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审批书护照有效期可以延期吗延期应提供哪些材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 农发行字[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执行。各行要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制度办法,作为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一个必要条件。各行在执行本办法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支持地方政府稳定当地粮食市场价格、保证粮食供给,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地方储备粮是指省级储备粮食。 地方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省级储备粮食的收储、轮换、移库、进口等业务的合理资金需要。 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计划性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必须与地方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等计划相一致。  
(二)财政保证性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必须以地方政府的粮食风险基金或其他财政性补贴资金作保证。  
(三)库贷挂钩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的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原则上要与地方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相一致。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贷款对象。地方储备粮贷款对象是从事省级储备粮业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主要包括:  
(一)省级政府指定的承担省级储备粮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二)被委托承担省级储备粮存储任务的粮食企业。  
(三)由省、市、县政府指定的承担地方储备粮存储任务的其他粮食企业。 贷款条件。借款人向农发行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申请省级储备粮贷款时,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同级农发行联合下达给承储企业的省级储备计划,包括收储、轮换、移库、抛售和进出口计划。  
(二)具有相应规模的仓储能力和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三)借款人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外租仓库存储)省级储备粮的,代储库点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代储条件。借款人应与代储库(或外租库)签订正式的《代储合同》(或《租赁合同》),代储企业(或外租库)必须接受农发行的监管。代储企业(或外租库)应选择在农发行开户的企业。第三章 贷款期限、方式及利率 贷款期限。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限明确的,按储存期限确定;储存期限未明确的,按一年期限确定。 贷款展期。贷款到期,地方储备粮在正常保管期内,或在规定结算期内储备粮销售货款尚未回笼的,借款人应及时向开户行提出申请,经开户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展期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展期。对超过正常存储期限的地方储备粮以及超过结算期未回笼的销售货款所占用的贷款,不再予以展期,到期后转入相应的贷款科目管理。 贷款利率。地方储备粮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方式。地方储备粮贷款一般采取信用贷款方式。第四章 贷款程序 贷款申请及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借款人,可向开户行申请地方储备粮贷款,并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同时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储备计划及相关资料。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开户行应及时受理。 贷前调查。开户行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要及时派出管户信贷员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贷款条件。  
(二)借款人提供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借款人收储的地方储备粮的费用、利息、价差等财政补贴资金是否落实来源。有无历史拖欠情况。  
(四)对借款人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外租仓库存储)地方储备粮的,开户行直接或委托代储(或外租)企业所在地农发行对代储(或外租)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五)借款人已承借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无挤占挪用贷款等违规行为。  
(六)按规定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对由借款人实行统借统还、借款人的直属库点在异地的,开户行直接或委托直属库点所在地农发行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贷款的审查由开户行的信贷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经审查同意贷款的,应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相关栏签署意见,按规定报审批人审批;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调查资料有疑问的,要退回重新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借款人。  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确定。 签订借款合同。对经审查批准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人的直属库点在异地的,还应按照规定由开户行、直属库点所在地农发行、借款人、直属库四方签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异地存储粮食监管委托代理协议》。对借款人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外租仓库存储)省级储备粮的,开户行、代储(或外租)企业所在地农发行、借款人、代储(或外租)企业也必须按规定签订《异地存储粮食监管委托代理协议》。 贷款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发放根据地方储备粮计划,采取集中一次审批、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的办法。  
(一)借款人在当地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用于地方储备的,开户行应在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购价格标准内按粮食入库进度据实发放贷款。对只规定收购价格幅度,未明确具体价格标准的,开户行在规定的价格幅度范围内从严掌握贷款发放。  
(二)借款人调入(含进口)粮食用于增加地方储备的,开户行应在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调入价格标准内,据实发放贷款。对确需跨省调入粮食的,所需贷款原则上报省级分行批准。从农发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调入粮食的,调入方开户行发放贷款前,必须与调出方开户行取得联系,并得到确认。 库存监管。借款人用贷款收购(或调入、进口)的地方储备粮入库后,开户行要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督促企业逐品种逐仓(垛)填制仓单,签订仓单管理协议,对借款人入库的省级储备粮占用贷款实行仓单管理。 省级储备粮轮换(含品种串换)的贷款管理。  
(一)地方储备粮同一库点轮换的贷款管理。同一库点轮换省级储备粮必须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的原则进行管理。  1.对借款人采取先轮出、后轮入的方法进行地方储备粮轮换的,轮出粮食的销售货款必须全部存入借款人在开户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应及时对销售货款进行分割,收回占用的贷款。对销售货款大于轮出库存粮食占用贷款的,开户行按照轮出库存粮食占用贷款全额收回贷款;对销售货款小于轮出库存粮食占用贷款的,开户行将销售回笼货款全部用于收回贷款。轮入时,按照储备粮入库进度和轮出时收回贷款额等量发放贷款。轮换结束后,轮出数量与轮入数量应保持一致。轮入数量小于轮出数量形成亏库的,由借款人负责补库,未及时补库的,从企业财务资金账户中扣收亏库占用的贷款。  2.对采取先轮入、后轮出的方法进行地方储备粮轮换的,新粮轮入时开户行先发放收购贷款或调销贷款,库存粮食轮出后等额收回收购贷款或调销贷款。为轮库发放的收购贷款或调销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负担。轮换结束后,为轮库发放的收购贷款或调销贷款本息必须全额收回,不能全额收回的部分从企业财务资金账户中扣收。  
(二)地方储备粮异库点轮换的贷款管理。对确需通过轮换集并调整省级储备粮存储库点的,调整后的承储库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轮出企业的地方储备粮不能随意划转为企业商品周转粮,必须在轮换期内全部销售,并收回占用的地方储备粮贷款。轮入企业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不得多于轮出企业收回的贷款,必须保障有等量的地方储备粮食库存。 贷款收回。地方储备粮出库销售后,销售货款必须全额回笼到借款人在开户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按规定及时收回地方储备粮贷款。地方储备粮销售货款足额还贷后有剩余的,可收回借款人的欠息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对销售形成的价差占用贷款,开户行应及时从企业财务资金账户中扣收。第五章 信贷监督管理 开户行要适应地方储备粮管理特点,严格执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效地开展信贷监管工作。 坚持贷款使用报账制度。开户行要认真核查借款人粮食收购及调入凭证(收购码单、销售发票等),防止企业挤占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 坚持查库和出库报告制度。开户行对借款人地方储备粮库存;必须实行“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要定期检查核实借款人地方储备粮库存数量、品种及变化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借款人凡发生地方储备粮销售、出库、移库,都应及时如实报告开户行,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做到全程监管,封闭运行。 坚持结算管理制度。借款人和开户行要认真执行地方储备粮抛售、调拨、轮换、移库和进出口等结算的有关规定。凡属于农发行开户企业之间粮食购销的,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动用现金。对借款人回笼的款项,要全额进入开户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按规定及时分解并收贷收息。 对地方储备粮轮换、出口、移库等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所需贷款,农发行发放调销贷款解决,具体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调销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开户行要督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利费补贴拨补到企业,并按规定对补贴资金进行分解,足额收息。 对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监督管理。  
(一)对借款人经营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贷款,开户行要认真组织清收。对从销售货款无法收回的,从借款人财务资金账户中扣收。  
(二)对借款人挤占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开户行应及时从借款人财务资金账户中收回,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三)对地方储备粮轮换、抛售形成的价差亏损,由地方财政补贴。补贴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足额到位,影响农发行收贷的,其占用贷款转入不合理占用贷款管理,并限期予以弥补。六个月仍不能弥补的,开户行按规定对该企业给予包括停止发放新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在内的信贷制裁,直至价差损失占用贷款全部收回。  
(四)地方储备粮正常损耗所占用贷款,开户行应直接从财政拨补的费用补贴中收回,不足的从借款人财务资金账户中扣收,当年不能收回的转入不合理占用贷款;应由企业承担的超正常损耗和损失占用贷款,发生后即转入企业不合理占用贷款,开户行要从借款人财务资金账户中逐步收回。  开户行要督促企业按照财务制度,定期计提损失损耗准备金。 对借款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的有关条款,一律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 地方储备油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对地方政府调控粮发放的贷款,比照本办法管理。地方政府调控粮是指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级政府)为了调控粮食市场,在省级粮食储备之外,委托粮食企业收储、经营的粮食,并给予适当的粮食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价差补贴。 省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最新同类法规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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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 朝阳区
执业机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
地址:大兴区团河团桂路5号
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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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of China,ADBC)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网站网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日发出的《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成立的,总部设于北京。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其成立以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棉购销政策和有关经济、,为国家实施、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把搞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作为 “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和“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新思路,提出“多予、少取、放活”的农村工作方针,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伴随着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和进程的加快,农发行机遇与挑战并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日发出的《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成立的国有,直属国务院领导。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和经批准开办的涉农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上接受和的指导和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制;在管理上实行总行一级法人制,总行行长为;系统内实行的,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其分支机构按照开展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需要,并经批准设置。截至2006年底,除总行及总行营业部外,设立省级分行30个;地(市)分行(含省级分行营业部)330个,地(市)分行营业部210个,县(市)支行1600个,县级3个。目前暂未在西藏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现有员工约5.9万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由国家根据发展和的需要并考虑到农发行的承办能力来界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以来,国务院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过多次调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主要业务是:
  (一)办理粮食、棉花、油料收购、储备、调销贷款。
  (二)办理肉类、食糖、、羊毛、化肥等贷款。
  (三)办理粮食、棉花、油料加工企业和农、林、牧、副、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四)办理粮食、棉花、油料种子贷款。
  (五)办理粮食仓储设施及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
  (六)办理农业小企业贷款和农业科技贷款。
  (七)办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支持范围限于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和环境设施建设。
  (八)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支持范围限于、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
  (九)办理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支持范围限于的流通和销售环节。
  (十)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
  (十一)办理业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及、等业务。
  (十二)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结算。
  (十三)发行。
  (十四)资金交易业务。
  (十五)办理代理保险、代理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
  (十六)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项下的业务以及与国际业务相配套的、、同业外汇拆借、和、业务。
  (十七)办理经国务院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200亿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运营资金的来源是:
  (一)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三);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五)
  (六)协议存款
  (七)境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运营资金来源长期以来主要依靠的再贷款,从2005年开始加大了市场化筹资的力度,目前暂未开展境外筹资业务。截至2006年12月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再贷款余额3870亿元,金融债券余额3131亿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运营资金目前主要用于粮棉油收购等。截至2006年12月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项为8844亿元,其中粮油贷款7454亿元,棉花贷款1173亿元。
  为完善我国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的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日发出《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批准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和组建方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日正式接受、划转的农业政策性,共接受各项贷款2592亿元。1995年4月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完成了省级分行的组建工作。1996年8月至1997年3月末,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增设了省以下分支机构,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机构体系。1998年3月,国务院决定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办的农村扶贫、、粮棉企业等项贷款业务划转到有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集中精力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
  2004年以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逐步拓展。一是根据国务院粮食的意见,将传统贷款业务的支持对象由国有粮棉油购销企业扩大到各种的粮棉油购销企业。二是2004年9月,银监会批准农发行开办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贷款业务。三是2006年7月,银监会批准农发行扩大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范围和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四是2007年1月,银监会批准农发行开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贷款业务。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信贷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信贷为一翼,以农业和农村中为另一翼的“一体两翼”业务发展格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以来,与和有关国家金融机构建立了广泛联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亚太农协和国际农业信贷联合会的正式会员,总行行长出任亚太农协执行委员会的中国执行委员,国际农业信贷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期成为的联系会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先后组团考察了亚太地区和欧美地区多个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与日本农林渔业公库、泰国农业和银行等分别签订了双边人员交流协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与26家国外银行建立了关系。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7年7月在北京成功举办了中国农村信贷扶贫国际研讨会;2000年10月,在北京成功承办了亚太农协第42届执委会会议;2003年9月,在北京成功承办了亚太农协第14届大会暨第46届执委会会议。2007年4月,在昆明成功承办了亚太农协农村金融政策与监管框架高层论坛暨第52届执委会会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属于,直接归国务院领导。
  是国有四大之一,归领导。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同属农村金融体系,都是国有银行,但两家银行的经营原则、业务划分、运作机制和机构设置又各不相同,有各自的特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国有政策性银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专门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有稳定的,合理的利益补偿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竞争;
  中国农业银行在其政策性业务分离出去后,则是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运作,以承办农业和农村地区的商业性金融业务为主,并根据需要适当延伸业务领域,逐步转变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国有商业银行。
  尽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有上述不同之处,但两家银行的办行宗旨,都是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信贷支持,促进农村经济乃至整个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是宗旨一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兄弟行,两行之间要建立和维护长期的精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建立和保持在各项业务上配合默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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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储备粮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中央储备粮贷款,是用于解决从事中央储备粮(含油,下同)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执行中央储备粮计划的资金需要。
  贷款对象:
  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
  2.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并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承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企业。
  贷款种类:
  借款人经营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中央储备粮贷款和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
  贷款用途:
  中央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储存计划的资金需要。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轮换中央储备粮的资金需要。具体包括: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中央储备粮的价款需要;借款人先销后购轮换中央储备粮,在销售货款未回笼情况下轮入中央储备粮的价款需要;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包括购进、销售、出口等费用);借款人在增储计划下达前准备粮源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
  应持有中储粮分公司(联络处)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代储企业还应取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代储资格证,并持有与中储粮总公司或中储粮分公司(联络处)签订的代储合同。
  贷款期限:
  中央储备粮贷款期限一律按一年期确定,并可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为一年。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中央储备粮轮换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并可办理展期,但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
  贷款利率:
  中央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方式:
  1.中央储备粮贷款和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均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2.对借款人先销后购轮出中央储备粮的回笼销售货款可以不收回相应的中央储备粮贷款,由借款人直接用于轮入粮食。在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到期前,对借款人轮出中央储备粮的回笼销售货款可以不收回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由借款人继续周转用于轮入粮食。
  地方储备粮贷款业务
  发布日期: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地方储备粮贷款,是指为支持粮食企业经营地方储备粮(包括省、市和县级储备,含油,下同)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
  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
  贷款种类:
  借款人经营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
  贷款用途:
  地方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计划的资金需要。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储备粮和“先销后购”轮换储备粮货款未回笼时轮入粮食的价款需要,以及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
  1.具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资格。
  2.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3.持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
  4.持有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各项补贴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贷款期限:
  地方储备粮贷款原则上按一年期限确定。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地方储备粮贷款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贷款利率:
  地方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方式:
  地方储备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于地方储备粮利费和价差亏损实行据实补贴的或具有规定比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是指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的,用于包括流动资金以及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中长期贷款。
  贷款对象:
  凡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对象。
  贷款种类: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分为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性项目贷款。
  贷款用途:
  1.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
  2.商业性项目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中进行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
  1.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3.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应进行信用评级的借款人,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4.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6.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如进口付汇等。
  申请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2.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属种养业、加工业等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因其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确有必要发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4.经营效益较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5.能够提供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担保。
  6.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申请循环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销售款回笼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金额与其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50%,或上一年度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月均贷款余额与其月均销售款回笼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数额的比例低于50%。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3.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4.经营状况稳定,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5.能够提供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担保或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为其提供的保证担保。
  6.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商业性项目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
  1.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2.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
  3.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关产业、区域政策,以及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
  4.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来源及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不得低于20%。
  5.借款人或项目实施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
  6.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应进行信用评级的借款人,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7.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8.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调查评估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9.申请外币贷款,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
  贷款期限: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借款用途、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发展特点,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等确定。
  商业性项目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确定,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款利率: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符合条件的贷款其利率可以在总行利率管理政策范围内上下浮动。
  贷款方式: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性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只能发放担保贷款。商业性项目贷款原则上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村路网、电网、水网、信息网、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贷款对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种类: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按照项目的目标,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按照贷款性质,可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贷款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2.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3.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
  4.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未做规定的,可提供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总经理)对外借款的决议。
  5.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要求。
  7.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8.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可参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标准执行。
  贷款期限: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款利率: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在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同时,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予以优惠政策支持。
  贷款方式: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既可采用担保方式,也可对优质客户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业务
  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配合国家构建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村市场体系,推动城乡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新农村建设,对符合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条件的企业从事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业务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
  从事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贸易企业、批发市场、再生物资回收企业、物流企业等。
  贷款种类:
  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按照贷款性质,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强化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包括流动资金需求和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2.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申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申请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3.拟支持的农村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应取得有关部门的用地规划、土地使用、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等相应行政许可。
  4.拟支持的农村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
  贷款期限:
  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
  贷款利率:
  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基准利率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可上浮或下浮利率。
  贷款方式:
  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实行担保方式。
  农村流通体系建设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或总行另有规定的,可发放信用贷款。
  粮食加工企业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加工企业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为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通过加工转化方式,实现粮食转化增值的粮食加工企业自主购进粮食所需资金,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其他流动资金所提供的贷款。
  贷款对象:
  凡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包括粮食系统的加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用粮企业,均为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对象。
  贷款种类:
  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可分为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性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贷款用途:
  1.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
  2.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食经营企业购入(含进口)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
  3.用于解决借款人与加工转化粮食相关的其他原材料、费用支出等所必需的其他流动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
  粮食加工企业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
  1.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3.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应进行信用评级的借款人,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4.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6.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如进口付汇等。
  申请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2.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主营业务突出,因其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确有必要发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4.经营效益较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5.能够提供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担保。
  6.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申请循环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销售款回笼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金额与其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50%,或上一年度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月均贷款余额与其月均销售款回笼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数额的比例低于50%。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3.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4.经营状况稳定,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5.能够提供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担保或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为其提供的保证担保。
  6.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借款用途、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发展特点,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确定。
  贷款利率:
  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符合条件的贷款其利率可以在总行利率管理政策范围内上下浮动。
  贷款方式:
  粮食加工企业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或者信用状况良好、贷款风险较低,或者落实了相应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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