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在校二十八岁未成年年儿童误伤眼睛,应负多大责任?

‘?第一节立法状况及问题’;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地位;‘办法》由教育部颁布?在法律形式上属于部门规章?;‘办法》作为教育行政规章?只能根据‘教育法?、‘;出规定;二、‘办法?与民事法律相抵触之处及其完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侵权责任?应根据;?、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上?根据‘民法通则?第
‘?第一节立法状况及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地位
‘办法》由教育部颁布?在法律形式上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
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其一、法律赋予各部委的权力为行政权?部门规章是各部委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其性质当为各部委行使行政立法权?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在法律部门的分类上属行政法范畴?其二?部门规章属行政法范畴?则其内容只能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能规范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三、部门规章是各部委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只能在其权限范围内施行?在其权限范围之外不具有适用的效力?四、部门规章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或与之相抵触。据此?
‘办法》作为教育行政规章?只能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学校的管理职责?及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行政责任等作出规定?并在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学校施行?而不能对学校与学生之闻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及伤害事故中各自的民事责任作
出规定。‘办法?超越立法权限?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各方的民事责任承担?学校的免责事由及第三人的责任等根据‘立法法’本应通过制定法律加以规定的事项作了规定?
二、‘办法?与民事法律相抵触之处及其完善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侵权责任?应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和处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存在与民事法律相抵触的方面?主要表现在?
?、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种?而学校却将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仅限于赔偿损失?对此?‘办法》应予修正。
?、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教育行政部门如果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办法》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中对教育行政部门应负的民事责任只字未提?在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的第三十四条中?将教育行政部门应负的责任限定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无疑有为教育行政部门规避应负的民事责任之嫌。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也与民法相抵触。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向学生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是学校。由于是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所以是学校与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学生与这些加害人并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学生依法只能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加害人追偿?所以本条应当修改为?“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向学生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向学生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经营者、活动组织者追偿?”
‘办法》应完善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作为受害人的学生?如果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是由学生还是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对此应予明确?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办法?未明确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受害学生一方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教育界、法学界对此争论激烈。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年?月??日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办法》应在第四章“事故损害赔偿”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以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办法》对学校责任、学生责任、第三方责任、混合责任等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总体上作了较好的分配?但未对学校、学校的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在学生安全方面的责任予以区分和明确?这显然不利于事故的处理?
第二节校园侵权保险赔偿制度的构建
一?国外校园事故赔偿制度的实践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学校事故呈大规模、急剧增加的态势。为此?????年包括纽约州在内的五个州制定了“教职员赔偿责任免除法”?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被判定为有责任的教职员的赔偿金等将由学区教育委员会代之负担。这一立法受到了教职员团体及教育委员会联合会等组织的欢迎?并逐步得到普及?学区在没有法律依据时可利用责任保险?以便与以上判例区别开来?因此?大多数学生家长都加入了具有伤害保险性质的学校事故保险?
在德国?当学校事故超过通常的程度?可能对学生和家长造成过度的负担时?即使教师无因过失而产生工作上违反义务的情况?国家应从特别牺牲补偿的角度出发予以损害补偿。教育法学家汉斯教授认为?“这一危险责任论虽然一直只适用于交通事故?但是在发生学校事故时也应适用于学校?从赔偿法理的角度看?应该把学校看成是‘隐含着很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而且?鉴于学校是公共生活福利的重要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设施?因而把一般性危险责任用于学校?使之法制化才是合理的、公正的?”????年?月??日制定的联邦法律“为保护儿童、学生及幼儿的有关灾害保险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学校灾害?今后将被看作是劳动灾害保险法上的劳动灾害?市、镇、树立学校的保险者为市、
镇、村保险工会?而州立学校及私立学校的保险者则为州?以校内、上学放学路上、校外学校活动中的灾害为对象?进行包括致残抚恤金在内的保险支付。从本质上讲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学校灾害补偿保险法?
加拿大则建立教育互助保险公司来应对校园事故赔偿。参加保险公司的是省内的地方教育局?每一个教育局都是会员单位?公司董事会由会员单位推选出的代表组成?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收费标准、投资方式进行指导和管理?互助保险公司是地方教育局自己的保险公司?不从保险中获利?保险盈余归会员单位所有?既可用来增加保险储备金?也可以债权方式返还给会员单位?而且收取的保险金也相对低于商业保险公司?此外?教育保险公司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保险?比商业保险公司更熟悉教育领域业务和顾客的需求?能为学校着想?比商业保险公司更注重险情隐患的防范工作?教育保险公司主要承担中小学财产?校舍和仪器设备?、汽车以及责任方面的保险?其中责任保险是学校对在校园内因管‘理或监督不善而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的保险。近年来?学生家长因子女在校伤害而起诉学校的事件越来越多?索赔金额也越来越大?所以安大略省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购买责任保险。不过?学校对学生在校违反校纪和法规?如打架斗殴、吸毒等?所造成的伤害不承担责任?家长是否为子女买人寿保险也完全是个人行为?不是强制?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以上各国由于国情?历史、文化背景等的不同。在学校事故赔偿、救济方面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可是?不论美国、德国?还是加拿大?都在寻求一种最为合理公正的赔偿法制?即在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的同时?以期实现追究加害人的无过失责任和以社会保险等形式?建立国家或自治体等为赔偿主体?以国家经费等为主要赔偿金的赔偿救济制度?
?、我国校园责任保险的现状
????年上海市出台‘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市以市或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第一次对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作出了规定。随后我国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从单位责任险种中开发出学校责任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与上海市政府合作设立并承保了学校责任险?进行了社会效益非常显著的尝试?其具体做法是?“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由上海市教委认定为符合上海市学校设置条件、经上海市区县政府正式批准的中小学校?按照在册学生人数投保。在上海市教委统一组织下?由市政府出资为全市????所中小学校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了学校责任险?以每生每学年?元的保险金计算?保障每生每年累计可获得赔偿限额??万元。如学校发生学生重大集体伤害事故?每个学校每次可获得最高理赔额???万元?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该规定仅具有倡导性?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是存在不确定性的?不少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也对学校责任保险作了规定?但从总体看?各地对学校责任保险重视程度普遍不高?大多数省份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上?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强制实施学校责任保险。
三、我国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构建
学校侵权责任保险虽然具有特殊性?却完全符合责任保险的一般原理。学校侵权责任保险?表面上看是学校为其侵权所致的学生人身损害投保?本质上却是学校为起侵权所致之学生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投保?投保标的是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这是学校侵权责任保险与学生平安保险的重要区别?
既然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就应当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险种开发?保险公司在进行险种开发时?必须遵循客户满足原则、科学计算费率原则和可保利益原则?并通盘考虑客户需求、支付能力和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承受能力?”
?、承保范围。鉴于当前我国严峻而紧迫的学生伤害事故形势、教育经费的短缺、教育司法的混乱、学生或学校合法权益保护面临极大挑战等考虑?将所有的学校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应当为所有学生伤害事故所致之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作为学校侵权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只有在确认学校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直接向受害学生理赔?也就是说?在将所有的学校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的情况之下?保险人的赔付仍然是以学校侵权责任之构成为前提的?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学校仅在下列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一是。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至于学校无过错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等?则通过学生平安保险等方式解决?不属本文探讨的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投保方式
在国外?一般只要规定了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大多以强制投保方式进行?就我国而言?也应当全面推行学校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因为?学校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必然之发展方向?一方面?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保险意识普遍不强?通过保险分散学校侵权赔偿责任的意识更为薄弱?他们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学校侵权不一定会发生在本地或本校?拿钱买保险基本上是扔钱?因此?如果规定学校侵权责任保险是自愿投保性质的?必然很少有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愿意投保。另一方面?实行学校侵权责任强制保险?不仅有助于保护作为受害人的学生的赔偿利益?而且也有助于保护作为侵权人的学校的利益?增强其依法治教、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意识和能力。
?、保费的承担
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这是当前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观点一认为?应当将所有的学校侵权赔偿纳入国家赔偿体系?观点二认为?应当由学校承担保费?观点三认为?应当由学校的举办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费?笔者认为?
由学校的举办者承担保费是最佳选择。
对于民办学校?从产权关系来看?其财产来源的非国有性?不但要求政府不能以所有者的身份介入学校财产权利的行使?也决定其对其所属财产享有直接的支配、使用及处分的权利?同时还依法独立享有内部管理及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投保学校侵权责任险?不仅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之需要?也是维护其正常办学秩序并达至其办学目标之需要。因此?由其举办者承担保费是理所当然的?教育行政部门为防止其为节省办学费用?不出资投保或在该问题上弄虚作假?一方面可以要求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投保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内容?另一方面也应当加强对其投保问题的检查和监督?
对于公立学校?从产权关系看?其经费全部或大部分依赖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其法人资格?但是由于其公共性、公益性等特点?由于其?尤其是中小学?没有法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的财产权?因而国家对学校实际上仍负无限责任?在国外?这也是比较普遍的做法?欧洲许多国家“把教师的监督义务当作源于公法的义务?因而?违反这种义务仅仅由学校的管理部门对第三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卵既然是有国家最终承担公立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则由其举办者????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保费?为学校投保?以分担危险、补偿损失?也是理所当然的?为防止其财力不足以致投保不能?应当通过国家财政拨款保证保费来源?或在国家财政住教育经费中明确规定用于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专项经费额度?为防止该专项经费被贪污或挪用?应当强调专款专用?并应加强管理?检查和监督?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学校侵权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学校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有固定的价值标的?并且赔偿责任因损害责任的大小而异。很难准确预计?因此?法律上很难规定保险金额?而是应当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凡是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然需要由保险人自行承担?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看?可以将受害学生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合成一个限额?规定每个学生一次伤害最高可获得的赔偿最高额?这更具可操作性?并更有利于上述保险目的之实现。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经常具有受害人多、损害重等特点?因此不宜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总赔偿限额?
此外?保险人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减少保险风险?达到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出的目的?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是绝对免赔额?一般以具体数字表示?受害学生在免赔额内的损失不由保险人负责?因此?作为学校侵权责任的保险人。其累担的赔偿责任是超过免赔额之上且在赔偿限额之内的赔偿金额?对于在保险免赔额之内的索赔额和超过保险赔偿限额的索赔?应当由学校的举办者承担?当然?最佳方案是让国家通过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的方式解决?由于有了学校侵权责任保险?该项基金所需要的经费并不庞大?
笔者认为?在解决了上述观念和实务上的重大事项的基础上?校园侵权责任保险在很多方面可以参照当前已经推行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等职业责任保险的通行做法?
第四章司法实务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第一节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及其责任
一、审判实务中的状况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时其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定?民事责任的具体分配如何落实?各地法院对此处理不一?笔者在此收集了几起相关的案件?加以说明?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文学作品欣赏、生活休闲娱乐、外语学习资料、10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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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伤 责任谁来承担?
下面两个案例或许能给你一些启示
&&&&&日 13:25:10&&&&&&&&&&&&&&
昨天上午,一起由校园伤害事故造成的侵权责任纠纷在位于大桥镇的南湖区法院巡回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各个学校刚刚开学,这类案件能带来怎样的启示?
案情回顾:受伤版本不同 当时发生了什么?
小张和小姚均为大桥某小学五年级的女生,平时关系不错。日中午就餐后,两人都在教室里,小张摔倒后觉得肚子很痛,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肾挫裂伤,失血性休克,情况十分危急。医院给小张做了右肾切除手术。经鉴定,小张为七级伤残。
在赔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张父母一纸诉状将小姚及其监护人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各赔偿29万余元。
这起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案发当时,教室里只有小张和小姚两人。在法庭审理的举证和辩论环节,原告、小姚和学校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事发情况的不同版本。
小张家的版本:中午就餐后,两人在教室里。小张站在讲台台阶上,背对着小姚,小姚则在台阶下。小姚叫小张一起到外面玩,但是小张不大想去。小姚就有点生气,在小张转身时正面推了她一把,小张倒地时腰部磕到台阶上受伤。原告的观点是,小张的意外受伤主要是小姚造成的,另外,学校由于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也应当承担100%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小姚家的版本:这所学校把中餐分发到各班级教室外,让学生在教室内就餐。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吃完饭后要打扫教室。教室地面是大理石板,当时用湿拖把拖过地,地面湿滑。事发当天,两个孩子吃完饭后,小姚要邀请小张一起出去玩。小张在转身过程中不慎滑倒,才导致腰部受伤。从始至终,小姚和小张都没有发生过肢体接触。同时,学校讲台的台阶过高、过窄也是导致小张摔倒后严重受伤的原因。此外,学校中午休息时间当值教师巡视不到位,学校存在管理缺陷,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小姚父亲去医院看望了小姚,并送了一个800元的红包。
第二被告学校的版本:案发当时,学校安排了三名当值教师巡视,在校内走走看看。小张受伤后,在校内休息的班主任立即赶到事发地点,把小张抱到办公室后马上联系双方父母。小张父亲的上班地点与学校只隔了一条马路。学校已经尽到管理义务并及时处理事故,且事故发生在课间而不是课堂上,因此,学校的责任应当酌情考虑。
案件审理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没有当庭宣判,原被告同意庭外调解。
同类案件比对:同学、学校责任比例是怎么划分的?
日中午,小许在教室外玩耍时,被一前一后追逐打闹的小卢、小钱撞倒在地。小许摔倒后被同学扶回教室,报告班主任后并继续上课。下午,小许一直感到不适,头痛、头晕伴短暂昏迷,恶心,呕吐,随后按正常时间放学。当天傍晚,小许被父母送到医院。经检查,小许因遭外力致头部外伤并开颅行血肿清除术。后经鉴定小许的伤情已经构成了九级伤残。小许治疗基本结束后,其父母要求学校及小卢、小钱和他们的父母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当年7月12日案件判决如下,由学校赔偿小许5万余元,小卢的监护人赔偿4万多元,小钱的监护人赔偿3万多元,并由小卢、小钱的监护人互负连带责任。一审结束后,小卢向法院上诉,后与小许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撤诉。
该案承办法官解释,学校在本起事故中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且未及时将原告送医治疗,故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卢在追逃过程中未注意周围环境、未及时避让而直接与小许相撞,责任相对较大,因此法院认为其监护人应承担小许因本起事故造成损失的30%。小钱的行为系导致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但责任相对较小,故由其监护人承担小许因本起事故造成损失的20%。因为小许的损伤系由小卢、小钱共同造成的,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校园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怎么认定?
秀洲区人民法院吴斌法官认为,从案发的情况来看,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有:
(1)校外第三人伤害事故;
(2)物件伤害事故;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伤害事故;
(4)实验与劳动及外出活动伤害事故;
(5)学生嬉戏玩耍引发的事故;
(6)其他因学校失职行为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等。
那么,学校在这些校园伤害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吴斌认为,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点,必须同时满足:
(1)学校行为的违法性,比如体罚学生。
(2)学校存在过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基于双方之间这种特殊的关系,学校及其教师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判断学校有无存在过错,首先应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及应负注意义务的大小程度;其次如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是否实际履行了该注意义务。
(3)存在学生权益受损的事实。
(4)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权益受损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校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巨额赔偿背后 保险能否埋单?
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伤者本人和家庭、存在过错的校方和导致同学意外受伤的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都受到了伤害。那么,这些学生受伤事件的背后,是否可以由保险来减轻点压力呢?
记者了解到,目前主要有3个险种,可以为三方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校园方责任险:按照省教育厅的规定,由财政支出为公办学校统一购买校园方责任险。据业内人士介绍,这个险种主要是为学校降低风险和赔偿压力。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如果学校需要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最高赔付金额几十万元。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险(师生平安险):这个险种在各家保险公司的名称不大一样。据记者了解,从嘉兴的情况来看,这个险种主要是各家保险公司联合学校向学生推荐、由学生自愿决定是否购买。这个险种一年的保费是80元,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死亡或伤残的,最高可获赔4万元;医疗费最高可获赔1万元;住院津贴按照每天80元标准赔付。
另外,记者从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了解到,他们今年新推出了“保学生家长”的险种,名称是监护人责任险。这个险种可以选择的自由度比较大,依据各年龄阶段和希望获赔金额不等的情况有不同的组合。
“购买这个险种后,如果因自己的孩子(未成年)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该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说。但记者也了解到,这个新险种中还有一些免赔和限制性条款,家长在购买时需要特别注意,并跟保险公司进行明确。
来源:南湖晚报&&&&作者:N晚报记者 郑小梅 通讯员 南 易 漫画 张利昌&&&&编辑:林琴&&&&责任编辑:孩子在学校课间玩耍,误伤对方,致使对方孩子脚部骨折,作为家长应该担负什么责任_百度拇指医生
&&&网友互助
?孩子在学校课间玩耍,误伤对方,致使对方孩子脚部骨折,作为家长应该担负什么责任
拇指医生提醒您:该问题下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赔礼道歉,送水果,表明自己立场。误伤也是伤了,医疗费是应该出的。不过学校都让同学们买保险了,如果保险金不够的部分家长负责出。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心情,事情的严重性再多给钱。不过全额支付医疗费是没有这个必要的。在学校里发生的,就有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没有给学生上保险是学校的责任,或者是对方家长要求下没有加入保险的,是对方家长的责任。 如果是故意的,也没有必要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这个事情是在学校发生的。作为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就应该由学校和班主任作为代理监护人管理自己的孩子。不过在天朝,你懂的。不要给学校班主任太大压力,您家孩子以后还要继续上课呢,到时候再给老师送礼就是得不偿失。 对于支付金额方面可以联合学校一起给对方家长施压,尽量便宜了事。而精神上一定要表示出关心和同情,要带孩子去看看遇难方。鼓励自己的孩子和对方好好相处,住院期间多去帮忙补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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