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最早征收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是哪一年什么文件

国家征收排污费具体的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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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排污费具体的有哪些规定?
途径有哪些?
国家征收排污费首先需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同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然后由排污者按照各单行法(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的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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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征收的排污费作为重点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和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排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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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如何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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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苏价费[号、苏财综[2007]40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发〔2006〕92号)精神,并报经省政府同意,从日起,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污费征收标准1、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2元/污染当量。2、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0.9元/污染当量。对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排污者,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应缴纳污水超标排污费。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二、排污费征收、减免、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经贸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各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环境治理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四、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
范文二:排污费征收制度的政策作用及改进王天兰(青岛滨海学院思想政治课教学研究部, 山东,青岛,266555)摘要:排污费征收制度是借用法律的强制力内化污染成本,其作用在于利用经济压力迫使排污者主动控污,但因受制于边际收益不小于零的企业经营底线,制度的工具政策意义远大于其成本内化作用。关键词:排污费;边际收益;政策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必须获得批准,即须向环境主管部门事先申报,取得排污许可证。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与个体工商户,必须缴纳排污费,由“县以上地i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取。这就是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基本规定。一、排污者可能采取的对策企业面对由法律“强加的排污成本”,可能采取如下对策:1、依法缴纳,不采取任何治理排污措施,这种情况一般说明,排污费与利润相比,绝对数与比例都很低,企业算来算去,承受这点损失,不采取任何减排措施,最划算,原生产规模也保持不变:城市一家餐馆由于排油烟而每月缴纳的排污费,如果不到购买一个排油烟机二十到五十分之一的钱,则老板会连油烟机都懒得买,一边缴费,一边照旧经营;2、同样不采取任何减排措施,只是适当降低相关产品的产量,以减少排污量,进而减少甚至避免排污费的支出。出现这种情况说明三点,一是排污费形成的成本压力已使企业无法视而不见,无条件承受;二是产生污染的产品不是主要产品,可以压缩,三是采取任何减排措施,最低的投入也远大于排污费,或打算采取减排措施,却找不到相应有效的技术,最后只能以降低产量应对。产量下降必然引起利润减少,这部分损失加上排污费,是这类企业为排污付出的总成本,显然,它一定有一个可承受的范围,也就是企业不可能无限制地以减产来应对排污费征收;3、排污费迫使企业投入资金,购进、安装废弃物处理设备,降低排污成本;4、排污费迫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变加工流程,降低排污成本;5、排污费迫使企业用可更新、可降解、可再生、可回收,可循环利用的原材料替代旧的原料,降低排污成本;6、停产。不缴排污费不行,缴了就没有利润,采取减排措施投入太大,同样会将利润消耗殆尽,这样的企业除非有政策支持,否则只能停产。现实中更重要的原因是排污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远大于企业所创造的效益。因而对企业关停并转已屡见不鲜;7、既不缴费,也不减产,更不采取任何减排措施,而是偷排。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落后、贫困地区,中小企业中,表明或违法成本太低,或监管成本过高,收费制度成为虚设。企业上述对策中的第3、4、5项,是设立排污费征收制度追求的目的,也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治污需要投入,会增加生产成本,征收排污费为什么能克服生产者本质上的抵制态度,促使排污者投资?设排污者除缴纳排污费外没有其他排污成本,则其边际排污成本就是边际排污费,它应与排污量成正比,并随排污量的增大急剧上升(超标加倍征收),其关系如图1右图所示。曲线MF代表排污费,它随排污量的增大而增加,当排污量达到最大时(生产极限),理论上排污者需要交纳的排污费总额TF由三角形aqO表示,它以最大排污量q为界。由于缴纳排污费是强制的,如果存在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适用技术,根据收入图1 排污者面临的排污成本——排污费最大化原理,生产者自然会选择治理污染物,以减少排污费的缴纳,换句话,是排污费带来的经济压力迫使排污者主动投入治污资金。而治污投入与排污量的关系与排污费相应关系正相反。如图1左图所示,曲线MAC表示排污者为控制污染物排放所作投入与排污量的关系。投入为零时,企业生产量达到最大(生产的极限),以q点表示,此时排污量也最高。企业投入费用治理,排污量将会减少,曲线将向纵轴靠近。投入越多,排放污染量越减少,减少到接近纵轴时,投入将会急剧增加。一般而言,MAC不会与纵轴相交,那意味着排污为零,只要生产继续,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二、排污费征收制度的激励作用区域根据经济学原理,当边际治污成本与边际排污损失相等时,企业的收入最大。如图2所示,边际排污损失曲线MF就是排污费曲线。同时,边际治污成本与排污量成反比,边际治污成本曲线MAC表示随排污量的减少,进一步净化所需的投入急剧增大,两线交点K表明治污投入与排污费此时相等,相应的排污量为q1。显见,在排污量等于q-q1这一区间内,选任何一点所对应的治污投入,生产者拿出来都是划算的,因为有“收益”:投入b,使排污量由q降低至q1,即可免交排污费a+b。除去成本b,有纯受益a。也就是说,沿曲线MAC由K到q的任何一点所代表的治污投入,都是划算的,与其等量的排污费,具有可以诱发排污者投入资金治污的吸引力。治污投入超过K点,排污量进一步减至q1以下,例如q2,则治污投入增加了c+d,但免除的排污费仅为c,成本d等于外溢。所以对排污者而言,排污费的激励作用,只在q-q1区间有效。在这一范围内,在具备相应适用技术的前提下,排污费明显具有诱导企业主动治污的作用,但其作用区域也仅局限于这一范围,企业投入治污资金有上限,不会超过b。我们已知道,无论排污费有多高,污染的社会治理成本是远非排污费所能抵消的,从这一意义上,排污费所起的这一诱导作用,更多具有政策工具意义:它能迫使企业认真对待减排问题,认真考虑采取行动,这已经很了不起了,远不能仅以经济价值衡量。图2 排污费对排污企业产生的治污投入诱导三、影响排污费发挥作用的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是一项由排污行为引起的“行政法义务”,不履行义务要承担违法后果,具有强制性。同时,征收排污费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一项行政职责,必须贯彻执行。对企业而言,作为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取向的市场主体,要为减少排放增加投入,本能是抵制的。本来,直接将生产中的污染物排放出去,是企业很自然的第一选择。征收排污费使排污有了无法回避的“成本”,企业当然不愿意,不能指望其自愿交纳、自愿投资,只能依附于法律强制实施。但是,这项依附于行政法的强制义务,其立足点还是落在企业的趋利性上。所以,影响该项制度发挥作用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企业边际收益与边际治污投入必须平衡。如图3所示,企业边际收益线mr与边际治污投入线mac相交与b点,设边际排污费为p1,则企业以同等数量资金投入治污,除去因排污量减少至q省下的排污费,仍有利润,企业当然是愿意的。可见凡mac小或等于b的,企业都可以承受。对应于这个投资量的排污费征收,均可激励企业投资治污。一般情况下,a点所表示的治污投入与污染引起的社会所需边际治理投入相去甚远,因而社会要求进一步提高排污费很迫切,实际情况提升空间也很大。当边际排污费提高为p2,此时企业的边际收益为零,边际总收益达到最大值,对官、企乃至社会各方都是最理想状态,企业还是可以接受的。但当边际排污费大于p2时,从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企业的边际收益将小于边际治污投入,总收益开始下降,这种投资企业决不会主动拿出。可见,位于b点所对应的q2-q区间是排污费可以发挥激励作用的区间,它说明排污费征收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前面所列排污者对策中的第1、第7项都不是本制度设立的目的,因为排污并没有因此减少。出现第6项结果的原因比较复杂,企业、政府、社会都受损,将带来更大的问题,不到万不得已,谁也不愿看到。可见,1、6、7项均不可取。企业对策中的第2项,即通过减1产来降低排污费支出,是一把双刃剑。如图4所示,MR是边际销售利润曲线,MF是边际排污费。排污者最经济的决策都是把生产维持在边际利润等于边际排污费时的产量,即b点所对应的q1,此时边际排污费等于边际利润,企业利润总额达到最大值,在图中为MR与MF围成的月牙形区域。产量增加到q,所缴排污费将把利润侵蚀殆尽。可见,在q至q1产量区图3
排污费与社会污染成本的关系间,减产等于减少亏损,对于排污者是合算的。但当产量低于q1时,虽然可以减少排污费,利润也随之减少,并不划算。可见,通过减产来避免或减少交纳排污费,虽然排污费降低了,利润下降也不可避免,所以这种现象实际中很少出现。图4
排污者以减产抵消排污费的局限当然,排污者是否愿意为减少排污投入资金,不仅仅取决于排污费征收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企业在考虑治污措施时,以下几方面因素都可能对其决策产生影响:在线生产的产品有没有可替代产品?如果有,其污染排放是否较轻,其投入代价是否很大?是否存在可以减少排污的实用技术?如果有,引入成本是否承担得起?技术改造成本是否很高,与排污费的比例是否过于悬殊?等等。四、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我们已经知道,对于排污,市场是失灵的,如无强制措施,治污压力将全部由社会承担。征收排污费,对排污企业而言当然是外部负效益,对社会则是内部正效益,属于与污染直接挂钩的末端矫正制度,是一项操作性极强的法律制度。从理论上说,排污费征收越高,越接近边际社会成本,对社会而言越好,但实际上排污费远不足以充当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因为受边际收益不能小于零的经济学原理制约,排污费征收是有上限的,只在一定范围内对企业有投资诱导作用。但既然它被定义为行政收费项目,就注定是一项政策工具,旨在作为一种经济诱导因素激发企业的主动治污意识。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应当让排污者明确这一政策目的,配合贯彻。我国的排污费征收目前普遍偏低,远远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政策作用,鉴于此种状况,最具操作性的改变措施是,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以下几方面是可以优先考虑:ii1、目前实行的污染物征收标准是2003年颁布的,已长达七年不变了。我国环境恶化如此迅速,这种一经颁布,多年不变的征收标准根本不反映环境的实际变化。要改变这种“一举定终身”的方法,使标准与时俱进,滚动变化,至少每年调整一次,三年重新颁布一次,使之与我国的污染治理工作相配套;2、我国污染物分类采用化学方法,依污染物化学结构列表公布,虽然这是国际通用的模式,但并不完全适合我国实际。其主要缺陷是:公布的污染标准不反映其危害程度,与其危害性不挂钩。不言而喻,污染物的危害程度最终取决于其自然可降解性。越难降解,危害越大。DDT之所以禁止使用,因为在自然环境中根本不降解,必须从源头上禁止生产。应当将降解度作为污染物分类指标,使收费与降解度直接挂钩,更科学;3、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全球公害。顺应时代要求,应将碳排放列为排污费征收的重点,对含碳污染物另行列表,大幅提高其收费标准;4、为提高征收制度的实效,鼓励实行更严格的征收标准,可以明确规定凡高于国标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留给地方,用于改善本地的环境,以鼓励地方的征收积极性;5、改变环保部门只注重收费,与企业形成对立的“非合作博弈”局面,环保机构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寻找、推广适用的减排技术,切实帮助征收对象治理污染,形成合作博弈,降低污染物排放。6、明确排污标准的制定单位,扩大地方环保机构的标准制定权。参考文献i 见《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载于《环保与污染赔偿政策法规宝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于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年版。 ii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同年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联合制定发布。[作者简介:王天兰(1951—),男,法学硕士,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资源与 环境法,山东,青岛滨海学院思想政治课教学研究部,(电话),(电子信箱)。]The Policy Effect of Pollution Charge and Its ImprovementWangtianlan(The Institute of Ideology and Politics Education, The Qingdao Binhaicollege, Qingdao, 266555, Shandong Province, China)Abstract: Pollution charge is used to internalize emission cost by law coercion. Its effect aims for making polluter control its emission. Restricted by marginal revenue should be no less than zero, the policy effect of charge is more as a tool of policy than that of internalization.Key word: tool of policy(Author Brief: Wangtianlan, male, engineer, master of law, Address:The Institute of Ideology and Politics Education, The Qingdao Binhaicollege, Shan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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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一、排污费征收对象及依据1.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废渣。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3.《中华人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4.《中华人名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我局依据以上法律与条例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对企业事业与个体工商户开征排污费。二、排污费征收计算与标准(见附件)三、我局排污费征收办法1.排污较大的企业或工商户;2.同一行业之间相对平衡;3.征收幅度参照周边县市执行;四、部分排污单位未征排污费原因1.排污总量小。如小水电行业,工业园区江西同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江西诺斯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西恒明压缩机厂、奉新赣新制药有限公司、奉新水轮机厂、奉新景致仿木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规模小、人员少、排污量少。因县环保局目前不具备监测能力,对企业的监测都是请省、市监测站进行监测,这些小的排污企业监测费用大于排污费征收额。2.重点减排项目,环保投入大。如砂轮行业由燃煤改为燃气,污染物排放大为减少,政策上给予支持。五、部分排污单位减征原因1.市场因素。企业减产、半停产,如竹地板行业、工业园区江西丰融科技线缆公司、江西省丰硕电磁线有限公司、江西世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下半年处于停产状态。2.企业经营不善,需各方全力支持企业。如江西宏伟汽配有限公司。六、原来未开征现在开征的纺织行业1.因为纺织行业作为我县重点发展行业。2.开征原因是2012年8月省环境监察局对园区华春色纺、三邦实业等企业检查中,发现纺织行业未征收排污费,省环境监察局于日对我局下达了赣环察字〔2012〕34号文件,要求对纺织行业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否则省环监局将对前三年的排污费进行稽缴(文件附后)。七、园区排污费征收没有区分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企业废水只有一个排污总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环保局是根据企业总排污口进行核定,凡是征收废水排污费的企业,均含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奉新县环保局
范文四:排污费征收制度的性质王天兰(青岛滨海学院思想政治课教学研究部,山东,青岛,266555)[摘要]
排污费是环境成本的一部分,是环境成本内化的表现形式。排污行为是典型的外部不经济行为,市场无法控制,必须借助市场外力量方可回收。排污费征收制度利用行政权力的强制性,将环境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排污费征收制度的性质是行政代履行,行政强制回收制度,是目前应用最广的排污费回收措施。[关键词]
排污费;环境成本;行政代履行[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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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中国古代很早就有针对排污的处罚措施,可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殷商时代。《韩非子》㈠记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如何“刑”,难以推断,不过据《唐律》“其穿垣出秽者杖六十”的规定推论,殷代的处理方法大概也不出其右,十分严厉。这是因为古代法律民、刑不分,且“义务本位”。以经济方式控制排污的记录,一般认为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的德国。在重工业集中的鲁尔河流域,为控制污水排放,德国率先实行一项废水排放收费制度,被称为“鲁尔模式”。日本大阪市于1940年就开始对下水道用户征收排水费,而法国则自1969年开始在全国施行征收水污染费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的普遍推行始于1972年,首创者当是由欧、美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其环境委员会在当年的决议中,首次提出“污染者支付原则”,即Polluter-Pays-Princple,简称“三P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征收排污费成为成员国一项基本环境政策。1992年,有172个国家参加,116个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首都里约热内卢召开。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吸收了“污染者支付原则”,将其列入宣言提倡的二十七项环境保护基本原则中。从此,排污收费制度在世界范围推行开来。我国也是自此开始试行排污费征收制度。一、排污收费的目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环境并未作为一个影响经济发展的整体因素进入人类的视野。热衷于提高生产力的人类一直把环境当作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库,填埋垃圾的无底洞,使用无所顾忌。上世纪七十年代,恶化的环境开始大规模显现其负面影响,人类这时才真正意识到: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生于斯,长于斯,保护环境质量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可分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牺牲环境的发展是不可能的。这是一个认识上的飞跃,从此,以联合国召开首次世界环境会议为标志,环境成为人类社会发展必须顾及的内生因素,提上各国议事日程。从经济角度看,环境影响是构成生产与生活成本不可忽视的因素,必须不断投入使其得到补充与更新,经济发展才可能持久。“污染者支付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排污者必须在经济上付出代价,使排污行为得以用可核算的货币形式表现出来,成为生产、生活的显性成本,它将迫使排污者为降低成本而控制排污。也就是说,市场籍此也能对控制排污,进而对环境保护产生影响,政府,排污者、环境受害人和环境本身得以在市场基础上有了一致的目标,这在一个以市场经济为主流模式的社会中,具有实践意义。操作性很强。值得注意的是,《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提出的原则比三P原则有进一步的深化。宣言称:“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当努力促使环境成本内在化㈡和运用经济手段,并且适当地照顾到公众利益,而不歪曲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成本内在化”比“污染者支付”内涵广阔,目标明确锁定在应用经济手段,让市场发挥作用上。排通过征收排污费的形式,把排污者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 “回加”到排污者身上,污费征收制度正是内化环境成本的一项具体制度。二、排污费的意义环境成本内化,是建立在经济学基础上的概念。环境成本本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因为污染后果是一个次第展开的连锁反应,排污费不能将这些损失涵盖,能不能代表环境成本,与环境成本是什么关系,有必要分析。根据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㈠、重点污染源防止;㈡、区域性污染防治;㈢、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以及排污费的使用“坚㈢㈣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排污费至少构成环境成本的一部分。《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止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已说明明这一点。现行的排污费是以某些污染因子的存在及其数量或数值的大小确定和收取的。所谓污染因子,是指一定环境中因人为原因出现的新增化学元素或其衍生物,或原来就有,但含量因人为原因偏离正常值的化学元素或其衍生物。污染因子越多,偏离值越大,收费应当越多。显然,因为我们还没有,也远远不可能把污染环境的所有物质一一辨认出来、表示出来,排污费不可能代表环境污染的全部损失;其次,污染因子的存在及其数值大小,与消灭这种污染因子所需投入无直接对应关系,所以排污费也不是恢复环境所需投入;第三,环境的物理、化学成分发生人为变化,可称为第一性污染,污染进一步对生命体产生损害,可称为第二性污染,这种次生危害才是更大的环境损害。正如全球气温上升,物理表象仅仅是摄氏刻度表上零点几度的变化,但生态后果无法估量一样,无数物种甚至在我们根本不知其存在之前已因污染而消逝,如何估算其恢复和保持所需成本,更无从着手;第四,由于“你不可能两次走过同一条河流”,受污染的环境完全恢复“原状”从理论上说也不可能。环境一旦受到污染,其损害是永久性,即使有足够的投入,也无法彻底消除。由上可知,把排污费称之为环境空间占用费,环境容量费而不是环境成本,或许更合适。三、排污费征收法律制度的性质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给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费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㈤中,明确将排污收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我国,行政与事业单位都从事“社会公益性活动”,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单位。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有偿服务,而行政机构为公众“服务”是其职责所在。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前提是收费,行政单位提供服务是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一般不得另行收费。行政收费是一种例外,原则是取之与彼、用之于彼,是在实施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时,受益人有边际成本,而财政拨款不足应付,不得不收取一些费用弥补,以使其职责得以贯彻。行政收费以补充具体事项的经费不足为限,不得多收,如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收取工本费、工商机关收取的执照审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把行政收费和事业收费混同起来,本身就模糊了二者的区别,更重要的是,这种定性掩盖了排污者具有“过失”的行为本质,把行政相对人“额外”承担行政成本与排污者为其行为后果承担经济责任混为一谈,显然不当。排污是对环境及他人的损害,排污者负有治理义务,缴纳排污费是履行其义务的经济方式,为什么会被误认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显然,将征收排污费定性为行政收费,是因为其收取方式的特殊:由行政机关收取,当然就属于行政收费。问题又转变为:排污费为什么要由行政机关收取。依据经济学观点,排污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外部不经济行为。所谓外部不经济,是指行为主体给他人造成了不利影响,受害方无法避免,也无法通过交易获得补偿,因为这种影响不通过“市场交易”,市场无法控制。市场是一个以“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为规则进行“交易”的利益交换体系,买卖双方通过“交易”联系在一起。“交易”好比是一座桥,由价值规律调节,依价值规律产生的交易原则: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是桥梁的支柱,不经“交易”的利益变化,价值规律无法对其调节,当然无法做到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这就是所谓市场失灵。由于一部分生产、生活成本不经交易“转嫁”给他人,转嫁者在交易中显示的成本低于实际成本,反而具有更大的降价空间,因而形成竞争力,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通常会情不自禁地利用这种“市场失灵”。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总结了这种效应:“一般说来,对于外部不经济的产品,市场会过㈥度生产,而对于外部经济的产品,市场又会生产不足”。所以,排污者缺乏自愿控制排污的经济动力,不能指望他们主动控制排污。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可以通过征税将外部不经济内部化。其立足点是利用国家政权具有的强制力,强行向外部不经济行为人征税,从市场外部施加压力,让外部不经济行为人对外部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可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排污费征收制度是这一思想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它利用行政机构拥有的行政执行力、先定力,强行向排污者收取排污费,缴费因此上升为一项法律义务,必须履行,从而弥补了市场对排污行为无法控制的漏洞。但是,这并不改变排污费的环境成本性质。法律规定排污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也清楚表明这一点。由此可见,由环保行政机构征收排污费,统一使用,从其本质上是一种“代排污者履行其自身义务”行为,属于代履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的义务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人承担第三人履行费用的法律制度,包括约定代履行(如保证与担保)和法定代履行。其中,法定代履行又分司法代履行(如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措施之一的代执行)和行政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自行,或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人负有的义务,并向义务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法律制度,是行政代履行。排污费征收制度是典型的行政代履行,排污者是义务人,代为履行其义务的是环保行政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费用就是排污费,当然由排污者即义务人承担。在环保法体系中,性质相同的制度还有《固体废物㈦防治法》中规定的“废物代处置”制度等。四、缴费义务的性质排污费征收制度是一项代履行制度,缴费义务也具有多重性质。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排污破坏环境,违反了这一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排污人负有履行“违法义务”的责任。缴纳排污费可以视为是履行这一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这项环境违法义务由排污后果引起,是第二性义务。其次,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所以,缴纳排污费又是一项行政法义务。与上述违法义务不同,这项义务是第一性义务。也就是说,有排污行为,依法就必须“申报登记”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这项义务由排污行为本身引起。第三,当有了排污行为,但不履行缴费义务,即不缴、少缴或不按时缴纳排污费,则要进一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形式有警告、限期补缴、限期缴纳、罚款、停产停业整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这又是第二性义务,也是一种违法义务。与上述环境违法义务相同的是,都属于保护性义务,次生义务;不同的是,违反的法律规定不一样:前者违反行政法,后者违反《环境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止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清楚说明一个排污行为可以同时引起环境违法义务和缴费义务,性质不同,必须区别,不能替代。五、小结排污费有环境成本意义,但仅能代表其一小部分。征收排污费的实际作用在于影响排污者的行为,迫使其主动采取减排措施,同时也能为治理环境筹集经费,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排污费征收制度的政策工具意义远大于回收排污成本的意义,排污费是排污者负有治理污染义务的一种法律标志,市场无法迫使排污者承担环境成本,只好通过行政强制力来强迫,所以,征收排污费的性质,与一般行政收费完全不同,是一种行政代履行,它不能改变排污费的环境成本性质,不能改变排污者应当为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法律义务。排污费的行政征收,把缴费义务上升为行政法义务,只为利用行政机关的行政优势,克服市场失灵漏洞。依据科斯定理,也可以认为,缴纳排污费是由排污者向政府购买排污权。另外,从竞争法角度看排污,排污是生产者通过转嫁生产成本获取“额外”产品竞争力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这一意义上,排污费征收制度也是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参考文献㈠㈡ 金瑞麟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45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际合作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研究中心编:《联合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系列大会重要文件选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十六项原则。 ㈢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环保与污染赔偿政策法规宝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一版。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这条规定也进一步表明,排污费具有环境成本意义。㈤ 【法规来源】http://www./eic/.shtml,国家环保总局“环函〔号”文。关于排污费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排污费性质以及相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05〕9号)收悉。经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函复如下:一、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二、电力企业所缴排污费不计入上网电价之内,由企业自行消化。”㈥㈦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第十六版,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 《环保与污染赔偿政策法规宝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一版。[作者简介:王天兰(1951—),男,法学硕士,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资源与 环境法,山东,青岛滨海学院思想政治课教学研究部,(电话),(电子信箱)。]The Nature Of The Pollution ChargeWangtianlan(The Institute of Ideology and Politics Education, The Qingdao Binhaicollege, Qingdao, 266555, Shandong Province, China)Abstract: As composition of environment cost, pollution charge is just the internalized part of it. Emission comes from production, its externalized affects are out of market control force. Its recovery could only depend on non-market approches. The nature of pollution charge is administrative mandatory substitution enforcement.Key word: administrative mandatory substitution enforcement(Author Brief: Wangtianlan, male, engineer, master of law, Address:The Institute of Ideology and Politics Education, The Qingdao Binhaicollege, Shan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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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时效性】:现行有效【颁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环境保护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湖北省钟祥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又据该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据此,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亦即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是在建筑施工中因使用机械设备产生并向周围生活环境超过标准排放噪声的建筑施工单位。此复国家环保局日
范文六:1 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标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4、《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日前不收费,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范文七:2014年度排污费征收工作总结2014年我市排污费征收工作在市环保局统一安排部署下,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排污费征收政策,对辖区内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等进行摸底调查,做到了申报登记全面、真实和准确。实现了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 本年排污费征收与上年比较情况2014年全市共计征收排污费924.5万元,较2013年多增加218.4万元,增长31% 。征收户数279家,比2010年增加166户 。按照规定,2014年度我市及所辖各区县排污申报核定和收费工作均统一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4.5版本,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数据录入,汇总生成和输出上报。按时完成季报,半年快报、全年快报等报表的上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汇总后的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库、年报报表(纸质和电子件)报告上报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二、存在主要问题(一)个别区县排污申报征收系统操作人员更换频繁 ,对系统操作熟练程度不够。(二)个别区县对上报时限重视不够。三、下一步工作打算(一)2015年按照省总队要求全面正式使用BS版排污申报征收系统。(二)加强培训,提高区县负责此项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三)进一步加大对县区排污费征收稽查力度,确保我市排污费征收工作依法、全面、足额。(四)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积极要求企业主动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实现污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2015年度排污费征收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实现排污费征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原则,着力解决少征、漏征、欠缴排污费等问题。二、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保障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环保局成立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主任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兼任。三、稽查范围以熟料生产水泥企业为稽查重点,并根据自身实际增加国控、省控也作为稽查重点。四、稽查内容(一)排污费征收工作开展情况1. 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申报基本信息核实不准,存在申报数据数量级错误等问题的;2. 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3. 核定排污量与企业申报数量及实际排放量明显不符的;4. 政策性减免企业应核定排污量而未核定的;5. 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缴排污费的;6. 违反排污费征收程序的;7. 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8. 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9. 不按规定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二)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信息填报工作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填报平台填报信息与数据库不一致的;2. 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填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五、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7月20日):各县、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按照市排污费征收稽查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的自查内容及自查重点。市局针对本次稽查工作将开展专门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二)稽查自查实施阶段(7月20日—7月31日):各县、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对照稽查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县、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对专项稽查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8月1日前将《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总结》及方案后附表1、2和排污费征收稽查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环保局。(三)稽查实施阶段(8月中旬-9月上旬):市环保局在规定时间内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2015年排污费征收工作开展专项稽查与调度。六、稽查处理(一)对企业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申报基本信息核实不准,存在申报数据数量级错误等问题的,应当要求企业重新申报;(二)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收而未征收、核定排污量与实际排污量明显不符、未按照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等导致少征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征收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三)核定排污量与企业申报数量及实际排放量明显不符的,应重新进行核定;(五)对排污者拒缴、欠缴的排污费,征收机构未依法进行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在7日内催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六)对下级排污费征收机构违反程序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七)不按规定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应重新使用软件开单;(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填报平台填报信息与数据库不一致的,应限期整改,确保数据一致性;七、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充分认识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各项要求,充分利用《办法》赋予的权利和手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好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各县、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对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准备,根据本辖区情况,确立自查重点和难点,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要及时将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纠正情况,上报市环保局。(三)认真总结,巩固成效。市环保局将对本次稽查组织、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成效等进行认真总结,并将稽查总结、整改结果通报全市。
范文八:排污费征收1、法定名称
排污费征收2、办理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3、必备资料
排污申报登记表4、办理程序企业填表《排污申报登记表》中队审核污染物排污种类向企业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企业申请复核各中队向企业送达《排污核定复核
决定通知书》向企业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企业刷卡缴费或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企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企业凭银行解款单到各中队调换发票5、收费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排污费标准管理办法》征收范围:在瓯海区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学校、社会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征收种类: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排污费计算方法:①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0.7元/污染当量(三因子叠加收费、超标加倍收费)。②气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0.6元/污染当量(三因子叠加收费、氮氧化物2004年开始收费、二氧化硫元/千污染当量,元/千污染当量,元/千污染当量)。③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按超标的分贝数收费。④固体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工业固体废物每吨5-30元;危险废物每次每吨1000元。
范文九:大洋新闻 时间: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和静钧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今年9月中旬开始传来部分地方正在酝酿对汽车征收排污费之消息,有关排污费的舆论也多集中在“该不该收”的问题上,随着近日试点城市推出了以汽车排量为标准的征收方案,舆论转移到排污费“如何收”的技术性问题上来。然而,不论是道德性问题,还是技术性问题,都绕不开排污费背后的社会公平性,公平性问题最终决定税费的社会效用。机动车排污收费的法源来自于1982年国务院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一些试点城市的收费办法,其动力则来自于地方立法的推动,如深圳《环境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北京市政协《关于进一步提升首都空气质量的建议案》等。汽车尾气排放,被认为是城市空气PM2.5增加的主要原因。排污费,虽列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作为广义上“税”的性质,是不容改变的。税的功能无外乎在于两者:二次分配下的“转移支付”功能,还有产业政策下的调节功能。而对于排污费而言,交费起到了购买环境治理这样公共服务的功能,和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的弥补受害者的“庇古税”功能,最后一种就是调节功能。然而,舍弃强大的生产者,让微小的个人使用者承担补偿功能,与“庇古税”的社会本意相悖,但以“减少机动车使用强度”的方式,达到治理污染的思路,则颇具“返祖”性,似乎不会被现代社会所认同。排污费的设计目的,重心应放在调节产业的功能上,但这却不是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所能扮演的角色。在已经对机动车征收了购置税、消费税、增值税、车船使用税、燃油税之下,机动车还要缴纳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拥堵费等,有关机动车上的“并税除费”社会需求已经形成,这时又添加上与现有税费重叠的排污费,若今后再推出“环境税”,机动车身上确有“税费如毛”之观感。尽管排污费“角色定位”不明,“正当性”受到一定挑战,税前听证程序不足,但只要开征及征收后得到善用善管,税费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转移支付功能,往往会添平原始设计之不足。然而,在公车占有率仍然很高的情况下,公职人员以财政支付排污费,或国企有可能从应上缴的利润中,通过排污费补贴等方式,以公款承担排污费。也就是说,针对汽车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实际上在纳税义务人中形成一个庞大的“豁免义务人”或“减免优惠义务人”群体,真正承担者则是从个人钱包中交费的无公款资源的机动车使用者。只要“三公消费”中公款用车问题没有切实解决,所有与小汽车有关的税费,都最终是由弱势的小众群体来承担,即便目前只征收数百到千元,都会引来很多抵触情绪。法国经济学家哥尔柏曾言:“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显然,从排污费角度上看,要听到最少的鹅叫,先得切实解决公平性这样的制度环境问题。
范文十: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征收与计算: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一)、噪声超标排污费的计征原则1、超标收费的原则2、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指多条边界长度之和)超过100米有两处及两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的原则。3、同一单位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排污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4、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原则。5、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的原则。6、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的原则。7、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征排污费的原则。8、超标噪声排污费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计算的原则。9、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原则。(二)、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所依据的排放标准和收费标准1、排放标准:(《环境监理》P17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日实行。 适用范围: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夜间频繁突发噪声的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勤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噪声的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勤15分贝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日施行。 适用范围: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2、收费标准:(《环境监理》P177)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日发布,日开始实行。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注:超标噪声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计算(三)、超标噪声排污费的计算方法:1、工业企业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的计算方法:A、确定所在的功能区,并查《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找出昼夜厂界噪声允许排放标准值。B、计算超标噪声值LeqQ=Leq-LeqO式中:LeqQ——某测点厂界噪声的昼间或夜间等效超标噪声值(分贝)
Leq——某测点厂界噪声的昼间或夜间噪声实测等效声级值(分贝)LeqO——某测点厂界噪声相应功能区条件下的昼间或夜间噪声允许排放标准(分贝)C、查收费标准查《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找出不同测点的昼夜收费额,不足15个昼或夜的减半征收。D、确定收费额2、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计算方法:A、确定是否是频繁突发和偶然突发噪声:B、确定是否超标:要求其等效声级和峰值都必须达标才能免征排污费C、查《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找出相应的噪声标准值。D、计算超标噪声值:频繁突发噪声超标声值 = 频繁突发噪声 -(噪声标准值+10) 偶然突发噪声超标声值 = 偶然突发噪声 -(噪声标准值+15) E、计算超标排污费:根据超标噪声值,查《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找出不同测点的等效声级超标收费额和夜间的峰值噪声超标收费额。同一测点的夜间频繁突发厂界噪声或偶然突发厂界噪声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都超标的,选择超标分贝值最高的一项计算该点超标噪声排污费。 F、确定收费额:分别比较所有测点上的收费额,选最高的一点为该企业的收费基本应征额。3、建筑施工场界超标噪声排污费计算方法:(实际上计算方法差不多,只是在查标准时不同。)例7、(《环境监理》P190)例8、(《环境监理》P192)(四)、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法律解释全书》P25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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