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退休后能领多少养老金,要补交养老金,那里能帮助解决

2017年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
2017年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
编辑:炎英
  导读:2017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都有哪些内容呢?缴费基数、比例、对象、年龄都是多少呢?缴费的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企业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中断,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养老保险。今天来为大家详细介绍2017年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  一、养老保险补缴对象  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  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  1、截止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2、截止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3、截止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养老保险补缴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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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关于养老保险补交的新规定
学习啦【政策法规】 编辑:嘉敏
  现在不少人跨地区流动就业,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有关于养老保险补缴有哪些新的方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关于养老保险补交的新规定,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养老保险补交的新规定
  一、养老保险补缴对象
  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
  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
  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
  1、截止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手续。
  2、截止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 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3、截止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养老保险补缴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养老保险补缴新规定
  跨地区就业养老保险转移有新规
  一次性补缴超3年 转入地可不认缴费年限
  南报网讯(记者 毛庆)现在不少人跨地区流动就业,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今天,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就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计算等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规定,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上, 日以后跨地区流动就业专业基本养老关系的,以及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但是在日后才转移关系的,按照人社部文件确定领取地。即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不在户籍所在地,在新的地方已缴满10年,在新的地方领取养老保险;不满10年的,回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关系不在户籍地,在哪个地方缴费都不满10年的,其关系和资金归集到户籍地,由户籍地办理领取手续。
  针对关系所在地和户籍地不一样的情况,《通知》提到,日前已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后未再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累计满15年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哪里就在哪里领待遇;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在关系所在地申请延缴。
  关于缴费年限确认的问题。参保人员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在各工作地。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又不能提供人社部规定的相应文书,或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在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可不认缴费年限,并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这也提醒大家,养老保险最好不要有中断缴费记录。
  省人社厅还明确,江苏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自治区)就业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按人社部发文件执行。即1998年1月后按11%转移资金,2006年1月后按8%转移资金,但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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