社所得税税率为33%,从第五年起,所得税税率改为28%。
  根据上述资料,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第一年:
  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10年)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200÷10=20万元
  按公司选定的折旧年限(5年)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200÷5=40万元
  时间性差异=40-20=20万元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33%=660万元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0)×33%=666.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666.6-660=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6600000
    递延税款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66000
  第二、三、四年的有关处理同上。
  第五年: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8%=560万元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0)×28%=565.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565.6-560=5.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600000
    递延税款          5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56000
  第六年: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1800-20)×28%=498.4万元
  在转销时间性差异时,仍然按33%的税率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20×33%=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050000
    贷:递延税款          6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84000
  第七、八、九年的处理同上。
  第十年: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仍为498.4万元。
  但转销的时间性差异,要按原发生时的28%(第五年税率)的所得税率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20×28%=5.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040000
    贷:递延税款          5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84000
  ②债务法。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仍以上例加以说明。
  第一、二、三、四年的处理不变。
  第五年的有关处理如下: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8%=560万元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0)×28%=565.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565.6-560=5.6万元
  调整由于前四年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纳税的影响=20×4×33%-20×4×28%=4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5600000
    递延税款          5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56000
  同时,记:
  借:所得税           40000
    贷:递延税款          40000
  第六年: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800×28%=504万元
  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800-20)×28%=498.4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504-498.4=5.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040000
    贷:递延税款          5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84000
  第七、八、九、十年的处理同上。
  (二)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年利润”或“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结余总额。
  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对利润总额或结余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应纳税额。如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事业单位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缴纳时补缴。
  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或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补缴少交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多交的部分,可在下一年抵缴。
  (三)上年利润调整所得税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年度决算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发现的上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损益的,应对上年利润或结余总额和利润或结余分配进行调整,计算出多缴或少缴所得税,办理补缴或退税手续。
  事业单位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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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法库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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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一、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三个条件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做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纳税义务范围不同。
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指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收益,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对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具体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设立了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实际征收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二)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新创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这一概念与国际税法中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目”相对应,可以直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具体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仅限于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所获得的收入,应作为财产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亏损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一)收入总额的内容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二)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三)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扣除项目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是指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已经真实发生的;
2.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支出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3.合理性原则。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
在上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一般情况下还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合法原则、配比原则、确定性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税前扣除确认时间的要求,又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的条件。
(二)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它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成本概念不同。会计上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活劳动的耗费,是对象化的费用,针对一定的产出物计算归集,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
2.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
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实施条例明确了与取得总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但不能在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
3.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即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这一规定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政策,改变了原来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的政策规定。
(1)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2)发放的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3)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4.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14%)和工会经费(2%)的扣除标准。
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改变了原来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的政策规定,扣除比例基数也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企业年度利润总额”
8.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2)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9.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金的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除了以下两种情形,一律不得扣除:
(1)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
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10.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1.企业提取的专项资金的税前扣除
(1)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但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提取的专项资金不得扣除;
(2)提取的专项资金应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提取后若用于其它用途的,不得扣除,若已经扣除的,则应计入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2.企业发生的租赁费的扣除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在经营租赁方式下,租入企业实际上不再拥有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3.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的税前扣除
(1)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2)必须是合理的支出,具体范围待明确;
(3)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一是必须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具体内容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
14.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的税前扣除
(1)固定资产的一般修理支出,作为收益性支出当期予以扣除。
(2)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此种情形的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15.允许税前扣除的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允许税前扣除。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主要有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16.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
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上述所称损失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必须是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并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17.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的税前扣除
(1)企业在货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税前扣除;
(2)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税前扣除;
(3)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的汇兑损失,不予扣除。
(三)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企业内部机构之间发生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均不得扣除;
(2)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
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须由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所以对于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收入和费用,在税收上均不计入收入和费用;
(3)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八、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九、税款的缴纳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分月份或者分季度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一般情况按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计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税款的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第二节& 企业应税收入的检查
企业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在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过程中,收入是稽查的重点之一。
一、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税收入总额包括以下项目: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以上9类收入是按税法规定划分的,但是在具体的企业所得税稽查过程中,我们必须了解会计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方法。
二、会计收入的特点及确认原则
(一)收入及其特点
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收入有以下特点: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二)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移出该企业。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1)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如大多数零售交易。
(2)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企业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① 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
例如,A企业于5月21日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已经发出,买方已预付货款,余款由A企业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已随发票账单一并交付买方。买方当天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没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立即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与A企业交涉,要求A企业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否则买方可能会退货。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A企业仍未采取任何弥补措施。此项销售表明,尽管商品已经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也已收到部分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商品质量的弥补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买方尚未正式接受商品,商品可能被退回,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留在A企业,A企业此时不能确认收入。收入应递延到已按买方要求进行弥补时予以确认。
② 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买方销售其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
这方面的例子如代销或寄销商品。代销或寄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与受托方无关。只有当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才移出委托方。因此,在代销或寄销情况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③ 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电梯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买方已预付部分货款,但根据合同规定,卖方负责安装,卖方在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买方立即支付余款。在这种情况下,电梯发出并不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企业仍需对电梯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阻碍该项销售的实现,因此只有在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收入。
④ 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
例如,某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规定凡购买该产品者均有一个月的试用期,不满意的,一个月内给予退货。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尽管已将商品售出,也已收到价款,但由于是新产品,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给买方,该企业在售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时或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只保留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则销售成立,相应的收入应予以确认。例如,卖方仅仅为了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产权。这表明,销售中其他重大不确定因素已不存在,货款的收回也由于保留了商品的法定产权而得到了相当的保障,买方为了取得法定产权,一般会支付货款,因此可以认为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卖方可以确认收入。再如,在商品交易中,零售企业一般会承诺,顾客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可以退货。但零售企业一般能根据过去的经验及其他相关因素,合理估计未来的退货量,不会存在重大的不确定因素,此时可以认为企业已转移了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相关的销售收入应予以确认。
(3)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但实物尚未交付。这时应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而不管实物是否交付。
例:如交款提货的销售。交款提货销售是指买方已根据卖方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卖方开出的提货单。这种情况下,买方支付完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即认为该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卖方应确认收入。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A将尚待开发的土地销售给B企业,合同同时规定由A企业开发这片土地,开发后的土地售出后,利润由A.B两企业按一定比例分配。这意味着A企业仍保留与该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该项交易实质上不是销售土地的交易,而是A.B企业共同对该项土地的开发进行投资,并共享利润的交易。A企业在销售土地时,不能确认收入。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企业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或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例如,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推迟确认收入,直至这些不确定因素消除。
企业在判断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进行定性分析,当确定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时,即认为价款能够收回。
一般情况下,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收入不能可靠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例如订货销售。订货销售是指企业已收到买方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库存无现货,需要通过制造或通过第三方交货。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尽管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商品尚在制造过程中或仍在第三方,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因此只有在商品交付时才能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作为负债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三)提供劳务形成的收入
会计制度对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做出详细的规定,并根据是否跨年度分别进行规定:
1.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按完成合同法,即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具体确认标准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
2.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这种情况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需要区别处理:
(1)在资产负债表日(一般是12月31日),劳务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标准如下:①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润能够流入企业;③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会计上规定具体的完工程度的计算方法:专业技术测量法、劳务量比例法和工程合同成本比例法。
(2)在资产负债表日(一般是12月31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处理:
①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可以得到补偿,企业应从稳健性原则出发,仅将已发生并预期或已经获得补偿的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这种处理方式不产生利润;
②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已发生的实际劳务成本结转成本。这种处理方式一般会产生亏损。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1.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予以计量:
(1)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五)收入的账务处理
主营业务收入在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与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在月份终了时,按应交的税费金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或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例:某企业销售一批化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款项尚未收到。消费税税率为30%,则应交消费税60 000元。
如该项销售已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应确认为收入,确认时应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 234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34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60000
&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 &&& 60000
如企业售出的商品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的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情况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上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例:某工业企业于8月20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8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此时得知B企业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巨额损失,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经与购货方交涉,确定此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决定不确认收入。因此应将已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应作分录:
借:发出商品&& &&&&&&&&&&&&&&&& 80000
& 贷:库存商品&&&&&&&&&&&&&&&&& &&& 80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 17000
假定11月5日该工业企业得知B企业经营情况逐渐好转,B企业承诺近期付款,该工业企业可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B企业 &&&&&&&&&&&&& 100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 10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 80000
& 贷:发出商品& &&&&&&&&&&&&&&&&&&&&&&& 80000
12月28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 117 000
& 贷:应收账款——B企业& && &&&&&&&&&&& 100 000
& &&&&&&&&& &&——应收销项税额 &&&& &&& &17 000
三、销售货物收入的稽查
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应包括两部分:一是按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加计的;二是按普通发票所列含税销售价格推算出的不含税销售额。相对来说,前者税务机关易于通过发票管理进行控制,而后者则易于偷逃,故检查时,应注意全面检查。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按不含税价格的销售额计税,所以,检查的重点也在销售额。
稽查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及纳税资料,确认账面应税收入的及时性、真实性。
(1)通过对企业当期各种货物销售发票开具情况、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货物销售合同、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货物销售信息资料核对,查实企业销售货物结转销售收入的及时性,对已取得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往来科目,或按合同或协议价款应收的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市场营销特点、销售方式等,对企业不同时期销售收入存在的异常变动情况进行审核,查明异常变动的原因,对审查确认未足额结转的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通过同期销售货物单位价格比对分析,审核企业销售产品销售价格,对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应按规定计价方式重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审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或贷方发生额的红字冲销数,如摘要栏是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折扣等内容,应进一步核实原始凭证,如无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或无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即为销货退回或折让手续不全,或者是假退货、假折让,或者是将销货回扣、手续费等冲减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核实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视同销售收入的稽查
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及对应账户
(1)检查登记“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记账凭证的性质,如为现收或银收的收款凭证,属于销售货物后直接冲减了存货账,经进一步检查会计凭证核实问题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贷方摘要栏,如不是“结转销售成本”等字样,应进一步检查记账凭证,核实对应账户。如对应账户不是“主营业务成本”、“发出商品”等账户,而是“原材料”、“应付股利”及往来账或货币资金账等账户,一般分别为产品兑换材料、用产品分配利润、偿还账款,或将产品销售收入挂在往来账上,或将产品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库存商品”账,而不按规定记销售账,逃避纳税的问题,应通过进一步审查原始凭证予以核实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贷方摘要栏,如是“结转销售成本”类似字样,经核实记账凭证其对应账户也是“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应审查所附的结转销售成本的“销售汇总表”或计算成本的其他原始凭证汇总的销售数量,并检查或者抽查产品出库单,核实产品的领用部门,看有无将非销售的产品成本也作为销售产品结转了成本,既少纳所得税,又逃避增值税的问题。同时,将“库存商品”贷方登记的发出数量与各销售明细账贷方登记的销售数量核对,如前者明显大于后者,除应核实销售发出数量外,还应注意检查货币资金和往来账等账户,核实有无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2.检查“发出商品”明细账
检查“发出商品”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审查会计凭证的销货合同或协议,核实结算方式和收款时间。在检查借方的基础上检查该账户贷方发生额,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相关明细账,核实在规定的收款期是否在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同时,及时、足额地登记销售账。
3.检查“原材料”明细账
如“原材料”明细账贷方对应账户不是“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而是货币资金或往来账户,一般属于销售材料未记销售账和销项税额,核实后应予调整。
4.其他检查方法
对销售收入不入账或记入“账外账”的,尤其是现金交易较多的企业,应通过查核银行存款,或采用以进核销、以产核销等控制法,发现和核实问题。
四、提供劳务收入的稽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12
1.收入确认时间的检查
(1)通过纳税人提供的劳务经济合同,核实劳务的内容、形式、时间、金额,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核实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额是否账表相符,是否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各明细项目未确认收入的问题。
(2)结合“工程施工”、“劳务成本”等账户,通过劳务收入与劳务成本配比性的检查,对长期挂往来科目预收性质的劳务收入逐项核实,并通过审阅劳务合同或协议,按照结算方式审查劳务收入,对应确认的未按时入账劳务收入,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对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重点审查纳税年度
2.收入金额确认的检查
(1)对已经完工或已办理劳务结算手续的,应根据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劳务合同、劳务结算凭据等,重点审查应收未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是否全额结转了当期收入总额。
(2)对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重点审查纳税年度结束时当期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目金额等,并据此确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对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劳务合同、协议或结算凭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对劳务结算收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要依据公允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对实行差额结转劳务收入的,要重点审查扣除劳务项目的金额是否合理、抵扣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对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检查企业是否按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否则全额调增应纳所得额。
(6)对有大型机械设备的建造承包商,应核实有无对外单位、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的业务。通过实地调查结合“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实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检查企业有无对外提供机械作业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以劳务抵偿债务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视同销售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五、财产转让收入的稽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1.转让固定资产的稽查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主要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营业外收入”以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在转让固定资产时,首先应当结转设备净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 贷:固定资产
其次,支付在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 贷:银行存款
第三,当收到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最后,结转转让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 贷:营业外收入
从上面的四组会计分录中,我们应当看出在固定资产转让过程中,固定资产净值、清理费用应在“固定资产清理”的借方归集,转让后收回的价款、或者残值收入等应在贷方归集,当贷方余额大于借方余额时,说明固定资产的转让有净收益,作为应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反之计入“营业外支出”。有些不需要清理而直接转让的固定资产,为了在实务上全面反映固定资产整体减少状况,准确体现计税收入,也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注意: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39号)
在稽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收入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累计折旧表中所列内容,以及和营业外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通过审查企业报送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表,发现问题。
会计报表的分析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净值期末数与期初数有无较大变化来进行。如果企业本年度未新增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净值的减少额大于累计折旧的增加额,则说明企业的固定资产有所减少,应进一步查实减少固定资产是否在“营业外收入”有所反映。
另外,除了通过对账簿的审查以外,还应该进行实地盘点,随机抽查部分固定资产,确定账实是否相符,从而发现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
2.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稽查
《企业会计制度》对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直接冲减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净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
当收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 贷:其他业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
结转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稽查时注意以下两点:
(1)审查技术转让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的划分是否正确
(2)审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净收入是否正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视同销售收入的稽查
企业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比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检查方法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2取得的投资收益。
七、利息收入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通过“投资收益”、“财务费用”、“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核算。取得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科目
1.检查企业银行存款账户,结合银行开户情况及银行对账单、利息结算单,审核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确认。
2.检查纳税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账户借方发生额,对纳税人收回的挂账时间较长的往来账项以及至年底未收回的资金,应调阅相应合同协议,查看是否有利息约定,然后对照企业“财务费用”账户,检查企业是否对利息收入进行确认。
3.享受免税优惠的检查
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实行净价交易后,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财税字【2002】48号)
八、租金收入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取得租金收入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预收账款”等科目核算。取得租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检查方法:
1.对照企业的房产、土地等所有权属证明,通过实地查看方式核查企业各种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
2.通过审查期间费用等账户有关财产租赁费用支出单据,核实企业租入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有无转租情形。
3.通过对企业合同协议的检查,掌握企业对外租赁业务的真实情况,检查企业对外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完整。
4.通过检查企业往来账,对长期挂账不作处理的账项进行重点核实,检查是否存在租金收入记入往来账,不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
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检查方法:
1.通过检查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结合相关的合同确定纳税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金额和结算方式,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实纳税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审核有无隐瞒收入或截留挪用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有无以收抵支或直接冲减成本的情况。
2.审核合同中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检查是否存在延迟确认收入或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十、接受捐赠收入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接受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原材料”、“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待转资产价值”、“资本公积”等科目。
检查方法:
1、检查“资本公积”科目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审查已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捐赠收入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2、检查往来科目明细账及记账原始凭据,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将接受的捐赠收入长期挂往来科目未及时结转损益问题,并据此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收入,应结合捐赠协议、评估报告等资料,重点审核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捐赠是否按规定的价值入账,否则应重新增应纳税所得额;对采取分期结转当期损益的非货币捐赠收益,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批复,审查企业结转损益的期间及各期金额,如未按规定期间或金额结转损益的,应重新确认调增纳税所得额。
4、结合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管理使用以及银行账户等增减变动情况,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取得捐赠不入账的情况,并据实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其他收入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资产溢余收入
发生资产溢余时,借记“现金”、“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取得包装物押金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等科目;逾期确认收入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经确认因债权人缘故应付款项确实无法支付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4.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时,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5.补贴收入
企业收到或应收的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未来期间,按应补偿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6.汇兑收益
应当按照期(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期(月)末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如为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汇兑损益”;如为汇兑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采用分账制核算的,期(月)末将所有以外币表示的“货币兑换”科目余额按期(月)末汇率折记账本位币金额,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余额进行比较,为贷方差额的,借记“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贷记“汇兑损益”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检查方法:
以上各项收入都是企业非主营业务收入,通过账面检查难以发现问题。检查人员必须深入企业,通过现场查看、询问调查掌握企业取得其他收入的事实。
1.根据掌握的事实审查企业“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营业外收入”、“财务费用”等相关会计科目,特别注意非对应科目间的会计核算,审核合同协议,必要时可到经营业务相关方外调核查,取得企业发生其他收入的证据。
2.对照其账务处理核实企业是否按规定确认了收入,有无将收入挂账等少计不计收入的情况。
3.对比纳税申报表检查企业是否进行了正确的纳税处理。
4.审核企业“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明细账中包装物押金的收取情况,对照企业合同协议,核实逾期包装物押金处理方法。
第三节 &企业计税成本和费用的检查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企业成本费用的稽查是企业所得税稽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材料费用,一般从材料的收入、发出、结存三个方面进行检查,检查时,应比较分析材料明细账中收入栏、发出栏和结存栏的单价是否接近,若出入较大应进行重点检查;还应检查材料明细账的结存是否出现异常。
1.计税成本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材料等存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按现行会计制度和有关税收的规定,收入材料包括购入的、接受捐赠或投资以及委托加工和自制等入库的材料。购入的材料是企业收入材料的主要内容,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合理挑选费用、购入材料负担的税金、其他费用。但购进的货物已支付的增值税,除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劳务等特别规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材料外,不计入材料采购成本中。
收入材料主要通过“材料采购”、“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检查方法:
(1)检查“原材料”明细账中“供应单位”、“买价”、“运杂费”、“合计”等项目的数字及说明,核实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供应单位是外地的,应检查运杂费等采购费用的原始凭证,有无将运杂费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或期间费用的问题。
(2)检查“原材料”和“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核实计算的差异率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结转材料成本差异额。
(3)检查“原材料”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对于购入相同类别的材料单价差别较大的,应通过核对原始凭证和有关对应账户,查实有无虚增材料成本或将材料成本计入期间费用等问题。
(4)检查“原材料”明细账,有无将购入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专项物资的运杂费、包装费、购入原材料运输途中发生的超定额损耗和短缺损失,挤入材料成本。
(5)检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明细账,核实有无将购入的固定资产采用分次付款、分开发票计入材料账,或以零部件名义把固定资产化整为零,作为低值易耗品、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入账,于领用时一次或分次计入生产成本。
(6)将“原材料”等明细账借方发生额与“应付账款”核对,对采取估价入账的材料,检查时,应审核企业估价入账后,有无不用红字冲销原账,收到结算凭证时又重复记材料账,造成虚增材料成本,或以高于实际成本的计划价格估计入账,收到结算凭证后不按实际成本调账的问题。
(7)检查“委托加工物资”明细账借方发生额,与委托加工合同、有关材料账户和支付加工费用结算凭证进行核对,如“委托加工物资”账户借方发生的成本费用项目不全,或其金额小于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应核实有无将其加工费和运杂费直接计入生产成本费用或期间费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1.会计核算
纳税人的材料等存货的发出或领用,其日常核算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两种方法。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结转成本差异。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各部门领用的材料,分别记入各有关核算对象。生产和管理部门领用的材料,借记“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等,贷记“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2.检查方法;
对发出材料,主要是检查“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核实发出材料的计价、计量、差异的结转、数量、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1)发出材料计价的检查
①按实际成本计价的检查,应根据不同的计价方法分别进行检查。
第一,对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发料成本的检查。在正常情况下,某种材料月末结存数量等于或小于最后一批购进数量时,结存单价应与最后一批购料单价相同。如果月末结存数量大于最后一批购进数量的,则结存单价应考虑倒数第一批、第二批以及多批进料单价因素。在这种计价方法下,应重点审查“原材料”明细账结存数量与其单价是否正确。可采用按结存数量往上倒推的方法,核实多转发出材料成本的问题。
第二,对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发料成本的检查。对采用这种方法的,应重点审查“原材料”明细账各月末的结存栏单价与发出栏单价是否一致,与收入栏单价是否接近,月与月之间有无异常变化。如有明显异常情况,可按加权平均法的要求进行复算,核实多转发出材料成本的问题。
第三,对采用个别计价法核算发料成本的检查。检查时,应根据“原材料”明细账每次发出的材料与购进该批材料的供应地点、单位、质量、规格、单价等,对号入座进行认定,如果不相符,就必然错用不同批次的进价,应核实计算有无多转发出材料成本的。
②按计划成本计价的检查。应在核实各种收入材料数量和金额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各月材料成本差异发生额、差异率的计算和差异额的分配有无问题。
第一,检查材料成本差异发生额。材料成本差异发生额是否真实正确,直接影响到分配额的多少和产品成本的高低。因此,应检查“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借方发生额,如有不属于材料成本的项目,应予剔除;检查分配前的贷方发生额,逐项与其对应账户及有关凭证进行审查核对,如有将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的盘盈、收回无主账款、材料销售利润等不属于材料成本差异的内容记入该账户的,核实后应调增利润,补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检查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是否准确,关系到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与生产成本计算的正确与否。按会计制度规定,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检查时,首先对“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各月分配前的借方、贷方发生额进行检查,剔除不属于差异额的部分,然后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正确的差异率,再与企业已结转的发出材料成本差异率进行对比,查明有无提高或降低差异率而多转成本差异的情况。
第三,检查分配的差异额。在核实成本差异率的基础上,计算出多转的成本差异额:
应将“材料成本差异”贷方分摊额与其对应账户和“原材料”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审查核对,注意有无将超支差异全部转入生产成本,将节约差异全部留在账户内的;有无视产品成本和利润的高低随意分配差异额的;有无非生产领用的材料不分配或少分配超支差,只分配或多分配节约差的。
(2)发出材料数量的检查。发出材料数量是否真实正确,直接影响成本的高低和利润的多少。为了审查计入生产成本中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一般先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成本定额和成本报表资料,采用各种分析方法,对企业的成本报表资料进行测算,从中发现线索和疑点;再进一步查对账证资料,并到生产车间、仓库调查落实,核实生产领用材料数量。
①生产耗用数量的分析。可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测算在材料耗用数量方面存在的可疑问题。
第一、单位产品耗料数量分析法。这是以本期单位产品实际耗料数量与定额耗用数量对比,或与上期单位实际耗用数量对比,分析其实际耗用数量是否正常的一种方法。如果出入很大,应进一步检查核实。
第二、应耗材料分析法。这是按产品消耗定额计算的应耗材料数量,与实际耗用数量对比,分析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数量是否正常的一种方法。
第三、投入产出分析法。这是按产品本期实耗材料总量测算产出产品数量,再与实际产出产品数量对比,分析是否正常的一种方法。
②生产耗用材料数量的账证审查。通过以上分析,如果发现计入生产成本的材料数量出入很大,应进一步审查有关账证资料,并深入车间和仓库调查核实问题。具体做法是:
第一、检查“原材料”明细账,将“发出材料汇总表”与“领料单”、“退料单”进行核对,核实发料总金额是否相符;再与“生产耗料分配表”进行核对,核实二者总金额是否一致。
第二、在上项核对的基础上,再审查“领料单”的用途、请领数量和实发数量等内容,并将其汇总,与“生产耗料分配表”进行核对,核实有无将在建工程及其他非生产领料混入生产用料,有无将请领数误按实领数计入生产用料,有无涂改领料数字,加大生产耗料等问题。
第三、深入材料仓库和生产车间、工段调查询问,核实有无领发料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以及以领代耗或以购代耗、在车间存放账外材料的问题。
第四、抽查盘点主要库存材料,再采用“以存挤耗”方法倒挤耗用数量,核实多计生产耗料的情况。
(3)发出材料用途的检查。对发出材料用途的检查,主要检查包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非生产领用的材料,有无计入生产成本费用中的。其检查方法如下:
①对各种主要材料,应检查材料明细账和发料凭证汇总表,审阅领料用途及领用部门,并与仓库保管账户核对,核实材料按用途统计的数字是否相符。
②对多用途的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煤炭、油料等,应审查有关材料明细账和发料凭证,注意一次领用较大的,应查对用料计划,并询问领发人,落实去向,再核对账务处理,核实有无将非生产用途的材料计入成本的。
③审查发料凭证有关内容,注意是否填制了材料用途,有无错填用途,将非生产领料混入生产成本的情况。
④审查领料凭证的领料部门和制单人,有无非生产部门人员填写领用材料,故意挤入生产成本的。
(4)多转发出材料成本计税金额的认定
对查出的纳税人通过提高发出材料单价、多计耗用材料数量、提高发出材料的成本差异率等手段,多转生产耗用材料的成本,不能直接调增利润补征所得税,要视其对利润的影响程度而定。如确知该批材料投入生产后其产品未完工,或虽完工但未销售,不影响当期利润,只调整有关存货余额即可,不调增利润,不补征所得税;如确定该批材料投入生产,其产品已完工并全部销售,应将多转发出材料成本全部调整利润,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前两种情况都难以确定,一般采用比例分摊法,在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已销产品成本之间进行分摊后,调整利润。
如果难以准确确定多转发出成本的材料所生产的同样品名的产品的生产成本、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和本期已销产品成本的,可按企业全部的生产成本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末余额、本期已销产品成本计算分摊。
如确定多转成本的材料生产的产品已完工但未销售,对多转的发出材料成本只在生产成本和库存商品之间分配即可。
确定多转发出成本的材料生产的产品是否已完工或已销售的基本方法,一是从账面上核实确定,如多转发出成本的材料投入生产并经过一个生产周期后,登记其在产品和完工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库存商品”账已经无余额或余额很少,说明产品已完工并已经销售或大部分已经销售,可对查出的多转的材料成本全部调增利润,补缴企业所得税;如该批材料投入生产尚未经过一个生产周期,“生产成本”账户上有较大余额,且贷方也有较大发生额,并且也无法证明该批产品已全部销售,应在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和已销产品成本之间进行分摊。二是通过到车间、仓库查实实物,核实多转发出成本的材料生产的产品完工和销售情况。
总之,对查出的多转发出材料成本计税金额的认定,因情况较为复杂,并且尚无明确的法律根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当期的计税金额,据以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1.会计核算
结存材料包括材料账面的结存数量与金额的情况,以及材料的盘盈、盘亏和报废的处理情况。《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盈的存货,应冲减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2.检查方法:
主要通过审阅“原材料”明细账,并结合盘点进行检查。
(1)材料库存数量的检查。企业的期末库存材料数量出现账实不符的问题,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账存数多而实存数少;另一种是账存数少而实存数多。前者一般是外借、出售、自用材料不结转或少结转材料数量,以及收入材料数量以少记多、发料数量以多记少等原因造成的。后者一般由于材料先到并入库但未估价入材料账,车间退料不办理退库手续,外借材料入库未作账务处理,收发材料计量不准,以及盘盈材料不作价入账等所致。
检查时,一般采用账盘和实盘两种方法进行。账盘法,即以财务部门的材料明细账与仓库的“材料收发存日报表”及“流动资产清查盘点表”相核对,如果发现账账不符的情况,应进一步检查有关凭证,核实原因。实盘法,即对主要材料和贵重材料进行实地盘点,将盘点的数量与账存数量相核对,如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应进一步查清原因。属于料先到未估价入账或借入、借出没有进行账务处理的,应予调整;属于盘盈或盘亏的,应核实具体情况按规定处理;属于多转或不转材料成本的,应调增调减有关成本。
(2)账面红字余额的检查。材料明细账期末余额有时会出现红数量或红金额的不正常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应将明细账与仓库的账表进行核对或通过盘点核实原因,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①账面结存数量和金额都为红字。在检查库存数量的基础上,对凡不属于因借入材料或货到单未到等收发手续所致,而是属于多转发出材料成本造成的,应视其情况调整成本或利润。
②账面结存数量是红字,金额是蓝字。此种情况要视不同原因分别处理。若库存已无实物,则说明以往发料计价偏低而少转材料成本,应将蓝字金额调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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