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对拒捡的被抽查农产品检测不合格处理以不合格论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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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17年第一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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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
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独立、客观、规范地开展检测工作,及时完成任务,对检测结果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执法工作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遵守《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严禁选择性抽样,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抽查工作客观、真实、科学。发现有违反监督抽检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执法,发挥监管效能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3号)的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要加强与食药监、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于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不及时开展执法查处或执法查处不力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7年山西省第一次国家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推进质量兴农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做好2017年全省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第一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受检单位及抽样范围
&&&&此次监督抽查受检单位为大同市(大同市云城有机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必抽)、太原市、临汾市、运城市4个市;抽检品种为普通白菜、菠菜等蔬菜产品;抽检对象为种植基地、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抽样和监测时间
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于日至6月5日之间完成,6月10日前完成检测和检测结果确认。
三、抽样依据及数量
严格执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和NY/T 789-2004《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有关规定。
抽样数量:每个市抽取5~6个样品,涉及2~3个生产主体。全省共计不少于20个样品。
四、检测项目和依据
(一)检测项目
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毒死蜱、三唑磷、六六六、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灭多威、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
(二)检测依据
检测依据:执行NY/T 761-2008或GB/T或GB/T 。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根据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 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六、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1.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要在结果确认后,于日前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送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2.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对不合格农产品做出处置结果后,填写《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加盖公章后及时上报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抄送省农业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3.抽查的样品应从生产基地或生产企业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4.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具体实施,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并随身携带,且不得少于2人。
5.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6.抽样人员应当将抽取的样品现场制备并封存。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委托省农药检定所保存)。封签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
7.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样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省级农业部门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主要程序与方法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相关工作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有关规定,主要程序与方法如下。
一、抽样要求
(一)抽检分离
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各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填写《抽样单》(格式见附件2-1)。检测工作由各省级农业部门遴选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具体承担。
(二)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封签(格式见附件2-2)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并填写《样品移交确认单》(格式见附件2-3)。复检样由各省级农业部门保存,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
(三)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附件2-4),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省级农业部门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采用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按《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表》中的相关要求执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三、检测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
检测工作结束后,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在结果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传真和邮寄给下达任务的省级农业部门。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内,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格式见附件2-5)传真和邮寄被抽查单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
(二)合格检测结果告知
检测结果合格的,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抽查单位。
(三)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或农业部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四)复检要求
复检由各省级农业部门或农业部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抽样单编号:&&&&&&&&&&&&&&&&&&&&&&&&&&&&&&&&&&&&&&&&&&&&&&&&&&&&&&№.&&&&&&&&&&&&&
省(区)&&&&&市(州)&&&县(区)&&&乡(镇)&&&&&&村(组)
省(区)&&&&&市(州)&&&县(区)&&&乡(镇)&&&&&&村(组)
样品名称/编号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市(州)&&&&&&&&县(区)&&&&&&&&&&&街道&&&&&&号
被抽查单位对样品、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被被抽查单位签名(盖章):
&年&&&&月&&&&日
抽样人(签名):
抽抽样单位(公章):
&年&&&&&月&&&&日
&&&&&&&&&&&&&&&&&&&&&&&&&&&&&&&&&&&&&&&&&&&&&&&&&&&&&&&&&&&&&&&&&&&&
此单一式四份。第一联交检验机构,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第四联交任务下达部门。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样品名称:&&&&&&&&&&&&&&&&&&&&&&&样品编号:&&&&&&&&&&&&
被抽查单位(公章):&&&&&&&&&&&&&&&&&&&&&&&&&&&&&&&&&&&
被抽查单位经手人:&&&&&&&&&&&&&&&&&&&&&&&&&&&&&&&&&&&&&&&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单位经手人:&&&&&&&&&&&&&&&&&&&&&&&&&&&&&&&&&&&&&
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
&&&&&&&&&&&&&&&&&&&&&&&&&&&&&&&&&&&&&&&&&&&&&&&&&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抽样单位名称:&&&&&&&&&&&&&&&&&&&&&&&&&
&&&&&&&&&&&&年&&&&&&月&&&&&&日&&&&&&时&&&
(含备用样品)
样品抽样单编号
文书检查记录
抽样单信息:□与样品相符&&□与样品不符
样品检查记录
封&&&&条:□完好&&&&&&&&□有破损
样品数量:□满足要求&&&&□不满足
样品状态:□正常&&&&&&&&□异常
□接收&&&&&&□拒收
拒收理由:
抽样单位样品移交人签字:
检测机构样品确认人签字(盖章):
此单一式两联,由检测机构、抽样单位分别留存。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被抽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人员签字:
年&&&月&&&日
见证人员签字:
年&&&月&&&日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交任务下达部门,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编号)
(被抽查单位名称):
按照农业部《2016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要求,我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生产的(农产品名称)进行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编号)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受检单位公章)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被抽查单位7名称
检测结果&mg/kg,μg/kg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启动核查处置日期
负责核查处置部门
处置状态(未启动/已部署/已采取处置措施/处置完毕)
处置完毕日期(未处置完毕可暂不填)
产品控制情况
1.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农产品、农业投入品:_____;(填是或否)
封存不合格或问题产品:&&&&&&&;(填是或否)
召回不合格或问题产品:_____。(填是或否)
2.生产&&&&&&&&公斤,货值&&&&&&&&&元;已销售&&&&&&&&公斤,货值&&&&&&&&&元。
3.封存&&&&&&&&公斤,货值&&&&&&&&&元;召回&&&&&&&&&公斤,货值&&&&&&&&&元。
排查整改复查
1.排查原因:&&&&&&;(填是或否)
?问题原因:&&&&&&&&&&&&&&&&&&&&&&&&&&&&&&&&&&&&&&&&&&&&&&&&&&&&&&&&&&&&&
&&&&&&&&&&&&&&&&&&&&&&&&&&&&&&&&&&&&&&&&&&&&&&&&&&&&&&&&&&&&&&&&&&&&&
2.责令整改:_____;(填是或否)整改时间:&&&&&&&&&&&&&(开始)至&&&&&&&&&&&&(结束),
?整改措施:&&&&&&&&&&&&&&&&&&&&&&&&&&&&&&&&&&&&&&&&&&&&&&&&&&&&&&&&&&&&&&
&&&&&&&&&&&&&&&&&&&&&&&&&&&&&&&&&&&&&&&&&&&&&&&&&&&&&&&&&&&&&&&&&&&&&&&
3.复查:&&&&&;(填是或否),复查结果&&&&&&&&&&&&&&&;(填合格或不合格)
如复查不合格又采取了哪些处置措施:
&&&&&&&&&&&&&&&&&&&&&&&&&&&&&&&&&&&&&&&&&&&&&&&&&&&&&&&&&&&&&&&&&&&&&&&&&&&&&&&&&&&&&
行政处罚情况
1.立案:&&&&&;(填是或否);&作出行政处罚:&&&&&;(填是或否);&结案:&&&&&;(填是或否)。
?移送司法机关:&&&&&&&&&&&&&&&&&&&&&&&&;(填是或否,并注明具体机关名称);
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填是或否,并注明具体机关名称);
2.立案日期:&&&&&&&&&&&&&&&&&。
3.处罚决定书编号:&&&&&&&&&&&&&&&&&,&下达日期:&&&&&&&&&&&&&&&&&。
?警告:&&&&&;(填是或否);
?没收非法所得:&&&&&&&&&&&&&元;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产品:&&&&&;(填是或否);共计&&&&&&&&公斤;&货值&&&&&&&&&元;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填是或否);&&&&&&&&&&&&&&&&&(填具体没收物品);罚款:&&&&&&&&&&&&&元;
责令停产停业:&&&&&;(填是或否);(注意不是责令改正,是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填是或否);&&&&&&&&&&&&&&&&&(填具体吊销许可证名称);&吊销:&&&&&;(填是或否);&&&&&&&&&&&&&&&&&(填具体吊销证照名称)。
4.结案日期:&&&&&&&&&&&&&&&&&。
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版权所有:运城阳光农廉网 主办单位:运城市农业委员会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248号 电话: 邮编:044000南京市农业委员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1.目的: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地产农产品质量依法监管力度,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保障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2.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3.主体:市农委。&4.对象&4.1畜禽产品:以全市涉农镇街生猪、牛、羊、家禽“三品一标”企业(基地),生猪屠宰场,近年来部、省、市例行抽检或监督抽检中出现过的畜产品违禁药物超标的单位或基地,往年兽药残留风险评估通报中存在中等以上风险的镇街、畜产品质量督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养殖场与屠宰场为主,适当兼顾其它镇街、企业。监测种类:猪尿、猪肝、猪牛羊禽肉、禽蛋。&4.2生鲜牛乳:以江宁区、六合区、栖霞区为主,对所有生鲜牛乳收购站和存栏50头以上规模奶牛养殖场(户)以及部分生鲜牛乳运输车进行抽检。抽检种类:生鲜牛乳。具体抽检名录由委畜牧处提供。&4.3种植业产品:全市通过认证的“三品”生产基地、现代农业园区、种植业生产标准化示范区、种植业规模生产基地。监督抽检品种在番茄、辣椒(青椒)、茄子、黄瓜、丝瓜、苦瓜、西葫芦、结球甘蓝(包菜)、生菜、萝卜、胡萝卜、大白菜、普通白菜(青菜)、花椰菜(青花菜、白花菜)、芹菜、韭菜、菜豆、豇豆、蕹菜、苋菜、油麦菜、食用菌中选择,原则上不超出这个范围。往年各级抽检中出现不合格单位必检。&4.4水产品:以全市农业主导镇街的规模水产养殖场为主要抽检对象,往年超标养殖单位必检。&5.抽查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6.抽查规则: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市农委和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7.抽查比例: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方案由产业处室提供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总体在2%左右。主要根据重点时节针对重点品种和往年例行监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抽查。&8.抽查频次:一季度一次。&9.抽查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实行抽、检分离,由市农委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抽样,由市农产品质量检测院、省畜产品中心检测等检测部门进行检测。&10.联合抽查:按照《南京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宁农法﹝宁农法﹞15号)执行。&11.工作要求:区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参与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突出源头治理。执法部门要加大办案力度,对不合格样坚决依法严惩。各区农业部门在配合做好市级监督抽检的同时,根据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实际和风险隐患,适时依法组织开展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12.信息公开:检测结果由市农委以通报形式向各区农业部门及相关单位定期通报,检测结果未经市农委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透露。&13.结果运用:对监督抽检中不合格样品,各区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检打联动”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及生产经营主体;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对有关生产经营主体要及时依法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汇报市农委。&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检查&1.抽查目的: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2.抽查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3.抽查主体:市农委。&4.抽查对象:南京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单位、个人。&5.抽查内容: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随机选择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7.抽查比例:南京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农业转基因生物单位、个人的50%。&8.抽查频次:每年对南京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农业转基因生物单位、个人抽查1-2次。&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0.联合抽查:无。&11.工作要求:检查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留痕。&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13.结果运用:监督抽查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抽查&1.抽查目的:促进畜禽生产公平竞争,维护畜禽生产正常秩序,加强对畜禽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畜牧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2.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3.抽查主体:市农委。&4.抽查对象:畜禽养殖场。&5.抽查内容:养殖档案是否建立、内容是否完整、保存是否规范。&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随机选择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7.抽查比例:0.5%(全年)。&8.抽查频次:1-2次/年。&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0.联合抽查:按照《南京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宁农法﹝2016﹞15号)执行。&11.工作要求: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确保畜牧生产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13.结果运用:监督抽查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四、种畜禽生产经营检查&1.抽查目的:促进种畜禽生产经营公平竞争,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加强对种畜禽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畜牧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2.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种畜禽管理条例》《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苏农规﹝2010﹞4号)。&3.抽查主体:市农委。&4.抽查对象:取得市农委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5.抽查内容: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随机选择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7.抽查比例:10%。&8.抽查频次:1次/年。&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0.联合抽查:无。&11.工作要求: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确保种畜禽生产经营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13.结果运用:监督抽检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五、种子监督检查抽检&1.抽查目的:深入推进依法治种,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应当登记未登记、应当备案未备案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现代种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2.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3.抽查主体:市农委。&4.抽查对象:市农委发证的种子企业和市区种子经营门店。&5.抽查内容:种子标签、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种子质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随机选择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1)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 2)种子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3)重点抽查被列为监管重点的种子企业(黄或黑名单)。&7.抽查比例:种子企业10%、种子经营门店5%。&8.抽查频次:每年3次(冬季、春季、秋季)。&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0.联合抽查:无。&11.工作要求: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严守工作纪律。&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13.结果运用:监督抽检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六-七、农药、肥料监督检查抽检&1.抽查的目的:为了科学有效的农资监管,体现阳光执法,突出监管机制创新,对市内的农资经营店经营的农药、肥料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抽检。&2.抽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3.抽查主体:市农委。&4.抽查对象: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市区内农药和肥料经营店(玄武区、鼓楼区)。&5.抽查内容:农药标签、登记号、有效成分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肥料标签、登记证、有效成分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随机选择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于农药、肥料经营单位,在市区内每区随机抽取3个农资店,在市区以外的,检查人员每一次检查按照以镇街为单位,随机确定两个镇街,在抽取到的镇街主要集镇上随机抽查5个农资经营(近郊区);在区一级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下肥料或农药生产企业的随机抽检1个肥料和农药生产企业检查,5家以上随机确定2家检查。&7.抽查比例:5%。&8.抽查频次:2次/年。&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0.联合抽查:无。&11.工作要求: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认真做好随机抽查工作,严格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监管轨迹清晰,监管记录完善,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推广随机抽查的良好氛围。&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13.结果运用:监督抽检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监督检查&1.抽查目的: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执法制约,提高执法效率,净化执法环境;明晰执法内容,做好执法服务,提升执法效率,依法有序推进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2.抽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3.抽查主体:市农委。&4.抽查对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5.内容:&5.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申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场址或者生产范围后是否变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是否依法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原发证机关审查结果是否同意;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是否申请变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等。&5.2原辅料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原辅料采购、验收及使用制度,是否建立原辅料供应商评估体系,原辅料采购、验收、入库和使用是否按照制度落实,并建立相关登记台账。&5.3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重点检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是否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记录是否齐全。&5.4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重点检查产品是否按要求检验,是否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产品留样是否按规定进行观察,并建立完整的检验、留样观察记录台账。&5.5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制作的饲料及添加剂产品标签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料产品批准文号与主管部门批件是否一致,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是否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标签是否建立领、用管理制度,并专库保存等。&5.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销售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销售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发现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是否建立报告制度和召回制度等。&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随机选择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7.抽查比例:5%。&8.抽查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录的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每年抽查至少2次,其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每年抽查1次以上。&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0.联合抽查:无。&11.工作要求: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认真做好随机抽查工作,严格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监管轨迹清晰,监管记录完善,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推广随机抽查的良好氛围。&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13.结果运用:监督抽检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九、兽药监督检查抽检&1.目的: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执法制约,提高执法效率,净化执法环境;明晰执法内容,做好执法服务,提升执法效率,依法有序推进生产经营企业监管。&2.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3.主体:市农委。&4.对象:兽药生产企业;市农委发证的兽药经营企业。&5.内容: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进行生产,兽药标签、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营企业是否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地址后是否变更《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依法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原发证机关审查结果是否同意,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是否申请变更《兽药经营许可证》等;重点检查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成分是否与国家标准相符,适应症和功能主治是否超出规定范围,是否存在不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是否经营人用药品和国家禁用兽药;是否经营原料药;是否存在原料药拆零销售和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为。&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随机选择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7.抽查比例:10%。&8.抽查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录的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每年抽查至少2次,其它兽药经营企业每年抽查1次以上。&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0.联合抽查:无。&11.工作要求: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认真做好随机抽查工作,严格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监管轨迹清晰,监管记录完善,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推广随机抽查的良好氛围。&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13.结果运用:监督抽检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十、动物诊疗检查&1.目的: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执法制约,提高执法效率,净化执法环境;明晰执法内容,做好执法服务,提升执法效率,依法有序推进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2.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3.主体:市农委。&4.对象:市农委发证的动物诊疗机构。&5.内容&5.1动物诊疗许可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地址后是否变更《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依法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原发证机关审查结果是否同意;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是否申请变更《动物诊疗许可证》等。&5.2动物诊疗规范运行情况:重点检查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诊疗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场所是否具备。保定、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诊疗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具备传染病动物隔离室。病历处方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卫生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诊疗设备管理制度、重大疫情处置与报告管理制度等内部动物诊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3兽用处方药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凭处方使用处方药;规范处方药保存情况。&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随机选择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7.抽查比例:10%。&8.抽查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录的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每年抽查至少2次,其它动物诊疗企业每年抽查1次以上。&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0.联合抽查:无。&11.工作要求: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认真做好随机抽查工作,严格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监管轨迹清晰,监管记录完善,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推广随机抽查的良好氛围。&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13.结果运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十一、定点屠宰场检查&1.目的: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执法制约,提高执法效率,净化执法环境;明晰执法内容,做好执法服务,提升执法效率,依法有序推进定点屠宰企业监管。&2.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3.主体:市农委。&4.对象: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5.内容&5.1定点屠宰许可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申领《生猪定点屠宰证》;变更地址后是否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是否依法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原发证机关审查结果是否同意;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是否申请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等。&5.2定点屠宰规范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厂区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进场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严格待宰制度;屠宰生产操作是否规范。是否规范开展肉品品质检验。是否严格开展无害化处理。出场生猪产品是否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胴体外表面是否加盖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经包装生猪产品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加施检疫标志。&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随机选择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7.抽查比例:100%。&8.抽查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录的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每年抽查至少2次,其它定点屠宰企业每年抽查1次以上。&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0.联合抽查:按照《南京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宁农法﹝宁农法﹞15号)执行。&11.工作要求: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认真做好随机抽查工作,严格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监管轨迹清晰,监管记录完善,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推广随机抽查的良好氛围。&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13.结果运用:监督抽检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十二、水产苗种生产检查&1.抽查目的: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执法制约,提高执法效率,净化执法环境;明晰执法内容,做好执法服务,提升执法效率,依法有序推进水产苗种生产单位监管。&2.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3.抽查主体:市农委。&4.抽查对象:市农委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5.内容:重点检查是否依法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是否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因企业合并、转制、出让等原因需变更法人或企业名称,是否依法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苗种生产环节有无使用呋喃唑酮、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是否建立健全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随机选择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7.抽查比例:50%。&8.抽查频次:每年1-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0.联合抽查:无。&11.工作要求: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认真做好随机抽查工作,严格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监管轨迹清晰,监管记录完善,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推广随机抽查的良好氛围。&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13.结果运用:监督抽检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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