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违约被告上了上海人民法院传票找不到被告,法院传票找不到被告给了传票,是不是我过去交了违约金就没事了?还有其他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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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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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中国联通?????海分公司与被告王??电信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7)虹民一(民)初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王淼;管丽萍;
原始文档:无&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虹民一(民)初字第?号
原告中国联通?????海分公司。负责人张健。委托代理人徐枫,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原告中国联通?????海分公司与被告王??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线路(号码13341××××××),自2006年1月起共欠付电信费1,065元,并产生违约金273.15元。另根据合同,被告还应给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200元。现经催讨被告仍未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清上述款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5年12月在原告处登记……(本文书还有7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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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联通?????海分公司与被告王??电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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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公告部主任:张云先)
  杜春才:本院受理原告朱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7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杜春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兵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朱兵支付自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杜春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兵公告费人民币150元、律师费人民币670元以及违约金人民币1368.5元。三、驳回原告朱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杜春才:本院受理原告朱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7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杜春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兵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朱兵支付自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杜春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兵公告费人民币150元、律师费人民币670元以及违约金人民币1385.8元。三、驳回原告朱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李仓: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丽彩涂料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马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赵明情:本案受理原告姚艳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可于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李安荣:本案受理原告姚艳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可于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许剑平:本案受理原告李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0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可于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陈陈、何榕、陈姚:本院受理原告马仲明诉被告陈陈、何榕、陈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陈陈、何榕、陈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赵倩:本院受理原告宋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0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云南立雄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云南宏盛铁塔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张树芬、解文俊:本院受理马尧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云0127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由被告张树芬、解文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尧喜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500000元按月利率2%,自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2%,自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l0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尧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1980元,减半收取5990元,保全费4250元,两项费用共计10240元由被告张树芬、解文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杜艳:本院受理原告田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3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由被告杜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田海燕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147467元(截止日),合计547467元;并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以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田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朱彩群、李绍荣: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银行曲靖分行诉被告朱彩群、李绍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16)云030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与被告朱彩群、李绍荣签订的编号为063138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二、由被告朱彩群、李绍荣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借款本金400000元、截止到日的利息、复息、罚息共计9756.44元,以及自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息和罚息。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739元(原告已交),由被告朱彩群、李绍荣承担。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陈会才:本院受理原告邵艳诉被告陈会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302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陈会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邵艳借款本金人民币97.5万元。支付自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截止日止利息元)。案件受理费1686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邵艳承担413元,被告陈会才承担161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杨昆杰: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勇诉被告杨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30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杨昆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勇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利息2281元(自日起至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合计37281.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杨昆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吴金玉:本院受理原告柳树荣诉被告吴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30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吴金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柳树荣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利息9040元(自借款之日起至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合计34040.00元。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柳树荣承担56元,被告吴金玉承担6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王清:本院受理原告孙辉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52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二人送达,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6)云0302民初32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曲靖市金钻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卢春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人接受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5)麒民初字第4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是:一、解除原告卢春华与被告曲靖市金钻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订车协议》;二、被告曲靖市金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卢春华定金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曲靖市金钻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秦本富、杨彩云、母德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晏崇云、杨春梅、晏伟弘、王娥、张达:本院受理原告唐玉清诉被告晏崇云、杨春梅、晏伟弘、王娥、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30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春梅、晏崇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玉清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本金30万元按年利率24%支付自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金20万元按年利率24%支付自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晏伟弘、王娥、张达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杨春梅、晏崇云、晏伟弘、王娥、张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晏崇云、杨春梅、张达:本院受理原告唐玉清诉被告晏崇云、杨春梅、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30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晏崇云、李春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玉清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万元。二、被告张达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唐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唐玉清承担7504元,由被告晏崇云、杨春梅、张达承担192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林力波:本院受理原告季仙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季仙宁起诉要求与你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易门县人民法院办案承诺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易门县人民法院
  訾纯鸣:本院受理原告赵永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良县人民法院
  訾纯鸣:本院受理原告赵永明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良县人民法院
  訾纯鸣:本院受理原告赵永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良县人民法院
  张晓东:本院受理原告何云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良县人民法院
  施存福:本院受理韩翠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准其与你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老房子二间、简易平房四间、猪圈二个、三轮摩托车一辆、床三张、沙发一个、矮柜一组、长虹25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归其所有,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李进:本院受理原告蔡学保诉被告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易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尚欠原告蔡学保的工程款54000元,并支付自日起至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蔡学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原告蔡学保负担686元,被告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7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易门县人民法院
  代永祥:本院已受理张志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澄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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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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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596号
  原告上海沪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汉明。
  委托代理人郑乐平。
  被告上海美晨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耿涛。
  原告上海沪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晨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乐平、被告法定代表人杨耿涛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被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并于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沪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案外人汕头市金平区美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美晨公司)、被告分别于日和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汕头美晨公司出售医疗器械,被告为汕头美晨公司提供担保,承担其履行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无限连带责任。日的《销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月2%;日的《销售合同》约定“供货方委托物流运输部门之日起60天内支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月1.5%。原告分别于、6月及2011年8月向汕头美晨公司供货,但汕头美晨公司未按约付款,日,汕头美晨公司出具《对账征询回执》,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5,477元,后汕头美晨公司共支付原告货款2万元,尚欠15,477元。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477.20元;2、被告支付自日起的违约金(按每月1.5%计算);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调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477元。
  被告上海美晨工贸有限公司辩称:不清楚原告所述的事实,被告法定代表人未在合同上签字,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所述的销售合同上的印章并非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及汕头美晨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书》一份,约定汕头美晨公司作为原告的分销商,并约定逾期不偿还货款,每月要以逾期金额2%支付违约金,被告作为汕头美晨公司的担保方,承担其违约支付货款的连带责任。日,上述三方又签订《销售合同》,协议期限为日至日,约定原告(甲方)向汕头美晨公司(乙方)供货,被告(丙方)作为担保方,承担乙方履行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无限期连带担保责任,货款支付期限约定为甲方即原告委托物流运输部门之日起60天内支付货款,如逾期支付每月1.5%的违约金。日,汕头美晨公司出具对账征询回执,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5,477元,后汕头美晨公司支付2万元,尚欠15,477元。
  审理中,被告向本院申请鉴定《销售协议书》、《销售合同》上被告方印章是否与被告在鉴定申请和本院送达回证上使用的印章一致,本院遂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上述印章均为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为:销售协议书、销售合同;对账征询回执;司鉴中心[2013]技鉴字第1265号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当庭陈述。以上书证,经当庭举证、质证,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可予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义务。被告在原告和汕头美晨公司的合同关系中为汕头美晨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还款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汕头美晨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5,477元,本院认为,截至该公司确认欠款的日,该些欠款的付款期限已届满,因此,汕头美晨公司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自该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鉴于被告作为连带保证人,现原告直接向被告主张15,477元货款及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提供的合同上被告方的印章并非其所有,然鉴定部门的结论已否定了被告的该项意见,被告作为保证人,应及时关注所保证债务的履行情况,而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对此一概不知,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美晨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沪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77元;
  二、被告上海美晨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沪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5,477元为本金,按每月1.5%计算,自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被告上海美晨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上海美晨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代理审判员 杜晓淳
&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 书& 记& 员 范&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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