裤子的材质不符 材质造假可以投诉工商吗,有检测报告,工商会怎么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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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猫商家,有顾客投诉到工商局,详情页使用极限语,顾客可以撤销投诉吗
我是天猫商家,有顾客投诉到工商局,详情页使用极限语,顾客可以撤销投诉吗撤销后工商局还会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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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事宜涉及诸多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的规定,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法律风险。你可以和这位“顾客”协商,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途径之一;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或(和)第三人利益,法律不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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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可以撤销投诉,但是如果证据还在工商局手中要看工商局的态度了,如果认真的话就可以继续处理
商家要求写承诺书撤销在工商局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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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发布《网络消费投诉分析报告》服装排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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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王建芳通讯员陆诗秦  日前,河南省工商局发布了《河南省网络消费投诉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以河南省12315机构受理的网络消费维权数据为基础,分析了2016年全省网络消费的发展趋势、网络投诉的热点问题,并就加强和改进网络消费维权工作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去年全省共接到网络消费投诉1448件,“双十一”期间较为集中。  《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河南省网络消费投诉量持续攀升。2016年1月至12月,全省工商系统各级12315工作机构受理网络消费投诉1448件,占全省消费投诉总量的2.2%。“十二五”以来全省网络消费投诉持续攀升,年均增速达60.7%。1448件网络消费投诉中,商品类消费投诉数量较大(共有1260件,占87%),涉及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占63.9%,平均金额为681元;服务类投诉量少但涉及金额较高(共有188件,占12%),涉及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投诉占比为26.7%,平均涉及金额为2361元。  就网络消费投诉的热点时段而言,《报告》指出,“6·18”电商集中促销活动期间,网络日均消费投诉量为11.6件,“双十一”期间,网络消费日均投诉量为10件,较当月均值提升17.6%。就地区分布来说,全省网络消费投诉主要集中在郑州,其网络消费投诉量为1135件,占全省的78.4%。  《报告》认为,就河南省网络消费投诉的客体内容、问题焦点、商品类型、违法行为等分析,主要突出表现为5个显著特点:  网上“被忽悠”是消费者最大心病  网络消费投诉中广告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全网最低价,错过今天再等一年”“品牌正品销售,年底冲销量”……各种各样的网络销售语言,让消费者眼花缭乱,可是购买后大家就会发现,所谓的全网最低价,并不是宣传所称的仅当天有,而是天天如此;至于那些所谓的品牌线上销售、实体店网络旗舰店,售卖假货的情况也是比比皆是。可以说,“被忽悠”是消费者网络消费的最大心病。  《报告》显示,2016年1月至11月全省受理的网络消费投诉中,广告、质量、合同与售后服务为主要问题,占网络消费投诉总量的77.3%。与实体店消费投诉相比,网络消费投诉在广告、人身权利、不正当竞争、计量方面的问题均较为明显,其中广告违法违规问题尤为突出。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来看,广告投诉主要是商家使用绝对化用语、虚假宣传和广告语引用没有出处等,占广告问题的95.2%;质量投诉包括假冒伪劣、三无产品、实际商品与图片不符、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等,占质量问题的91.1%。  “小东西”很容易酿出“闹心事”百元以下网络消费投诉比重较高  “我给孩子买了条打底裤,第一次发货有破洞,第二次更换后发现号码又错了,这一条打底裤才20多元钱,我光两次换货的快递费都比裤子钱多了!”消费者周女士气愤地向12315投诉说。  “我买了件毛衣,穿一次后发现多处开线,而且起球比较严重。我向卖家要求  退货,卖家却以穿过为由拒绝,但是  这些衣服不穿又怎么知道有质量问题呢?!”消费者李女士也是  一脸无奈。  《报告》显示,从投诉涉及金额来看,涉及金额在100元以内的投诉量占网络消费的60.3%,较实体店消费投诉高15.8个百分点;涉及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网络消费投诉占比为13.2%,较实体店消费投诉低18.2个百分点,反映出人们倾向于通过网络购买小额商品和服务。其中,涉及金额在0至100元的网络消费投诉中,广告问题频发,占该区间网络投诉量的60.9%;涉及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网络消费投诉中,质量、合同和售后服务问题较为突出。  “吃的穿的用的”麻烦多服装鞋帽、食品、家居用品成为网络投诉“前三名”  购买的衣服质量差、购买的食品味道不对、购买的空调制冷效果差、购买的手机频频死机……据统计,在我省12315受理的网络消费投诉中商品投诉共计1260件。其中,服装鞋帽、食品和家居用品为网络投诉量前三位的商品,占商品网络消费投诉的38.1%。服装鞋帽投诉普遍存在广告和质量问题,包括对服装鞋帽的材质、功能、款式、制作工艺等夸大宣传,使用最高级用语,服装的材质与宣传不符、三无产品和假冒名牌服装鞋帽等。  食品问题投诉中,消费者多反映商家夸大食品功效,赋予其保健、预防甚至治疗疾病的功能。家居用品投诉中,儿童手表、3D眼镜、记忆枕等家居产品的广告和质量问题投诉较多。从涉及金额看,家电、五金交电和通信产品处于前三位,平均涉及金额为1958元、1694元、1604元。家电中空调、冰箱、电视涉及金额最高,平均为2605元,产品质量问题是家电投诉的主要问题。  五金交电中,净水处理器、水暖设备的涉及金额较高,为1844元。通信产品中,涉及手机质量、售后服务问题占比高,分别为38.8%和18.4%,其中翻新机、手机退换和维护难现象较为突出。与实体店相比,网络消费投诉涉及的商品类别更加多元化。这说明网络促成了“小众”商品的成交,同时也增加了消费维权的监管难度。  “看图购买”问题多线下消费服务投诉居高不下  “我们在网上购买的旅游年票卡,上面明明写的有这个山,可是到了之后售票服务处却说他们临时调整,清明节不再接受年票服务,现在我们一家老小就被挡在了景区外。”去年4月,本报曾报道过消费者一家到巩义某景区旅游,手持年票卡却被拒绝的事件。  《报告》指出,2016年1月至11月全省受理的网络消费投诉中,服务类投诉共计188件。服务类消费投诉中,线上购买线下消费类投诉如购买餐饮优惠券、酒店住宿、景区门票等网络消费投诉保持快速增长,投诉量为85件,占服务类消费的45.2%;虚拟消费类投诉,如手机话费充值、网络游戏充值等在2016年5月至7月间达到高峰,此后有所回落,投诉量为60件,占服务类消费的31.9%。  从投诉量来看,服务类投诉前五位分别是互联网相关服务、餐饮和住宿服务、销售服务、电信服务、美容美发洗浴服务,合计占服务类网络消费投诉量的54.3%。从投诉涉及的平均金额来看,摄影服务、互联网及相关服务金额较高,平均值分别是3640元、3377元。其中,摄影服务投诉主要反映的问题是拍摄婚纱照不退定金,以及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互联网及相关服务投诉主要涉及网络游戏充值资金被冻结、账号被封等问题。  投诉“问题”很散很杂天猫、淘宝、京东被投诉排名均靠前  从网络消费投诉涉及的网络交易平台看,2016年1月至12月全省12315网络消费投诉中,天猫商城、淘宝网以及京东商城排位靠前,其他投诉主要涉及以企业自建网站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商家。非网络平台涉及的主体较为分散,涉及的投诉为1039件。其中,被投诉10次以上的企业有1户,被投诉问题主要是网络游戏充值账户被冻结;所涉及投诉的企业,84.8%的企业被投诉次数为1次,反映出非网络平台投诉涉及的企业较为分散,无形中增加了执法难度。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网络消费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许多消费维权的新问题,给消费维权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此,省工商局在新的一年里将持续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并深入分析研判消费者投诉重点区域领域,强化网络交易监管,同时,严格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加强网络消费经营者自律。  提示网络购物注意“三看”  随着春节临近,节日消费人气火爆,商场、超市等促销形式多种多样,各大电商的优惠活动铺天盖地,但也不乏一些陷阱、猫腻甚至安全隐患。为使广大消费者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结合节日期间消费者投诉热点问题,1月22日,河南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2017年春节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健康、文明、理性消费。  理性消费,远离促销陷阱。(1)消费者要理智参与“打折、购物返券、赠送、抽奖、甩卖、积分返利”等方式的促销活动,不要一味追求价格折扣,避免受到促销误导,冲动购物,做出超出消费能力和实际消费需要的购买行为。(2)要警惕商家以霸王条款弱化、免除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利。比如“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打折商品不实行三包”等。  网络购物注意“三看”。1.看网站。尽量选择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网站购物。2.看信誉。购物网站的商家和商品往往都有信誉评级,此外,消费者还可以浏览其他买家对该商家和商品的评价,作为购物的参考。3.看送货时间。由于节日期间网商活动优惠力度较大,商家销售量较大,因此送货时间可能无法保障,尤其是临近春节,家具等大件商品很可能延迟到过完春节才能送货,在此提醒消费者急需的物品最好提前购买,了解清楚店家快递发货时间,以免耽误使用。  家政服务应注意“临时人员”鱼目混珠。春节前夕家政服务需求量较大,有的家政公司因人手不足便招用临时工从事家政服务,这些人员没有经过必要的培训,可能会发生操作不当、损坏客户家中物品等事件。为此提示市民注意,若节前需要家政服务,尽量不要贪图便宜,要找正规家政服务公司介绍人员进行服务,并与提供人员的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以防产生纠纷。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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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处理方法
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处理方法
职业打假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时,一般都会一并提出申诉(投诉),这时工商部门就需要对举报和投诉进行分别处理。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但对投诉举报个案处理的规定显得还比较宽泛,特别是对一些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不便于基层执法人员的操作。
对投诉的处理。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1、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这里的“予以处理”包括受理或不予受理二种处理方式,但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消费者;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要看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有:第二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第六条管辖权的规定、第十一条投诉条件的规定、第十六条不予受理的情形的规定等。2、告知。《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3、受理后的处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纠纷事项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或进行调查取证,搞清纠纷事实;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当事人能够调解达成协议的,工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工商部门应终止调解。《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4、使用的文书。对于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使用的文书,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
对于举报的处理。对于职业打假人对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应严格依照工商总局的28令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1、管辖。包括广义与狭义。广义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狭义是指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立案。工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3、是否立案的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4、办案期限。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5、处罚结果的公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该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总之,在处理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投诉过程中,一定要分开处理:对于举报,应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投诉,应适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进行处理。二者的关键就是要把握好具体的程序和作为的期限。
职业打假人举报投诉后,如果工商部门的处理不如他们的意愿,职业打假人一般都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日常工作中,行政复议居多数)。他们一般是针对行政不作为或信息公开提出行政复议。下面的案例是本人亲自处理的职业打假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现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附在本文后面。第一次“告”我局行政不作为,市政府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第二次”告“我局信息公开不合法,市政府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第三次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县政府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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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在天猫买到伪劣产品,可以送到质监局检测吗?如果跟工商投诉管不管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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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天猫商城买了个,5月21号晚上签收的,之后在单位里放了两天,周五也就是25号下午把包包拆开来用了,周末没出门也没用包包,28号下午就发现包包底部靠近身体一侧有一条4厘米左右长的磨损痕迹,看位置是背着的时候与接触的那一部分。让LZ很郁闷的是LZ不配腰带,平时包包也都放在衣柜里,唯一能磨损包包的只有LZ平时身上穿的衣服。可是LZ穿的都是小西装之类的衣服,包包能被小西装磨损实在是让LZ觉得很不可思议。与卖家协商卖家居然说是LZ故意损坏了他们的包包,不可以退货,居然还是天猫卖家。那个包包LZ才用了两天呐呐呐!跟天猫投诉好几天了也还没个结果。所以想求助鱼鱼,这种情况可以送去质监局检测包包的质量吗?那个卖家是外地的,如果打12315投诉可以受理不? 有鱼鱼说我签收时间长了,我是21号周一晚上签收的,28号也是周一下午跟卖家反映情况,没有超过7天呀,之后跟天猫客服投诉也是长时间没有回应唉。下面的就是那个包包磨损的地方,一个包包能被衣服磨成这样也太夸张了唉'600')this.width='600';" title="点击查看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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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一堑,长一智。天猫就是个大杂烩,买一些东西,还是选择实体店或者像X东,X逊,这种自营的B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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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商家啊,七天无理由包退换的
/read-htm-tid-2646639.html我的小鱼贴。
UID:484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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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币905经验值7554魅力值0人气值22
当然是找淘宝客服解决,找什么质检,工商不靠谱的。虽然是过了七天。
UID:34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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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步了吗?
UID:41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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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1楼(半山腰) 的帖子
我联系了卖家,她居然说这个磨损是我不想要包包故意损坏的,不肯让我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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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2楼(chinawo) 的帖子
我是21号签收的,21号那天是周一,28号我发现了问题联系卖家,可是他们死活不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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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3楼(末日狼) 的帖子
卖家说我已经使用了,还是故意损坏他们的包包,不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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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币905经验值7554魅力值0人气值22
如果是一周内出现这样的问题,完全可以退换货的。要保留证据,到客服投诉。让他们介入处理的。还有看看类似相关案例,
UID:336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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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币3754经验值5109魅力值-1人气值123
那个象是什么动物咬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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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8楼(戈多会来的) 的帖子
有可能的说,放在抽屉的眼睛和盒子,都被蟑螂咬过。XM的蟑螂太厉害了,有人是不是小强喜欢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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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7楼(chinawo) 的帖子
谢谢鱼鱼,我有保留跟卖家的聊天记录之类的信息,明天我再联系天猫客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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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9楼(耀转三辰之光) 的帖子
我家没有蟑螂,也没养宠物,不会是动物咬的唉,而且如果是动物咬的,也不至于只咬这么一个地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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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币301经验值519魅力值0人气值5
回 11楼(zoevv) 的帖子
嗯,联系卖家试试。 希望你尽快拿到自己满意的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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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币564经验值1402魅力值0人气值102
这事不好办,首先已经过了七天,其次,这种外表瑕疵的理应是签收的时候就要指出,目前的情况对LZ很不利,虽然你写了一大堆的文字,但都是一家之言。况且对方是天猫,没有顾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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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币1经验值13210魅力值53人气值218
我也觉得是蟑螂咬的可能性更大,前几天刚在淘宝帮同学买了一个包包,没用两天,边缘也被蟑螂咬成这样。包包质量再差也不可能差成这样。你试着用手抠一下旁边没有被坏的部位看看是不是真的像蛋糕一样会掉屑。而且最主要的问题是 你没有当时收货就验收好,等到一个礼拜后再说,人家当然可以不认账了。这种事情工商一般不会管的。
UID:7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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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币1352经验值3062魅力值0人气值7
我也帮老公买了一个包包,出现同样的情况.你不会也是聚划算买的吧.
_o人生沒有彩排╱o_      每天都是现场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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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币2666经验值1120魅力值5人气值200
之前买了一件衣服也是过了七天第一次穿,结果袖子全裂开了。也是不肯换货,后来淘宝客服介入处理,要求我出具国家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太TM坑爹了,
宽袍大袖,何等潇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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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币915经验值7690魅力值4人气值578
评价写得很差很有说服力卖家就会联系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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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13楼(我想我更懂你) 的帖子
我签收的时候外表看起来没有问题,问题是我被了两天就出现这样的磨损,而且从磨损的地方可以看出来表面的皮质极其的薄,本来包包底部的位置本来就是容易磨损的地方,可是我从来没见过能短时间磨的这么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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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14楼(kerxun) 的帖子
我十分确定我家还有我们单位没有蟑螂唉。那个包包的皮质,别说扣了,用指腹稍微搓几下都能起皱呢,再扣卖家更说我故意损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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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15楼(单翼天使) 的帖子
不是在聚划算买的唉,是在天猫商场买的。后来你买的包包怎么解决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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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16楼(collum) 的帖子
那后来你有去质监局测吗?最后结果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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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17楼(昨帆) 的帖子
我在发现质量问题之前就已经确认收货给他们评价了,当时给的评价还不错,后悔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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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币16560经验值10199魅力值5人气值188
质量也太可以了吧。。。。
谁说天下乌鸦一般黑?其实一个更比一个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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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币5974经验值5751魅力值0人气值330
天猫客服都牛B,楼主你要强势,要大声,要压倒对方,表现出非常愤怒,一直投诉投诉到解决。我之前因为一个事情好声好语打了好几次没解决,还想客服都很辛苦,没必要,既然我都做到这份上了,那我也不客气了,大吵一顿,吓吓客服,这才没半天就解决了。
Amaran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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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七天后,说有问题,我要是卖家也不退。鬼知道是不是你自己弄坏的。你在实体店拿个包回去,七天后坏了,叫他退。你试下能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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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26楼xmrxh于 10:48发表的&&:签收七天后,说有问题,我要是卖家也不退。鬼知道是不是你自己弄坏的。你在实体店拿个包回去,七天后坏了,叫他退。你试下能退不?
过了7天确实很难了!
诸葛亮出山前,也没带过兵!凭啥我就要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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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25楼(我爱蛋炒饭) 的帖子
谢谢鱼鱼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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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26楼(xmrxh) 的帖子
我是21号周一晚上签收的,28号也是周一下午跟卖家反映情况,没有超过7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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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15:10:00 | By: wuling ]
当前随着工商行政执法力度的加大,行政执法案件逐渐增多,从核审的案件来看,行政处罚案件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势必影响案件的质量,也有可能导致行政复议撤销或者行政诉讼败诉。所以,我们执法人员,尤其是案件核审人员应高度重视这些问题,今天我就从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的角度,对我们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由于能力水平有限,再加上准备时间比较仓促,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有不对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当前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情况来看,行政处罚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立案、定案、销案,审批、告知、送达等程序上存在一些违法现象。有个别单位存在先调查后立案的,有先罚款后定案的,有销案手续不健全的,有先扣后批或者不批的,有先定案后告知的,有送达文书填写不规范的问题。
2、当事人主体资格不清楚。在案卷材料中没有清楚反映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有的案件中无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等基本情况。
3、违法事实调查的不清。在查处定案中仅凭当事人在谈话笔录中陈述的事实和现场检查情况结案,对非法经营的时间、经营情况没有调查清楚,缺乏相关的证据来支撑违法事实,更经不起当事人的翻供。
&&& &4、个别案件的证据提取不全。提取的证据与案件的关链性差,证据证明的违法主体与处罚主体不一致;属没收非法所得的,没有查清非法所得的具体数额,相关证据不全。
5、少数案件还存在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有滥用一些法律法规的现象。在适用法律法规时,不注意法律法规的层次、普通法与个别法和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哪一个法律用起来得心应手,就用哪个法律法规。有的案件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在没有取得减轻处罚的相关证据的前提下,随意降低法定处罚标准,缺乏推敲和思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执法办案人员对《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总局的有关规章学习不够。
6、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不注意细节,还存在随心所欲的问题。谈话笔录中的笔误不经被询问人确认,自行修改;笔录、调查终结报告一人代笔等。更有甚者,个别案件除被调查人签字外,所有材料都是一个人的笔迹。
&&& &7、文书制作不规范。在询问时,有的不告知当事人的回避权利和被询问人执法人员的身份情况,有的在笔录中不记录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查人员不按规定签字确认,比如有的笔录未经当事人核对就让当事人签字。告知期限错误,处罚种类不选择,救济途径选择不当或交代的时间不准。
8、案件终结报告过于简单。许多案件终结报告没有客观反映案件的全过程,有的案件违法事实不清,只有违法所得,有的只有处罚数额,而对违法物品不作处理;有的案件终结报告对违法事实没有叙述但处罚决定书却出现,有的没有办案人员签名。
&&& &9、缴款分离制度在执行上还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当场处罚案件缴款方式选择错误,有的选择当场收缴,附的是银行代收收据;有的选择银行代收,附的是当场收款收据。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存在违法扣押现金的问题,也有直接将扣留现金抵缴罚款的问题。行政措施存在脱节的现象。对暂扣没收的财物部分案卷中证据记载不详,也不知财物的去向。有查封措施,没有解封措施;没收的财物,没有交送手续、处置清单和物品处理记录。
10、关于涉嫌犯罪移送的问题。目前我们执法办案中接触涉嫌犯罪的案件很少,所以说很多人对违反工商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规定、范围和标准缺乏了解,对案件移送的一些规定掌握不准,个别案件涉嫌犯罪,致使该移送的司法机关的案件未移送。
&&&&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有历史的原因,有法律法规滞后的原因,有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但从主观上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 &1、法制观念淡薄。一些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是把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当作一种特权,随心所欲。检查(调查)不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案件不经局长批准立案、随意扣押查封财物,先罚款后定案,处罚不告知,罚缴不分离,不尊重相对人的权益,修改笔录不经相对人确认,随意改变法定处罚幅度,等等,这些都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 &2、业务学习不够。一些执法人员平时不注重理论学习,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或者一知半解,遇到违法行为不知适用什么法规查处,也就导致了一些常用法律法规的滥用;一些执法人员不学习办案技巧,在办案中不知道调查什么,如何调查;个别执法人员只知道罚款,不知道公文制作的基本要求,不会撰写调查终结报告,不会草拟处罚决定书,甚至连案卷材料都不会整理。
&&& &3、责任心不强。一些执法人员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不负责任,缺乏最起码的责任心,工作敷衍塞责,检查不深不细,询问没有逻辑,记录潦草马虎,书证不经提供人确认,文书应用法规不全,笔录签字一人代笔,调查报告不经其他调查人签字,草拟处罚决定书没有拟办单位、拟办人、拟办时间。个别法制员形同虚设,对案件材料不看不审,一些明显的问题不指出、不纠正,案件核审意见千篇一律。
&&&& 4、部门利益驱动。由于一些单位、一些执法人员受局部利益驱动,为了业绩,不顾大局,不识大体,只管罚款,不管案件质量。甚至个别执法人员还存在只认罚款,根本不管证据、法律依据、程序的做法。
&&&&三、解决的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要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逐步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 的氛围。其次,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法,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再次,执法办案人员(包括核审人员)除了应具备的公文写作等能外、还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法规应用能力,尤其是《行政处罚法》、28号令、29号令等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应用能力,保证在办案过程中都能够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从目前的行政执法办案的核审情况来看,重点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要明确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
工商执行管理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管辖问题,通俗地讲,所要查处的案件有没有权管。
1、管辖的基本原则。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28号令)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这个规定确立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域管辖基本原则。但28号令第五条还规定了除外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垄断行为的管辖,《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相应机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除外规定。
2、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和广告违法案件的管辖。详细内容见28号令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3、行政处罚管辖的其他规定。
详细内容见28号令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
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首先要看办案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备管辖权才能继续办理。
(二)关于立案
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关于立案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
1、立案期限:从发现案件线索之日起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2、立案前取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
一是28号令17条规定了对案件线索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初步调查);核查(初步调查)只要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就可以作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是28号令18条规定“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3、告知制度:适用于有投诉、举报和申诉的案件
(1)不予立案告知:对不予立案的,经负责人批准后,要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处理结果告知:对于立案的案件,应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告知的方式:未作规定,自由裁量,可书面,可口头。(告知被调查人除外)
(4)告知的期限:未作规定,按照及时的原则掌握
(5)是否告知诉权问题:对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法告知诉权。
对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a、对一般的举报人:不告知诉权
b、对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人(受害人、消费者、股东等):要告知诉权
(三)、关于调查取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中的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完成证明任务的前提。办案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只有通过调查,收集证据,鉴别印证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并掌握了足够的证据量之后,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关于调查取证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
1、办案人员:一般程序案件不得少于2人。简易程序可以1人。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回避由办案机关负责人决定。
2、表明身份:一般应当着装并出示执法证。
3、证据的种类: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审查判断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和办案机关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证据材料与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这种活动,称为审查判断证据。
&&& 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1)对每一个证据,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在审查过程中,要考虑到每一个证据的特点,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从不同方面进行审核。(2)在逐项审查的基础上,还须进行综合审查,找出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及矛盾所在,进而确定证据的真实性或决定继续收集证据。(3)质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5、证据排除规则: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
(4)域外证据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公证:证据形成地所在国公证机关
认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域外:我国法域外,包括外国和港澳台。
(5)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提供的证言
6、证明效力大小判断。
在证据的证明效力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各类证据的证明效力作了划分。该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7、对所收集证据的保全
(1)、证据保全:为了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办案机关依法对证据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采取证据保全的机关只可能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采取证据保全,可依法申请由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 (2)、实践工作中对证据的保全和固定,要根据不同的证据材料,采取不同的方法。
&&& 一是、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保全的方法是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应记录原话,不得任意的修饰或增减,笔录应让陈述人阅读或向他宣读,允许其对记载遗漏或错误之处进行补正或修改,核对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并由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 二是、对各种现场的保全,可用照相、录像、制作现场笔录等方式固定和提取,同时,在有关笔录、照片中详细记载采取固定和保全措施的时间、地点、记录人等情况。
&&& 三是、对有证据意义的物品和文件,可在现场勘查时提取,也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然后开列清单,写明名称,数量、质量、物证和物主姓名,提取时间及地点,提取人等情况,由原物持有人、提取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四是、对无法搬动或不便提取的物证,可以拍照或查封,并用文字注明有关事项附卷。
&&& 五是、对提取和查封、扣押的物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 六是、如被保全的物证是易腐烂变质的,可在采取拍照、制作笔录后,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依法变价处理。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是为了防止证据丢失、损坏,如果对证据的保管或保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随意使用或损毁,经过艰苦努力取得的证据,就可能化为乌有,
8、证据的使用
使用证据,就是用己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判断,核实以后,依据认定的证据,确定案件事实进而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对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或者给予什么处罚的问题。只有正确的使用证据,才能使证据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保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使用证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 &(l)、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证据作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应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与前提。用以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准确无误,确实过硬,站得住脚,务必做到认定有据,否定有理,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经得起实践与历史的检验,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证据,不详实的证据,再多也是软弱无力的,经不起推敲。
&&& (2)、使用证据要全面地联系地使用,查清―个违法行为,证实同一案件的各个证据,组成一个互相有着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必须注意证据的组合,要善于按照各个证据的内在规律,组成一个有力的,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体系。
&& &(3)、在使用当事人的口供和交待时,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只有当事人的口供,没有其它充分的确实的证据,不能认定当事人是否违法和不违法给予草率的处理。相反,没有当事人的口供,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这就是说,当事人的口供,只有得到其它证据证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一种依据。
&& &(4)、对当事人的定性处理是依赖证据,但不等于有了证据,当事人的行为就一定是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查处某个案件时,还应综合考虑其它的一些因素,是否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追究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处罚案件时,使用证据定性处罚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原则,忠于事实真相,做到证据本身是什么,就是什么,它的证明力有多大,就多大,能证明什么,就证明什么,主观认定要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绝对不能为了照顾上下级或者兄弟部门之间的关系,或者屈服于外界某种压力而无视客观存在的证据,凭主观意志办案,更不能徇私枉法,故意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若有违反,必然会受到政纪和法律的追究。
9、关于签名盖章:
(1)询问笔录:要逐页签名盖章,涂改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2)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材料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盖章。
在核审经常发现有很多办案部门不注意这个规定,在提供的复印件等材料上书写的不规范,今后一定要注意这些程序上的规定,防止因这些问题而出现行政复议的撤销或行政败诉案件的发生。
(3)拒绝签名:在28号令第43条中有明确规定。
10、关于抽样取证:
(1)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28号令》第三十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2)抽样的一般要求:
a、办案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b、应有当事人在场;
c、抽样的方法科学,样品具有代表性。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对抽样、封样方法和样品的数量等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有很多办案部门忽视对抽样方法的规定,如个别办案部门对化肥抽样的方法不掌握,随意对其抽检,所抽取的样品不具有代表性,抽检后质检部门在报告中只对样品负责,但有的办案部门就以此报告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处罚,今后一定要这个问题,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抽样。
d、当场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章。
(2) 抽样应注意的事项:
a、抽样:抽样的方法、步骤、数量、工具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样品通常不少于一式两份。
b、封样:抽取的样品应使用专用封签当场封样,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字盖章
c、备份:以备复检的样品,可以存放在承检单位,也可以封存于被检测人处保管。
d、告知申诉复检权:收到检测结果后通知被检测人,并告知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办案机关提出复检,逾期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注意:在复检申请期内不得下处罚决定。
e、检验机构资格审查:送检时要注意对检验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出具的结论无效。
(4)抽样取证与商品质量监测的区别
a、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个案取证,后者是定期对某种商品进行质量监测,保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
b、启动程序不同。前者是由于举报、投诉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等原因需要对商品质量作出鉴定;后者是根据省级以上工商机关的监测计划进行的,是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
C、抽样主体不同。前者可由工商机关的办案人员自主进行或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后者只能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工商执法人员抽取。
(四)关于行政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的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用于违法的财物,转移至适当场所实施控制,以防止被他人占有、使用、处分的执法措施。
2、强制措施的作用
强制措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执法手段,执法实践证明,依法扣押涉案财物,对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办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止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强制措施措施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比如说,对当事人行使扣押强制措施,而扣押中断了当事人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物质条件,可以使违法活动立即得以制止,避免危害后果的延续。
二是保全证据的重要手段。涉案的财物,是重要物证。若采取扣留措施,不仅保证了相关财物的客观货币价值不至流失,更促使了该案物证不至灭失,从而为定案以及复议、诉讼等后续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结案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处罚,多为财产罚,作出处罚决定后,有财产可执行,方能圆满结案,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3、实施强制措施的一些基本要求
强制措施是把双刃剑,适用恰当,将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发挥重要作用;适用不当,不仅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甚至还会因伤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导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为了保障在查处案件时正确实施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地在执法实践中不断进行总结,要逐步掌握采用强制措施必须注意的一些基本要求。
一是、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必须依法实施,包含两个方面:
(1)采取强制措施措施,应当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扣留措施的法律授权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两个方面。比如说就目前查处假冒商标的案件而言,国家及部分省的地方法规等,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相关案件时,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财物予以封存扣留。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侵权以及法律有授权的相关案件时,可以行使查封扣留权。在确认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时,不仅要有法律依据,有证据证明,还应当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取得了认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依据。
(2)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一是内部要严格报告批准程序及操作授权范围。紧急情况也应在采取措施的同时,马上报告工商管理机关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要坚持扣押措施的内部透明度。二是对当事人的相关法律手续必须完善。如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出示证件;应当向当事人送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并完善文书送达、财物清点交接等手续,以便有证据证明整个扣留财物的过程,按法定程序操作,做到有据可查。
二是细心果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接触到将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时,必须利用有限时间,细心收集、组织证据。同时要抓住有限证据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一旦反映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关键证据已取得,就应当果断地作出是否扣押涉案财物的选择。如,对于已经查获的制假、贩假的现场,在取得现场检查记录及相关现场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毫不犹豫地采取扣押行动,以制止违法、保全物证和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对于没有涉案财物证据,又不存在转移财物的案件,自然不必采取扣押措施。在采取扣押措施上,滥施扣押后果严重;当扣不扣,同样是失职行为。
三是妥善保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扣押的财物,在未作没收决定之前,其物品所有权属于当事人所有。一经扣押,其责任转移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因此,在财物接受的各个环节,应细心清点。妥善保管,防止短少是起码要求。扣押期间,严禁动用。对于不易保管的,先行处理时,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他人代为保管时,应签署书面委托,以明确责任。如果保管不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承担扣留财物发生灭失、毁损、虫鼠水耗等后果引起的法律后果。值得一提的是,查封扣押期间(特别是查封)容易发生相关财物被盗事件。虽然这类事件,大多是当事人自己或指使他人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切不可以当事人没有追偿而不了了之。凡发生类似情况必须进行追查,必要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侦察,以制止对抗执法的违法行为。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威信将受到影响。事实证明,只要着力追查,一般都能查个水落石出,并追回原物。当然,关键还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身必须重视财产责任,妥善保管好扣押财物。
四是不得以扣代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后,应抓紧时间调查取证,尽量缩短扣押财物的时间,加快结案速度。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扣押应即时解除部分或全部扣押,以避免陷于被动。实践证明,凡是长时间扣押财物,久拖不决的案件,往往效果都不理想。
五、采取强制措施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执法时涉及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的法律法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先行登记保存;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暂停销售;
(3)《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者扣押;
(4)《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者扣押;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一般不超过15日,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15日)
(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临时扣留营业执照(不超过10天);
(7)《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者扣押;
(8)《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者扣押;
(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
(10)《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查封、取缔;
(11)《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查询和申请冻结违法资金;(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12)《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扣押;
(1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封或者扣押。
(1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03号令)第十五条:查封、扣押。
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如:《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可以依法封存、扣留;
28号令出台后不能引用的规章:
(1)《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6条:经过书面保证的扣留和责令停止销售;
(2)《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8条:收缴并销毁;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通知开户银行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
二是、强制措施的依据、种类、适用对象必须与所查处的违法行为相适应,并有必要的证据,不得滥用。
三是、采取强制措施要严格履行相关手续。一要经负责人批准;二要当场清点,开据清单,并由当事人和办案人签名盖章;三要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并告知诉权,四要盖办案机关的公章,而不能盖办案机构或工商管理所的公章。
四是、保存好物品。
五是、注意每个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
(五)关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人员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以个人的名义书写的案件材料。它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它既要全面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又要体现调查人员的处罚意见。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在2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有明确要求,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说明案件的来源,立案的审批情况。
二要陈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证明当事人情况的证据类型。当事人是两个以上的,应分别陈述每个当事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
三要阐明案件调查的整个过程,包括调查取证的时间、地点,每个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四要着重叙述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全部证据,以及每个证据之间的合法性、关联性、印证性。
五要全文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不能断章取义。
六要应将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
七要明确提出个人的处罚建议。
八要认真填写办案人员的姓名,不能代签,不能打印。
九是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案件,也要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
在此强调一下,办案机构的兼职法制员在核审案件时,要对以下问题要加强审查力度:
一是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叙述清楚。我在审理市局办案部门时,经常遇到有些办案部门对违法事实叙述不清、认定不准等问题,还有的是一些办案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上经常出现问题,
个别案件对违法所得计算无事实依据,也无证据,只有口供,经不起但是人的反供。
二是处罚裁量是否恰当。我在审理市局办案部门时,经常遇到有些办案部门对这个问题有时把握不准,对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是要审查定性是否准确。这是案件处罚的关键。法制员必须弄清楚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哪个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范畴,准确地运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
四是要审查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具体。核实案件,除了找准“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看法律法规 “条”、“款”、“项”的引用是否准确无误。
五是要审查案件的处罚是否恰当。审查处罚是否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是否违背立法原则,存在畸轻畸重的问题。
六是要审查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存在程序不合法,就会导致案件处罚无效。
七是要加强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核审工作。不仅要掌握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规定,还要对已经达到涉嫌犯罪用标准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该移送的必须移送,否则要承担不移交罪的风险。
(六)结案的方式
根据28号第45条、5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分以下五种结案方式:
1、给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成立;
2、销案: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超过追责期限;
3、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移送其他行政机关: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5、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要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七)关于案件核审
案件核审制度是工商机关内部监督把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是法制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工作,是加强对案件日常监管的重要环节。办案机关的法制员担负着基层执法案件的监督责任。法制员核审案件时,不仅只是履行签名手续问题,更主要的是对案件进行核审,依法严格把关,当好领导参谋,杜绝办案过程中的漏洞。在此从核审的角度强调一下,办案机关的法制员在核审案件时,要对以下内容加强审查力度,把好核审关:
&&&&一是要审查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审查有无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审查是本人行使的违法行为,还是受委托行使的违法行为。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因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确定案件处罚主体资格的关键。
二是要审查证据是否确凿。既要审查各种证据的合法性,又要理顺它们之间的证据链,审查其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否相互佐证。我在核审市局处罚的案件时经常发现,有的案件证据链还不完整,每个案件的证据之间缺少合法性、关联性、印证性。有的缺少物证,有的缺少财务证明,比如,对公司案件的查处,去年省审计厅在对我局查出的案件中,提出了个别案件处罚时的数额,只有口供而无财务上的相关证据的问题,今后办案部门在收集违法经营额的证据时,要注意搜集相关的财务证明(如原始的进销货发票等),尤其是公司的违法案件更应注意搜集经营物品的相关财务证明。
三是要审查定性是否准确。这是案件处罚的关键。法制员必须弄清楚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哪个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范畴,准确地运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
四是要审查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具体。核实案件,除了找准“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看法律法规 “条”、“款”、“项”的引用是否准确无误。
五是要审查案件的处罚是否恰当。审查处罚是否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是否违背立法原则,存在畸轻畸重等乱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六是要审查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存在程序不合法,就会导致案件处罚无效。
七是要掌握好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核审工作。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标准掌握不准,在遇到涉嫌犯罪案件时就很难做到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所以在核审案件时,要加强对涉嫌犯罪案件核审,防止有涉嫌犯罪案件不移交的发生。
(八)关于听证
听证,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方式之一。29号令在59号令的基础上,在听证范围、听证过程等方面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听证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效率等原则。关于听证在核审时(法律法规额外要求),应注意以下问题:
1、原59号令规定的“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现29号令修改为“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有的办案部门未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已经达到听证的数额却未听证。
2、将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纳入听证范围。公民三千、法人和其他组织三万,并处的按合计计算,而不是罚款和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纳得合计计算,有的办案人员对此规定掌握不清对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未纳入听证范围。
3、在听证告知书中,要写清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而不是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九)关于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是查处违法行为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办案机关经过调查取证、核审、听证后,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作出最终处理的阶段。28号令在第三章第四节对办案机关负责人定案、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一般程序的办案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核审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增加了“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而个别办案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忽视这个规定的内容,出现漏写这个内容的情况;
2、在处罚决定书中还有不写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3、28号令第57条规定了结案期限。自立案起90日结案;案情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需要继续延期的,由有关会议集体决定。听证、公告、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在核审时,经常发现有的办案部门送审的案件从立案起已超过90天未结案,但未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十)关于送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采取相关措施、向当事人制发相关法律文书后,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以使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并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送达法律文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很重要的一项程序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按照28号令第67条规定,主要有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2、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3、公告送达。
在此提醒大家要注意28号令对以上送达方式的规定,要严格按照的程序进行。
(十一)关于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分为广义的执行和狭义的执行两种。狭义的执行就是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其目的是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广义的执行包括当事人自觉履行,既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予以履行以及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情况。因此,从执行的主体看,可分当事人自动履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从执行方式看,可分当场收缴、专门机构收缴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等;从行政处罚的种类看,主要可分警告的执行,财产罚的执行,责令停产停业的执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执行等。在执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要严格按照28号令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2)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
(3)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2、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关于这个问题,去年省审计厅对我局专们抽查了罚没案卷,省审计厅在检查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反映被检的执法部门,在处理罚没物资时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希望今后执法办案人员一定要严格执行罚没物资的管理规定。
3、退还扣留物资。
要严格按照28号令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1)通知当事人3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的,公告通知6个月内领取财物。
(2)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变价并将变价款保存在工商机关专门帐户上。
(3)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然无人认领的,扣除必要费用上缴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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