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可以判处被告一定要卖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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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没钱还,但有房子法院会强制执行我卖房子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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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只要法院判决后还没钱还。请注意: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不等于就是卖出去了。委托拍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帮拍卖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卖掉了;货物买卖合同才是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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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被告还钱,被告不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钱,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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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只能等待。待以后有财产后再向法院申请强执行。
女的借钱不还,我只到法院起诉女的,法院于2012年12月已判决还钱,但女人不执行,法院于2013年2月转执行局执行,但女人名下无财产,执行局执行不了。但其与丈夫在城里有房有车,可否重新去法院追加起诉其丈夫,由其夫妻共同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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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可以。可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女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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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卖房后不协助过户 法院判决履行义务 - 安源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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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不协助过户 法院判决履行义务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刘玉梁 朱司萍&&发布时间: 16:07:56&&&&安源法院网讯&日,一起出卖房屋后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案件在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兰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杨某与兰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兰某将购自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套商品房转卖给杨某,房屋转卖价为53000元,并确定兰某协助杨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杨某付清了房款给兰某,兰某亦将房屋交付给了杨某,随后杨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但当杨某要求兰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兰某却推三阻四,不愿配合,一拖数年,经多次与其协商都无效果。无奈之下,杨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转卖房屋后,作为房屋的出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被告未履行协助义务,于情于理均不符,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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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违约不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买房人胜诉”——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某。
  被告:梁某某。
  原告曹某某诉称:2012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梁某某通过居间方北京市兴商房地产经纪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户新村的房屋,房屋价格为8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定金10万元及首付款54万元,共计64万元。后被告单方面违约,不同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013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2年11月15日通过丙方签订了坐落于海户新村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房款为80万元,现因甲方单方面违约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1、甲方返还乙方已付首付款64万元;2、甲方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同意赔偿乙方16万元作为违约金:3、甲方于2013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80万元(含首付款64万元及违约金16万元),逾期不付款,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4、甲方如不履行此协议,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原合同;5、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此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80万元。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梁某某返还原告购买房屋首付款64万元并支付原告解除合同违约金16万元,共计80万元;2、被告从2013年8月11日起按每日4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所欠款项付清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梁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及居间方北京市兴商房地产经纪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曹某某购买被告梁某某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户新村房屋,房屋价格为8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曹某某按照约定支付被告梁某某定金10万元,又于2012年12月9日支付首付款54万元,共计64万元。2013年7月10日,原告曹某某(乙方)与被告梁某某(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甲方单方面违约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1、甲方返还乙方已付首付款64万元;2、甲方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同意赔偿乙方16万元作为违约金:3、甲方于2013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80万元(含首付款64万元及违约金16万元),逾期不付款,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4、甲方如不履行此协议,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原合同;5、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订补充协议当日,被告梁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是:今欠曹某某80万元,将于2013年8月10日前付清。
  上述事实,有原告曹某某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收据、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曹某某起诉后,被告梁某某有应诉、答辩及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经法院依法传唤,被告梁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被告梁某某拒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应按补充协议约定于2013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曹某某80万元,但被告梁某某至今未履行,属于违约行为,故原告曹某某要求被告梁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64万元、给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6万元并从2013年8月11日起按每日400元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讲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房人曹某某与卖房人梁某某在房屋中介机构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买卖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曹某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梁某某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于曹某某名下,其无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双方因梁某某的单方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梁某某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但是其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曹某某有权要求梁某某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梁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确定相关事实后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属于因为第二种情况而由法院进行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梁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参加法庭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曹某某起诉后,被告梁某某有应诉、答辩及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经法院依法传唤,被告梁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其实,除非被告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外,否则,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只是判决的结果因事实和法律而定,法院仍需要对相关事实进行审理查明,而非单纯倾向于原告而忽视被告方合法利益。法院对未到庭当事人已经提出的答辩状和其他诉讼材料仍应认真地进行审查,该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应受到充分的考虑。在本案中,被告梁某某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庭也不参加答辩、举证和质证,而本案原告曹某某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胜诉,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被告应当按照补充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并赔偿原告损失。
张律师提醒大家,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要抱有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就无法作出判决来约束自己的侥幸心态,这是不懂法的表现,也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被告不出庭参加诉讼,如果是基于正当理由可以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也可以聘请律师代为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未出庭的缺席判决,法院不仅会审查核实原告的证据材料,也会对未出庭当事人的答辩状及其诉讼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所以,即使被告不能或不愿出庭,也应当提交答辩状和其他诉讼材料,才能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合理判决。本案中被告梁某某的行为是不可取也是怠于行使权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表现。
张仁藏律师(大成律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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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房子归被告,被告给原告钱.被告没给钱期间可以卖房子么
法院判房子归被告,被告给原告钱.被告没给钱期间可以卖房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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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金钱,若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付。原告应该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的时限是一年。如果原告不在此期间申请,就得到权力机关的强制执行保障。在申请法院执行后,法院一般由执行局负责案件的执行。法院执行机构会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被告申报自己的财产,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查找核实。原告也要提供相关线索。如果被告确实没有相应财产履行给付义务,法院穷尽措施后,会将案件中止,发给原告债权凭证。待被告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执行程序。原告确实有生活困难,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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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经过法院判定,被告要赔偿原告钱,可是被告过了法院判决的时间他还不给原告,原告老人去被告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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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诉讼时效是两年,不能再等了,建议尽快找律师代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初判被告无错,建议原告撤诉,原告不服并殴打威胁被告作为被告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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