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投资银行分业经营和中信银行混业经营营模式的区别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和发展策略 
  章玺 国家开发银行  [摘要]近年以来发展步伐放缓,各国利率普遍持续走低,以贷存款利率差为主要利润来源的银行效益面临严重考验,银行间竞争日益激烈。加入WTO之后,我国商业银行业更是直接面临来自国外金融同业的激烈竞争。“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概念,从而为国内商业银行启动业务打开了方便之门。本文拟从发展投行的外部因素、内在条件方面论述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和发展策略。,  [关键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投资银行业务  一、我国混业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  国际上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有全能银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两种。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全能银行模式并不适合于我国商业银行今后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种是银行集团经营模式,它属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的一种。另一种是商业银行内部综合经营模式。这两种经营模式的区别见表一。  由于商业银行直接控股非银行金融业务在我国缺少依据,除目前已成立的中金公司、中银国际两家国有商业银行控股的投资银行外,其他商业银行采取这种经营模式很难突破法律障碍而组建自身的银行集团。即使突破了法律障碍.由于我国金融发展水平较低,市场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商业银行还不具备采取银行集团经营模式的现实条件。而且这种模式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需要解决许多政策法律、有效监管等方面的问题,所以此种经营模式暂时还不具有法律基础与现实条件。  商业银行通过内设机构兼营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综合经营模式应是当前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模式。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商业银行在这种模式下经营投资银行业务,有利于开发新的业务品种,增加盈利渠道,实现以存贷利差为主的盈利模式向多元化的盈利模式转变,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降低其经营风险。二是商业银行通过内设机构兼营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综合经营模式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鼓励。三是商业银行在这种模式下兼营投资银行业务,可以在充分发挥原有的人才、信息、网络资源优势,实现传统商业银行与新兴投资银行的互补。  因此,综合经营模式既符合当前政策法律规定,又有助于发挥商业银行自身优势,大多数商业银行采取这种经营模式具有可行性和适用性,是当前商业银行兼营投资银行业务的现实选择。  二、内部综合经营模式下的发展策略  虽然在现有的分业经营体系下,内部综合经营模式具有很多优势,但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投资银行业务仍然只占总体业务的极小部分,这与国外综合性商业银行有着较大的差距,内部综合经营模式仍然具有较大发展空间来提升投资银行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业务比重和盈利贡献度。  1.建立按事业部制运行的投资银行业务部为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需在总行层面建立按事业部制运作的投资银行部,给予投资银行部相对独立的经营权,以有效把握市场机遇,充分调动内外部各种资源,对投行业务实行系统的策划、拓展和管理。  2.投资银行部与行内其他部门进行有效合作形成综合竞争优势。投资银行业务的拓展需要与公司业务、同业业务、资金业务等部门进行有效的合作,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综合优势,在竞争中形成合力。  3.投资银行部与行外金融机构建立策略联盟,并借助其他金融机构的渠道和交易资格使客户能够间接参与各类金融市场的交易,以满足客户对综合性投行业务的需求。    4是进行准确的客户定位和适当的业务选择,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客户定位应建立在现有客户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客户的综合特征,分析潜在需求,作出准确定位。从商业银行所具有的资源优势出发,投行业务的开展应以公司客户为主要客户群,以大型优质企业为当前重点发展的客户,以成长性良好,与银行服务实力相匹配,具有潜在投行业务需求的中型公司客户为未来重点业务开发对象。  5.商业银行必须详细分析自己的组织结构、业务特色、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与专业投资银行相比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上所具有的优劣势,根据投资银行的行业特点进行相应的管理变革和产品创新,为投资银行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和宽松的环境,建立具有投资银行竞力特点的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建立起一整套与商业银行原有的、保守的风险管理制度不同的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在规范发展的同时有效地控制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完全对外开放以及国内金融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国内商业银行从分业经营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的趋势愈加明显。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商业银行向投资银行业务交叉融合的步伐正在逐渐加快.随着《商业银行法》等法规的修改以及相关政策的松动,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制度事实上己经被突破。然而,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无论是从监管者还是从金融机构自身角度,目前都还只是在适合自身发展的模式。基于此种原因,笔者认为内部综合经营模式是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兼营投资银行的现实选择,而商业银行通过设立投资银行机构在境内组建银行集团,将是我国商业银行兼营投资银行业务的最终发展方向。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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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刊杂志赏析网 2015  三、我国银行未来混业经营业务的具体推进步骤
  金融业与其他行业不同,需要稳健经营。鉴于混业经营制度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此我们必须在非常谨慎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进行操作。借鉴国外发展混业经营的经验,应采取渐进式的放松经营限制和试点推广混业经营的办法。在加入WTO的若干年后,当商业银行及相关外部的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后,可选择一些银行作为试点,开展混业经营业务。美国在混业经营过程中采取的就是这种方法,即以“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的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的。我国在转向混业经营过程中应注意的是,混业经营只是监管当局为金融企业提供了可以进行更广泛选择的余地,并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实行混业经营,在发达国家也并非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采取混业经营模式。
  1.在境外稳妥地开展多元化金融业务,为国内机构适应未来混业经营积累经验。
  《商业银行法》对分业经营的规定仅限于境内,而没有对我国银行在境外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加以限制。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可在稳健经营的背景下成立由商业银行全资或参股的海外投资银行,或直接在当地收购、兼并投资银行,积极在海外机构中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如投资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甚至股票,参加国际证券包销等。我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在培养人才、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目前境内银行不能进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可考虑利用海外分支机构为国内银行适应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积累经验。目前我国已取得了一些进展,如工商银行在香港已收购了东亚证券,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对此,监管机构在管理、审批过程中应继续适当放宽银行在境外从事证券、保险业务的限制。
  2.对现有金融机构有选择地进行试点,允许其适当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分期分批稳妥地推进混业经营。
  我国在变革分业经营制度,对业务经营范围和监管的法规进行大的调整之前,可以先选择少数有良好的多元化金融服务记录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试点,实现集团内部各种业务之间的互动。集团内部不同种类金融机构可以先从资金合作、市场销售协议开始,逐渐过渡到完全的混业金融服务。
  另外,还可选择一些具有清晰产权、规模适中、内控制度健全、机制灵活、富有经验的金融机构(以中等规模的股份制银行为主)进行试点。允许试点银行在国内市场通过新建、并购等方式与证券、保险机构相融合,逐步形成相对完整的机构网络体系。应注意切不可让所有的银行同时介入证券市场,这样不但有助于减小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同时还可以逐步增强银行开展证券业务的能力。另外也可以让监管机构有一个适应的过程,逐步积累混业监管的经验。对试点银行的混业经营业务的开展要加强监控,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必须严格分离,防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应相互协调配合加强监管。
  3.混业经营的业务应有计划地放开,逐步由风险较小的业务过渡到风险较高的业务。
  在业务合作方面,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边规范边放松管制的原则,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或混业优先考虑。银保混业经营风险相对较小,可把银保合作做为突破口,为混业经营获取经验。
  银保合作的范围包括银行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网络结算、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对于银行自主开发设计、销售保险产品则因其风险较大而放在以后逐步开展。通过银行业与保险业开展合作,为以后混业经营打下基础。
  在证券业务方面,目前我国银行已可以开展国债、开放式基金等的销售业务,银行在开始时可介入风险较小的证券业务,如商业票据、债券的发行和股票一级市场申购业务等。随后逐步扩大到风险较高的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业务,对此可先允许银行开展经纪业务,且仅限于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而对于自营业务,鉴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在混业经营开始时应严格禁止,随后在逐步放开时也应对银行自营业务的资金投入进行限制,如可以要求银行的自营业务资金投入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的一定百分比。最后再允许银行介入股票承销业务,在这里所应先允许开展尽力推销方式、私募方式,最后才是包销方式。对于风险较大的期货、期权等业务应慎重对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应禁止介入。
  4.根据具体金融业务风险的大小选择不同的混业经营组织模式。
  从各国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混业经营的具体组织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全能银行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和控股公司模式三种,这三种组织模式的内部结构不同,因而其给混业经营金融机构带来的成本与收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混业经营中,银行经营的业务种类与分业经营状态下有着很大的不同,其间的风险差异很大,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对不同的业务规定了不同的。例如,对于信托业务,一些国家(如美国等)允许在银行内部以银行的一个部门来开展,而对证券、保险等业务则要求在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内部开展。以色列监管当局规定,证券经纪业务可以直接在银行内部开展,但其他业务必须在银行的附属机构内开展。西班牙银行的政府债券相关业务一般直接在其内部开展,而股票相关业务则大多在银行的附属机构进行。就我国来讲,应选择风险最小的组织模式--即控股公司模式,大部分非银行金融业务都应在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附属公司内开展,而对于一些风险相对较小的业务应灵活处理,允许其在银行内部直接开展。
  5.银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介入证券业和保险业。
  银行进入证券业、保险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常见的有:建立战略联盟方式、设立合资企业方式、并购方式以及新建方式等。不同方式的进入成本、风险、一体化程度等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就我国而言,应按照由建立战略联盟、设立合资企业、并购这一顺序逐渐推进。具体来讲,银行可以先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进行业务代理,目的在于使银行对相关业务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熟悉。然后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所开发的新产品应具有储蓄性、投资性、保障性等特点。在此基础上,应允许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相互投资参股,监管当局应对可以相互参股的金融机构所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参股比例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得金融机构能够以资本为纽带,深化合作层次。
  6.最终过渡到全面混业经营。
  预计经过若干年的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基本完成,金融业的产业结构趋向合理,证券市场的发展也走上了正轨,并且金融监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在这些实施混业经营的前提条件成熟后,并且各家银行在法律所允许范围内的证券、保险业务也得到了相当的发展,试点银行在实际运作中又为全面转向混业经营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就可以开始着手修订《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式。应在及时总结国内混业经营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商业银行自身改革发展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程度,允许通过兼并、重组、新建等方式,有条件地逐步推广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这一阶段的时间长短要视具体情况,但最迟要于加入WTO后的10年内完成。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金融业还没有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应限制外国金融机构以混业经营机构的身份在我国开展业务,以利于我国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的保护下寻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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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比较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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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
&&& 表外业务按其业务内容可分为承诺类业务、担保类业务、委托代理类业务、衍生金融工具类业务及咨询服务类业务。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时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如承诺贷款业务。担保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信用证、承兑等业务。委托代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收取一定手续费等为目的,接受客户委托,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代理、代销、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的业务,包括委托贷款、代理债券、代理资金清算、代收代付、代客理财、基金托管等业务。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是指建立在基础金融工具或基础金融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价格变动的派生产品,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某一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
的合约。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远期交易、互换金融等。
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不需动用自己的资金,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以中间人的身份代理客户承办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并据以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它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共同构成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类型。
  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不胜枚举。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划分,银行中间业务大致可分为四类:
  1、商业银行提供的各类担保业务。主要包括贷款偿还担保、履约担保、票据承兑担保、备用信用证等;
  2、贷款承诺业务。主要有贷款限额、透支限额、备用贷款承诺和循环贷款承诺等;
  3、金融工具创新业务。主要包括金融期货、期权业务、货币及利率互换业务等。
  4、传统中间业务(主要是委托业务)。包括结算、代理、信托、租赁、保管、咨询等业务。]
&&& (24)2090
&&& 19941995(2006. 06)2004681(\)(77%)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涵义
 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上三大部门--、、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1.集团控股,联合经营。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
  2.法人分业,。法人分业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第二个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3.财务并表,各负盈亏。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避免过高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集团。
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优势所在
  1.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实现分业向混业的转型
  在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证券、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是实现由向混业转型的最佳模式。以控股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通过兼并收购或设立新的子公司以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构建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务集团.
  2.控股公司模式具有监管上的灵活性
  (1)监管压力。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银行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各金融业务子公司各自持有相关业务牌照,独立经营,接受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精神。同时减少单一金融机构同时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带来的监管压力。
  3.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形成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兼并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巨大的的优势。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可以将不同地区、不同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在金融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可以有两种选择:
  (1)增加单一产品的数量,如扩大银行地区分行和营业网点,可以多吸收存款。这样作法的意义是大银行只要收购一家小银行,就可以降低小银行的高额成本,由于的降低而带来了规模经济。
  (2)增加金融的种类,如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银行的一个网点,可以同时销售、、保险等不同金融服务产品,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分别设立网点要节省许多人力和设立网点的费用。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带来了。
  4.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业务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与存在的动力就在于它的创新业务,即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的重新组合和衍生。在控股公司下,银行、、保险等运作,业务发展空间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于各子公司在各自领域更充分地发展业务;在控股公司模式下,各种业务和产品间的交叉销售更加市场化,透明度高,的处理也更加规范明确,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业务和产品的交叉销售。20世纪后半叶是业务飞速发展的时期,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金融创新业务主要内容包括&&或&一站式金融服务&以及服务。
  5.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风险
  (1)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控股公司只行使股权投资的职能,不同业务子公司的管理互相独立,可以保证较高的业务管理能力,避免单一金融机构同时管理其他金融业务的巨大压力。
  (2)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银行与其他业务间的交叉销售等处于市场的监督之下,透明度更高,风险更低。
  (3)控股公司模式有助于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各项金融业务分别在独立的子公司里进行,一家子公司无需为其他业务的风险承担损失;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其他子公司还可照常经营,无需以自身的资金去承担责任,从而有利于保障其自身的资金安全。
  6.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
  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控股公司在资金调配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当银行因资本金过剩要降低资本金水平时,需要得到有关监管当局的认可,这一过程可能会耗时较长,而控股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有利于提高的使用效率。
  同时,控股公司模式在后续融资上更便利。例如按香港的有关规定,向控股公司注入,只需遵守《香港上市条例》及《收购合并守则》,不需要香港金管局的批准;而任何资产注入上市银行时,都要接受和金管局的双重监管。 (江到此)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潜在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占有过大,其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公司或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的现象。
  3.过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比如总公司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公司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公司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过高,影响到集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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