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哪些交易费用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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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来源:论文联盟&
作者:刘晓婧
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交易费用理论最早源于对企业和市场的研究,现在其相关理论已逐渐融入到政府职能的改革之中。当前我国的形势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都对政府职能的界定和政府与市场关系提出了较高要求。以交易成本这个全新的视角剖析政府与市场关系,可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边界,分析政府结构,提高政府的效率,从而构建适合时代需要的服务型政府。  一、综述  &交易费用&一直是理论界与界共同关注和争论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自它被提出以来,不同的学者相继对其给出了自己的理解。1937年,罗纳德&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首次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将其引入到经济分析中,并于1960年在《成本问题》中将交易成本定义为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  20世纪70&80年代,威廉姆森等人在科斯的理论基础上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交易费用理论,认为交易成本还应包含发现交易对象和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交易价格、讨价还价、订立交易合约、执行交易及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进一步完善了交易成本所包含的具体内容。20世纪80年代后,交易费用理论在三个方面得到了完善:&1.信息范式与代理模型。斯蒂格利茨坚信,由Akeriof(1970)、Spenee(1973)等人开创的信息经济学,反映了流行的经济学范式出现了一个根本的变化。2.不完全合约理论。Hart等人(,1998)提出的不完全合约理论,有效地修正和扩展了产权交易费用方法,即契约双方不可能详尽地把全部可能发生的情况的责任和义务都写进。3.信任与合作博弈问题。产权交易费用方法的另一种改造路径是针对Williamson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这两项个人属性的假定,考虑了信任问题。诺德汉文(1999)引入一个分裂内核模型(split&core&model),认为人的本性既有值得信任的一面,也有机会主义的一面。当交易一方持续得到另一方值得信赖的信息时,信任关系将得到强化。&  二、交易费用内容  科斯认为,一旦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而且对产权(指财产使用权,即运行和操作中的财产权利)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规范并不影响合约行为的结果,即最优化结果保持不变。然而这些理论和视角在中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下却并不适用。从微观角度来看,科斯定理假设交易费用为零,然而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想实现交易费用为零并非易事。事实上,科斯定理中的零交易费用的假定本身就不存在(不现实)。科斯自己也承认这一点,所以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他写道:&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交易费用是不存在的。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真实的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从宏观角度来看,中国处于转轨经济,并具有劳动力无限等特征,与科斯的&完全竞争市场&等假定并不符合。所以,我们需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交易费用理论对市场的影响。  三、交易费用对市场的影响  交易费用和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石和核心分析工具,它颠覆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思想。现实生活中,市场个体仅能做到有限理性;在不具有完全理性和对称信息的情况下,个体就有可能通过侵害他人利益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了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是交易费用最为直接的表现形式。另外,也是交易费用的表现形式,它是国家为了维护市场运行所采取的必要手段。由此可见,交易费用是市场运行的内生产物,是必然存在的。下面我们以IS-LM模型为基础,考察交易费用对市场的影响。  四、交易费用与政府行为  政府作为的一种形式,兼具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和行为主体两种角色,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我们需要控制和减少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作为一种行为主体,在与市场谋求协调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如制订成本,关系协调成本,体制所导致的效率损失成本以及经济背后所隐藏的社会稳定成本等大量的管制成本,这些都是交易费用的表现形式。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将交易费用控制到最小化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科学计划政府行为,以达到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目标。政府的管制和行为并不单纯只产生成本,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效益,如通过消除市场自发运行时产生的负外部性弥补市场缺陷,通过提升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一致性提升经济运行效率,企业、消费者或政府所获得信息量的改善以及社会的更加稳定等。所以在研究政府职能边界时需要更加宏观的考量,全面比较和科学分析政府行为的成本与效益,并将其与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相,这样才能准确的界定政府职能边界。  五、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  为了在准确界定政府职能和科学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以达到释放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从观念上确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即政府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基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优先的原则,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此作为界定政府职能范围的基本条件,通过确定市场对政府的需要来研究政府的职能,从而找准政府的规模。一般来说,如果是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应该干预;遇到市场失灵的情况,或面临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如公共产品的提供、外部性等,这时应由政府出面进行协调解决。总的来说,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让市场来控制经济活动的进行,政府更多地对公共物品、社会及外部性市场失灵的领域进行管理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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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农产品交易费用的制度选择
  在农产品走向市场过程中,增加农民收入的方法不外乎两种:第一种方法是提高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在农产品总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农产品的销售价格越高,农民实际得到的纯收入就越高。第二种方法是降低农产品成本。在市场价格一定的情况下,农产品成本越低,农民实际得到的纯收入也就越高。在农产品市场价格和生产成本一定的情况下,降低农产品的交易成本,就意味着农民收入的直接增加。长期以来,农产品交易成本问题恰恰被我国农产品流通理论忽视了。本文试图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的基本理论,努力寻求如何通过农产品流通制度的变迁来降低农产品的交易费用,从而达到农民增收的目的。
  一、交易费用与制度安排
  交易费用亦称交易成本,是在交易过程中发生费用的一种统称。农产品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以进一步分为内生交易费用与外生交易费用两种。事实上,这两种交易费用在农产品交易活动中可能同时发生,但人们一般只关注外生交易费用,往往忽略内生交易费用,而内生交易费用成本太高,恰恰是农产品交易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在存在分工的条件下,交易是人们之间各种经济关系的中心环节。由于交易活动要发生相应的费用,根据经济人假设和资源稀缺性原理,人们就要通过选择来谋求净收益的最大化。而经济运行的实质是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交易行为的复合,不同制度安排下交易行为所涉及到的关系是不同的,进而交易成本大小也是不同的。所以,为了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必须选择适当的制度安排和组织形式。而选择制度安排和组织形式的基本方法就是运用交易成本工具进行分析。这就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逻辑。
  可见,交易费用的高低,完全取决于一个社会的制度安排。制度创新能够有效降低市场中的不确定性,抑制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因而具有节约内生交易费用的功能。同时,合理的制度安排还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风险,直接节约外生交易费用。总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费用是每个交易主体追求的目标,也是我们比较农产品交易方式优劣的基本依据。
  二、几种农产品交易方式的交易成本比较
  改革开放前后,我国的农产品流通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农户进行农产品交易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这样三种:
  第一种是农户与市场直接发生交易,可以称之为直接交易方式(见图1(略))
  第二种是农户通过政府、企业(产业组织)与市场交易,即间接交易方式(见图2(略)和图3(略))。
  第三种是农户通过农村经纪人等中介组织与市场进行交易,称为混合交易方式(见图4(略))。
  不论哪种交易方式,每一组织(包括农户、企业、政府和中介组织)与市场交易存在着个别交易成本,这种关系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Ce=Cf+Cd+Cg其中:Ce为个别交易成本,Cf为搜寻费用,Cd为谈判费用,Cg为实施费用。
  Cs=∑Cie+∑CIt+∑Crp其中:Cs为社会交易成本即制度运行成本,Cie为第i个农户(企业、中介组织)的个别交易成本,CIt为第I个企业(中介组织)的内部管理成本,Ctp为第r级政府的计划交易成本。相应地,不同交易方式下的制度运行成本便为个别交易成本与组织内的管理交易成本之和。这种对应关系可分别用以下公式表示:
  Cs=∑Cie&&&&&&&&&& (1)当交易方式为图1(略)所示时,其中:Cie为第i个农户的个别交易成本。
  Cs=∑Crp&&&&&&&&&& (2)当交易方式为图2(略)所示时,其中:Crp为第r级政府的计划交易成本。
  Cs=∑CIt+∑Cie&&& (3)当交易方式为图3(略)所示时,其中:CIt为第i个企业的内部管理成本,Cie为第i个企业的个别交易成本。
  Cs=∑CIt+∑Cie&&& (4)当交易方式为图4(略)所示时,其中:CIt为第I个中介组织的内部管理成本,Cie为第i个中介组织的个别交易成本。
  公式(1)表明,在这种交易方式下,农户只存在个别交易成本(即市场交易成本),不存在内部管理成本问题。但由于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户,其经营规模普遍比较小,自身的主观认识能力、所处的环境和信息的不完全,决定了其在走向市场过程中存在相当大的盲目性,而且每次交易都要发生如前所述的各项交易费用,因此农户的交易风险极大,交易效率极低,而个别交易成本又极高,因此它不可能成为农产品交易中最优的制度选择。
  公式(2)表明,在这种交易方式下,只存在政府的计划交易成本,不存在个别交易成本问题。但政府组织农产品流通是采用行政手段,通过行政渠道、行政层次、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实现的,其交易效率极低,而计划交易成本极高。特别是一旦政府计划失误,不符合农户或市场实际的话,其实际发生的内生交易成本是十分昂贵的。因此,它也不可能成为农产品交易中最优的制度选择。
  公式(3)和公式(4)表明,在这两种交易方式下,其交易成本的组成形式极为相似,即农产品交易中都存在个别交易成本和内部管理成本问题,但只要我们稍加分析,就不难看出其实际交易成本的大小是不同的。就个别交易成本而言,由于企业经营规模一般会大于中介组织,因此,理论上讲企业的个别交易成本会小于中介组织,但实际的情形不一定如此。因为中介组织一般是专业化的农产品流通组织,它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化优势来不断降低个别交易成本,我们很难分辨两者孰优孰劣。就内部管理成本而言,由于中介组织规模一般不大,其组织结构十分简单,交易的效率极高,因此,这方面的交易费用会大大低于企业。如我国原有的国有农产品流通企业,特别是粮食流通企业,组织结构复杂,机构庞大,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管理成本极高,这是导致其缺乏竞争力,陷入全面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上述分析可见,中介组织是农产品流通中交易费用最低的一种组织形式,因而是降低农产品交易费用最优的制度选择。
  在中介组织交易方式下,农户依然保持了较高的经营独立性,其组织内交易成本与完全市场交易相比差距不大,但在市场交易成本方面,由于中介组织与农户间互利性契约安排的存在,使不确定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资产专用性等因素的实际影响大为降低,因而具有更低的市场交易成本。这就意味着我国农产品交易应由中介组织来主导,而不是由农户或者纯粹的企业、政府、准政府组织来主导。从实际来看,我国长期以来在城乡之间形成的“二元结构”和统购统销的粮食流通体制,使得农户缺乏市场意识,不了解市场信息,走向市场的能力非常弱,在交易中面临着巨大的障碍和风险。而以农村经纪人为代表的农村中介组织的出现,恰好弥补了上述不足,降低了农户的市场交易成本,显示出其在制度安排方面的巨大优越性。
  三、农村经纪人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农产品流通组织
  我国现阶段农产品流通组织主要有农村经纪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这些组织都可以从事农产品流通、农用物资购销、农用技术或市场信息服务等活动,因而在功能和作用方面存在着交叉和重叠,但它们又各有侧重。因此,农户在进行农产品交易时便面临一个选择问题。
  (一)农村经纪人
  农村经纪人是指在农村地区或农产品交易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和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与农产品经销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形式上看十分相似,它们都是从事农产品流通活动的,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本质区别:第一,经营目的不同。农产品经销商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取买卖价差利润;而农村经纪人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取佣金。第二,经营特点不同。经销商是为自己买进、卖出农产品;而农村经纪人是为他人而买进、卖出农产品。第三,活动方式不同。经销商的活动方式是单向的,先买进再卖出,不存在服务功能;而农村经纪人的活动方式是双向的,既为买者服务,又为卖者服务。第四,结果不同。经销商经营活动的结果是促成自己成交;而农村经纪人活动的结果则是促成买卖双方成交,是买卖的中间方。总之,经销商作为专业化的商人,与农户是纯粹的交易关系,尽管有的经销商出身于农民,但已经不再具有农民的身份和角色,他们并不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中国农民如果不摆脱对经销商的过度依赖,就不可能真正走向市场。而农村经纪人与农户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农村经纪人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农业市场化进程和农业内部合理分工的一种必然选择。市场经济要求农户确立市场主体身份,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个体农户,有的由于对传统农产品流通体制产生路径依赖,完全丧失了走向市场的功能;有的虽然具有一定的市场意识,但由于其经营规模小,市场信息不畅,交易的盲目性比较大,因而交易费用极高,以致无力承担起实现农产品流通的重任。农村经纪人的出现及其职能的专业化正是适应了农户走向市场的需要,实现了农业生产与销售的合理分工。在这种分工体系中,农户只需专心致力于农业生产,努力扩大生产规模和专业化水平,提高农产品的品质。而农村经纪人主要承担农产品交易的任务,事成之后只向农户收取约定的佣金作为报酬。
  由于农村经纪人是专业化的农产品流通组织,从业人员一般都是农村的“能人”,他们既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和经验技巧,又熟悉市场信息和行情,因而可以有效解决农产品交易的盲目性,为农户规避市场风险;同时,农村经纪人通过接受不同农户的交易委托,实现了交易的规模化,在提高市场交易效率的同时,必然会大大降低农产品的交易成本,有利于增加农户收入。因此,它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农产品流通组织。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民自愿联合为前提、以利益关系为纽带、以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农民合作团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是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户在实践中的一种组织制度创新,它的实质在于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三个环节的经济收益结成一体,实行一体化经营,由追求各自环节的利润最大化变为追求整个农业产业体系的利润最大化,农民除继续享有生产环节的经济收益外,也享有加工和流通两个环节的经济收益,有效地解决了农民的生产服务问题、与市场对接问题以及内部分配问题。从我国农村的实践结果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民在生产环节收益偏低的状况,为实现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存在着组织稳定性不够、农户之间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组织形态自发松散和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等问题。
  与农村经纪人比较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更侧重于扩大生产、加工、流通的组织规模或形成一体化经营的共同利益。尽管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从事农产品流通,但它只销售合作经济组织自己生产的那部分农产品,而不是一个开放的、专业化的农产品流通组织,因此,在降低农产品交易费用方面它不具备农村经纪人那样的优势。
  (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由从事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的个体或联合体,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为农户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服务的互助合作性质的社团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产生和发展是广大农户为了全面了解市场和技术信息,规避单干独闯所产生的市场风险,是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和完善。其职能主要是为农户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提供信息、技术、政策、法规等社会化服务。
  我国现阶段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主要有民办专业技术协会、官办专业技术协会和民办官助的专业技术协会三种。与农村经纪人比较来看,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更侧重于提高农产品种养的专业化水平,为农户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服务。即使像农产品流通协会这类组织,从本质上来讲也不是一个开放的、专业化的农产品流通组织,它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产品流通活动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在降低农产品交易费用方面,同样不具备农村经纪人那样的优势。
  通过本文的比较研究表明,中介组织是农产品流通中交易费用最低的一种制度安排,而农村经纪人则是目前比较理想的一种农产品流通组织。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农村经纪人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并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扶持农村经纪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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