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产权的<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是那个部门收的费?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湖北恩施的 就拆迁还建房 签合同时没提及此时 现在要签署交房协议 就要缴纳住房维修基金 为什么 合力吗?我看关于这一项管理办法没有针对拆迁安置房的 好像不适用
的 就还建房 签合同时没提及此时 现在要签署交房协议 就要缴纳住房维修基金 为什么 合力吗?我看关于这一项管理办法没有针对拆迁的 好像不适用问题补充:首页&&财政动态&&财政新闻&&正文内容 &&&&&&&& &&&&财政新闻财政报告财政公告重大事项财政调研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恩施州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村级公益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附表2)&&&& 会计从业资格工作流程图&&&&州财政局行政审批事项表&&&&沿渡河政务公开查询宣传培训走&&&&政务公开借力“六五”普法开展&&&&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 17:07:04 投稿:综合科 来源: 阅读:0各县市住建局(房管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恩施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恩施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和《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鄂建〔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经济适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五、州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州财政部门负责全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州本级维修基金归集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工作。六、房产主管部门代管维修资金的业务费用,由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从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中核定。七、维修基金的缴存人申请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的购买者。八、维修基金资金的缴存标准。(一)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为便于建安造价的核定,根据湖北省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造价指数测定。今后,每平方米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根据市场价格变动进行调整。(附:年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二)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九、维修资金的核定、缴存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其初始登记申请受理后,通知购房者在30天内,持《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发票到所在县市维修资金缴存窗口办理《缴存通知书》,按《缴存通知书》中核定的金额缴存维修资金并取得《专用》。购房者应缴的维修资金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缴存,但资金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缴入专户。十、维修基金的收取、划缴(一)州及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指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维修资金的收取、划缴业务。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二)维修基金的收取各县市应设立维修资金缴存窗口,各缴存窗口及时核定《缴存通知书》,缴款单位(人)凭《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营业机构交款后,再到缴存窗口开具《专用收据》。(三)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代管业务费用之外的存储利息;  2、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3、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4、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十一、维修资金的使用(一)动用维修资金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以确保维修资金用于已售住房共用部位的维修,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各小区(大厦)应成立业主委员会,分栋成立业主小组,每栋选出业主小组长(即栋长),各单元选出单元长。业主小组负责对本栋住房共用部位的维修及物业服务等事项进行决策,业主委员会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已售住房共用部位的维修及物业管理待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业主委员会、各业主小组、各栋栋长名单应报同级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三)维修资金使用程序:1、业主小组对本栋共用部位是否需要维修作出决定。2、业主小组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本栋共用部位的申请。3、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小组提出的申请进行审定,并对所申请项目作出预算。4、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向同级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申请,并附分栋维修方案和预算。5、房产管理部门经实地察看,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的内容进一步核实后给予是否维修的批复。6、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选定有建筑资质的施工队伍,由施工队伍垫资施工。7、维修项目竣工之后,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共同验收。8、对验收合格的维修项目,房产管理部门将维修资金拨付到施工队伍账户上。(四)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十二、监督管理1、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州、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州、市县房产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用收据》由房产管理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购领取。十三、有关事项(一)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商品住宅初始登记,购买者申请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时,除应提交原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交购房者已缴存住宅维修资金的《专用收据》。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受理未提交《专用收据》的开发建设单位商品住宅的初始登记申请和购买者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申请。(二)商品住宅再次交易或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原业主已缴存的维修资金不予清退,该房屋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三)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四)购房者购买别墅(包括连体别墅和单栋别墅)应按规定缴存维修资金。购房者购买住宅小区(大厦)中非住宅用房的,按本小区(大厦)同类住宅标准缴存维修资金。(五)因突发事件,危及房屋安全,或屋面、外墙面漏、渗水,可由本区域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共同认定后,直接提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维修费用由该栋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六)已办理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的购买者未按规定缴存维修资金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按下列标准缴存维修资金:多层(七层及以下)15元/平方米、高层(七层以上)20元/平方米, 在业主委员会指导下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按月缴存到缴存窗口。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按此规定及时续交。(七)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竣工备案的房屋按原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八)违反本暂行规定,挪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造成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本规定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页&&财政动态&&财政新闻&&正文内容 &&&&&&&& &&&&财政新闻财政报告财政公告重大事项财政调研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恩施州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村级公益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附表2)&&&& 会计从业资格工作流程图&&&&州财政局行政审批事项表&&&&巴东县沿渡河政务公开查询宣传培训走&&&&来政务公开借力“六五”普法开展&&&&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 17:07:04 投稿:综合科 来源: 阅读:0各县市住建局(房管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恩施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恩施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和《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鄂建〔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经济适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五、州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州财政部门负责全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州本级维修基金归集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工作。六、房产主管部门代管维修资金的业务费用,由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从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中核定。七、维修基金的缴存人申请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的购买者。八、维修基金资金的缴存标准。(一)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为便于建安造价的核定,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造价指数测定。今后,每平方米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根据市场价格变动进行调整。(附:年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二)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九、维修资金的核定、缴存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其初始登记申请受理后,通知购房者在30天内,持《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发票到所在县市维修资金缴存窗口办理《缴存通知书》,按《缴存通知书》中核定的金额缴存维修资金并取得《专用收据》。购房者应缴的维修资金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缴存,但资金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缴入专户。十、维修基金的收取、划缴(一)州及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指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维修资金的收取、划缴业务。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二)维修基金的收取各县市应设立维修资金缴存窗口,各缴存窗口及时核定《缴存通知书》,缴款单位(人)凭《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营业机构交款后,再到缴存窗口开具《专用收据》。(三)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代管业务费用之外的存储利息;  2、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3、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4、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十一、维修资金的使用(一)动用维修资金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以确保维修资金用于已售住房共用部位的维修,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各小区(大厦)应成立业主委员会,分栋成立业主小组,每栋选出业主小组长(即栋长),各单元选出单元长。业主小组负责对本栋住房共用部位的维修及物业服务等事项进行决策,业主委员会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已售住房共用部位的维修及物业管理待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业主委员会、各业主小组、各栋栋长名单应报同级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三)维修资金使用程序:1、业主小组对本栋共用部位是否需要维修作出决定。2、业主小组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本栋共用部位的申请。3、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小组提出的申请进行审定,并对所申请项目作出预算。4、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向同级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申请,并附分栋维修方案和预算。5、房产管理部门经实地察看,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的内容进一步核实后给予是否维修的批复。6、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选定有建筑资质的施工队伍,由施工队伍垫资施工。7、维修项目竣工之后,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共同验收。8、对验收合格的维修项目,房产管理部门将维修资金拨付到施工队伍账户上。(四)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十二、监督管理1、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州、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州、市县房产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用收据》由房产管理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购领取。十三、有关事项(一)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商品住宅初始登记,购买者申请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时,除应提交原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交购房者已缴存住宅维修资金的《专用收据》。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受理未提交《专用收据》的开发建设单位商品住宅的初始登记申请和购买者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申请。(二)商品住宅再次交易或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原业主已缴存的维修资金不予清退,该房屋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三)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四)购房者购买别墅(包括连体别墅和单栋别墅)应按规定缴存维修资金。购房者购买住宅小区(大厦)中非住宅用房的,按本小区(大厦)同类住宅标准缴存维修资金。(五)因突发事件,危及房屋安全,或屋面、外墙面漏、渗水,可由本区域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共同认定后,直接提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维修费用由该栋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六)已办理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的购买者未按规定缴存维修资金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按下列标准缴存维修资金:多层(七层及以下)15元/平方米、高层(七层以上)20元/平方米, 在业主委员会指导下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按月缴存到缴存窗口。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按此规定及时续交。(七)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竣工备案的房屋按原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八)违反本暂行规定,挪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造成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本规定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回答地区:湖北-襄阳咨询电话:13972***帮助网友:1046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晕,这么多!你觉得不合理,可以和对方协商,如果对该办法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22:11指导价是实际维护费4倍 电梯费是被默许的暴利吗? 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商务进行时
&&&&&&&&&&&&&&&&&&&&专项维修资金与维修基金区别联系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专项维修资金与维修基金区别联系
上传于|0|0|文档简介
&&专项维修资金与维修基金区别联系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2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您好, []|
业主交了专项维修基金 物业还收电梯维修费
  物业咋这样双重收费  市物价局:业主可凭证投诉,工作人员将介入调查  购房时,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交了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没想到交房时,物业还向业主收取500元的电梯维修费。近日,市民陈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说:“专项维修基金就是用于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物业这样收费不成了双重收费?”
  业主:专项基金用于共用设施维修  据陈先生介绍,他购买的新房位于秀屿区一小区,于今年5月份交付使用。在购房新房的时候,陈先生和其他业主一样,按照有关规定与开发商签定了有关维修资金交纳的约定,并按照购房款的相应比例交纳专项维修基金。而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可专项用于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然而在交房的同时,该小区物业公司要求、业主除了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外,还要另外交纳500元的电梯维修费。房子才交付使用,电梯也是才安装不久的,现在运作正常,且还在保修期内,物业公司怎么就向业主收取电梯维修费呢?陈先生对此收费行为不禁质疑:“电梯是小区的公共设施,就算保修期已过,也应该使用专项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物业:业委会未成立故收维修费  据该物业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小区共有240多家业主。房子的确才交付使用,但电梯的保修期只有一年,且在建房时电梯已投入使用,现保修的期限只剩下四个月。由于近期内小区的入住率达不到50%,不能成立业主委会员。而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报告由相关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因为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所以现存不能动用专项维修基金,只好向业主先收电梯维修费。”另据该负责人介绍,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其保养费及更换灯具的费用都比较贵,还有电梯的清洗也将由专业人员来负责。  部门:保修期内由开发单位维修   那么,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法律对于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是如何规定的?记者从市住建局物业科了解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同时,该科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业主所交的物业管理费包括小区的电梯保养费。小区的电梯属共用设施,如果过了保修期电梯坏了,业主或物业才能申请动用专项维修基金;如果电梯尚在保修期内,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不能动用维修基金。”最后,该工作人员还说,业主对该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有异议,可向物价部门反映问题。  昨日下午,记者向市物价局反映问题。该局一工作人员说,业主可持相关凭证向物价部门投诉,然后他们将介入调查此事。
[责任编辑:wysdelee]
(请登录发言,并遵守)
功能障碍对男子的影响不仅是生理上的,更是男人心中永远的痛……[
让宝宝多接触阳光对维生素D 的合成有很大的好处,能使宝宝……[
道家的宗旨是把握人生,争取竞其天年,因而道家人物均以自……[
您是否因鼻炎困扰影响生活?您是否因鼻炎反复发作而绞尽脑汁?您是否…[
两名初中男生闽江溺亡,尸体打捞上岸家属痛哭
四川农民工在厦门BRT起火事件中砸开车窗,拽出十多人
关注排行图片评论新闻
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你正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将不能正常浏览和使用知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