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国家是是信托业与银行业产生于哪个国家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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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混业经营更赚钱
作者:何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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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之间加速相互渗透,金融机构业务界限逐渐模糊。
  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之间加速相互渗透,金融机构业务界限逐渐模糊。  首个混改方案一浮出水面,立即引起各方关注。  6月发表官方声明称,国务院已批准其有关深化改革的方案。该方案包括探讨高管层和员工的持股计划,以及引入民营战略投资者等。随后7月江苏证监局批准交银国际收购华英证券33%的股权申请。一系列事件似乎预示着银行混业经营正在加速。  “从国际银行业的经验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过程来看,综合化的混业经营不仅提高了服务效率,降低了经营成本,还有效地分散和降低了经营风险,并最终增加了盈利。”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张明表示。   金融自由化  混业经营泛指银行将业务做多元化发展,通过申请牌照或并购延伸至其他非传统银行业务,如基金、和证券业。  以美国花旗公司为例:年花旗银行的资产一直占公司总资产的95%以上,但随着美国经济及固投增速下行,进入80年代后花旗银行资产占比下降至85%左右。1998年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宣布合并,组成“花旗集团”,成为美国第一家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共同基金等诸多金融服务业务于一身的金融集团。  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自1933年以来严格限制银行及证券必须分离经营的要求,自此宣告了美国乃至世界其他地区全面进入金融混业经营阶段。  另一个发达国家日本,在混业的路径上选择的是渐变式改革,位于金融自由化靠后环节,但时间上先于美国开始混业尝试。  二战后为了恢复在战争中受到重创的经济,日本在金融领域实行严格的管制和分工限制,取得良好的效果。然而进入80年代,随着全球资本的自由流动以及市场化,日本经济主体在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间的选择对利率的变化更为敏感,这直接冲击着分业经营等金融管制,分业监管逐渐松绑。  1981年日本修改银行法,允许银行经办有价证券业务;后续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后,日本于90年中期正式进入混业阶段。  从国外典型的金融混业路径可见,混业的开展都是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推动,然后政策引导和监管配合形成的产物。而历次金融体制变革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稳定市场秩序。  放宽金融牌照  业经营体制历经了“混业—分业—再混业”三个阶段。年代我国市场经济起步初期,监管宽松及法规缺失,催生了原始混业经营;而90年代初发生的金融乱象促使政府出手整顿,1993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信托业等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1998年开始,朱镕基政府对银行分业经营政策开始出现了适度放松,至今混业经营模式已在不同层面进行了较多尝试。2011年颁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进一步明确了混业的发展方向。  从目前业混业经营发展阶段看,除证券业务外,监管层已基本放开银行在信托、保险、基金和租赁方面的牌照限制;而券商牌照放开也正在探索试点中。  基于现有的实践和风险隔离考虑,未来银行进入证券业务可选的路径包括:(1)监管层放开券商业务牌照,银行直接申请;(2)银行收购券商;(3)银行持有的海外券商牌照扩展到内地业务。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利率市场化提速和金融“脱媒”加速,与美国银行综合化经营高速发展期的背景有相似之处,无论是银行自身扩展业务范围保持盈利能力的主观要求还是金融全球化时代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需求上,我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的趋势已经形成。  从发展方向上看,资产管理业务最有可能成为未来我国银行综合化经营的重点方向。在解决“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问题后,银行资管业务风险将会得到极度释放,广阔的市场前景及低风险的盈利模式将促进银行向资产管理型机构转变,并最终提升银行自身的估值水平。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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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大势所趋,法律调整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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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字银行]日前,据江苏银监会公告,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交行全资子公司)依法受让华英证券33.3%股权无异议。这一纸公告意味着,通过交银国际,交通银行将借此拥有内地证券牌照。中国银行的混业经营再次成为业界关注焦点。
混业经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混业经营主要指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交叉经营;广义上则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而在我国,银行和证券业一直以来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根据现行法律,商业银行不能直接经营信托以及证券业务。《证券法》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商业银行法》也指出,“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尽管如此,混业经营被看做大势所趋。中国金融业经营体制变迁的过程经历了“银行独大-强制混业-回归分业-自发混业”的过程。从发展的出发点看,前三个阶段带有明显的国家意志,并非银行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经营模式的变迁。
而目前所处的第四阶段,更多地体现为市场化行为,而且具有重大的市场需求,也迎来了混业经营的市场时机。特别是,利率市场化之下,银行迫切需要通过中间业务寻找利润增长点,具有混业经营的冲动。
从理论上来说,混业经营能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在不同业务板块之间可以施行交叉销售,丰富业务种类,深入挖掘客户价值,减少运营成本,增强客户粘度,抵御金融脱媒,与此同时,增加金融机构收益,并提高金融体系运转效率,从而更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
多位专家学者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对于银行来说,投行和保险牌照是其最想获得的。
从全球其他国家金融混业的模式看,可以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和全能银行模式三种。美国和日本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代表,英国模式是典型的银行母公司模式,德国则采用全能银行模式。从发展路径来看,除德国之外,其他各国均经历了从混业至分业再回归混业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国家混业的过程,无一不是利率市场化推动、政策引导和监管配合的产物。
事实上,从政策上看,在过去一段时间,为保证中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性,政府对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也在逐步调整。1995年,人民银行在外汇交易中心设立银行间本币交易市场,商业银行从事并主导了这个市场的债券发行和交易(且规模远超交易所市场),所不能染指的仅股票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2003年12月,《商业银行法》再次调整,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分业经营的监管,虽然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最后又加了一句“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际上被看做是为中国的混业经营预留了政策空间。
而从金融格局上看,这实际造就了中国目前金融机构分、混业经营并存的状态,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几乎拥有全金融牌照(包括房地产),招商局集团、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亦拥有四块以上的金融牌照,五大国有银行亦直接或间接(如通过香港)涉足证券、信托等行业,等等。到了2013年11月,银监会又开始在11家银行试点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目的是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实际就是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形式。
不过,在现行的法律条件下,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进一步发展仍需突破法律上的一些限制。有学者认为,为了给予银行业和证券业混业经营的法律保障,应将该条款进行具体修改,从法律层面上承认银行进行证券业务的合法性。参考外国修改相关条款的经验,可以将允许商业银行在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后开展证券业务、财富管理业务等业务写入条款;或者允许商业银行在得到监管机构的审批同意后参与投资或者直接设立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此外,应放松对投资范围的管制,弱化或者取消银行理财不得直接投资股市的限制,在商业银行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将证券投资作为其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但值得一提的是,金融安全是一个国家经济安全、民生问题的重要方面,因此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政策上放开口子的同时,银行混业不排除将带来金融风险的扩大化。因此,在相关政策和法律上,应对金融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特别是在金融风险隔离上做出必要的调整。
南都经济评论员 陈颖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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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一个必然的轮回
作者:佚名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收集整理。  就在2003年岁末的大门即将关闭之际,没有任何悬念,三部 银行 法顺利地通过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从那时开始,银行混业经营这个话题就再次成为业内人士广为关注的焦点.有人说,这意味着在 法律
的空间内,混业的闸门正在徐徐打开,而 金融
业期待已久的混业经营也将告别暗箱操作,走向一个必然的轮回。   混业――分业――混业的历程   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 以科学 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 市场 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分业经营是从机构职能方面理解的,指的是银行业、 证券 业、 保险 业、信托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自然 ,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是相对而言的。按照这样的标准,西方国家的金融体系可分为两块:一是大陆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20世纪至今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包括英国、加拿大等,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转变。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事实上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制度,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通过全资或参股的 证券公司 、信托 投资 公司参与了证券和投资业务。尤其是1992年之后,各行都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发展 的口号,并且开始兴办“三产公司”。但是实践证明,在无法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这些行为大大增加了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
。在证券、保险业恢复经营之后,为控制金融风险,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
的原则;随后颁布实施的《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原则和精神,也构筑了中国 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应该说,在一定时期内,这种业务相对独立的分业经营和监管方式,保证了我国金融业的顺利发展。但是,分业经营也直接导致了资本运行效率的降低,监管 成本 的加大,在国际金融集团越来越走向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分业经营无疑不利于我国金融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应对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政策也开始不断转变。   1999年8月,人民银行颁布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199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2002年2月,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抵押方式向商业银行借款,同年10月,允许商业银行买卖开放式基金;2001年7月,人民银行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可以代理证券业务,发出了混业经营的信号;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金融业提出了“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的要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03年12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为混业经营留下法律空间。   还可期待的是,相关的改变也可望在证券法的修改中找到踪迹。据悉,《证券法》将来的修改,还要在分业和混业问题 上下很大的功夫,动作也会比较大。据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组长许健在撰文中的阐述,今后金融改革更重要的任务是,及时调整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沉着应对国际
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影响 ,探索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有机结合、均衡发展的新路。敏锐的人士已经从此番论述中,隐约看到了证券法修改中对于混业限制的松绑。   混业经营暗流涌动   尽管迄今为止我们的政策依然是分业经营的框架,可是在实际业务的运作上,早已有了“先吃螃蟹者”,这从货币市场业务燃起的硝烟中就可以看出几分端倪。   早在2003年3月份,招商基金率先在伞形基金中上报了货币市场基金,结果受阻。此后虽有华安等 基金公司 的积极跟进,但多数基金公司却怯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申报之难、时间之慢,而转向转债基金等其他品种。不过,基金公司力图涉足货币市场的行为却反过来刺激了商业银行。在商业银行的心目中,货币市场业务天生是商业银行的囊中之物。于是便有了南京市商业银行在5月和7月与一些地方商业银行先后推出了两期“准货币市场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联合投资项目,尝到了这个创新产品的第一道“甜羹”。   商业银行迅雷不及掩耳的联手出击反过来又加速了基金公司的努力。对于一个号称近四千亿元的货币市场,没有人甘愿袖手旁观。在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公司的孜孜以求下,《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办法》于2003年8月中旬面世。   如果说货币市场基金所燃起的战火还仅仅局限于银行和基金之间,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法》则把硝烟散布到整个金融 领域各个不同的经营主体。这个《办法》被称为中国 证监会赐给券商的一枚“还魂丹”,是在证券公司整体“技术性破产”的艰难时局下的产物。不过,这个《办法》也已经深深地触及了信托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的业务领域,在这个《办法》中,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的设立比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产品门槛还低,而且基本上是冲着银行的储户而来。这意味着证券和银行之间的竞争也就从暗中转向明处。   银行积极地涉足“货币银行基金”,从表面上来看是与基金公司的一种竞争;从深层次看,是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探索,是与整个金融领域其他主体的一次资源争夺战。对于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说是觊觎已久。商业银行一直不甘于作基金的托管银行、证券公司的清算银行,保险公司也从来不愿意仅仅作基金持有人。从2001年开始,银行和保险公司就从中间业务开始试探混业领域,如今更是企图从资产管理业务入手,成为资产管理的市场主角。很明显,今后资产管理业务还会成为金融业激战的焦点,也会成为混业经营的实验带。   有人说,保险业、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明显,冲突从间接转为直接,等于明摆着告诉大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地正在从“暗潮”转化为“明流”。   混业趋势难以遏制   尽管早有不甘寂寞者已经在业务上向混业靠拢,但是对于混业的“雷区”,中国金融业却一直表现不一。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仿佛“混业”就是“风险”的代名词。面对恍若庞然大物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似乎是忧心忡忡,“混业”对它们而言更类似于“大祸临头”;相反,银行和保险业倒像对“混业”满欢迎似的,因为他们总觉得自己手中的资源多,俨然一幅“胜券在握”的模样。最欢迎的当然是老百姓,因为混业经营既能提高效率,又能降低成本,还可减少程序――混业本来也就是客户服务竞争中的产物。于是,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能否被突破,一直是业内探讨和争论的热点。   已实施超过8年的商业银行法在第43条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 金融机构 和企业 投资。实施了4年多的证券法在第6条中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些明确写进法律 条文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分业经营的法律依据。然而,就在建立和完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事件发生了,这就是入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业的保护期即将过去,已经进入和准备进入的综合性跨国金融服务集团,它们不仅资本运行效率高、成本低,而且能够直接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同时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产品与服务,这无疑将对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银行、证券、保险业形成冲击。对于那些在分业体制下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某一领域业务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面对入世所带来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严峻挑战,求生求变显然已是时不我待。因此,跟上国际金融业发展 主流,逐步实行混业经营,给我们自己的金融机构一个和外资一样的竞争平台,无疑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三部银行法的修改和制订也就不足为怪了。   还可期待的是,相关的改变也可望在证券法的修改中找到踪迹。据悉,《证券法》将来的修改,还要在分业和混业问题 上下很大的功夫,动作也会比较大。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分析 目前 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状况时所说的那样,尽管这次银行三法的制订、修改还有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但还是赞成通过,因为此次修改主要是解决中国银监会职权依法有据的问题。而且,虽然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具备,立法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但也不能把话说死了,否则将来很多事情都不好办。因为资金只有通过充分流动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益,混业经营必然是个大趋势。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混业经营的口子必须打开,银行和保险的资金,通过改革必然会有序地进入股票和债券等直接 融资 领域。不改变现在银行吸收的存款只能用于贷款的现状,商业银行不仅在经营中难以为继,而且潜在的风险也难以化解。   开弓没有回头箭。不论此前理论 和政策的步伐有多滞后,金融 混业既然从法律 的领域打开了缺口,就意味着,我们已经选择了被混业的巨轮推动向前。   混业经营应当稳步推进   和我们一样,美国的金融业也曾经历过从分业到混业的过程,而且也是先有银行业向证券业的松动,在现实的逼迫下,最终在日,国会参众两院以压倒多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 化法案》,从而废除了在美国实行了66年的金融分业经营。从那时至今,美国的混业经营已走过了波澜不惊的4年。在我国,尽管混业趋势已难以遏制,尽管相关法律的修改在陆续完成,但是还应当看到,由于特殊的金融局势,我国的混业之路不可能一帆风顺。   众所周知,金融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必须有一定的基础性条件,它们至少包括: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高效、金融机构内部建设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得当、法律框架健全,等等。如果以这些标准来衡量我国目前 金融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可以发现,在我国由分业向混业演变的路途中,还有许多必须面对的障碍。按照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的说法,目前我们实行混业经营至少还有三大障碍:一是市场经济 发展 还不完善。二是金融机构主体还需要深化改革,国有银行本身还存在产权不明晰、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完善、产权代表不明确等问题 。要搞混业经营,首先需要对国有商业银行继续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深化改革。三是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基于此,许多金融专家指出,我国的混业之路必须循序渐进,看准一步走一步。比如说,保险资金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能否再提高一点,可不可以允许其购买蓝筹股,银行对证券公司抵押贷款的规模和限制能不能放宽,可否让证券公司建立融资机构等,都是具体的可以考虑的事情。因为分业经营并不排斥在法律框架内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合理交叉;不适宜实行混业经营,也不意味着要阻止通过渐变性的 金融创新 来达到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目的。事实上,现在的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大量的混合产品,如投资连接保险产品、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银行的理财卡等。金融各行业不断创新,在金融产品层次上已经出现逐步模糊的现象。说到底,无论选择分业还是混业都是权衡利弊的结果。因此,目前确实有必要加以研究 的是如何朝着混业方向稳步推进。稳步推进――相信这并不只是立法者的愿望。对于饱受挫折并且在未来的竞争中不能承受失败的金融业来说,在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中,这也应当是理性而必然的选择。   混业经营寄希望于金融控股公司   既然在目前中国 金融体系还比较脆弱的情况下,我们还不能完全打开混业的大门,那么又如何在金融安全和金融开放创新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呢?众多的业内人士把希望寄托在了金融控股公司身上。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金融改革和混业经营的推进,金融控股公司早已成为中国许多产业集团和金融机构积极努力的目标。虽然中信金融控股公司2002年底才被批准改制为中国第一家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但实际上涌进中国金融控股公司“俱乐部”的企业 已经数不胜数,如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光大集团、平安控股;国内银行金融控股机构的中银国际、中金公司、 工商 东亚;产业资本领域的宝钢集团、招商局集团、华能集团、海尔集团、红塔集团、华侨城集团以及众多的民营企业集团。最近,江苏国信集团也提出用三年时间,组建一个现代化、国际化金融控股公司,并且这一战略规划已得到江苏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许多专家认为,在当今世界,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为主要形式,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和行之有效的途径。金融机构间跨行业、跨国界购并,形成能量巨大的金融集团已是一种显性现象。虽然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内现行的法令中还找不到完全准确的定义,从宏观方面来看,中国也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性安排。但是,我们完全可以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在整合分散的金融资源方面的优势,以规模化、大型化和完善的功能来提升我们金融业的竞争力。可以说,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在转型时期的一种重要的创新手段。正如江苏国信集团的老总王益民所说,中国的强大和崛起,必须有与国际接轨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必须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推进金融创新战略,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则是中国金融改革深化的必然选择。   从本质上说,金融 分业到混业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而从制度选择的角度分析 ,无论金融企业 还是政府部门都由不同利益集团构成,金融结构从混业――分业――混业的变化则是多种利益博弈下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   放、禁,放,修改一项法律 ,留出个想象空间,与实际运作相比,无论如何都更容易一些。混业经营,说说容易,真的“混”起来,却绝非轻而易举的。毕竟金融是特殊的经济 部门,安全稳定是最重要的;毕竟我们也品尝过没有“混”好带给我们的种种恶果;毕竟我们的金融业已经经不起“折腾”了。既然如此,那么就让我们在真的打开“混业”这扇大门之前,想一想再想一想;准备得充分点再充分点吧!转贴于中国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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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混改只是第一步 混业经营才是银行业终极目标
  新浪财经讯 公司深化改革方案获通过,拉起银行业混改大幕。综合金融、混业金融是未来改革大方向,而银行混改只是第一步,混业经营才是银行业的终极目标。消息称今年下半年有望宣布有银行获得券商牌照,新时期的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已进入加速阶段,未来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又应该如何“混”?
  未来混业经营模式:小银行“金控”、大银行“银控”
  根据混业经营的股权架构不同,混业经营的模式可以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和全能银行模式三种。美国和日本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代表,英国模式是典型的银行母公司模式,德国则采用全能银行模式。从发展路径来看,除德国之外,其他各国均经历了从混业至分业再回归混业的过程,且无一不是利率市场化推动、政策引导和监管配合的产物。
  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应以控股公司形式,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这种模式中,“混业”主要体现在集团层面,各子公司实质上并不算“混业”,这种形式的混业经营也是我国目前已经试水的混业经营模式,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都属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则是以银行作为母公司,下设证券、保险等子公司,进而涉足多个金融领域。可见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相比,银行在集团中地位更高,进而决定了集团的经营战略可能会偏向银行业务。
  与金融控股公司不同,银行母公司的经营模式在我国是违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对此,银行多采用海外控股和信托控股的方式控股证券公司,实现多牌照混业。和采取海外投资的方式,获得全牌照证券子公司,则通过信托子公司实现对证券公司的控制权。由此看来,该种模式不允许混业经营已经“名存实亡”,因此《商业银行法》大修也被寄予厚望,修改后可以发放混业经营牌照,放开银行混业经营。
  全能银行模式是最为彻底的混业模式,允许同一家金融机构以内设事业部的形式经营全部或多项(至少应包括银行和证券)金融业务。但由于全能银行模式下风险骤升,从我国目前的监管情况以及市场化程度来看,并不符合混业改革循序渐进的原则。由此看来,未来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里,大银行或将偏向于采用银行母公司的经营模式,使其经营多元化而又不失去银行业务的主体地位,小银行则可能偏向于成为金融控股集团中的一员专注发展银行业务,最终形成小银行“金控”、大银行“银控”的趋势。
  混业经营业务重点:券商、股权投资、理财三大块
  随着部分金融集团对混业经营的探索,正值《商业银行法》大修,赋予混业经营合法地位、发放混业牌照的呼声高并不难理解。而关于混业经营牌照的焦点,业内人士认为主要集中于券商牌照、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三大块。金融牌照上,信托、基金、保险、金融租赁等都已对银行放开,仅剩券商。证监会称,正在研究银行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情况,没有时间表。业内人士预计,这个“时间表”,很有可能随着《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而提前。
  这就引出了第二点,即商业银行从事股权投资事宜。在深耕对公客户层面,不少银行已不满足于提供小微信贷服务,均加码投行业务。很多银行都已开启了叫法不一,但实质为“投贷联动”的投行业务,业内不乏论调称,在遇到资质良好的企业标的,监管与法律是不是可以适度探讨一下股权投资的可能性。
  此外,银行理财业务也是重头。有分析称,银行理财资管计划法律主体地位的缺失,一直束缚着银行直投业务的开展。虽然银监会早已正式放行理财资产管理试点资格,但银行理财资管计划试点交易框架结构的束缚仍在,长期来看并不能适应银行理财资管规模的放大。《商业银行法》修订有望赋予银行资管计划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计划同等的法律主体地位,这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无需再借用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这将使银行理财回归资产管理本质有法可循,收缩通道业务并利于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
  混业经营意味着更高的监管、自我管理要求
  混业经营有两个特点,一个是业务的混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兼营所有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是不分离的;第二是管理的混乱,这种混乱既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混乱,又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的薄弱。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混乱表现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严重的利益冲突与金融企业内部的风险传播。
  因此,仅仅修订《商业银行法》赋予混业经营合法地位是远远不够的,混业经营造成的管理上的风险,既需要监管层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或新的监管模式来加强监管,又需要商业银行自身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避免多项业务利益冲突造成内部风险传播。
  目前的监管模式大概有两种,一种是双层监管模式,一种是统一监管模式。例如美国采取的是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双层监管模式。由联邦储备体系(FRS)作为混业监管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货币监理署(OC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保险厅则继续对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予以专业化监管。德国采取统一监管,德国的金融监管局对德国金融进行统一监管。金融监管局下设许多职能机构,包括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特别委员会等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
  混业经营风险增大,但长期有利于改善结构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提高理财需求加大,同时利率市场化加速迫使商业银行探索中间业务收入,政策层面也不断的放开,开展混业经营已经具备了一定条件。但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除了上述更高的监管要求和自我风险管理外,还面临金融垄断问题,例如大行通过混业经营竞争力进一步提高使得垄断问题更加严重。更有分析认为,上个世纪银行业从混业经营走到分业经营已经经历了痛苦嬗变,而目前银行自身业务还存在诸多问题,仍需要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等,再次进行混业经营恐怕难以解决风险问题。
  不过,从长期来看,商业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多项业务,可以使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混业制度下银行新增投资业务,对企业提供包括投资在内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有利于建立起密切协调的银企关系,增强银企综合的竞争能力,使银行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效率方面看,混业制度下全能型银行通过向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一方面,银行业可以利用客户资源加长业务链条,另一方面,证券业、保险业等也可共用银行网点、设备、人员,接受银行客户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及办理保险业务,大大方便银行客户的资产“一条龙”运作。
  有分析称,混业经营的突破将提升传统银行估值。早在今年3月份证监会已在着手研究银行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近期又有报道称某银行收购券商正在推进中,下半年有望对外宣布,另一家银行今年也有望获券商牌照。目前混业发展已经到了加速阶段,综合金融、混业金融是大方向,未来银行、证券、保险、租赁、信托牌照将可相互交叉,综合化经营实现将提升传统银行估值。
  中国工商银行前行长杨凯生认为,中国的商业银行实际上已经在走混业经营这条路。现在中国的商业银行在国内可以开展保险、基金、租赁等业务。现在唯独真正没有牌照的大概是证券。所谓的混业经营是一个过程,并且现在这个过程已经在进行之中。盈利结构的进一步改善、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的降低等方面都和混业经营的进一步提升有关联。
  结语:综合金融、混业金融是未来大方向。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业务重点业务包括券商、股权投资、理财三大块,未来有望形成小银行“金控”、大银行“银控”的趋势。而混业经营也带来了更高的风险管理要求,但长期将有利于金融业结构改善,提升传统银行估值。(秦婷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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