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外资出资期限要向外汇管理部门函证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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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本报讯为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审批和外汇管理,商务部、外汇局昨天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要求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通知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审批统计信息的审核管理,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标注“投资性公司”,并录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对其他各类型企业均不得标注“投资性公司”或“投资控股”等类似名称。上述内容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重点检查事项。
  通知要求,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的人民币合法所得,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直接用于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也可将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后开展境内投资。
  所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凭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上述境内投资核准件复印件等材料,为所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的验资询证登记手续,并应在核准件原件上标注已验资的金额和日期。
  (来源:北京日报)
关键词:投资性公司 投资控股 外汇局 验资 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外商编辑: 温网编辑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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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外资出资要向外汇管理部门函证?函证应在何时进行?具体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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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外资出资要向外汇管理部门函证?函证应在何时进行?具体如何操作?(1)根据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财会[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A.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的;B.外方出资者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登记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的;外方出资者减少出资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须经外汇局核准的;C.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的。外方以A~C项所述方式出资的,注册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吸收合并被合并方涉及外资的,也需去外管函证,涉及到的外方出资金额,在函证上填列在“以清算所得再投资”一栏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方以人民币增资的,不需去外管函证,只需验资后去外管备案。(2)向外汇管理部门函证应填写函证申请表,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因此,向外汇管理部门的函证应在取得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后进行。(3)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应由企业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函证申请表及附件(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作为验资底稿。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函证申请表原件及附件连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工作联系函向外汇管理部门询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将其复印件交企业留存备查。如果外汇局在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假、违规等情况,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验资报告。如果收到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后因情况变化不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变动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外汇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外资外汇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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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处邓处长:
本年度外汇年检的总体要求:内容上更侧重于权益确认,外方资本,权益是否属实,申报确认 希望更好发挥第三方公益,独立作用
今年工作要求:1. 认真做好审计。 2. 强调谁审计,谁报送,工作量应已大大降低,但希望为企业提供报送服务。全国通过事务所报送75%,但上海不到一半,希望申报方面能多为企业服务。 3. 注意转培训,外汇局将考评年检数据报送质量,在今后业务办理中实行分类监管,做的好的所可享受绿色通道,同时建立黑名单。
曹春强(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处投资外汇科科长):
今年外汇年检几项要求:
1. 时间:-6.30,外汇年检时间与联合年检时间一致,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此时间内完成年检,包括数据报送,外汇局汇总统计上报在7月中旬左右,确因企业原因要延迟的,最多延迟1-2周,系统是敞开式,过了时间也可上报,但已无意义。
对未按时间上报的(含后报)也作为未参检企业,有处罚要求。
2. 对象: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过期无法办理外汇业务。以后将考虑改为:可以只把在年检年度内办理过外汇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年检范围,但目前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做到,将继续争取,但在实现之前,按现行规定应全部参检。对若干类企业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3. 内容:以往外汇收支情况表成效不明显,基于外汇管理手段提升,今年停用。要求审核外方权益确认表,表由企业填写,CPA审核,年检报告格式不变,内容不变,只是换了一张表,报告格式及披露内容、方式都不变。
4. 操作流程,参检企业填写外方权益确认表
委托CPA审核,企业自行填报的也要CPA审核。
目前已知错误:1. 填写大项,不填小项,如填了2,不填2.1,2.2,2.3 ??或者填小项不填大项;第一项中的“其中”漏填。应注意:对于其中没有的项目也应填0 。
报送,通过企业直投系统,可以企业自报或者委托事务所报,但鼓励通过事务所。
外汇局审核(在网上),系统有自动核对功能。
已通过年检,外汇年检完成,无须报纸质材料,企业可查自己年检状态。
5. 几种特殊企业外汇年检:(1)年检年度无任何外汇收支的,可结合财务审计,在财报中披露即可,但无需单独出具年检审核报告,权益确认表附在财报后,可替代外汇年检报告。(2)新设企业,事务所告知企业参检,通过外汇局系统填报数据(尽管均填0)。
6. 其他事项:参检企业委托事务所报年检材料的,可暂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年检材料,企业自行通过系统报送的,需报纸质年检材料,企业自行报送纸质材料的,由事务所集中统一报送外汇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今后上海市将开始陆续推行直投系统事务所端口。
杨永(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处投资外汇科科员):
外汇年检上报材料及其填列的有关问题:
上报材料除权益确认表有变化外基本与上年一样,B/S和P/L作了一些调整适应新准则。
调整目的:总体上掌握外方在中国的权益数量,是今后可汇出数的上限。3月下旬会在系统中加上表内运算关系检查功能。
货币单位改为人民币,表中权益数不含中方权益,仅为外方权益。其他币种折算到人民币时,应统一使用后附的折算率表中的汇率。在实际操作中,“一、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二、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三、已分配但尚未汇出的外方股利”三大类中的项目均可直接按企业的人民
币财务报表中的相应数字填列,无需折算;“四、外汇账户余额(含经常项目及资本项目)”项目的金额需要折算,即每个账户的外币余额(余额)×折算率去折到人民币后相加余额。
应审核2011年内是否发生变更的资本交易,如转股东等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如果对于此类违法违规事项(主要是原先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中要求披露的15种违规事项)在报告中未提示,事后抽查发现,会有一定处理措施。
担保,仅限经批准的对外担保,自行对外担保是违规的,如有未经批准的自行对外担保,应在报告中披露。
吸收合并,存续企业有增资,也属于外方出资。
“股权或约定比例”:合作企业可能为约定比例,外汇局会自动计算比例与在外汇局存档的投资比例对照,担保填美金。
事务所上报后应检查上报情况,确保上报成功。
验资中到外汇管理局函证的相关问题:
选择汇率为进帐当日人民银行中间价,且与银行选择的汇率一致,(防止银行、事务所申请的金额不一致),避免汇率差异导致无法做下去的情况。
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59号)第四条规定,外管局仍允许进行验资函证,但要求公证过的委托书和使领馆认证――涉及港澳台的应取得律师证明并加盖转递机制章。因为一些地方的工商机关不认可代出资,所以要事先沟通看工商局是否认可。
外方跨境人民币投资试点的验资无需到外汇局函证,只需银行函证(即:只有跨境人民币出资这一种出资方式的,外管局函证目前可并入银行函证;但如同时涉及使用其他出资方式的,应一并向外管局函证),但企业未登记的,在出具报告时应告知企业到外管局补登记,不能仅在银行登记,如未登记的应在报告中披露。
企业凡是有商务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信息的,应到外汇局登记,涉及资本项目的应取得外汇局批准,报告中并及时告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对未参检企业,7月中旬将予以全部锁定,要到外汇局申请开通系统才能继续办理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处投资外汇科政策咨询电话:(021)84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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