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非证券类私募基金分类分级监管鼓励分级吗

私募登记备案实操出台:八大常见问题逐一明确
作者:来源:券商中国
  中国基金业协会今日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从登记备案到法律意见书环节,回答了诸多业界关心的实操问题,券商中国记者整了之前很少提及八大这实操要点。  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名称鼓励增加“私募”字样,但目前暂不作强制性要求。  协会表示,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二、 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自律要求,又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的,可先书面承诺事后变更。  协会表示,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三、 对实缴资本提出要求,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进行提示和公示。  协会表示,《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四、 明确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因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  协会表示,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五、 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若未备案需要穿透核查。  协会表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六、 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上传员工在职证明、劳务合同等文件。  协会表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七、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协会表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八、 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协会做出了解释。  协会表示,《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全文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私募基金备案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7、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法律意见书  1、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年度变更申请完成。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
document.getElementById("bdshell_js").src = "http://bdimg./static/js/shell_v2.js?cdnversion=" + new Date().getHours();您当前位置:
私募基金的分类有哪些?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或者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根据标的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几类:
  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即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权益。即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
  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类别。
  其他私募基金:其他私募基金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杰出律师推荐
公司法频道
(人)|(个)|(条)
基金投资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最新知识推荐
按地区找公司法律师
基金投资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私募登记备案新系统:私募基金如何分类
中国基金业协会新推出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已经正式上线运行,目前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只能登录该平台,基协发布了“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这明确了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类型和定义、产品类型定义,更是对原来的分类方法进行了调整以及进一步的细化。据此说明,私募基金被分为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其他基金四大类别,以及分别与之对应的8类基金。需要登记的小伙伴们是不是有点晕菜呢?不要着急....
一、私募产品分类
1、私募证券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期货类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其他类基金;
私募证券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2、私募股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定增基金则被划入股权投资基金。
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3、创投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4、其他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其他类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
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1,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主要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基金类型建议选择“股权投资基金”。
2,私募证券类FOF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不必填写“产品类型”。
二、产品类型定义
1、权益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2、固收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3、混合类基金
是指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先进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并购基金
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
6、房地产基金
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
7、基础设施基金
是指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
8、上市公司定增基金
是指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9、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
是指以艺术品、红酒等商品为投资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
掌门人:hanlilvshi
奶爸老兵:快雪时晴
美女老兵:deepwhite29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私募基金风险等级-律师365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私募基金风险等级
公司发展的好坏,与公司经营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因为科学的管理能促进公司快速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则可能被市场淘汰。
关于私募基金风险等级的精选问答:
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四川运营中心区域:四川/成都/擅长土地房产律师365四川律师 11:43:14回复注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江苏//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江苏律师 11:46:14回复目前的私募基金以能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为准。1、注册资本1000万2、分类为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其中证券投资需要从业人员有证券从业资格3、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流程操作4、最终获得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补充: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申请对应的种类,如主要管理证券投资的,就要有从业资格等要求。 律所:律师365浙江运营中心区域:浙江/杭州/下城区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浙江律师 11:49:14回复注册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 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2.要1000万以上。3.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4.申请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江苏//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江苏律师 21:46:25回复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条件为: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云南//擅长劳动工伤律师365云南律师 21:53:25回复私募基金公司有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现在普遍用有限合伙型,操作灵活。有限合伙企业根据《》要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GP),其余是有限合伙人(LP)。LP承担有限责任,GP承担。成立合伙人大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工商局注册合伙企业,银监会,金融局,证监会,发改委备案,就可以操作了。GP可以收取2%管理费,企业收益后可以收取20%的分红,其余按照其他LP的投资份额进行分配。但是GP也是必须同时也要出资的,出资额不低于总出资额的1%,其中还要有一系列的合同。对于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条件这里只能说个大概,具体操作还是比较复杂的。 律所:律师365陕西运营中心区域:陕西/西安/擅长律师365陕西律师 21:59:25回复投资1000万以上,资产管理资本3000万以上, 现在注册公司都是认缴制,也就是说不用像以前实缴一样先拿出那么多的注册资本,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条件的前提是必须要通过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公司注册备案而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四川运营中心区域:四川/成都/擅长土地房产律师365四川律师 13:28:51回复基金如下《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特点(一)私募资金,但渠道广阔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二)股权投资,但方式灵活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股权投资虽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其主导地位也并不会轻易动摇,但是多种投资方式的兴起,多种投资工具的组合运用,也已形成不可阻挡的潮流。(三)风险大,但回报丰厚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大,还与股权投资的流通性较差有关。股权投资不像证券投资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其退出渠道有限,而有限的几种退出渠道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时间也不一定很畅通。一般而言,PE成功退出一个被投资公司后,其获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可能是20~30倍。高额的回报,诱使巨额资本源源不断地涌入PE市场。(四)参与管理,但不控制企业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发展前景普通基金是为中产阶级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为机构和富人投资。第二,望文生义,一个是公募,一个是私募。第三,前者投资上市后公司,后者投资上市前公司,所以利润大很多。第四是前者投资报酬率论百分比,后者投资报酬率论倍。第五是后者熊市、牛市都能做。所以后者远远是胜于前者。公募股权投资相对于“公众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这里的“私募”指的是所投资公司为未上市的“私”有公司;而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公共二级市场)的基金,主要区别于共同基金(mutualfund)等公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产品,是以二级市场债权等流动性远高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美国,私募股权市场出现于1945年,参与其中的各家基金表现始终超过美国私募证券投资市场的参与者。 律所:律师365河南运营中心区域:河南//擅长婚姻家庭律师365河南律师 13:38:51回复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管理型企业:   《一》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   《二》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三》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四》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五》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六》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管理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对于基金公司注册的问题,我的回答如上。 律所:律师365新疆运营中心区域:新疆/乌鲁木齐/擅长律师365新疆律师 13:41:51回复基金公司注册注册的流程,找税收优惠的地方注册、去和当地管招商的部门签定协议、各地方不同可能部门不同,政策也有区别,有些地方返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全部,有些地方返回60%不同、我们国内好几个地方都有优惠政策,我就不一一列出、主要是你自己那里方便就在那里注册、流程同一般公司注册一样的。也就个把月时间手续全部会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主要还是找项目很重要。比较是自己投资人的钱,还是风险要控制。另外还有一个叫法是:某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某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有许多注意事项,具体包括: (1)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2)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4)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 (6)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区域:湖南/长沙/擅长合同事务刘江律师 23:27:28回复建议带相关材料于律师面谈处理。&&&&&&&&&&&&&&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新疆运营中心区域:新疆/乌鲁木齐/擅长律师365新疆律师 12:59:40回复你好,我国法律对私募公司注册的条件是这样规定的 私募管理型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私募基金型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私募基金投资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投资私募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律所:律师365浙江运营中心区域:浙江/杭州/下城区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浙江律师 13:08:40回复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合格投资者(通常35个以下)出售股票,此方式可以免除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程序。投资者要签署一份投资书声明,购买目的是投资而不是为了再次出售。对于私募公司注册的条件包括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社会保障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别人的问题仅供参考,建议您写出问题让律师做针对性解答
关于私募基金风险等级的热门法律知识
最近有的企业成为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试点。所谓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即是指所谓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有人问,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期限为五年,有这样的相关规定吗?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大家来说应该不算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词,它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那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概念是什么,它有什么好处,办理条件又是什么呢?下面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做了一个详细的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并购重组是我们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听到的词汇,尤其是一些大企业的经营中,盘活整个企业的经济最常用的就是这一手段。并购重组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私募债券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我国对并购重组债权的规定办法越来越完善,律师365今天与您一起来了解下关于并购重组债券的最新法规。
经营管理法律百科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经营状况良好就可以继续扩大,但是如果欠债过多无法继续经营时,也可以把公司进行注销。那么公司注销流程该怎么走吗?律师365小编就公司注销流程做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地区找律师
专业律师权威解答
注: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专业律师专业解答
一站式服务
案情关键词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和找律师服务
吉安公司经营专业律师
关于经营管理的最新专题
其他人正在看
经营管理最新咨询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私募基金备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