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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入刑”第一案,范本还是标本?
&&&&法的精神&&&&王琳专栏&&&&全国“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近日在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90后”刷单组织者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决五年六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这是互联网公司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并向警方输送刷单线索,进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顶着“第一案”的标签,余杭法院一审的这一案件迅速在公共舆论场上“刷屏”。在这个并不缺乏观点的时代,围观群众很快就站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一些人乐见刷单被入刑,并肯定“第一案”的范本意义;另一阵营则以刷单日盛为基础,认为这不过是“隔墙扔砖”,偶然被砸中的李某某只是个运气不好的倒霉蛋。一宗个案还不足以震慑正在明滋暗长中的“刷单”产业化。&&&&的确,零敲碎打的刷单能“刷”成产业、“刷”出一个半公开的市场,非一日之功。“非法经营罪”早已有之,为何长期以来未被适用于“刷单”,偏在今天却成了新闻?这值得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反思。刷单属违法、组织刷单要入刑,不说刷单者不一定“知法”,就是侦查人员和法官,也未必知晓。否则,明知违法而不查处,岂不是执法部门和侦查部门的渎职?!&&&&执法也是有法可依的。事实上,过往对于刷单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不少业内人士评价称,这样的处罚太轻,实不足以遏制刷单的泛滥。我则以为,还是执法的个案太过稀缺,导致了电商领域刷单成风的“破窗效应”。见诸公开报道的刷单被行政处罚个案,实在太难找了。这样的执法生态,很难去实现法律应有的预防功能。光关注处罚的严厉程度,而不重视如何让违法需担责这一“不可避免性”,显然是打错了靶子。&&&&现在有了全国“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意味着对刷单问责的严厉性是有了。从法律上看,非法经营行为,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果没有最后这句“其他”兜底,“刷单”还真难对应法条所明文列出的“非法经营行为”。当然,“非法经营罪”这一“口袋罪”的立法技术问题,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从余杭法院的一审判决中看,正是认定了“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才有了“非法经营罪”的判罚。余杭此“第一审”究竟是“范本”,还是昙花一现的“标本”,还要看二审的结果,以及最高法院的认可。中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近年来也开始注重典型案例的指导价值。若此案被最高法院收入到“指导性案例汇编”中并公开发布,它的“范本”意义将能更有效地体现出来。&&&&相对于“第一案”的舆论标签,我更关注的是此案的由来。报道中是这样表述的:2014年初阿里巴巴运用大数据手段发现“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在淘宝网上存在刷单行为。同年5月,阿里向杭州市经侦支队报案。如果说过去刷单行为未进入侦查视野,是因为“发现难”,那么在大数据之下,刷单行为在电商平台上已难以隐身。侦查是项主动的权能,不应一味等待企业报案。主动对接电商平台的“刷单”大数据,及时对涉嫌犯罪的“刷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这才是“违法必究”的范本。&&&&(作者系海南大学副教授)&&&&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刷单组织者被判五年九个月
站长之家() 6 月 20 日消息&&&&&淘宝刷单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虚假的销量和评论欺骗着消费者。一直以来,阿里巴巴一直致力于高强度打击刷单,现在终于有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今日,阿里神盾局官方宣布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90 后”刷单组织者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据介绍,该案件是阿里巴巴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并向警方输送刷单线索,进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 2013 年 2 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包括淘宝卖家在内的国内电商平台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300- 500 元不等的会员费和 40 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李某某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及协助会员通过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进而提升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截至 2014 年 6 月,李某某非法获利 90 余万元。2014 年初阿里巴巴运用大数据手段发现“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在淘宝网上存在刷单行为,同年 5 月,阿里向杭州市经侦支队报案。 2016 年 6 月,李某某被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至余杭区法院。最终法院宣判,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90 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2 万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92 万元。阿里巴巴首席平台治理官郑俊芳表示:“阿里打击刷单绝不手软,刷单产生的交易量一律清零。我们对刷单、炒信等现象一直是‘杀无赦、斩立决’,这次用刑罚惩治刷单组织者可以说是重大的司法成果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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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浙江6月20日消息(记者冯铮)长期以来被媒体关注并呼吁的“刷单入刑”终于实现!中国交通广播的记者了解到,6月20日上午,随着法官一锤落音,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90后”刷单组织者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决五年六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这也是阿里巴巴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并向警方输送刷单线索,进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
&&央广网浙江6月20日消息(记者 冯铮)长期以来被媒体关注并呼吁的“刷单入刑”终于实现!中国交通广播的记者了解到,6月20日上午,随着法官一锤落音,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90后”刷单组织者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决五年六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这也是阿里巴巴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并向警方输送刷单线索,进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
&&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300-500元不等的会员费和4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李某某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及协助会员通过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进而提升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截至2014年6月,李某某非法获利90余万元。
&&“刷单在淘宝网上是违规,但我从来没想过这是犯法的。”庭上,李某某辩称:“商户刷单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并不是因为我组织的。”李某某承认:“我的行为对淘宝和电子商务是有害的,我后来就不打算做了。”中国交通广播的记者了解到,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某又在江西犯案,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李某某在炒信过程中非法获利的途径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会员费和培训费,每名会员需交540元;二是卖任务点的收入,以每个点5元的价格出售获利;三是帮助别人炒信获利;四是销售空包获利,通过代售空包的差价获取利益。
&&据悉,2014年初阿里巴巴运用大数据手段发现“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在淘宝网上存在刷单行为。同年5月,阿里向杭州市经侦支队报案,李某某后被传唤到案。2016年6月,李某某被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至余杭区法院。
&&余杭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当庭宣判,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过去打击刷单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工商部门对刷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判罚的上限仅是20万,远不能震慑违法行为。此案备受关注,一方面是因此案系全国首例个人通过创建平台、组织会员刷单炒信并从中牟利而获罪的案件,另一方面是该案向社会昭示了炒信刷单的行为完全可以被追究刑责,给公众以警示。
&&庭后,主审法官俞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网购环境需要净化,互相刷信的行为,不仅影响消费者购买时的判断,也容易带来交易风险。“如果不建立一个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不仅对消费者个人,甚至对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都会有影响。”
&&目前,随着网购的流行,刷单、炒信已经成为一条巨大的灰色产业链,很多参与其中的人在短时间内篡取了大量利益。据《2016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年报》披露:2016年阿里识别信用炒作相关网站179个,发现微信、QQ、YY等社交软件专门从事信用炒作的群组5060个。其中,“90后”群体比例高达43%。刷单、炒信行为不仅给消费者、网购市场带来极坏的影响,也抹黑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编辑: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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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宣判
来源:山东卫视发布: 编辑:刘广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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