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申请流程要交哪些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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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条例(199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做到既确保国防秘密又便利发明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专利局。国防专利申请,统一由国防科工委国防专利局(以下简称国防专利局)受理和审查;经国防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中国专利局授予国防专利权。
  第四条 绝密级涉及国防利益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局受理的国防专利申请,在受理、审查、复审、授权、转让、实施、调处纠纷和诉讼的过程中,在未解密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六条 在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国防专利局有权作出及时解密决定。
  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对其国防专利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请求解密。凡请求解密的,应当提出解密请求书送交国防专利局审查决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机关的意见的文件副本。
  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解密的决定在该局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将该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
  第七条 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作出决定,通知国防专利局;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国防专利局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八条 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中国公民转让。
  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必须经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必须经国防专利局批准。
  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必须向国防专利局提出转让请求书,由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九条 禁止向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首先向国防专利局申请国防专利,然后向国防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书,由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一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局规定的要求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或者经过机要交通系统送交国防专利局,不得按普通函件邮寄。
  国防专利局收到国防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第十二条 国防专利局定期派人到中国专利局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在取得中国专利局同意后抽出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防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十四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门举办的内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门召开的内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有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国防专利局对国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正。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或者在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可以对其国防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主动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正后,国防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七条 国防专利局设立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主任委员会由国防专利局局长兼任。
  第十八条 国防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作出决定后,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国防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驳回后经过复审认为不应驳回的,由中国专利局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应在中国专利局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布该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该国防专利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二十条 国防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国防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都可以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请求。
  因请求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需要查阅说明书的,应当提出请求书,并附具主管部门的证明,经国防专利局核准后查阅。
  第二十一条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后,通知请求人和国防专利权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国防专利局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中国专利局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布。
  当事人对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或者维持国防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国防专利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防专利权被授予后,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该国防专利有关文件副本及时送交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收到文件副本的,应当在四个月内就该国防专利的实施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国防专利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有权指定所属单位实施本系统内的国防专利;指定实施本系统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交请求书,经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实施。
  国防专利局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二十四条 实施国防专利的单位必须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局备案,实施单位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
  第二十五条 国防专利权人,凡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施其国防专利;
  凡未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的,不得实施其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权人可以向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的单位推荐其国防专利。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的单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实施他人的国防专利,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主管部委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六条 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外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必须事前向国防专利局提交请求书,由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因实施国防专利需要查阅说明书的,应当提出请求书,经国防专利局核准后查阅。
  第二十八条 实施他人的国防专利,属于用国家拨付的国防科研试制费完成的发明,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属于用其他资金完成的发明,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
  前款所称国防专利实施费,是指国防专利实施中发生的为提供技术资料、培训人员以及进一步开发技术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实施他人国防专利应当付给国防专利权人的实施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防专利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国防专利局设立国防专利补偿费。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时和在该专利首次实施后,由国防专利局向国防专利权人发给补偿费。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2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补偿费数额,由国防专利局确定。
  第四章 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防专利局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按机密级文件管理,其发放范围由国防专利局确定。
  《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干登下列内容:
  (一)国防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国防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三)发明说明书的摘要;
  (四)国防专利权的授予;
  (五)国防专利权的终止;
  (六)国防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七)国防专利权的转让;
  (八)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
  (九)国防专利的解密;
  (十)国防专利的保密期限的延长;
  (十一)国防专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都应当指定一个机构为国防专利管理机关,并通知国防专利局。国防专利管理机关在业务上受国防专利局指导。
  国防专利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对国防专利局送给本部门的国防专利有关文件副本进行研究,就其实施问题提出意见或者送请有关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本部门领导决定后通告国防专利局;
  (二)制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国防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直辖市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国防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调处本系统或者本地区的国防专利纠纷;
  (四)办理其他为国防专利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跨部门、跨地区的国防专利纠纷,由国防专利局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国防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国防专利局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防专利管理机关和国防专利局处理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防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国防专利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由上级主管机关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泄露国防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向国防专利局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费用。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国防科工委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国防专利,但本条例有专门规定的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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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专利的定义就是,用公开换取保护
根据这个基本定义,不公开,就不能叫专利。
那国防专利怎么理解?保密那还能叫专利么?岂不是和商业秘密一个性质的东西了?那直接叫技术秘密不就行了
真的不懂,请教了!哪位能给解释解释
国防范围内的公开换保护
有基本就有例外,这点你要明白,
这都明白不了,你整啥专利?
你可以理解为,允许的范围内公开!
专利就不能太较真
专利就不能太较真
不能太较真?!
国防专利在中国是保护尖端军工技术的一种手段了,你看不到他公开的内容,但是你自己研究出来相同的技术,同样侵权。。。
国防专利在中国是保护尖端军工技术的一种手段了,你看不到他公开的内容,但是你自己研究出来相同的技术,同 ...
能作为国防专利的也不多,真正涉及国防的专利,一般人也不会去用& &这是政府的保护措施,不深究也罢
这样说吧,比如俄罗斯要卖一架飞机给中国,飞机中使用中国企业申请的相关国防专利,俄罗斯就要给中国企业专利使用费。如果中国企业没有申请相关的国防专利,呵呵,下面自己去理解吧…………
这样说吧,比如俄罗斯要卖一架飞机给中国,飞机中使用中国企业申请的相关国防专利,俄罗斯就要给中国企业专 ...
那就是说,对国内民众保密,对俄国人反而不保密?
那就是说,对国内民众保密,对俄国人反而不保密?
不是对对俄国人不保密,是如果俄国人和我们想到一块去的时候,尽管对俄国人也是保密的,但是我们可以去向他们收取专利使用费。
那就是说,对国内民众保密,对俄国人反而不保密?
不是对对俄国人不保密,是如果俄国人和我们想到一块去的时候,尽管对俄国人也是保密的,但是我们可以去向他们收取专利使用费。
不是对对俄国人不保密,是如果俄国人和我们想到一块去的时候,尽管对俄国人也是保密的,但是我们可以去向 ...
一收费,俄国人就清楚,你中国已经掌握了哪些技术。这岂不是泄密了么?
一收费,俄国人就清楚,你中国已经掌握了哪些技术。这岂不是泄密了么?
他们也不是自己掌握了?谈何泄密?
他们也不是自己掌握了?谈何泄密?
知道中国哪些掌握了,哪些没掌握
楼主钻了牛角尖
知道中国哪些掌握了,哪些没掌握
不看回去都忘了你是来在问公开换保护的……
不看回去都忘了你是来在问公开换保护的……
问的就是公开还是保密啊。而且保密违反了专利的定义。是上位仁兄的回答有点自相矛盾。
国防专利申请人能拿到证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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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国防专利,还有可以不用公开的专利吗?不懂求解!收藏
别沉。。。。
是不是苹果太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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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申请专利,想问问国防专利申请费用
您好,我准备申请国防,我想咨询一下国防费用的规定是什么样的,非常感谢你们了
河南&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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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35364条
您好,国防专利申请费用的规定如下: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由于国防专利的特殊性,因此我国专门制定了国防专利条例是一部法令,主要是针对在国防建设中遇到的专利问题而设置的条令,国防专利的申请要受到国防专利条例的规范。国防专利申请费用的缴费项目包括了以下几项: 1、 申请审查费 1100; 2、实质审查复审费 400; 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00; 4、优先权要求费 50/项; 5、恢复权利请求费300; 6、无效宣告请求费450; 7、专利登记费190,含专利文件印刷费40; 8、附加费: (1)延长期限请求费100/月;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加附加费30; (3)说明书附加费: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25;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50; 9、年费: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400,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600,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800,第十年至第十二年每年1500,第十三年至第十五年每年3000,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每年6000; 10.、及时解密请求费100; 11、 实施费用数额裁决请求费100。 以上是国防专利申请所需要的费用,和民用专利相比,国防专利的国家性质和公益性质更突出,因此国防专利申请费用并不贵。专利费用的交纳可以直接向国防专利局面交,也可以通过银行或者邮局寄交。注意一定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申请人无论使用何种方式缴费,缴费时未写明申请号及费用名称的或者写错的,均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费用未交足的,视为未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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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答问题:40270条
国防专利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向专利局提交申请,并提出保密请求;二是直接向国防专利局提交申请。申请国防专利必须提交纸件,且必须经过保密方式传递。如果委托,代理机构必须是有资质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时候,提交申请表他们会告诉你具体费用是多少的,因为各地收费不等。
吉安专利纠纷律师江西 吉安解答1个咨询擅长婚姻家庭江西 吉安解答1个咨询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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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防专利有什么要求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根据《国防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国防专利机构应当自授予国防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将该国防专利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收到文件副本的部门,应当在4个月内就该国防专利的实施提出书面意见,并通知国防专利机构。  一、实施本系统或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的要求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其指定的单位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需要指定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报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批准后实施。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二、实施他人的国防专利的要求  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单位应当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机构备案。实施单位不得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  三、许可国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国防专利的要求  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实施费用  (一)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实施使用国家直接投入的国防科研经费或者其他国防经费进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国防专利,符合产生该国防专利的经费使用目的的,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但是,科研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科研任务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所称国防专利实施费,是指国防专利实施中发生的为提供技术资料、培训人员以及进一步开发技术等所需的费用。  (二)国防专利指定实施的实施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由国防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协商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防专利机构裁决。  (三)国家对国防专利权人给予补偿。国防专利机构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后,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5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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