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留守人员,单位进行公开拍卖,编外人员是否能够得到补偿

市人社局,请问今年7月1日事业单位改革条例出来后,事业单位内部事业编制和编外聘用人员工资能实现同工同酬吗? - 百姓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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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请问今年7月1日事业单位改革条例出来后,事业单位内部事业编制和编外聘用人员工资能实现同工同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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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今年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条例出来后,事业单位内部有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工资能实现同工同酬吗?在编人员也买养老保险了,和编外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是按一个标准买吗?按条例的规定,同属聘用制了,还分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吗??我是说的是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和无事业编制的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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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问法很奇怪:无编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就是临时工吗,怎么会跟有编制的人员同工同酬呢?临时工就是单位人员已满或者领导不满意你的工作,或者你过来到这个单位时的任务结束了,随时叫你回家就回家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是人社局人事代理的事业单位里的工作人员,这些人的工资和有编制的人员工资是完全一样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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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 LZ没理解透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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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有点超前思考了。楼主应该想自己怎么通过事业单位统一招聘考试解决事业编制,而不是幻想简单依靠一部行政法规实现同工同酬。如果是这样,对于那些辛苦通过考试取得编制的人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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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 LZ没理解透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
visitor 发表于
应该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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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都一样,那谁愿意考试进事业单位啊?!楼主心态有问题,我看你发了不少贴子了,以各种名义发的,都是讲同工同酬的事。我先问问你,如何做到同工?!你如何衡量&同工&?!你得先回答清楚这个问题再讲同酬的事! 我看你的用人单位算是日霉了,不让你进,你求爹爹 告奶奶要进来,让你进来天天无事生非,尽想着提无理要求!你这样会害了你们单位的人,特别是领导!你们单位领导早迟要吃你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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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岗位有编外的吗?所以不可能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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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有时间和精力研究事业单位改革条例,为什么不研究一下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和专业基础知识呢?!不如自己振作起来,做一个堂堂正正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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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都一样,事业单位用人何必还要公开招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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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同意4楼同志的观点,现在的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不想想自己是怎么进来的,几年的工作时间,天天要和单位干了一辈子的老同志同工同酬,让那些正规招考的同志和没有关系进入事业单位的人情以何堪,又有何公平?有些编外聘用人员上班时间只讲工资待遇,不说自己个人奉献,不安心工作,这山望着那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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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 现在有些事业编真没啥 进去得早都有编 也就近些年开始组织统一考试 都聘用了意味着铁饭碗都没了 不知道有啥优越的 有编的也要搞好一把手关系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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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本应同酬,能进单位说明你通过了单位考核,有能力胜任其职位,本就应该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主要就是制度落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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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辅助工作,即不存在&同工&也不存在&同酬&,要靠自己努力,毛中的学生动力是本科,你们的动力应该是工资。否则的话,跟不要提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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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的,你要知道自己怎么进来的!你自己没事时好好琢磨琢磨,你与单位编内的人员相比,能比什么?!不要搞模拟的,要搞数字的,即能量化,易分辨。不要想当然认为你自己就是不比他们差。有些工作并不是跑腿越多 代表你做的工作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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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些事业编真没啥 进去得早都有编 也就近些年开始组织统一考试 都聘用了意味着铁饭碗都没了 不知道有啥优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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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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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问了,回复的也是聘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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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当然要提高,但是工作更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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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不全都实行聘用制了吗?工资待遇应该一样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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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不全都实行聘用制了吗?工资待遇应该一样才对。 
visitor 发表于
真恶心你们这些靠关系进单位的人,凭本事考试脱颖而出的人能跟你们工资待遇一样,你不觉得是笑话吗? 聘用也分在编和临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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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应清理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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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    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及相关程序尚未出台和明确。感谢你的关注!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
关于转制重组人员安置问题的答复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篇一
关于转制重组人员安置问题的答复
日下午2点至4点,我们尚志一行5人(龙江网络尚志分公司总经理:吴滨川;尚志市广播电视台常务副台长:李英日;龙江网络尚志分公司综合部主任:李铁东、市场部副主任:杨克伟、业务推广负责人:徐立青),前往省网络公司重组办。重组办人力资源负责人胡海明就有关尚志分公司事业自收自支人员提出的有关安置问题给予答复,现将有关问题的答复归纳整理如下:
一、关于编制问题
1、希望保留编制,原编制所在单位名称已经更改为现在的网络公司,我们不知情。
2、国办发文件没要求必须转企,为什么省文件要求必须转企,编制都不给保留。
3、关于人员编制的问题只说了实际在待重组单位的公务员和全额拨款的事业身份人员,尊重本人意愿,或转制或由原编制单位妥善安置。并没说自筹自支事业身份人员的安置方法。我想问为什么我的事业编制身份就不能保留?
4、对33号文件第七条,第五款中的第六小条实际在待重组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中工作的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身份人员,尊重本人意愿,或选择进入省网络公司,或由原编制所在单位妥善安置。此条款未提到对事业自收自支人员的妥善安置办法;此条
款中提到尊重本人意愿,我要求保留事业编制,按照事业档案工资开资。
5、要求按照3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自愿选择,保留事业编制,按照事业开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执行与原编制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省网络公司不得违反国家法规。
答复:龙江网络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政策和法规不允许公务员和事业身份人员在公司工作,所以在公司工作的人员不能保留事业编制(坚持自愿的原则,选择去向),在企业工作的所有员工应按企业办法管理,按国家规定的企业人事制度签订劳动合同。
原编制所在单位是否更改为网络公司,需到当地编制管理部门查询,如变更需有相关文件规定并按规定执行。
在网络公司工作的事业人员和事业自收自支人员,按文件规定就是“转制重组”,人随网络资产走身份转制,转制之后公司不保留任何事业体制人员;如果工作人员不在网络公司工作,公司将不能给任何待遇。
二、关于资产归属和人员安置问题
1、日前,在各待重组网络运营单位从事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在职人员,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
疑议:广播电视台占49%的股份,我们要求随49%的股份走。
2、人员接收安置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考虑事业身份和企业身份区别对待,坚持人随网走,志愿选择,妥善安置广播电视网络从业人员,广电既然占有49的股份,就应考虑在编人员安置问题,我的意愿只有一个,保留事业编制,按事业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既然安置表中有当地安置,就应妥善安置职工。
答复:49%的股份属于出资单位作为股东单位在哈尔滨元申公司占有的股权(在龙江网络占有的股权比例还未确定),在公司工作的员工不属于资产的拥有者,员工只是为公司工作的人员,资产的拥有者为当地国有资产拥有部门。
3、33号文件中“待重组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和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是同一单位吗?33号文件中第五条、第六款“编制不在待重组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而实际在广播电视运营单位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回编制所在单位工作”尚志分公司有4人编制在尚志市广播电视局报刊发行站,应如何安置?
答复:待重组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和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是同一单位。编制不在待重组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的人员,原则上回编制所在单位,龙江网络尚志分公司可以不予接收。也就是说这4名员工可以回报刊发行站。
三、关于待遇问题
1、关于继续按事业工资标准执行工资待遇问题。
答复:如果按事业单位工资执行,可以选择回原编制单位不转企
保留事业编制,或由地方政府安排到有能力安置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接收,但是接收单位能否开出工资,或是接收单位也面临转企或解体,这种情况你们自行考虑并自行选择。
2、关于人员安置第2条内容,原则上700户配备1名员工的比例,那么在编员工是否与合同制的编外人员待遇有所差别。 答复:在国家养老金制度没有改革前,原事业编制人员转企后与企聘人员的差别,事业身份人员在企业退休后工资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出现差额的情况下,差额部分由龙江网络公司进行补足。如遇国家养老金制度改革,按改革后新制度执行。
四、关于退休人员问题
1、530人员正式退休前如遇事业单位涨工资怎么办?个人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2、530人员在正式退休前如遇事业单位涨工资,是否随着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涨工资的标准进行调资,或按何种方式执行?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如果由个人缴纳,员工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领取退休工资,由个人缴纳不合理,大家有异议。
答复:530人员在提前退休期间如遇事业单位涨工资时,随事业在职人员一同涨档案工资。养老保险金,单位部分由单位承担,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提前退休人员由当地股东单位管理,退休工资由龙江网络负责。核定提前退休人员工资由当地人社部门核准。530人员提前退休属自愿行为,不强迫。
五、关于工伤人员安置问题
长期病休人员不够病退条件,上班又无法正常工作,是否可以执行内部政策,对这部分人员在正式退休前执行病退工资。
答复:工伤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改制并按规定执行。
六、关于基准日问题
关于为什么定基准日为日?
答复: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广播电视重组工作会议召开日期确定的。
七、转制重组期限可否延期?
答复: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人员也可分批申报,已完成申报人员可在15日前上报;有异议的人员可在其后申报,但不能超过33号文件规定的最后申报日。
上述材料是根据胡海明部长口头答复,经吴滨川、李英日、李铁东、杨克伟、徐立青整理归纳的记录。
龙江网络尚志分公司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篇二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
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职工安臵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臵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臵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臵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o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臵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臵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
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o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o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o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
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
4.3年的按5年计算)。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o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o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劳动部o关于印发o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
通知?(劳部发,,号)第8条:“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
4.3年的按5年计算)。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
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 法律依据:
* 参照o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o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号)
第四条第(七)项:“(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篇三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
——兼谈律师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中的作用
一、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与目标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既要因地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
既要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又要保证改制后企业的健康发展;既要调动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
为保证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顺利进行,各方主体应做到统一认识、规范运作,同时应充分重视专业中介机构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
(一)政策宣讲
事业单位改制关系职工切身利益,而职工往往对政策不了解或理解存在偏差,或对改制心存顾虑,而统一单位职工对改制的认识、调动职工积极性对改制顺利进行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在开展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大都发布了一系列专门性文件并成立了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拟改制的事业单位应与有关专门机构沟通并深入理解有关政策,在制定改制方案前向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进行充分的政策宣讲和动员,并听取职工意见、稳定职工情绪、消除职工顾虑以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
(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界定核准、公告公示。{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清产核资是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在有些地方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就出现了诸如少列资产、漏列资产、多列成本等问题,所以应由有关部门选任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在这一过程中,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该剥离的要剥离,该核销的要核销;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产权界定及清产核资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制定改制方案
单位拟定改制转企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单位主管部门转报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制定改制方案应遵循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和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转企后企业组织形式,处理单位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对职工安置补偿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
改制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单位基本概况,包括资产、债务、担保情况、人员、经营方式、经营状况、市场和发展趋势等;改制转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制转企方式,包括产权制度的改革形式、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办法等;企业发展目标和今后三年经营状况预测;实施步骤、时间部署和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单位特点采取多种改制形式。资产规模大、经营业绩好、有发展潜力的,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相当小、数量特别多的,可采取兼并重组、租赁出售等多种形式经营;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
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方案不仅应明确在职职工人事关系的处理及劳动关系的确立,还要明确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要结合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予以妥善安置。对于在职职工应采取自愿、灵活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自愿与改制后成立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对于不能适应新企业发展需要或自愿另谋职业的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其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
(四)实施改制方案
这一阶段的主要事项包括资产处置、人员安置、按照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形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企业。
1、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参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改制单位转让国有资产,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或与改制单位业务相关联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并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方式确认受让方后,依法与受让方签订相应资产转让协议,并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交付标的物。
2、人员安置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在职职工原则上由转制后的企业接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转制前未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位或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未能足额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中未聘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在单位或行业系统内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可允许实行单位内部待聘制度,待聘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待聘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或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代理,并可到当地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未聘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可参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从事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辞职职工应按企业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改制转企时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本人申请内部退养的,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离退休人员改制转企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其中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3、企业设立
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营业执照上登记日期之日起公司成立。
三、律师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中的作用
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员,在事业单位改制的整个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1、律师在政策宣讲中的作用
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劳动人事、公司法、物权法等多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员,其知识结构和相关经验有助于保证改制政策宣讲时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同时,律师作为中介机构人员,对改制政策的宣讲及对有关问题的解答更容易被职工接受。
2、律师在改制方案制定中的作用
律师可协助拟改制单位拟定改制方案,尤其是对于改制方案中的债权债务处理、改制方式选择、人员安置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诸如债权担保、时效问题提示法律风险,对改制方式选择和股权结构设置提供可行性意见,对人员安置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知识支持和法律建议。律师协助制定改制方案有利于保证各方案设计的合法性,并为顺利实施改制方案提供保障。
3、律师在改制方案实施中的作用
在实施改制方案过程中,律师可就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资产转让的合法性。律师可参与起草劳动合同、起草安置补偿协议等文书。可起草有关企业设立的文书如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可接受委托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事宜,也可根据委托开展尽职调查、律师见证等工作。律师对改制方案实施的各个环节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意见能最大限度保证方案实施的合法性、降低法律风险和实施成本。
【作者系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合伙人,济南事务所法律顾问部主任】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篇四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当按照先挖渠、后安置的思路,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办法。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少量未聘人员,应当以单位内部安置为主。可以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在行业、系统内或者行业、系统间调剂安置。
二、鼓励未聘人员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教育。经本人申请,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未满40周岁的未聘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期限和学习期间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期间,遇有国家及本市统一调资时,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学习期满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后,原单位有空缺岗位时,可以优先聘用。未被聘用或者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单位可以按照解除聘用处理,给予经济补偿,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重新就业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三、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未聘人员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单位应当批准,并按照高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金额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鼓励未聘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未聘人员自愿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优惠。对于达到规定期限后自愿放弃回原单位的,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给予补偿。
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经单位、未聘人员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期间,单位应
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未纳入奖金及未纳入补贴之和的标准发放工资;按照在职人员享受国家增资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福利待遇,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六、工作年限满30年且年龄满45周岁以上的未聘人员,经单位、未聘人员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实行离岗待退。离岗待退期间,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按照在职人员享受国家增资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福利待遇,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实行内部退养。事业单位改制政策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篇五
事业单位改制政策
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8]34号)第2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
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第8条: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
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号)第四条第(七)项: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号)第58项: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
[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000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安置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篇六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及市政府x政办发[xxxx]x号、x号,xxx字[xxxx]xxx号、x政办发[xxxx]xx文件精神,公司在置换企业国有资产的同时,置换职工全民身份,为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依法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及其范围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本公司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根据公司改制方案,理顺劳动关系的对象是xxxx年x月xx日止,本公司所有在册职工。(二)公司终止原与职工签订的停薪留职、歇岗、借资离岗等协议,按本办法调整劳动关系,进行安置分流。(三)公司改制后为非国有企业,所有在职员工全部置换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与原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工龄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工龄1-10年按每年补偿x个月标准工资,从第11年开始,按每年补偿x个月标准工资计算,最高不超过xx个月。工资标准经相关部门协商,定为按xxxx年市社平工资xxxx元/月计算。(四)对原已按伤、残、病补贴的职工及按规定鉴定的伤、残、病职工,在公司改制中提留有关费用,移交改制后新公司负责管理,按期支用或发放。(五)改制企业以后需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被解除聘用合同员工的股权可以按规定转让,员工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清偿。二、职工分流安置形式公司改制中,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内部退养、协缴社保、自谋职业和竞聘上岗等多种形式,依条件自愿选择申请,终止原有劳动关系,签立新的劳动协议。(一)竞聘上岗。改制后的新公司优先录用原公司职工,并重新与竞聘录用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二)内部退养。从改制基准日(xxxx年x月xx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x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在公司改制中办理内退手续。同时按xxx字[xxxx]xx号文件:原已办理了内退手续人员应与改制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公司继续签订内退协议。内退人员不再领取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由新企业在提留资产中为未上岗的内退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发给内退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以本人改制前档案工资标准为基础,按工龄折扣比例及距退休年限发放,每年增加x%,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退养期间社保金个人缴费部分自付,由企业在退养生活费中扣缴。(三)协缴社保。从改制基准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x-xx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新公司签订“协保协议”,不发给身份置换补偿金,由新公司为其代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直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癌症、精神病患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作为特殊协保人员处理)内退、协保人员均不参资入股,不享受新公司员工的福利待遇。(四)自谋职业。不符合内退、协保条件的职工,以及符合而不愿意选择内退、协保安置方式的职工,均可申请与原企业以工龄补偿方式解除劳动关系。为鼓励扶植再就业,对未参与新公司竞聘上岗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万元再就业扶植金。(五)工伤、癌症及精神病患者等的安置患有工伤x-x级的职工,在选择一次性领取补偿金离开企业时,可按政策规定增补x-xx个月本人标准工资;患有癌症及精神病等不治之症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职工,经本人自愿,可选择一次性领取补偿金离开企业或选择享受协保待遇。职工签署身份置换协议及相关协议并领取补偿金后,由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个人可以申领失业保险二年,二年后未能就业者再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x政办发[xxxx]xx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或合伙经营的,工商、税务、城管等有关部门优先为其办理证照,所得税、工商行政管理费和其他事业性收费免征一年。”此类灵活就业人员可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接续社保关系。三、退休人员管理根据政府特批的我公司不改变社保渠道的政策,企业改制后已退休人员的档案、党员关系暂留存新公司。改制企业在四项提留中为已退休人员每人提留医疗费x万元,按事业单位社保规定提留丧葬费xxxx元/人,提留抚恤费xx个月标准工资/人。离退休人员中原已确认的工伤人员,每年按公司原标准发放补贴。四、离休干部安置管理为确保离休干部安置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移交政府老干管理机构或主管机关负责。2017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篇七
2017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我省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分类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公益事业,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功能定位,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进取,创新体制机制,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胆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整体配套衔接,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主要目标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20年前,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具有江苏特点的公益服务体系,为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
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是: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
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证。
二、工作任务
(一)按照社会功能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在前期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明确事业单位分类范围,规范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严格事业单位分类程序。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二)稳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完全或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对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他职责剥离后,在规范和调整其行政职能、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现行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的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时,原则上不再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
(三)积极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加快推进转企改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要加快转企改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要周密制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的,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鼓励事业单位转企的同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依法组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企改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2.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为平稳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企改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企改制前已退休人员,转企改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企改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深化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优化布局结构。加强公益事业的统筹规划,推动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立项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对接,为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公益事业留下足够空间。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整合职责功能相近的事业单位,提升公益服务能力。优化事业单位层级分布,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主要举办承担全省性、示范性或者跨区域、跨流域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2.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
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
3.规范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加快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探索对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
4.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管理。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照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6.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改革进程,不断探索完善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7.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研究并逐步推进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8.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9. 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方向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篇八
浅谈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方向{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以人为本,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过程中各种利益关系,尤其要充分认识到深化行政单位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迫切性和加速推进中国现行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极其广泛深刻的社会影响。这就要求我们深入研究了解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选择比较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我国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1998年底的统计资料,我国现有事业单位约131万个,人员约2919.8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713万人,占全国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860万人的59.9%。事业单位主要集中分布在科研、设计、教育、文化、新闻及体育部门,其从业人数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43%。事业单位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从业人员数量仅次于企业,是我国第二大社会组织,集中了我国大部分专业技术人才。事业单位已覆盖各个行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传统的事业单位是与传统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为推动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过重要的积
极作用。但是,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样,我国传统的事业单位也存在着一些严重的弊端。
1.管理体制不顺,缺乏生机和活力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被看成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事业单位多由各级政府主办,许多行政职能延伸到事业单位,以事代政,混淆事权。同时,应属于事业单位的事务又拿到机关,政事合一,导致政事职责不分,职能交叉,机构重叠,关系不顺。与此同时,政府各部门对事业单位控制死,管得过多过细,管理方式和手段单一,使事业单位缺乏生机和活力。政府包揽过多,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民间多渠道办事业。例如我国的科研事业单位主要由政府承办,企业对科技的投入只占国家全部科技投入的13.8%,而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日本早已超过60%。
2.财政负担沉重,事业单位面临生存困境
财政包揽项目过多,对事业单位承担无限责任,导致财政负担沉重,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中事业费比例都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同时,事业单位本身支出范围过大,经费供给渠道有限,该由财政予以保障的却力度不足。加之历年物价上涨、人员超编和事业单位自身发展需要,财政对事业单位的支持强度逐年减少等因素,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经费紧张的困难。从事业单位的角度来看,财政供应资金大多被“人头”吃掉,事业单位只有“吃饭钱”没有 “干活钱”,不少事业单位甚至连“吃饭钱”也难以为继,导致其目标和行为偏离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规范,过分突出小群体利
益,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
3.布局结构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
由于部门分割、地区分割、行业分割、学科分割、军民分割,各自都力求形成“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体系,事业单位布局分散,职能交叉,低水平重复设置,形不成规模效益,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各单位各行其是有余,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不足,造成政出多门,效率不高。
4.法制不完备,运行不规范
目前我国还缺乏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专门法规。事业单位的设立虽然须由编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但这种行政性审批,并不能替代依法登记。由于缺少事业单位的相关立法,事业单位的设立、归并、撤销主要取决于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意愿甚至是长官意志,有相当大的随意性。事业单位的运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和监督。
5.政府职能的明显“越位”
政府与市场社会中介组织的责任边界不清,权力扩张。传统体制下的政府无所不包,几乎囊括了所有社会公共权力,一些原来应该由市场机制解决的事宜,一些本来应由非政府机构行使公共行政、社会性公共服务的职能实际由政府代替,事业单位实际上只是政府的二级部门。政府机构这种职能越位、责任缺位常常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
6.事业单位社会化服务功能“缺位”
事业单位作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应该为政府和社会进行双向服务,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提供政府服务功能的拾遗补缺。但是现在大多数事业单位都定位为“准政府”,运行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愿意面向社会寻求生存的空间,已经远远适应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僵化的机制也严重地束缚着事业单位的发展。因此,必须树立一种更公正、更民主、更独立的公共行政观,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事业单位,从而进一步推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二、国家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目标
1.科学界定事业单位性质,分类管理和推进改革
我国事业单位情况复杂,性质各异,改革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解决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准确定位和进行科学分类。事业单位改革将要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别、不同功能、不同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国家在改革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步骤的安排上将有所区别,体现各自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避免“一刀切”。凡是承担公益任务、不能以市场为导向的事业单位,财政将保证事业经费供给,但要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凡可以由市场导向和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则采取分类推进的办法,积极进行社会化、企业化改革。根据目前我国各类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不同功能,现有事业单位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承担行政行为保障事务职能的单位。这类单位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人事使用行政保障编制,依照公务员
进行管理,按照行政机关确定级别。一经批准立即具有法人资格,不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为准政府机构(法定机构)。
第二类,承担国家交办的发展公益事业、基础性任务,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这类单位有偿经营,自我发展能力较弱,需要国家提供财政支持,经营收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按所承担的社会公益性、基础性业务项目,而不是按人员编制拨付经费。这类单位将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实行多样化的级别管理。对这类单位的部分单位可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并鼓励民间举办这类机构。这类单位的设置由编制主管部门会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批,并由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类,从事有偿经营服务、具备自我发展能力、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单位。这类单位原则上实行企业化管理。自筹经费,照章纳税,人事、财务和业务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国家原则上不再出资设置这类机构,部分原有机构的国有资产要退出。鼓励民间大力参与发展这类事业。对于现有事业单位中确定为第三类单位的可直接到登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待其基本实现企业化管理后,编制主管部门将一次性核销原审批的事业编制。今后编制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和登记这类单位,如欲成立这类单位可直接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2.实行政事分开
“政事分开”实质上包括政府和事业单位的两方面改革。实现事业单位改企的程序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篇九
事业单位改企的陈旭
要看你在什么地方,因为当地的政策均不同。深圳基本上改制完成,就保留了医疗和教育机构仍属于在编的事业单位,其它全部改企,由国资委接管。 转:“事业单位改企的程序”一、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与目标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既要因地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既要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又要保证改制后企业的健康发展;既要调动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
为保证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顺利进行,各方主体应做到统一认识,规范运作,同时应充分重视专业中介机构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
(一)政策宣讲
事业单位改制关系职工切身利益,而职工往往对政策不了解或理解存在偏差,或对改制心存顾虑,而统一单位职工对改制的认识、调动职工积极性对改制顺利进行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在开展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大都发布了一系列专门性文件并成立了事业单位改
革办公室,拟改制的事业单位应与有关专门机构沟通并深入理解有关政策,在制定改制方案前向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进行充分的政策宣讲和动员并听取职工意见,稳定职工情绪、消除职工顾虑以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
(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界定核准、公告公示。
清产核资是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在有些地方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就出现了诸如少列资产、漏列资产、多列成本等问题,所以应由有关部门
选任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在这一过程中,
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该剥离的要剥离,该核销的要核销;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产权界定及清产核资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制定改制方案
单位拟定改制转企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单位主管部门转报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制定改制方案应遵循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和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转企后企业组织形式,处理单位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对职工安置补偿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
改制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包括资产、债务、担保情况、人员、经营方式、经营状况、市场和发展趋势等;改制转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制转企方式,包括产权制度的改革形式、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办法等;企业发展目标和今后三年经营状况预测;实施步骤、时间部署和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单位特点采取多种改制形式。资产规模大、经营业绩好、有发展潜力的,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相当小、数量特别多的,可采取兼并重组、租赁出售等多种形式经营;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
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方案不仅应明确在职职工人事关系的处理及劳动关系的确立,还要明确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要结合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予以妥善安置。对于在职职工应采取自愿、灵活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自愿与改制后成立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对于不能适应新企业发展需要或自愿另谋职业的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其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
(四)实施改制方案
这一阶段的主要事项包括资产处置、人员安置、按照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形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企业。
1、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参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改制单位转让国有资产,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或与改制单位业务相关联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并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方式确认受让方后,依法与受让方签订相应资产转让协议,并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交付标的物。
2、人员安置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在职职工原则上由转制后的企业接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转制前未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位或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未能足额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中未聘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在单位或行业系统内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可允许实行单位内部待聘制度,待聘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待聘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或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代理,并可到当地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未聘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可参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从事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辞职职工应按企业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改制转企时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本人申请内部退养
的,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离退休人员改制转企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其中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3、企业设立
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日期之日起公司成立。
三、律师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中的作用
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员,在事业单位改制的整个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1、律师在政策宣讲中的作用
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劳动人事、公司法、物权法等多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员,其结构和相关经验有助于保证改制政策宣讲时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同时,律师作为中介机构人员,对改制政策的宣讲及对有关问题的解答更容易被职工接受。
2、律师在改制方案制定中的作用
律师可协助拟改制单位拟定改制方案,尤其是对于改制方案中的债权债务处理、改制方式选择、人员安置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诸如债权担保、时效问题提示法律风险,对改制方式选择和股权结构设置提供可行性意见,对人员安置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知识支持和法律建议。律师协助制定改制方案有利于保证各方案设计的合法性,并为顺利实施改制方案提供保障。
3、律师在改制方案实施中的作用
在实施改制方案过程中,律师可就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资产转让的合法性。律师可参与起草劳动合同、起草安置补偿协议等文书。可起草有关企业设立的文书如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可接受委托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事宜,也可根据委托开展尽职调查、律师见证等工作。律师对改制方案实施的各个环节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意见能最大限度保证方案实施的合法性、降低法律风险和实施成本。
去年和今年国务院出台过相关文件,这是必须改的。前几年进行分类,明确单位事业性质,2020年前全部改革到位。
目前事业单位分为行政执法类的、公益性质类的、生产企业类的,行政执法类的改为行政单位,按照公务员管理;公益性质类的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岗位管理模式,按事业绩效管理;生产企业类的推向市场,按照企业模式参与市场竞争,自负盈亏。
目前全国正在进行分类改革,义务制教育、医院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已经参照绩效工资改革了,公益性的其它事业单位正在进行中。行政执法类的事业单位目前要按照上级要求运作,因为这里涉及到行政编制扩编问题(而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在总盘上不得扩编)。生产企业类的也在进行中,等待上级明确指示,因为涉及到老人(老职工)待遇问题。呵呵,总之各类人麻烦事还真的不少,又要和谐,又要理顺机构促进国家健康发展,改革的阵痛总是要有的,未来的天空会变得更加灿烂。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篇十
事业单位改革背景
(一)主要问题
有统计称,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
目前中国事业单位存在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与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不完善密切相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事不分。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部门,政事边界不清,功能定位不明,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既存在“越位”又有“缺位”问题,对事业单位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行为规范的宏观管理不足,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落实不够,公共服务效率不高。
2、管办不分。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举办事业单位直接提供公益服务,并实行监督管理,既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又履行出资人职责,造成“管”、“办”的职责不明确,主管部门专注于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对全社会、全行业事业单位提供公平环境的关注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3、投入机制不健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公益事业投入方式单一,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存在地区和城乡分布不均衡,同时,对投入效益监督不够,难以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4、政府对社会力量投入公益服务的组织管理不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在税收优惠、贷款融资、职称评聘等政策方面不能与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不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公益机构,发展公益服务事业。
(二)紧迫性与重要性
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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