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是quot什么意思思

加强债务管理
防控债务风险
湖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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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印发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要求,对政府性债务进行清理甄别工作,计划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平台公司不再举借政府债务。&
审计建议:要在摸清政府性债务家底的基础上,前移监管关口,从机制及体制上强化债务管理。一是建立债务统筹预算机制。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和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并报同级人大审批,有利于将项目清查分类;二是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硬化预算约束,防范债务风险,根据直接责任的债务、担保责任的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三是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制定到期债务偿债办法,用长期债置换短期债,既减轻政府债务利息负担,又延长期限,同时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
&&&&&&&&&&&&&&&&&&&&&&&&&&&&&&&&&&&&&&&&&&&&&&&&&&&&&& (供稿人:杨昕& 审批领导: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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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来源: 新华网作者: 韩洁
国务院办公厅2日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国务院办公厅2日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这份四千多字的意见从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如何控制地方举债规模、如何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如何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等多方面做出部署。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早在2010年,国务院也曾发布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仅是针对融资平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像此次全面发布管理意见,尚属首次。
  此次国务院全面规范地方债务管理的一大亮点,是跳出了以往出台的有关地方债管理政策法规“更侧重于如何堵后门”的局限性,新规更强调“疏堵结合”。
  如在基本原则中明确——“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这一表述与新修订的预算法实现了对接,在强调部分“开闸”地方发债的同时,严格防范债务风险的扩张。
  在加强债务管理的具体内容上,新规也凸显“全面性”——并非仅仅强调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而是围绕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作出规定。
  如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控制举债规模、严格举债程序等,主要解决“怎么借”的问题;通过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主要解决“怎么用”的问题;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主要解决“怎么还”的问题。
  记者对比发现,国务院地方债管理新规在多处实现了与新预算法的对接,如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将所有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并限定债务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等。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出台的意见将对我国经济更好防风险、稳增长发挥积极作用。为更好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意见,还将陆续出台一系列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配套制度和配套措施,确保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好用好。
责任编辑: 张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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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管理机制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全面部署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多年来地方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审计结果看,目前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在债务举借、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意见》的出台,对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二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债务限额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在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把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三是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逐步降低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意见》指出,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为经济社会发展出力,切实防范风险。(相关报道见03版)
  (原标题: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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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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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全面部署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强调,按照“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二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三是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我来说点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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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综合新华社电 国务院办公厅2日对外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意见从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如何控制地方举债规模、如何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如何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等多方面做出部署。意见一大亮点,是跳出了以往出台的有关地方债管理政策法规“更侧重于如何堵后门”的局限性,而更强调“疏堵结合”。&&&&意见强调,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二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债务限额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在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把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三是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逐步降低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更多报道见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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