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被分立的房产转到父母名下新分立企业名下缴税吗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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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后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销售不动产、提供服务。因此,企业分立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故非房地产企业分立,对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分立,对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要征收土地增值税。三、企业所得税1、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2、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5)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来源:智慧源鲜活的新闻,专业的解读、及时的政策、有效的操作,关注税事税非,财税超市一应俱全,你想要的,这里都有。Te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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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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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房地产对策 实施_营改增_后房地产企业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_韩笑
问题研究MARKETINGRESEARCH实施“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韩笑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多样化,我国现行税制的矛盾和缺陷日益明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并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城市划分了试点行业。方案实施以来,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迎来了重大机遇,企业税负普遍下降,增强了企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那么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营改增”同样是利好么?本文主要探讨房地产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将面临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成本;税负复征税问题。其次,由于出口货物及劳务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降低了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2.房地产企业面临的“营改增”国家政策背景国务院下达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日,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批准自日起在上海实行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及航空运输等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至此,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拉开了帷幕。一、房地产企业面临的“营改增”背景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交通运输业和日,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并已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改日生效。由此,增”范围正式扩大到全国,试点不再局限于部分地区,政策差异被消除,市场公平得到了提升。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将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批准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自日起生效。于是,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日,税试点的通知》得到国务院批准,自日起电信业也纳入了“营改增”试点。随着这些试点的阶段性成功,将房地产企业纳入试点范围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日,税政司在《2013年“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报告中提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任务,这表明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将在不1.房地产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然性增值税立法是“营改增”的导火索。增值税作为中国最(1)主要的税种之一,2012年的税收额已经占到税收总额的是中国第一大税种。然而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只就企业29.1%,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制订了相关法律,而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则仅有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因此,随着税收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亟待通过法定程序将增值税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进行增值税立法势在必行。(“营改增”是税制发展完善的途径。在我国现行的税制2)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税制日渐显现出内在的不合理和缺陷,已不利于也不适应经济结构优化的需要。(“营改增”有利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营业税是对其3)全额征税,存在多环节重复征税,而增值税企业由于接受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也存在重20问题研究MARKETINGRESEARCH久的将来迈入“营改增”的轨道。二、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特点与税负情况比为1.15:房企每赚2.15元,就要被征收1.15元1。也就是说,的税负。三、房地产企业实施“营改增”将面临的问题1.我国房地产企业经营特点(开发周期长。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开发1)建设要经过可行性研究、前期策划、报批报建、建筑设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七通一平、建筑安装、配套工程、绿化环卫工程、市场营销等诸多阶段,且因企业策划能力、设计进度和决策流程不同,所需时间也不一样,通常为一年左右。(资金投入大。房地产前期开发环节需要大量的资金投2)入,这些资金包括开发成本和一系列费用。其中,开发成本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迁安置费,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以及室内装修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与项目开发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用于信贷的财务费用等。这些资金投入大量占用着房地产企业的流动资金,其中土地费用和建筑费用是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出比例最大的,大约占到总成本的70%~85%。(融资成本高。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由于行3)业特定的经营模式导致资金占用时间较长,外部融资成为房地产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最为紧张的阶段往往是开发阶段的前期,因土地款的支付具有刚性特征,而土地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又较高,所以在项目开发的前期企业往往需要开展多种融资渠道,如开展信托融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这些融资模式都比常规的房地产开发贷款融资成本要高。2.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概况(房地产企业需缴纳的主要税种。依照当前税制,涉及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费有11种。这些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契税等。这11种税费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房企的三大税种。(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概况。从行业角度看,目前房地产2)行业的平均税负高于国内其他行业。根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比上年增加9.8%。而同2013年中国税收收入共110497亿元,年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3294亿,比上年增长21.1%,营业税5411亿,同比增长33.6%,企业所得税2850亿,同比增长目前,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交纳营业25.1%。税,按所得额的25%交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60%不等。另外,根据对截至日发布年报的64家A股上市房企纳税额统计结果显示,2013年这64家企业的平均净利润率是10.85%,去掉政府补助后的净纳税额与净利润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任务的要求,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将随时加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李克强总理也进一步明确了“营改增”改革分为五步曲:第一步,2014年继续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第二步,营2015年基本实现“改增”全覆盖……在目前《“营改增”试点方案》的四档税率下,企业普遍实现了减税目标,然而对于区域发展不均衡、投资主体和企业结构多元化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未来税制改革的过程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大致可归纳为如下两个方面:1.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房地产企业不是孤立存在的,从上游企业来说,建筑业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最大、联系最深。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将必然对房地产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上游企业的税负增加,那么其增加部分将转嫁到房地产业,造成房地产企业成本上升。(材料成本上升。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1)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建筑业在购入建筑用主要原材料时,原材料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6%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建筑施工企业购入以上原材料均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则这6%的进项税额可以完全被抵扣,3%的营业税率变为如果一11%的增值税销项税率减去6%进项税额。举例来说,家建筑企业承接的一项含税工程造价为a元,建筑企业为这项工程购进的材料按照经验数据假设为0.6a元,那么购进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6a/(1+6%)*6%=0.03396a。(人工成本上升。除材料成本之外,人工成本也是建筑2)成本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当今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的趋势下,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重越来越多,甚至达到对建筑业来说,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劳务公司及零20%~30%。散的农民工,人工成本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建筑业人工成本的增加,会随之转嫁于房地产企业。(费用增加。除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外,建安企业成本3)—机械设备费,包括中还有一部分不能被忽视的直接费用——设备租赁费和自有设备维护修理费用。目前建安企业租赁设备的情况占70%~80%,在工程造价中,机械费一般占到总造价的2%~2.5%,“营改增”后有形资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为17%,那么机械费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a/(1+17%)21问题研究MARKETINGRESEARCH*17%=0.0036a。“营改增”之前,这家建筑企业应该交纳0.03a由此可见,元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因支付给建筑工人的人工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而无法抵扣,所以其进项税只能抵扣购入原材料和租赁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建筑业使用11%的增值税率,则应交纳增值税为a/(1+11%)*11%-0.6a/(1+6%)相当于建筑业“营改增”*6%-2.5%a/(1+17%)*17%=0.0614a,后使用6.14%的营业税率,税负较“营改增”之前大幅升高。况且这是在假设建筑业可以完全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但事实上建筑企业要完全取得增值税发票是不可能的,这部分增加的税负最终很可能转嫁为房地产企业的建筑成本。2.房地产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将要面临的问题(难以适应统一的税收政策。我国房地产行业区域发展1)极度不均衡,这使得“营改增”的宏观调控对每个地区的影响程度深浅不一,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态势。首先,对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发展速度慢的地区来说,企业适应“营改增”的水平相对较低,企业的运行和经营必然遭受一系列打击和挑战。其次,房地产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对于民企来说,11%的税率明显过高。最后,房地产行业结构类型多样,资本结构和融资结构不同的企业在面临税制改革时产生的风险和困难也不尽不同。(税负可能不减反增。在上海实施试点两年后,大部分2)企业都实现了“减负”目标,可是也存在不少企业出现了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由此对“营改增”前景产生了一些疑惑和顾虑。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而造成税负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税率过高。目前房地产业以及主要上下游企业现行营业税率在3%~5%之间。“营改增”后,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将适用那么企业税收负担将普遍提高。17%或11%的增值税税率,②抵扣困难。目前“营改增”还在试点过程中,而房地产业上下游行业还未被完全纳入试点,增值税链条不能形成,继而会出现增值税抵扣困难的情况。比如人工费就无法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买的材料不可能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国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亦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房地产企业开发阶段向政府缴纳的各项费用也不能进行抵扣,这无疑都进一步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税负。(资金相对短缺。“营改增”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另一个3)重大挑战即为资金短缺。“营改增”实施后,房地产企业成本增加,相应地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结合目前房地产信贷政策的收紧,房地产企业必然面临资金困难局面,并由此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行业问题。22四、应对房地产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对策面对“营改增”将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企业和政府要以积极的态度寻找解决方法,密切关注“营改增”的实时动态和未来中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及时做好充足的准备使企业尽快适应“营改增”税制。针对本文以上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几点对策,仅供探讨。1.政府方面(进一步优化税改政策。首先,面对“营改增”税制改革,1)建立过渡性政策,比如建立财政补偿机制。对在“营改增”中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补贴,增进税负公平,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目前,上海市所实行的这一补偿机制已取得一定成效,对提高试点企业积极性意义重大。其次,在税率方面予以降低。经过以上测算,11%的税率对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来说偏高,建议使用6%的增值税率,从而真正实现企业减税。另外,政府要联合财政部协调“营改增”的实施进程,加快行业的全覆盖,从而使企业的进项税额得到全面抵扣。(强化税改政策辅导。各级财税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进2)行前期培训,使财税基层工作人员全面掌握“营改增”要点。另外,政府可以安排相关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辅导,使财务人员能够尽快掌握“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方法,并在税局设置“营改增”窗口,安排工作人员解答相关问题。2.企业方面加强专业培训和政策宣传。首先,由于增值税纳税和(1)管理较为复杂,所以要保障会计核算的质量,就必须要进行专门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技能和税务筹划能力。其次,在企业内部网站上,开设“营改增”专栏,宣传“营改增”有关政策和规定,使企业员工深刻认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再次,对于企业领导来说,“营改增”的培训同样不可缺少,企业决策层只有全面了解实施步骤,超前谋划,才能做到有效的全局调控,消除“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后,企业其他部门的相关人员也要做好培训工作,尤其是采购部门必须顺应变化,积极应对,使房地产企业顺利平稳地渡过税改阶段。(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其一,最大限度地取2)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对于开发项目众多的大型房地产公司而言,可以集中采购,尽量避免材料供应商或材料来源散杂的问题。其二,严格会计核算程序,及时进行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其三,加强项目核算和工程决算,做到“项目竣工验收,会计核算结束”。(改变经营模式。针对“营改增”带来的资金短缺问题,3)改变企业经营模式是不可缺少的解决方法,为适应税收改革而进行的经营方式调整大致可归为三方面:①缩短开发周期,问题研究MARKETINGRESEARCH降低资金占用和财务费用。在人②走高质量房地产开发道路。民生活质量逐步提高的今天,高品质智能化社区和精雕细琢的环保型园林建筑已成为房地产企业的卖点。提高房地产企业产品质量,必然会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先机,有效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以房地产③建立企业合作。开发企业为核心,以资金拆借、联合购地、联合开发、项目股份制等形式开展项目合作,强化管理、优化结构、扬长避短。总之,“营改增”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一场变革,也为企业带来了极其有利的发展前景。一方面,“营改增”将重复纳税环节进行了合并,打通了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消除重复征税的同时促进了企业分工,提高了经济效率。另一方面,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抑制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最终形成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虽然“营改增”带来的积极影响显而易见,但我们同样不可忽视它可能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税负上涨、成本增加、企业资金短缺等挑战。对此,企业要积极面对,提前做好筹划工作,制订符合自身情况的过渡政策,顺应趋势,积极进行企业经营模式的改革,避免资金链断裂造成的一系列不良后果。政府应积极探索适合各地区、各行业情况的税收政策,加快扩大试点范围,为在初步阶段遇到困难的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上的帮助,从而使税改更好地发挥杠杆作用,为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驾护航。参考文献:[1]黄翠玲.浅议“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2(21).[2]郭祥.“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是“利好”吗?[J].财会月刊,2012(34).[3]丘兆波.关于“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影响的思考[J].企业研究,2013(24).[4]宗式华,周松德.预估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J].财会月刊,2013(13).[5]赵晖.“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未来影响的研究[J].财会学习,2013(06).[6]TingTIAN1,FengmeiTANG1,QinghuaHUANG2,Xid-ingCHEN3.AnalysesontheVATTreatmentofFinancialSer-vicesinChinascientificresearch,2011.[7]ShenJian-Fei,XieXimei,ZhouNingning.TheTransforma-tionofVAT’ImpactonBusinessinChina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2011.(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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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如何看筹划?
如大家所知,房地产企业成本由三个部分组成:土地、建安和税负。土地的成本由政府决定,企业无法左右;建安成本业内基本已经公开透明,除非偷工减料想要建成豆腐渣工程,当然这是完全不可取的;且只有税负是企业能够控制的。
房地产企业目前缴纳的诸多税种(如下表)中,有三大税份额举足轻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表: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
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备注:以上税种按照产生顺序罗列
首先是营业税。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正在进入深水区,增值税攻城略地继续扩围,目前为止,营业税仅存有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等四个行业的阵地。
按照李克强总理于日在《求是》杂志刊登的署名文章《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继续推进税制改革,2015年底营改增将全面覆盖”,其后,营业税将彻底退出中国税制的舞台。
地球人都知道,建筑、施工和安装行业的营业税管理较为粗放,与此相对应的是,房地产企业假票横行,但鉴于房地产企业和地方税务局互动良好,税务机关大多时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尤其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当增值率恰逢临界点时,假票更是起到了举重若轻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假票,不仅仅指假的发票,更多的时候是假业务真据。
但是,增值税税制下,房地产企业开发商不能单凭有钱就可以任性、肆意为之。要知道,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涉税刑罚做了增补。 其中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最低的刑罚是金额1万元以上,即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要说自己有多牛,当年的刘晓庆也很牛,还是因为偷逃个人所得税被抓。再说金税工程已经运行多年,之前的虚开建安发票的招数一眼就能被看穿,但如果你想学习高晓松的那种洒脱,“坐牢那半年是我一生最快乐的时光”,则另当别论。否则增值税发票弄虚作假万万使不得。
再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多次对国税和地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调整。曾经对原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明确规定,从日起凡“新办企业”一律在国税征收管理。
但是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对国税、地税征管范围作出调整,《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对于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以缴纳的主税税种划分,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凡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目前国税发[号文件依然有效,那么房地产业营改增后,新设立的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自然由国税部门征收。
大家想一想,大多数地区作为税收来源支柱的房地产企业,三大税收,两个都交给了国税,地税情何以堪?纳税人的钱不养闲人,当地税编制不变但人员无事可做的时候,会不会像前几年的二级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被分流被其他部门收编,甚至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国务院问“世界那么大,你们难道不想去看看”而就地解散?一切都不得而知。
但是可以想到的是,作为三大税种中硕果仅存于地税的土地增值税,征管会越来越严格,至少在“房地产税”立法之前会一直呈现高压态势。目前“房地产税”立法已经提上日程,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调整后向社会公布,规划包括34项立法任务,涉税立法7个,其中第一个是“房地产税”法。
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地陆续出台土地增值税政策,收紧了优惠,加强了清算,不完全统计如下: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15]5号文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彻底断绝了房地产企业通过分立不交土地增值税的梦想;
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文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文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因此,短期看,土地增值税取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反而土地增值税严清算的气味愈来愈浓烈,核定征收已经几乎成为土地增值税征管方式中的美好回忆。
作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土地增值税,在营业税税制下,多数企业通过增加建安成本控制增值率,从而达到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慑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犹如达摩斯利剑的刑罚,随意虚开将基本杜绝,那么很有可能土地增值税税负将得到飙升。
因此,增值税税制下,如何管控土地增值税税负将是房地产企业头痛但又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我们认为,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应该从战略上重视,从业务流程上布局,充分用足建安预警值,把计划增加的成本提前布置到每一个业务中,做到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提前做好税负测算,未雨绸缪,提前筹划,方能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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