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借钱已办股票质押借钱安全了吗?

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搜房网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搜房网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朋友向我借钱,已经做了房产抵押登记,做了评估和公证,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也签好了,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浏览次数:0
您好:链家吴贵臣很高兴为您解答不会有风险的、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书范本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书范本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搜房通行证,
ask:2,asku:0,askr:186,askz:36,askd:5,RedisW:0askR:0,askD:233 mz:nohit,askU:0,askT:0askA:234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 400-850-8888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将本人汽车质押他人借款后再窃回,如何定性?
我的图书馆
将本人汽车质押他人借款后再窃回,如何定性?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程之,男,日生。日,被告人于程之伙同他人以借款为名,将一辆轿车质押给被害人谢某,向其借得人民币12万元后,跟踪谢某至常熟市阜湖路胖胖饭店附近,将谢某停放该处价值146250元的轿车窃走,后转卖他人,致谢某损失12万元。被害人谢某于11月3日报案至我局。我局于次日以于程之涉嫌诈骗立案侦查。被告人于程之于日被抓获归案, 2月1日其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3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日被我局移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争议焦点&&& 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出质债权人,骗得借款后窃回机动车,如何定性?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三、观点评析&&& 对于程之的行为定性,主要形成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以下简称诈骗论)。理由是:于假借质押从谢某处借款12万元,随即将该车窃回,其向谢某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实本意。质押借款是幌子,只是于实现其骗财的手段,谢某基于错误认识交付并损失了12万元。故此,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于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以下简称合同诈骗论)。主要理由与诈骗论相同,不同的是,合同诈骗论者认为,于以签抵押、借款等书面文件的手段实施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简称盗窃论)。理由是: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 & & 笔者支持盗窃论,具体分析如下:&&& 主观方面,于供称,事前由曾某出资15万元购买机动车、登记在于的名下,二人曾共谋来常熟质押借款,后用备用钥匙偷回机动车;之后二人来常,由曾某幕后指使,其出面签订抵押、借款等书面文件,获得借款后其伙同曾某将该车窃走并以13万元的价格出售该车。据于的供述结合其他证据,可认定其与谢某质押借款前已产生非法占有谢某财物的犯意。客观方面,于实施犯罪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买车共谋,第二阶段质押借款,第三阶段窃取车辆,第四阶段处分赃物。在此,重点要分析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行为分别该如何定性。&&& 1.质押借款&&& 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分析。于将机动车质押于谢某处并签订了书面抵押、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从谢某处借12万元,从民法角度看,谢为债权人、质权人,于为债务人、出质人,二人之间是以借贷关系为主合同、以质押合同为从合同的复合民事法律关系。谢某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于是基于犯罪动机,出于非法占有谢某财产利益的故意而从事了上述行为,上述民事行为是否当然无效,理论上有争议。谢向于交付了12万元,其同时实际占有质物,不论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依《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质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担保性的法律特征。本案中被害人实际占有质物,即有行使质权权能的能力和可能,一旦12万元的债权无法实现或者面临紧迫危险,其可通过实现质权来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危险。因此,至此被害人财产尚未受到损失且未面临紧迫危险。&&& 从诈骗行为模式分析。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行为模式相同,即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本案至此,谢某的处分行为是交付了12万元,同时其获得了12万元的债权,若仅获得一纸借条的形式上的债权,在债务人基于非法占有故意行骗财之实的情况下,交付货币意味着法益已被侵犯,诈骗犯罪既遂。本案中,基于质权的价值性和担保性,谢某是以12万元换得以机动车为质押担保的债权并实际控制支配质物,事实上保障了其12万元债权之安宁,所以谢某的财产未受到实际损害,其交付行为不是诈骗行为模式中的处分行为。诈骗论者仅关注到谢某的交付款项的行为,忽视了其占有质物的行为。交付款项行为并非直接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害的结果。所以,质押借款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 2.窃取机动车&&& 有意见认为本案中窃取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中的窃取行为,其认为于偷的是自己的车。不可否认,于依然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但其在第二阶段行为中已将车出质谢某,物脱离所有人而为他人合法占有或者非法占有,所有与占有便发生分离,此时谢某实际占有支配该车。&&& 张明楷教授认为,盗窃罪是非法转移占有的犯罪,为防止扩大处罚范围,其对占有作了两个限制:一是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二是相对于权利人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对方对财物的非法占有不是盗窃罪的法益。将本案结合“两个限制”来看,谢某因于出质而合法取得对该车的占有,该占有显然不是非法占有;于欲改变谢某占有的现状为自己占有,理应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实现这一改变,如依法清偿主债务及利息等必要的费用,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于客观上转移占有的行为是不法的,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占有之法益,主观上其对谢某的财产利益自始有占为己有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 3.处分赃物及盗窃数额&&& 本案认定盗窃罪,数额该认定车的价值(简称估价说),还是12万元(简称借款说)?&&& ⑴法院判决及部分侦办人员支持借款说。其理由如下:第一,谢某最终实际损失是12万元,这是盗窃行为的客观危害后果;第二,于起初意欲占为己有的财物数额并不十分明确,基于概括的非法占有故意,至其骗得12万元借款始,其明确认识到数额为12万元;第三,窃得车辆后,于出售该车的处分行为进一步印证其占为己有的犯意,鉴于事后其并未就该质物向谢某主张原物返还,也未就该质物的“灭失”主张索赔,这便印证其主观上想据为己有的财物数额限于其已得手的12万元。&&& ⑵还有的侦办人员支持估价说。其认为盗窃行为侵犯的法益是谢某对车的占有,该占有受刑法保护,理应按照该车的估价来认定盗窃数额。其还认为,于质押借款行为可理解为交易行为,不作刑事评价。&&& 就本案看,估价说者将质押借款的行为类比或等同于一种交易行为,但笔者认为这种交易毕竟与买卖还是有区别的,买卖不仅转移了占有,也转移了所有,而质押仅转移了占有。在刑事评价上,这两种情况能否等同对待,值得思考讨论。&&& 日,被告人于程之因犯盗窃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作者单位:常熟市公安局&
TA的最新馆藏股票/基金&
你借出去的钱安全吗 专家教你如何借钱给别人
第1页:收条没有写
第2页:“健忘”的现金
第3页:“神秘”的账户
第4页:“善变”的借据
第5页:借条全手写
第6页:借条收条“二合一”
第7页:借款无抵押
第8页:“忘记”2年时效
第9页:“模糊”的中间人
7:借款无抵押
  情况:出借人把钱借给对方后,没有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
  风险:一旦出借方无法还款,出借方就无法行使抵押权,收回抵押物以冲抵借款。
  规避方法:建议明确抵押物以及收回抵押物的方式。
07/11 10:25
理财精品推荐
特色栏目:
精品栏目: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焦点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