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流市人民医院供电公司电表前11位编号

公告/北流供电公司2017年南方电网统一服务平台推广项目&&&&公告/北流供电公司2017年南方电网统一服务平台推广项目北流供电公司2017年南方电网统一服务平台推广项目受人委托,拟对下述具备条件的项目进行公开,为择优选择单位,诚邀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竞标。一、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北流供电公司2017年南方电网统一服务平台推广项目项目批文:玉供电营〔2017〕12号编号:YT2017-YL048S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林供电局资金来源:自有资金范围:本次共1个标段,标段划分如下:标段 项目名称 服务主要内容 服务期限1 北流供电公司2017年南方电网统一服务平台推广项目 1、实施目的:一是普及2017年北流供电公司用电客户的电力知识宣传推广工作;二是通过定点、驻点推广执行,逐步实现对南网统一服务平台(南网95598微信公招、网上营业厅)的推广工作;三是有助于收集部分缺失客户信息,降低用电客户信息不准确的造成的风险及电力服务难度。2、实施方式:采取通过线上+线下互动的方式。3、实施内容:(1)完成30000户客户用电户号微信注册工作;(2)完成15000户客户用电户号微信绑定工作;(3)完成10000户客户用电户号网上营业厅注册工作;(4)完成15000户客户用电户号网上营业厅绑定工作;(5)提供推广活动执行过程中所采集的客户基础信息数据一套,总数量为20000户;(6)提供每月宣传活动执行现场所采集的相片素材一套;(7)提供整体宣传活动执行总结报告一套;(8)提供互联网所发布新闻通稿一套,共8篇软文;(9)完成525频次的定点宣传执行工作。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日三、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日9:30时正(北京时间,下同)联系人:郝 亮(经理)电 话:010-手 机:传 真:010-邮 箱:消息来源于中国电力投标网更多信息请查看电力投标网(wwwzgdltbcom)李永源、林静等与北流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李永源、林静等与北流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10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桂09民终3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永源。
委托代理人:李俊霖。
委托代理人:李家振。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静。
委托代理人:李礼文。
委托代理人:伍芸锋。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起来。
委托代理人:黎汝鹏,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国昌,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流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岩,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上诉人李永源、林静及上诉人陈起来因与被上诉人北流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永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霖、李家振,上诉人林静的委托代理人李礼文,上诉人陈起来及其委托代理人黎汝鹏、黄国昌,被上诉人北流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李懿刚是李永源、林静的儿子,日16时许,李懿刚在民安镇民安村红硃组望天螺垌李永源、林静的承包责任田耙田时,因田水不足,便用竹杆撑抽水机一端的电线从抽水站电线杆往电表方向数的第二和三条电线杆之间的低压供电线路接电抽水耙田,因其操作错误造成自身触电死亡,从三相电表输出端至长塘抽水站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属于陈起来所有。北流市公安局民安派出所在北流市民安镇民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安村委会)证明上证实李懿刚的死亡原因为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日民安村委会组织李永源、林静、北流供电公司民安供电所及陈起来进行调解未果。日李永源、林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流供电公司、陈起来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16258元。另查明,民安村委会与陈起来于日签订的“承包长塘养鱼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中第四条有“抽水沿线由红珠组群众自由接线抽水抗旱”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本次事故造成李永源、林静经济损失:1、死亡赔偿金7565元×20年=151300元;2、丧葬费3904元×6个月=23424元;3、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955.2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北流市公安局民安派出所证实李懿刚的死亡原因为触电身亡。李懿刚明知该供电线路正在进行供电运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李懿刚在接电抽水之前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危险性,且其又缺乏安全用电知识,在没有做好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从陈起来的供电线路中接电抽水耙田,造成其自身触电死亡的事故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大部分过错责任。陈起来和民安村委会签订的“承包长塘养鱼合同书”中约定允许“抽水沿线由红珠组群众自由接线抽水抗旱”,作为事发供电线路的所有人陈起来应当预见到其允许沿线群众接电抽水可能造成触电伤亡的损害后果发生,而没有对其所有的并管理使用供电线路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和警示义务,因此,陈起来对该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部分过错责任。由于李懿刚的死亡造成李永源、林静经济损失,第三人陈起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李懿刚、第三人陈起来的过错程度,确定对李永源、林静经济损失由陈起来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本案中发生事故供电设施产权属第三人陈起来所有。因此,李永源、林静请求北流供电公司承担本案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李永源、林静经济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135820元(按李永源、林静请求);2、丧葬费21318元(按李永源、林静请求);3、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按2015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人3天计,3×3×3=955.2元;合计15809.32元。根据赔偿责任分担原则,陈起来应赔偿809.32×20%)元给李永源、林静。李永源、林静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陈起来的经济承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及陈起来的过错程度,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为宜。李永源、林静请求赔偿被赡养人李懿刚父母及李懿刚的爷爷的生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陈起来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8618.64元给李永源、林静;二、驳回李永源、林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43元(减半收取3021.5元;李永源、林静申请缓交已预交),由李永源、林静共同负担2521.5元,由陈起来负担500元。
上诉人李永源、林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北流供电公司安装的涉案输电线路,按民安村委会与承包长塘养鱼承包户签订的《合同书》中的约定,是允许红珠组村民耕作望天螺垌农田自由接线抽水抗旱的。李懿刚在责任田耙田时不慎触电身亡是由于北流供电公司为民安镇民安村鱼塘承包户陈起来安装涉案输电线路没有任何安全设施,无闸刀及漏电开关,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和警示义务,才致使李懿刚触电身亡。北流供电公司、陈起来应当预见到涉案输电线路可能造成他人触电死亡的损害后果发生,而没有尽到线路安全管理责任和警示义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陈起来赔偿各项损失316258元给李永源、林静,北流供电公司对该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陈起来对上诉人李永源、林静的上诉答辩称:1、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2、李永源、林静要求陈起来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假设死者是因触电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必须符合合法合理的原则,李懿刚的行为是属于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行为属于合同无效,应当由民安村委会承担民事责任;3、即使《合同书》允许用水也是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并不包括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4、李懿刚死亡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而且其行为并没有相关行业的从业资质,同时该行为是通过自己制造挂钩的行为,私自在两条裸电线之间非法窃电,李永源、林静对其负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被上诉人北流供电公司对上诉人李永源、林静的上诉答辩称:北流供电公司安装的供电线路合格,陈起来是供电线路的管理使用人,供电线路的附属配电设施由其负责安装,死者生前违规接电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一审判决李永源、林静与陈起来分别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陈起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李懿刚死因存疑,一审判决只凭北流市公安局民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认定李懿刚为触电死亡有误,该书证无论形式和实质上都不能作为李懿刚的死亡证据,根据陈起来的代理人到该派出所调查得知,死者家属仅仅只是报警,并没有要求民警对事发现场进行勘探,也没有对死者的死因进行尸检,李永源、林静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死者系因触电死亡的证据;2、假设李懿刚是因触电死亡,应当由死者、民安村委会和北流供电公司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由陈起来承担民事责任;3、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供电线路归陈起来所有,陈起来并没有允诺李懿刚违法用电的事前过错或过失行为,一审判决以“抽水沿线由红珠组群众自由接线抽水抗旱”为由,认定陈起来允诺死者违法用电抽水错误。陈起来每年已经向红珠组群众交付1000元作为用电抽水费,并由民安村委会代收,证明陈起来不再为包括死者在内的红珠组群众提供接电抽水的义务,也不允许他人在陈起来电表控制范围内自由接电。李永源、林静称陈起来支付的1000元是给红珠组群众的租田过路费是对客观事实的严重违背。申请二审法院依法追加民安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对本案依法改判。
上诉人李永源、林静对上诉人陈起来的上诉答辩称:对陈起来的答辩没有意见,由于供电线路是陈起来安装的,北流供电公司也有责任,陈起来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上诉人北流供电公司对上诉人陈起来的上诉答辩称:1、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书》内容约定合同期满或中途退租供电线路归民安村委会所有,在承包期间归陈起来所有。2、上诉人陈起来存在过错,用电设施是陈起来的,陈起来是使用人,其有责任义务管理线路,在相关的合同承诺,陈起来允许他人使用。3、北流供电公司对供电线路已尽责任,北流供电公司没有义务为供电线路管理维护。4、法律没有规定供电线路要必须安装智能电表,安装什么样的电表是使用人安装。电力使用人必须安装用电开关,并做好维护工作,这是陈起来的职责,不是北流供电公司的职责,一审判决陈起来承担本案的20%民事责任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陈起来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已接管有关鱼塘和涉案输电线路。
本院认为:李永源、林静在一审中提供的民安村委会、北流市公安机关日出具的李懿刚触电死亡《证明》、事故现场照片,民安村委会日所制作的调解笔录内容等已形成证据链,证实李懿刚在本案中是触电身亡,一审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陈起来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述的《合同书》内容及陈起来在上述调解笔录中所陈述的内容已证实其是涉案输电线路的实际管理及使用人。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陈起来是涉案输电线路的管理及使用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李永源、林静、陈起来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然李懿刚死亡时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并以其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起来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懿刚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没有持有电力作业的资质的情况下,应当明知在涉案输电线路上违章接电会发生意外危险,但其却过于自信手持竹杆搭勾接电时未尽到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造成本案触电事故的发生,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民事责任。陈起来作为该输电线路的管理使用人,对《合同书》约定允许沿线群众接电抽水的输电线路未安装安全接电装置,也没有尽到告知、提醒、警示之义务,因此,对本案事故发生也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根据本案案情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确定由李懿刚自负80%的民事责任,陈起来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北流供电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永源、林静上诉称被上诉人北流供电公司对该涉案输电线路未尽到管理责任和警示义务,应对本案损害后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陈起来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民安村委会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其在二审中申请追加民安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李永源、林静及上诉人陈起来上诉无理,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43元(上诉人李永源、林静已批准缓交,上诉人陈起来已预交766元),由上诉人李永源、林静负担3000元;上诉人陈起来负担30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限李永源、林静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谭 政
审 判 员  罗耕思
代理审判员  蒋 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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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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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新换的电表比老电表转速快,真的是没安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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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每天只有一台冰箱用电,天气温度最近还变冷了点,换了电表用电反而比之前多出0.2-0.3度每天,请供电公司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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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表* t0 _9 a1 ]7 U# k
水表3 w# R! y' y0 l6 ]) ^2 J
出厂前就做了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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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的,外购电表不让用,只能用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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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以前的机械电表计数慢,不准,他们如此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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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早听说新的用电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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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用不用。咋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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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没有安好心才不奇怪了……给免费换表明显有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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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听说新的用电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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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老虎再现江湖,朋友厂里用电超量,被拉闸停电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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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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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实施,有读秒的红绿灯一个也不见了,你说它们安的什么心,说的比唱的好听,就是不能运动式的明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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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的电表都是正公差,它们会告诉你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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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老虎说你以前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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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水表,电表换后多,那是必须的,今后煤气表估计也要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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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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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变多了& &: ~+ b. L!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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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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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打电老虎 热他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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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就没有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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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能不能拿到计量所检验校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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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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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的,你还想反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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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都提速了电表能不给你提速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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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为,转转就慢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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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刚回家就听邻居说,现在购电后,金额会通过无线网络充到智能电表里,冷不丁还真有点发懵。”2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唐宁ONE小区居民孔大爷反映,去年冬天,他和老伴去海南三亚的女儿家住了一段时间,过完春节才回来。正巧去年12月小区换智能电表,孔大爷便委托亲戚帮忙办理。  孔大爷发现,智能电表会循环显示剩余金额和已用总电量,和原来的卡表不一样。邻居还说,新电表的新功能很多,如果夜间电表余额用完不方便购电,还可以拨打95595客户服务热线,申请远程应急送电。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说着,让孔大爷一时有些困惑。于是他拨打了95598客服热线,向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智能电表的使用方法。  据了解,2013年,国家电网公司累计安装智能电表1.82亿只,实现1.91亿户用电信息自动采集。今年计划安装新型智能电表6000万只。目前,智能电表虽型号众多,但主要功能和特点基本一致。  记者随后采访了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处处长李冀,请他介绍一下智能电表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智能电表有哪些优点?  智能电表作为新一代电能表,除了具备电能计量的基本功能,还具有用电信息存储、远程采集、信息交互等功能。与卡式表和机械式表相比,智能电表还具备以下优点:  购电更方便。智能电表客户购电渠道除传统营业厅交费外,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充值卡等方式购买。  用电更明白。智能电表客户可通过拨打95598客户服务热线或登录95598互动网站随时查询用电信息。同时,新增免费短信提醒服务,在北京,当智能电表内余额不足30元和10元时,系统会分两次给客户发送提醒短信。  生活更低碳。智能电表不仅支持分时电价、阶梯电价等政策,同时可以为分布式光伏发电等新能源接入提供双向计量收费,进一步帮助客户合理选择用电方式,有效降低费用支出,培养良好节电习惯。  如何使用智能电表?  智能电表的组成包括一块LCD液晶显示屏、购电卡插槽、脉冲指示灯、跳闸指示灯、信息查询键等。正常时屏幕循环显示剩余金额和已用总电量,表内剩余金额不足时,屏幕背光自动点亮,报警红灯常亮,提示居民尽快购电。  客户可以通过按下电能表上的查询按钮(电能表显示屏右下方唯一按钮)查询上月有功总电量(与当前表示数的差值为您本月用电量)、上两月有功总电量(与上月有功总电量的差值为您上两月用电量)、编号、表号、时间、日期、故障代码、当前电价等信息。  北京的免费短信提醒服务  电费余额预警服务:居民可在本户剩余电费不足30元和10元后的第二天收到短信提示。  阶梯电价跳档提醒服务:居民可在发生阶梯电价跳档的次月及当年剩余各月收到短信提示。  以上服务,智能电表客户可通过拨打95598客户服务热线或到供电营业厅注册开通。注册时需提供编号、表号、手机号等。开通免费短信提醒后,表内余额不足30元和10元的次日或发生阶梯电价上浮“跳阶”时,客户将会收到短信提醒。  剩余电费结转和购电  据了解,各地供电企业有的未在换装智能电表时预置金额,原表的电费将如数结转到新表内;有的预置了一定金额。以北京为例,新装智能电表预置了100元电费,在卡表更换智能电表后,旧卡表及电卡内的剩余电量结转至智能电表继续使用。如果结转电费大于100元,超出部分将转到智能电表中;如结转电费小于100元,差额部分将从首次购电费用中扣除,余额转到表中。北京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购电:  1. 银行柜台购电。居民可以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的柜台进行购电。  2. 自助终端购电。居民可通过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公共交费联盟公司和银联商务公司的自助终端设备自主购电。  3. 网上银行购电。目前可在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的网上银行购电。  4. 营业窗口购电。居民可在各供电营业窗口办理业务。  5. 支付宝购电。客户持有任何一家银行的银联卡或信用卡,只要开通网上支付功能,都可以通过支付宝购电。  6. 充值卡购电。居民可到供电营业窗口或邮政储蓄网点购买电费充值卡充值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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