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建材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超过确认期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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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辽建发[2008]4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应用管理工作,促进民用建筑能
辽& 宁& 省& 建& 设& 厅辽建发[2008]4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应用管理工作,促进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落实,根据《民用建筑 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 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应用管理工作,提高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率,促进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推动全省 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 第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节能建筑是指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使其在使用过程中降低能耗的建筑。第三条 建筑节能技术材料是指用于建筑工程能达到保温隔热标准要求,节约能源的建筑技术、设备与产品。第四条 凡在辽宁省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装饰和维护过程中涉及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及其相关管理的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本省建设领域内节能建筑、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的管理工作,统一确定全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管理范围及目录。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节能建筑、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与产品的有关规定,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 筑节能(技术)产品。对使用尚未通过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节能建筑认定手续。通过认定的节能建筑,可以享 受减收热费和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优惠政策。工程项目中具体需要通过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目录另行制定、公布。第七条 充分发挥省级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扶持其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第八条 从事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上述工作的有关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认定。第二章 节能建筑认定第九条 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认定前必须通过各市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各种形式的认定证书。第十条 节能建筑认定须进行实物维护结构热工检测。其中,保温做法相同的建筑物可随机抽查检测,比例为幢号数的20%,保温做法不同的应当分别抽查检测。第十一条 节能建筑认定检测须由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节能建筑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建筑认定须提供下列材料:(一)《辽宁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二)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附件;1、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包括热工计算书);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3、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证明材料。(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实物抽查检测报告;(五)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第十三条 节能建筑认定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合格后签发《辽宁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辽宁省节能建筑节能标识》。第十四条 经审核认定的节能建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文件和网络等形式予以公布。第三章 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第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扶持国家鼓励发展的和对节能及改善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与产品的开发;支持研究或引进消化国 外先进节能技术、材料、制品和设备;组织编制、修订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的设计、施工技术规程、标准、定额和图集。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前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必要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主持鉴定。第十七条 实行认定制度的建筑节能材料涵盖了在建设领域中应用的所有涉及建筑节能的产品类型,包括:墙体保温材料、供热制冷产品、节电照明产品、节水卫浴产品、建筑装饰部品等。第十八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统一颁发《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全省通用,各市不得另行发证;该证书作为工程存档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其它部门和单位颁发的此类证书不得作为工程存档和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十九条 已取得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技术材料,符合推广认证和新型墙材认定条件的可同时发放《辽宁省工程建设用产品推广应用证书》;第二十条 凡纳入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管理范围的建筑节能产品,其生产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办理认定手续。相关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后,经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认定程序如下:(一)省内企业填报《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外埠生产企业须填报《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申请表》,直接报送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境外生产的建筑节能产品,由总代理单位直接申报,报送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技术水平、质保体系、工程应用效果等内容考核,组织专家评审;(五)对专家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应通过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三)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等相关标准;(四)已批量生产或具有批量生产的能力,质量稳定,生产设备配套,工艺合理,具备常规检验仪器设备等;(五)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须提供下列材料:(一)《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注册、法人代表证明以及代理商的代理证明等材料;(三)有关的鉴定证书;(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检单位出具的当年度抽检产品检验报告;(五)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相关资料;(六)用户应用证明材料;(七)产品说明书;(八)其他有关材料;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文件和网络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布。第二十四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生产单位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对持证单位的核 验工作。经核验合格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核验不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认定证书失效。换证按申请认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当产品原材料、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须另行申请认定。第二十五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技术材料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的技术材料质量达不到原标准要求时,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取消该技术材料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六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及其技术材料编制推广应用目录,每年定期发布。工程项目所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当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目录中选用。第二十七条 持有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向该技术材料使用方以及监理企业出示《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对未取得认定证书、未列入推广目录 的技术及产品。建设(开发)单位及施工企业不得采购应用,监理企业不得准予进入现场使用和签字验收,检测机构不得收样检测。第二十八条 取得《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收回证书。(一)伪造《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二)出卖、出租、出借、转让《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三)使用未通过检查考核或过期《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四)持有《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第二十九条 在《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或发生其他较大变动时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事项变更手续。第三十条 凡在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有关建筑节能的各类建筑装饰材料、部品的,都应该办理《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有关建筑节能的各类建筑装饰材料、部品的具体范围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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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中国(北京)国际建筑节能及新型建材展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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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到,加强“一带一路”建设开发的同时需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尤其在加强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节能。能源结构改革、降低能源消耗已成为国家关于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当前,我国建筑使用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30%,同时存在能耗高、效率底、高污染问题。为此,中国各地政府为推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等采取了各种举措。住建部发布数据,预计2020年前,我国用于建筑节能项目的投资将至少达到1.5万亿元。作为中国举办历史最悠久、产业链条最完整、规模最大的建筑节能展会,展览面积达近40000平方米,汇聚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家中外企业,30000余名专业观众。CIBES中国最大建筑节能展通过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及主办方振威展览的共同努力,及各地区建筑节能协会的支持,集宣传、交易、服务三大功能为一体,以“高规格、国际化、市场化”为宗旨,辅以系列论坛,充分发挥其传递市场信息与交流先进技术的窗口作用,把脉行业发展方向,直击产品热点、精准采购对接。中国最大建筑节能展的国际号召力、专业影响力在行业内正逐步提升,随着国内外众知名企业的高度参与,展会已成为中国乃至全球具有影响力的行业盛会。以全球会展综合服务商振威展览集团庞大的媒体资源为依托,CIBES将通过展会与媒体、市场与品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参展企业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组合宣传模式。目前,CIBES已受到包括新华社、人民网、中国经营报、新浪、凤凰、搜狐、中华建筑报、中国建设报、中国绿色地产网、筑能网、中国保温网、筑龙网、《建筑节能保温杂志》等知名媒体的高度关注。联系方式广州华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人:王星 186
电话:+86 020 -业务QQ:
E-mail: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涌东路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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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保温材料:&br/&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墙内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材料、保温一体化系统及其配套产品、建筑陶瓷外墙复合保温系统、新型建筑陶板、屋面防水保温系统及其配套产品(胶粘剂、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机械锚固件、饰面材料)和施工配套机具等;保温、隔热材料:矿棉、玻璃棉、保温涂料、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膨胀聚苯乙烯、挤塑聚苯乙烯、泡沫玻璃、泡沫聚氨酯及设备、酚醛泡沫、隔热膜等; &br/&?新型涂料及防水材料:&br/&新型节能涂料、内外墙涂料、溶剂型涂料、水溶性涂料、乳液型涂料和粉末涂料等、 薄涂层涂料、原质涂层涂料、沙状涂层涂料等、 防水涂料、防火涂料、木器涂料、防水材料、防水技术、高分子防水卷材、密封、粘接填缝材料、刚性防水及堵漏材料等;地面涂料及屋面涂料、环氧树脂、固化剂等;艺术地坪、彩色地坪等;无气喷涂机等;&br/&?干混砂浆及设备&br/&砂浆添加剂及原料:纤维素醚、可再分散乳胶粉、聚乙烯醇、抗裂剂、甲基纤维素、增强纤维、减水剂、缓凝剂、消泡剂、速凝剂、早强剂、触变剂、消泡剂、超塑化剂、固化剂、封闭剂、硬化剂及乳液类添加剂;特种水泥、石膏、建筑石灰、人工砂、天然砂、矿渣砂、超细粉、粉煤灰、利废骨料;砂浆配方及应用技术等。砂浆成品及辅材:磁砖胶粘剂及填缝剂、保护剂;保温砂浆及辅料;装饰砂浆、硅藻土及空气净化砂浆;防水材料、腻子、界面剂、修补砂浆、灌浆料、砌筑砂浆、抹灰砂浆;自流平砂浆等;砂浆生产及施工设施设备等; &br/&?建筑钢结构技术产品: &br/&钢结构住宅、钢结构工业厂房、钢结构公共建筑、木结构、轻钢结构等工业化住宅结构体系;太阳能和浅层地热等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电节水房屋、移动木屋、低碳生活用品等?;墙体承重型钢、楼面承重型钢、H型钢、钢结构、轻钢结构、重钢结构、紧固件、相关零部件等。空间网架膜结构金属钢结构制造加工设备及配套技术钢结构安全防护工业体系:组合房屋:彩板、轻钢结构组合房、活动房立体车库设备、钢结构门业等。&br/&?门窗幕墙及遮阳:&br/&窗系列、门系列、门窗幕墙、各类遮阳产品和通风设备:页片或窗帘、各类结构胶、密封产品、清洁用品、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等&br/&?绿色节能建筑技术及产品:&br/&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墙体节能技术及产品;门窗节能技术及产品;建筑遮阳技术及产品;屋面节能技术及产品;空调节能技术及产品;照明节能技术及产品、其他家用节能电器等)?&br/&?建筑节能解决方案:&br/&
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建筑节能管理系统、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建筑节能检测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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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系统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系统
  招标编号:BJJF-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采购人地址: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崇文门外大街90号705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预算资金:99.2万元
  采购数量:一批
  采购用途:自用
  基本概况介绍:
  依托北京市建筑工程建材采购备案技术架构为基础,搭建涵盖建材采购备案、建材供应企业市场评价、建材产品质量评价、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等业务的综合业务系统,同时共享工程信息、企业信息、建材检测信息、工程执法信息等相关建材监管领域的基础数据,形成具备全市建材监管领域的业务办理能力、运行分析能力及预警分析能力的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系统。
  本项目主要包括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供应企业市场信用评价、建材产品质量诚信评价和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等四大项建设内容,实现对历史数据梳理、迁移,数据交换和共享,以及对建筑工程建材信息的大数据库、统计分析和决策预警等功能。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库[2006]90号、国办发[2007]51号、财库[号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等;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3、凡受托为采购本次招标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不得参加投标;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具有近五年单项合同金额30万(含)以上类似系统建设业绩;
  6、具有提供本项目服务的相应技术力量;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
  8、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投标报名时需携带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购买招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3、近半年一个月缴纳社保(含医保)记录(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4、近半年一个月缴纳税收记录(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近五年单项合同金额30万(含)以上类似系统建设业绩1个(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日至4月28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705室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
  投标截止时间:日9时30分
  开标时间: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北京市崇文门外大街44号503B会议室
  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10分、商务20分、技术70分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马若莎& 黄玉武
  本公告期限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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