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员在服刑期间算年限吗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犯人服刑期间有权利享受征地补偿款吗
&近年来,征地已成为最火的一个词,被征地户一般都可以得到一笔比较可观的征地补偿款,那么在监狱里服刑的人有没有资格得到补偿款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个关于犯人服刑期间有权利享受征地补偿款吗及其他相关的知识的案例,欢迎大家阅读!【案情简介】黄a于1995年因被判处及剥夺政治权利,后因表现良好先后减刑5次并于2012年9月份刑满释放,在服刑期间,黄a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被注销,服刑期满后派出所根据释放证明于2012年11月份在原籍重新登记户口并办理了身份证。2011年10月份,该村小组土地被政府征收并且已经分配了征地补偿款,但是仍有一部分钱未分配,作为争议部分存于村小组账户。黄a认为征地期间自己虽在服刑,但是仍属于该村小组村民,刑满释放后有权获得土地分配款。【分歧】对于黄a服刑期间,户口被注销,土地被政府征用,黄a是否可以获得征地补偿?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a可以分得征地补偿款,因为黄a属于该村的村小组村民,虽然在服刑期间被注销户口,但是也没有在服刑所在地取得相关户籍,并且服刑期满后在原户籍予以上户。况且黄a服刑剥夺的只是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服刑期间并未剥夺其获得合法财产的权利。村小组的土地仍是其服刑期满后获得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黄a在服刑期满后有权主张分得该征地补偿款。第二种意见认为,黄a可以适当分得一部分。因为黄a毕竟是本村的村民,只是因为服刑而导致户口注销,并不是主观上要求迁出该村小组的,况且在征地款未完全分配完之前黄a就已经重新取得了该村户籍,并且该村小组账户上预留的一部分征地款未分配本身就是考虑一些特殊情况的村民而预留。第三种意见认为,黄a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因为不管黄a的户口因何种原因迁出,只要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期间不属于该村小组的村民的,就无权分配征地款。【法律解读】同意第三种意见,黄a不能分得该笔征地补偿款,理由如下:就村小组成员资格方面讲,村小组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对于政府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村民必须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2003年 08月07日公安部推出30条便民利民措施中,取消了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之后对于服刑人员不再进行户籍注销。但是本案中黄a是在该规定之前就已经作出了户籍注销的规定,那么从户籍上来说,黄a就不具有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就是说,黄a失去了取得经济补偿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服刑人员的权利方面讲,服刑人员被剥夺的是人身自由的权利或政治权利,但是并未剥夺其获得合法财产的权利。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不应以其为正在服刑的罪犯为由拒绝分配征地补偿款。但这一规定的前提应当是日公安部30条便民利民措施推出之后的规定,即服刑人员服刑的同时并没有注销原本的户籍。而本案中,黄a于1995年开始服刑,同时户籍被注销,那么就不能适用服刑人员仍可以分得征地补偿款的规定。本案中,黄a在征地补偿款未完全分配完之前又重新登记户口并办理了身份证,也并不能作为其享有补偿款的依据。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认定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间标准就已经限定,即只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分配权利,在这之后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就不应参加分配。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订,并在充分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之后,报政府审批,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应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下达的批复之日为准。本案中,黄a于2012年11月份在原籍重新登记户口并办理了身份证,而2011年10月份该村小组土地被政府征收并且已经分配了征地补偿款。那么黄a重新取得村小组村民资格肯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后,故就算黄a在征地补偿款未完全分配完之前又重新登记户口并办理了身份证,也并不能作为其享有补偿款的依据。延伸阅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最新相关知识
相关法律聚焦
地区找律师
热门文章推荐
热门法律专题
自媒体文章
吉安在线律师
400-400-400-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三种方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_网易新闻
三种方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
本报讯 (记者 李淼)记者从省农业厅获悉,《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日前已出炉,这是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成员资格界定是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意见》确定了依据法律、发扬民主、尊重历史和维护稳定四大基本原则。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
成员资格取得包括初始取得、法定取得、申请取得三类。初始取得指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法定取得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所在地的人员;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所在地人员,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户口迁入人员。申请取得指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民主议事程序取得。《意见》明确了成员资格保留和丧失内容。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服刑人员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成员资格须保留。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户口迁出,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丧失成员资格。《意见》要求界定应遵循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民主决策、结果公示、资料备案操作程序,强调防止违背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李淼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您好!我是一大学生,05年毕业后进入一家民营公司,公司代交社会保险,但我的户口一直在村里,没有过迁出迁入的变动。目前我户口的所在村,正在进行。村委下发的文件中,提到中高等专业学校已经毕业分配工作的,已纳入社保体系的,均不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请问这合理吗?如不合理,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吗?上诉可以吗?静候回复!谢谢
公众采纳地区:陕西-西安咨询电话:13636***帮助网友:271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所以这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笔者认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遵循以下标准:    1.基本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2.特殊情形的处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在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机会和数量很大,完全按照比较固定化的户口加在户口地长期生产、生活的条件来衡量某个人是否具有成员资格,难免有些僵化。所以在确定成员资格的标准时,可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量:(1)有利于社会稳定、社会经济发展;(2)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生活权利;(3)尊重有关人员对自己成员资格的处分权;(4)尽量符合当地的乡规民约和习惯做法;(5)坚持唯一性原则,避免出现“两头占”或“两头空”的现象。   实践中经常遇到下列特殊情形:(1)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这些人员只要外出前符合上述基本判断标准,外出后其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2)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这类人群虽然有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出,且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以后的最基本生活还没有明确保障,为了提高这类人员的学习、服兵役、改造的积极性,且与有关国家规定相配套,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服刑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对“农嫁农”的情况,按照风俗习惯,入嫁或入赘的妻子或女婿成为夫或妻家庭的成员,当然成为其夫或妻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不论结婚后户口有无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对“农嫁非”的情况,因入嫁女或入赘婿一般不可能成为新的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从保障其最基本生活权利的角度出发,如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但其自愿迁出了户口,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4)对并非因国家规定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个人原因自愿迁出户口的人员,应认定其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其迁出户口开始丧失原成员资格。(5)“空挂户”人员。所谓“空挂户”是指有关人员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目的,并不是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各种原因,需要将户口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现象。由于“空挂户”仅迁入户口,并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在确定成员资格时,应当明确对此类人员的成员资格予以排除。(6)回乡退养人员。这些人虽然将户口迁回农村也在该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仍被涵盖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因此,其不应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7:34
律师回答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咨询电话:13009***帮助网友:1096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农村发生的这类情况比较多了,一般是以村委会通过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来通过一个制度,都执行这个规定就可以了,法律没有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 15:40地区:陕西-西安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7545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法律没有对此做出规定 15:52地区:广东-广州咨询电话:13682***帮助网友:90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所以这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笔者认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遵循以下标准:    1.基本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2.特殊情形的处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在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机会和数量很大,完全按照比较固定化的户口加在户口地长期生产、生活的条件来衡量某个人是否具有成员资格,难免有些僵化。所以在确定成员资格的标准时,可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量:(1)有利于社会稳定、社会经济发展;(2)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生活权利;(3)尊重有关人员对自己成员资格的处分权;(4)尽量符合当地的乡规民约和习惯做法;(5)坚持唯一性原则,避免出现“两头占”或“两头空”的现象。   实践中经常遇到下列特殊情形:(1)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这些人员只要外出前符合上述基本判断标准,外出后其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2)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这类人群虽然有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出,且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以后的最基本生活还没有明确保障,为了提高这类人员的学习、服兵役、改造的积极性,且与有关国家规定相配套,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服刑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对“农嫁农”的情况,按照风俗习惯,入嫁或入赘的妻子或女婿成为夫或妻家庭的成员,当然成为其夫或妻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不论结婚后户口有无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对“农嫁非”的情况,因入嫁女或入赘婿一般不可能成为新的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从保障其最基本生活权利的角度出发,如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但其自愿迁出了户口,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4)对并非因国家规定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个人原因自愿迁出户口的人员,应认定其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其迁出户口开始丧失原成员资格。(5)“空挂户”人员。所谓“空挂户”是指有关人员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目的,并不是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各种原因,需要将户口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现象。由于“空挂户”仅迁入户口,并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在确定成员资格时,应当明确对此类人员的成员资格予以排除。(6)回乡退养人员。这些人虽然将户口迁回农村也在该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仍被涵盖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因此,其不应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0:04地区:重庆-江北区咨询电话:13330***帮助网友:11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对于你所遇到的情况,按楼上律师的观点,是应该享有当地集体成员资格并享有征地分配权的,本律师曾处理过类似案件,法院的认定与本观点一致。 01:19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