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投资者利润在证券投资前应做好怎样的投资准备流程图说明

大成·实践指南丨私募基金管理人怎样迎“七一”?—《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生效前的准备工作
中国证监会以130号令的形式于日颁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30号令”)。该办法以证监会令这一最高级别证监会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新的严格要求,而且根据这些要求的内容,适用机构需要提前进行一定准备工作方能具备执行该办法的条件,故中国证监会在实施该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该办法于日实施。目前,距离该办法实施的大限已近,适用该办法的机构,特别是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您准备好了吗?本文拟对因适用130号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完成的准备工作进行提示,以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照要求进行流程和设施完善。
一、适当性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建设
根据130号令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根据我们的经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日前,制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对基金募集的有关制度进行修改。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制订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应对如下内容进行规定:
(1)确定公司管理(或提供投资顾问)的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标准,并对每个风险等级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评判流程;
(2)确定公司基金产品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分类的标准以及相互转化的工作流程;
(3)确定公司基金产品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分类标准;
(4)确定公司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类别与公司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标准;
(5)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工作流程及自查工作报告的制作要求;
(6)应对公司与投资者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纠纷的解决作出规定,以反映130号令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募集相关制度应当修改的内容
根据130号令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募集的相关制度中的如下内容,应当进行修改,以反映130号令的要求:
(1)增加投资者购买其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的基金产品的工作流程及相关工作表单,此项工作流程,主要基于130号令第十九条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和流程设计;
(2)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分别制定基金募集的不同工作程序。基金募集制度中,应增加对普通投资者进行基金募集时,应当遵守130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款;
(3)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代销管理相关制度进行修改,以反映130号令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对代销管理的规定;
(4)修改完善直销管理制度,以确定该制度中已经包含了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类别与公司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匹配确认的工作流程;
(5)修改募集资料保存年限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匹配方案、投资者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投资者适当性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注:130号令第三十二条)”。
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确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该划分应当与管理人对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类型划分相匹配。一般而言,基金产品风险等级数量,与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数量,应当一致,并且由低到高的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分别匹配由低到高的相应类型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例如,由低到高划分五个风险等级: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分别对应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
130号令第十六条列出了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一)流动性;(二)到期时限;(三)杠杆情况;(四)结构复杂性;(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七)募集方式;(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十)其他因素。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130号令第十七条列出了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时,应当特别“审慎评估”的事项:(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对于存在上述应“审慎评估”事项的基金产品,一般而言,应当划分为高风险等级。
实际操作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其选择的基金管理的类别(证券投资基金、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按照其选择的基金管理类型确定其旗下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价体系。
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假设由低到高划分五个风险等级: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确定基金产品募集时的风险等级,全部投资于股票的,为高风险,全部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及一年以内到期的高等级债券的为低风险,根据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的比例,可以赋予特定基金产品一定的分值,从而确定其最终的风险等级。
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由于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无公开交易市场、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一般而言,均为高风险。结构化基金的劣后份额,一般而言,均为高风险;优先份额,根据优先/劣后比例、被投资主体的信用或评级情况、投资回收的保障措施等,确定其风险等级。
其他投资基金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具体的投资标的,制定相应的基金产品风险级别的确定标准,一般而言,可以参照被投资主体的主体评级、债项评级的评级方法,确定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根据其管理的基金的具体运作情况,主动对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和调整(130号令第二十一条),130号令仅原则性指出根据基金产品“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基金产品分级的调整,并未指出管理人主动对基金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和调整的参考因素,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建议可以参考如下因素对基金风险等级进行主动调整:(1)开放型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2)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3)基金投资标的的主体评级及债项评级的变动;(4)被投资主体涉讼、行政处罚、实际控制人变动、债务偿还、信用变动等;(5)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另外,130号令未对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调高后,致使原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别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应当如何处理作出规定。根据130号令的制定意图,我们建议,此种情形发生时,管理人应向全体投资人发出基金风险等级变动的通知并揭示风险,对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的投资人应发出特别风险提示,并根据有利于基金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确定基金产品是否开放赎回,以便投资者决定是否退出。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公司管理的每一只基金,均应进行风险等级的评价以及揭示,130号令鼓励适用机构将其风险等级划分及依据在其网站公示(130号令第三十一条),但非强制,故,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行确定是否进行该等公示。我们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网站公示其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评价体系以及风险等级的调整标准。
我们注意到,13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但是,截止目前,我们未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名录,因而也就无法确定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底线要求。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标准的确定
根据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所作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分类,将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由低到高划分为五个风险承受能力类别: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并按照管理人风险问卷的评分,确定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130号令鼓励适用机构将其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分类标准在其网站公示(130号令第三十一条),但非强制,故,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行确定是否进行该等公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中问卷调查内容进行分析,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财方式和投资目标,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者的收入水平和资金实力
一般来说,收入较高、资金实力雄厚的投资者,对于投资失败的后果承受能力较强,因此可以选择风险程度较高的产品。相反,收入水平低、资金实力较弱的投资者,对于投资目标的收益预期过于看重,反而对于投资失败的承受能力较差,所以应当选择风险程度相对较低的产品。
2、投资者短期对现金流的需求程度
如果投资者短期内对现金流有需求,则应投资于流动性强、投资回收确定性强、期限短的基金产品,风险承受能力弱;反之,投资者则可以投资期限较长的基金产品,风险承受能力强。
3、投资者的年龄阶段
根据投资者目前所处的年龄阶段, 确定投资者对于风险承受能力的程度。一般来说,相对年轻的投资者对未来的收入存在预期,因此年纪较轻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高。年龄高的投资者,特别是将要退休和已经退休的投资者,其收入来源的增长性较差,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
4、投资经历
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或投资领域相关的专业背景,比如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领域、金融投资类领域法律从业者等投资者,因其对投资行业的理解较为深刻,对于投资某类产品所产生的风险后果比一般的投资者具有更为准确的预判,所以在作出投资决策的时候,会有更为明确的投资目标,同时也做好了承受相应投资后果的心理准备,这也是为何130号令要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一项重要考量。
除结合投资者的以上几种客观情况判断之外,还应当关注投资者自身的主观色彩,即投资者对于投资目标本身的风险偏向程度,比如某类投资者虽然自身实力较强,但是却偏好风险较低的稳健性产品。 所以,问卷也将投资者主观的风险偏好纳入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范围。
130号令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这里提及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参考中基协已经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设计自身问卷进行测评后,根据管理人的计分标准,保守型投资者即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四、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
根据130号令第十三条,“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因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构建基于计算机网络的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系统,以至少保存130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基本信息、风险测评信息,以及保存投资者基本信息和风险测评信息的变动记录。
对于已有客户管理系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般而言其系统功能已经符合或者稍加改造即可符合130号令的此项规定;对于尚未投资建设客户管理系统的管理人,则必须投资建设或购买客户管理系统并根据130号令的要求建设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当然,系统建成后,还要进行此前数据的补录以及日常的系统维护工作,这意味着一笔新的软硬购买和人员费用支出。
根据130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因而管理人应当对其投资评估数据库设置适当的保密措施,包括配置适当的网络安全设施,以防投资者信息被泄露、失控或不当使用。
五、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识别
130号令将基金投资者明确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并且要求“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第七条)。因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其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识别工作流程。
管理人可根据130号令第八条的规定确定专业投资者。根据130号令第十条的规定,“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应据此制定专业投资者识别的工作流程、专业投资者信息更新的工作流程、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相互转化的工作流程,以及制作适用于该等流程的工作表单(例如《专业投资者确认书》等),以确定该流程有充分的尽职留痕。
关于如何依130号令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我们建议对普通投资者以风险问卷测评结果所揭示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细化分类即可(详见本文标题三下的论述)。对于专业投资者,根据下文标题六下的论述,应当区分为“完全无条件合格投资人”和“部分豁免合格投资人”,对于完全无条件合资投资人,无须再行细化分类,对于部分豁免合格投资人,公司可采用与普通投资者相同的方法进行细化分类。当然,管理人也可以根据管理客户(特别是有针对性销售)的需要,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进行更进一步的详细分类。
六、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直销工作流程
根据130号令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关于此项规定与《募集管理办法》的衔接,有如下三个问题值得关注:(1)130号令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与《募集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的规定如何衔接;对专业投资者进行基金募集,是否仍需要按照《募集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2)按照130号令对于普通投资者制定的“专门工作程序”与《募集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募集工作一般工作程序的关系是怎样的?是否对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必须制定严格于《募集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3)关于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程序和要求。
我们认为:对于第(1)个问题,尽管130号令未作规定,但《募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结合《募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130号令适用于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时,专业投资者被分为两个级别:第一个级别是符合《募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品、机构和个人,豁免所有关于合格投资者识别、风险测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类、冷静期、回访等程序,其完全无条件地可以投资任何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我们称之为“完全无条件合格投资者”;另一个级别是基于《募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130号令及按管理人内部规定确定的、不是“完全无条件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这部分投资者,按照《募集管理办法》的规定,豁免先确定合格投资者才能签约、冷静期、回访的基金募集程序(即不适用《募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第(2)个问题,130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该等“专门工作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130号令的具体规定并结合《募集管理办法》关于募集行为的一般性要求,我们认为:(a)130号令要求的在对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应对普通投资者制定“专门工作程序”,该等工作程序至少应当符合《募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b)对普通投资者履行130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程序,并取得普通投资者对该等告知的确认文件;(c)追加获取普通投资者对投资目标要求的工作程序,并在相关表单中增加相应填写项(130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要求);(d)应当根据特定基金的特定结构、特定投资对象等特定风险,对普通投资者追加了解其对与该基金的特定风险相关的知识和经验的信息,以便确定其可以对特定基金的特定风险进行识别;(e)募集时给予普通投资者长于《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冷静期(即长于24小时)或者进行至少两次的回访确认。尽管根据130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延长冷静期与增加回访可择一适用,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尽管《募集管理办法》规定了回访机制,但该通知规定,中基协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适用回访机制,但暂不强制要求执行,何时执行“评估相关实施效果后”另行通知。截至目前,中基协并未通知正式适用回访机制,而且,就我们经验范围内,未见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适用回访机制。故,我们认为,至少对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目前可供选择的方式只能是延长冷静期; (f)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130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要求);(g)管理人现场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募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程序,以及进行130号令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对于第(3)个问题,即关于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程序和要求问题,散落在130号文的条文规定中,经过我们的整理,我们认为当普通投资者需要转化为专业投资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步骤:(a)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普通投资者主动申请原则,根据普通投资者的书面申请,对普通投资者是否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要求进行审查,不得未经普通投资者的主动书面申请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同时申请人在书面申请中应当明确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的相关承诺;(b)根据130号令第十一条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一)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其中一项要求,并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的证明文件;(c)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审查申请人满足转化的相关要求,并追加相关的信息补录及证明文件之后,应当对申请人进行投资知识测试或模拟交易等方式进行谨慎评估,进一步确认该申请人是否具备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要求;(d)在完成以上步骤之后,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对申请人进行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差别的说明,并书面警示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无论申请人是否满足转化的相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及理由,并对审查过程的相关书面文件进行留痕存档。
七、代销工作新要求和代销合同模板修改
1、根据130号令第二十六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销基金产品作出了规定,除《募集管理办法》已经规定的代销机构必须具备代销相关产品的资格外,130号令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认提供代销服务的机构具备“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并且“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
为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修订选任代销机构的有关流程,我们建议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确认代销服务机构是否具备“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并根据所委托私募基金产品的具体情况,参照管理人的相关制度,制定、告知代销方所委托私募基金产品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
2、根据130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其代销合同模版进行审阅和修改,以便在代销合同中加入(1)约定管理人提供特定私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依据的内容,以确保管理人进行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符合130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2)管理人在进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时所考虑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的因素,以确保管理人进行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符合130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并且在代销合同中约定,由代销机构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代销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3)约定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对在代销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的责任承担,即规定何种情况下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何种情况下代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何种情况下管理人和代销售机构均应依法承担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以符合130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八、录像及留痕设备的配备
根据130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为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监督,130号令要求管理人将相关的履职过程进行音像资料留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上述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配备场地及现场工作要求
通过线下经营网点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推介、销售服务的私募管理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风险提示或警示语,并在客户接待区、签约室、交易柜台等区域配备录音、录像设备。管理人应采购高清、抗噪的录像、录音设备,确保录音录像声音、图像完整清晰,关键信息完备,并可满足调阅和取证需要。
管理人通过现场方式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时,在投资者接待的专门区域,应配备录音录像系统,实现服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记录服务工作人员对产品及风险的告知和提示过程,以及客户对相关提示确认的过程,并保证录音和录像效果清晰,同时应根据130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对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要求不少于20年。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经营网点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检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经营网点的销售风险。
2、录音、录像话术
为规范销售人员的销售流程,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募集过程录音录像的标准话术,建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示录音、录像安排,并告知开始录音录像。
(2)说明产品关键要素:产品名称、编号、类型、发行机构、金额、期限等。
(3)说明产品主要风险:风险等级、资金投向、收益区间、最不利投资情形等。
(4)说明产品匹配度:客户基本信息、风险承受类型评估结果、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度等。
(5)告知客户权益相关事项:机构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信息披露方式、客户投诉方式和程序等。
(6)客户对上述内容的确认语句。
(7)销售人员销售合规承诺:是否如实介绍产品、充分披露风险,是否存在误导销售或不当销售行为等。
3、非现场方式录音、录像要求
在非现场方式对投资者进行服务的情形下,区分以下两种情形:(a)对于需要通过电话方式进行确认事项的,如电话回访等事项,在告知客户的前提下进行录音存档;(b)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非现场服务的,相关操作系统中应当设置网络视频功能。
4、数据存储、灾备设施、保密安排
鉴于130号令要求经营机构妥善保存期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并要求经营机构对于包含录音录像资料在内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故从数据安全角度考虑,有必要将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的数据存储和灾备标准提高至与交易数据同一等级,进行数据即时上传、异地数据备份等。
130号令还要求经营机构防止销售适当性相关资料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故建议经营机构重视此类资料的保密安排,从投资者个人信息、业务资料存储、调取、档案管理员授权范围等方面保障资料的储存和合理使用,预防泄密风险。
九、需要增加的表单汇总
募集工作流程图(区分普通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
《客户风险属性与基金产品匹配确认表》
《专业投资者确认书》
《特别投资风险告知书》(对应130号令第二十三条,对普通投资者告知)
《特定投资产品风险告知书》(选用)
《特定基金(投资)结构风险告知书》(选用)
《风险等级不匹配特别提示》及回执
《风险等级不匹配客户承诺函》
《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变动风险通知书》及回执
《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工作表》
《回访调查表》及回执
《投资者类型转化申请表(样本)》
《投资者类型转化——投资知识测试表》
《投资者类型转化——模拟交易测试表》
《投资者类型转化——风险告知书》及回执
《投资者类型转化结果告知书》及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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