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员名字开户,外来员工社保上海开户将汇出去的钱将公司告上法庭说钱是自己的

老板授意出纳签名取钱倒打一耙将其告上法庭_以案普法_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老板授意出纳签名取钱倒打一耙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依据会计凭证等证据,还出纳一个清白
作者:本报记者徐兵 发布日期:日 【】
&&&&出纳签老板的名,取出公司的钱。出纳说:这是老板授意的,钱也是被老板拿走了。但老板说,这钱是出纳借用了。近日,市第一法院依据会计凭证等相关证据裁决,支持了出纳的说法。&&&&●案情回放:&&&&65万元哪去了?老板和出纳各有说法&&&&烟花爆竹公司老板阿龙(化名)说,2016年公司在办理结业清算时发现,2010年&1&月至5月间,时任公司出纳阿花(化名)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冒用阿龙的签名从公司提走款项。其中,提取现金45万元,转账20万元,合计65万元。阿龙为此曾多次向阿花追索,但阿花拒不归还,阿龙于是提起民事诉讼。&&&&阿花对阿龙所称的提走现金、转账及冒用签名之事均予以认可。但阿花说,这些均是按照阿龙的指令办的,其所得款项全部交给了阿龙。比如那20万元,是阿龙声称需要向员工发工资,让阿花提出并转交给他。作为公司的出纳,阿花时不时地接到阿龙的电话,要阿花给他送4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现金急用。为了完善相关手续,在征得阿龙同意后,阿花便以阿龙的名义签名取走现金,然后马上给阿龙送过去。&&&&●法院裁决:&&&&老板已作了追认,不应要求出纳还钱&&&&法庭审理该案时,最大争议在于:涉案金额到底是被阿龙还是阿花实际使用了?&&&&烟花爆竹公司聘请的第三方会计公司提供的会计账簿及工商局备案的审计报告显示,其中的“阿龙借款”被记录为“阿龙应收款”。会计方的证言称,如此记录是按照阿花提供的单据记录的,并不能证明钱实际上是被阿龙还是阿花用了。&&&&但该会计报表每月都送给了阿龙并有阿龙的签名。如果记录的“阿龙应收款”不实,实际上是阿花拿走了钱,那么,在长达5年之久的时间内,阿龙不可能对此不知情,知情后不可能不对此提出异议和做出反应。但事实上,阿龙就是没有对此表达任何异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此,法院认为阿花冒用阿龙名义签名立下的借款借据及现金支出凭证,阿龙已对此作了追认,同意阿花以其名义向公司借款并据此制作公司账簿,涉案款项的实际借款人为阿龙。烟花爆竹公司诉求阿花偿还借款及利息应予驳回。&&&&●律师说法:&&&&依法依规,是对财务人员自身的保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加冰认为,此案暴露出财务人员违规操作给自己带来的风险。&&&&薛加冰提醒每一位企业的财务人员,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按照企业的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特别注意的是小微型企业,如果出现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混同,或者股东占绝对的控制地位的时候,股东可能会利用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优势随意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如果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这时财务人员更应该严格审慎股东的决定,履行相应的财务手续,做到“谁支出、谁签名、谁负责”。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于:中山日报
第 8178 期 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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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5“借名买车”后被辞退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
南方法治报数字报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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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后被辞退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
中山一员工以个人名义给公司买车后遭辞退诉求赔偿已垫付税款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 记者 汪棹桴 通讯员 何艳珊 李世寅 随着“借名买车”现象逐渐火热,该类型物权纠纷近年来层出不穷。中山市某速递公司招聘一名员工后,购置一辆货车登记至该员工名下。该员工入职两个月后遭到公司以各种理由辞退,还垫付了购买货车的车船税和车辆通行费等费用。因为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时遭到拒绝,员工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中山市第二法院。 案情 公司负责人被诉竟称“不知情” 2014年2月,李琼(化名)想入职某速递公司从事客服工作。该公司想购买一台货车用于送货,于是提出将货车登记在李琼名下。为得到工作,李琼同意了。2014年2月中旬,李琼办理了涉案货车的各项登记手续。
2014年3月,李琼正式入职该公司。但两个月后,李琼却被该公司无理辞退。离职后,李琼曾多次要求该公司配合将涉案货车过户至该公司名下,但被公司拒绝。据查,该公司已拖欠了涉案货车的车辆通行费和车船税共计4785.62元。为防止损失的扩大,李琼垫付了上述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琼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速递公司配合原告将登记在原告名下涉案货车过户至被告名下,且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向原告支付其为被告垫付的车辆通行费和车船税共计4785.62元。
而被告方某速递公司负责人陈伟(化名)则辩称,该涉案货车是他委托第三人何某(化名)购买的,但何某将涉案货车登记在李琼名下,并对他隐瞒了车辆登记的事实。因涉案货车是自己与何某合作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双方合作终止后还没有进行清算,故涉案货车归属于谁至今不明确。另外,陈伟表示,李琼称其2014年3月入职公司,但他却对此不知情;当李琼和何某向派出所报案,自己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传唤至派出所,才发现涉案货车是登记在李琼名下。涉案货车被扣押后因没有相关证件而致闲置报废,陈伟认为是李琼的恶意行为导致该情况发生,因此李琼应当赔偿被告车辆购置款及年票、过户费等损失。 判决 货车物归“原主”,公司须配合过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与第三人联合经营某速递公司,该公司的相关业务由第三人全权负责,未领取营业执照。2014年7月经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2月,由第三人经办,被告将购买的涉案货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因第三人与被告在合作经营中产生纠纷,双方业务于2014年4月停止经营。2014年5月,第三人向佛山市顺德区法院提起诉讼,后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提出了包括解除与被告的合作协议书、被告支付退股款等在内的诉讼请求。中山市第二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查明涉案货车系被告与第三人合作经营期间共同购买,但未对其归属作处理。2016年3月,第三人又向中山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其清退投资款及分配合作经营的利润。在该案的起诉状中,第三人明确主张涉案货车为其与被告合作经营的联营体的固定资产之一。在此期间,原告垫资为涉案货车缴纳了2014年至2016年的车船税、车辆通行费、滞纳金等,合计4785.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货车虽然因故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实际上属于被告与第三人的共有财产,即原告只是涉案货车的名义权利人,而被告与第三人方为其实际权利人。因此,与涉案货车相关的管理事务及税费负担均不应由原告担负,而应由其实际权利人即被告与第三人担负。故现原告请求涉案货车的实际权利人配合办理涉案货车的过户手续并返还其为涉案货车垫付的相关税费,有理有据,应予支持。关于涉案货车的过户问题。虽然因被告与第三人均为涉案货车的共同实际权利人,故被告与第三人均负有配合办理涉案货车过户手续的义务,同时也均享有确定将涉案货车过户到何人(或其他主体)名下的处分权利。关于返还原告为涉案货车垫付的相关税费的问题,因原告除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外,已当庭明确表示本案中不对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当然,在返还上述相关税费后,被告可就其分担问题与第三人另行解决。至于被告抗辩主张的第三人隐瞒涉案货车登记及原告与第三人恶意报警导致其相关损失的问题,不能对抗原告在本案中基于被告系涉案货车实际权利人的事实而向被告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不予采纳和处理,被告可另案解决。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速递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配合原告李琼办理涉案货车的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向原告返还其为涉案货车垫付的相关税费4785.62元。 ■法官说法 “借名买车”存风险买车最好“以己名” 中山市第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庆争分析此案后表示,根据我国《物权法》,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即使“借名买车”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相对完备的协议,出借人仍然有为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借用人也仍然要面对车辆所有权属争议的风险。张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借名买车”需谨慎,应尽量使用自己的名字购车,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一定要“借名买车”,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无论借用人还是出借人在“借名买车”中都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如汇款凭证等。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将以登记的车主为准认定权属。
2.出借人要对借用人的驾照和车检进行形式审查。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出借人如果存在过错,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对“交强险谁来购买”、“如发生交通肇事或违章情况,谁来负责”、“机动车若出现权属争议如何解决”等事项及其处理方式进行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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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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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答案:共5条
1.公司未成立之前不可以产生费用,因为发票没有抬头,其他公司的发票是不可以在将来的公司开支的,只有注册后才可以开支。2.汇你公司的钱,属于替未来公司代收的,将来要转让公司帐户并要验资,验资款要全额存储。3.公司成立后未到注册资金可以在将来一定时间内陆续到帐,已到部分做入实收资本(注意,它与注册资本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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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到工商局先办理企业核名,再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这样就可暂用企业名称。所发生的费用可暂时按借款处理。30万元按实收资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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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汇入到贵公司的30万应作为贵公司的代收款,其次,先去工商局核名,这样新公司发生的筹备费用就可以记入开办费了,30万如果是作为注册资金是不可以用做费用,得先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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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shliu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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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说的情况,我认为:1、外公司将钱打到你公司账户上使用属于借用账户,是违规行为。因发票不能开你公司,新公司没必要将钱打到你公司的账上来使用,这样发票的抬头就没有办法开。2、未经过验资投入的资金今后不能转入股金,所支出的费用也没有办法作为前期费用处理。&建议:按照新成立公司的程序进行,这样以后没有麻烦事。先到工商部门定名,然后到会计事务所验资(股东要缴足股金),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办理开户、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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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底离职未拿到年终奖 将公司告上法庭胜诉
王某在年底时和公司解约,因此没有得到年终奖。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公司对于结果不服起诉。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判决公司败诉,需支付年终奖。
据悉,王某在2012年底时与公司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拒绝支付当年的年终奖。王某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向王某支付年终奖。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该公司认可曾通过邮件方式确认王某本人年度奖金的数额和发放时间,应系双方对年度奖金之约定,该公司应按照上述邮件中确认的奖金数额及支付时间向王某派发奖金。虽然公司称该奖金为拟发奖金,因经营状况不佳未向员工支付,但未就上述事项与王某达成一致,故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年度奖金。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一中院,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年终奖写入合同提前离职也应发
因涉年终奖的劳动争议问题频发,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一中院法官许庆涛。
许庆涛法官指出,年终奖是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绩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但是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将年终奖的发放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时,用人单位则应根据劳动者的业绩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此时,年终奖已经构成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虽然数额不能准确确定,但是工资的性质决定了这已经是劳动者的一种可期待利益,而不再属于企业单方决定的范畴。
许庆涛法官称,现阶段年终奖已经成为普遍的预期收入,不再是企业的单方决定,已经成为员工的一笔可期待收入,员工即便提前离职,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向劳动者支付,企业对提前离职的员工应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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