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备案法律依据没有产权证赠与完成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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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已经签订但没有过户,是否可以将房屋过户他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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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 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受赠人可否请求赠与人办理赠 与物的过户手续,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是否有期限 不动产赠与合同撤销问题——李某诉于某返还财物案法律问题探析 【争议焦点】 1.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 2.不动产赠与物已经灭失,赠与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3.受赠人对赠与物进行了改造或添附,使其价值增加,返还时,赠与人应否赔偿受赠人为改造赠与物所支出的费用? 4.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是否有期限? 一、据以研究的审判案例 李某于日将自己的两间私有房屋赠与于某,于某接受赠与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人住。但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1年,因拆迁,有关部门向于某支付了拆迁补偿款12万元。现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于某返还补偿款12万元。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原告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者赔偿装修费用。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虽已交付,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房屋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因赠与物已不存在,赠与物的补偿款应归赠与人李某。诉争房屋已被拆迁,于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装修费用,故对装修补偿由法院酌定。于某的反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返还补偿款12万元;李某向于某支付房屋装修费1万元。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赠与合同在审判实践中是一类较多引发纠纷的合同,特别是因不动产赠与引发的纠纷更为常见。在合同法颁布以前,人民法院处理不动产赠与纠纷,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赠与的规定,但这一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有不相一致之处,此案的审理,会遇到对相关问题的理解。此案受理后,对此案如何处理,法院内部存有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87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以办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为条件,本案诉争房屋虽然已实际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本案原告是在以向法院起诉的形式申请撤销赠与,受诉法院基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但原告行使撤销权须以赠与物仍然存在为前提,因为《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赠与物已不复存在,撤销权的行使已没有根据,因此,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体说来,本案处理涉及的问题主要有: 1.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 2.不动产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已灭失,撤销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3.受赠人是否可以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4.如果赠与人的撤销权成立,受赠人的装修损失应由何人承担。 (一)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 这一问题的解答,需要对赠与合同的性质有一正确的理解,因为,撤销权是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撤销权既不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又不是对可撤销行为的支配权,属于形成权。只有当合同依法成立后,才发生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易言之,撤销权的行使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条件。因此,赠与合同何时成立便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纵观各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成立条件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赠与合同于赠与物交付时成立,此种立法例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为代表;有的国家则规定赠与合同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此种立法例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的成立条件也存有变化。合同法颁布前,在实务界和理论界,赠与合同以赠与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为通说。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_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果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予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司法解释显然将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定位为实践性合同,以赠与物的交付为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 但对其他赠与合同的成立未予规定。合同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与之不同,《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赠与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就本案言之,本案赠与合同虽发生在合同法颁布前,但因纠纷发生在合同法颁布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因此案涉及的是不动产赠与,关于不动产合同赠与的成立,除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尚需满足合同法对不动产合同成立的其他要件。《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款为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意思而撤销赠与。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合同法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以赠与财产的权利没有转移为条件,而没有像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那样,规定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以赠与物的交付为条件。合同法作此规定,原因在于,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人占有。并不否认,在多数情况下,赠与物的所有权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生活中,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赠与物的权利与交付不同时转移的情况是存在的,有的是赠与物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未转移;有的是赠与物未交付,权利已经转移。本案就属于赠与物的权利已交付者,得就其未交付之部分撤销之。合同法起草之初,草案第四次审议稿曾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与交付不同时转移的情况,原告已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使用,但双方没有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而依据《合同法》第187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于登记与否对赠与合同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只是“备案”性质,那么,虽未履行登记手续,赠与合同也应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的进行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那么即使未经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是合l司成立的必备条件,那么,如使合同成立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房地产管理法对登记程序的性质没有规定,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认定此案赠与合同成立,原告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不动产赠与物已经灭失,赠与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不论是我国合同法还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均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但是,如果赠与物已毁损、灭失,赠与人是否还可以行使撤销权?各国法律均未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应分别情况处理: 1.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前,赠与物已被受赠人占有,因受赠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的,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赠与物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此时,受赠人应赔偿赠与人无法行使撤销权所受到的损失,即赔偿赠与物的价值。这样处理,基于两方面的理由:其一,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其终极目的有二:一是撤销赠与合同,二是取得赠与物,就后一目的言之,撤销权的行使只不过是取回赠与物的手段,因此,撤销权的行使,以赠与物现实存在为条件,既然赠与物已不复存在,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赠与物已成为事实上的不能。但是,赠与物返还不能,并不排斥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赔偿损失的权利的行使,受赠人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实际控制、占有赠与物,其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保管赠与物,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就前一目的言之,不论赠与物是否存在,撤销权的行使都可以导致赠与合同的被撤销。其二,《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单务、无偿合同不享有利益的赠与人一方尚需对因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赠与物毁篇二:赠与房产公证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赠与房产公证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 2010年7月,王某和蒋某夫妻将自己的名下一套房子赠给自己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之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双方也一直没有到房产部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王某因病死亡。王某夫妻有二个子女,儿子王甲、女儿王乙,王(本文来自: 池 锝网:赠与合同已经签订但没有过户,是否可以将房屋过户他人名下)某的妻子蒋某和王甲(王某某的父亲)生活一起,现孙子王某某因上学需要办理房屋过户。但被房产部门告知,不能过户,按照遗产继承权办理,此时王某的女儿王乙认为该套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作为遗产继承。但王某某认为,该套房屋是爷爷王某和奶奶蒋某赠与他的,赠与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不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案件分析】本案中需要解决两个法律问题:1、本案中涉及的赠与合同是否生效问题; 2、房屋赠与办理公证后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处公证,但是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现赠与人一方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被房产部门采用进行过户,这就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当事人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和蒋某将其房产赠与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从法律上讲,是双方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双方订立的赠与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2、既然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但是赠与人、受赠人一直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现在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蒋某因孙子王某某上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不能办理,导致了权益不明确,该如何处理,《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所涉及的赠与房产须到房产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转移,而不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转移。《赠与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因赠与财产而产生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生效,并不是物权转移生效。
如上所述,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王某生前赠与孙子王某某的房产,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如果作为王某遗产,王某某可以依据《继承法》33条规定,要求王某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 如果王某的继承人对此赠与合同给予认可并承担债务,则继承人之间共同出具文书协助配合王某某过户, 如果王某的继承人对此赠与合同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因《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王某某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法院对赠与合同效力确认后房产部门依据法院裁决文书协助过户。篇三:不能办理过户房屋的买卖合同考虑很全面的
二手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购买甲方房屋暂不能办理产权过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镇村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房屋产权证号:
,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拾万仟
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将房款全部付给甲方。 第三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房屋交付乙方,同时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出卖人还应当附属于该房屋的装修及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包含在上述房屋价格中,不在另行支付价款。 第四条 甲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物权处分及附加任何物权、债权负担,不得再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签定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屋的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情况,保证该房屋没有经济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因甲方不如实陈述告之引起的其他相关纠纷,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第三方负担处理衣服,与买受人无关。 第五条 该房屋在交付乙方使用前,所发生的水、暖、电、讯、有线电视费等一切由均由甲方承担 以上相关的开户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自交付乙方使用后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在该房屋符合规定产权过户条件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过户时所需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应在_____天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七条 甲方不得以经济上涨,房价过低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拒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等相关事宜。由于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无法履行,除全部退还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以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有权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若乙方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要求时,积极配合与第三人办理产权过户等事宜。 第九条 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若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政府给予一切补偿权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房屋尚未过户之名要求享受相关补偿权益。 第十条 甲方应告之直系亲属该房屋的所属权益归乙方所有,若与直系亲属发生产权纠纷,甲方属违约,按第七条赔偿乙方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联系电话: 见证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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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篇四:【赠与房产】专业知识及相关案例 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限购背景下,房屋赠与可以躲避限购吗?房屋赠与需缴纳哪些税款?被赠与的房屋还可以再转卖吗?本报为您一一解析这些问题。 亲属间赠与免征两种税 房屋赠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需要缴纳契税,今后再转让则需要缴纳20%的所得税,而买卖过户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成交价的1%。所以,如果房产受让者今后打算转让房产,建议还是采取买卖过户的方式,而不选择赠与。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征营业税。这三种方式是:(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值得注意的是,若赠与人与受赠人非以上关系,受赠人需要按照房屋评估价20%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个人向他人赠与房屋,全额征收契税、印花税。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房屋权属部门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受赠房出售征20%所得税 在市场上,采取房屋赠与方式进行过户的案例仅是少数,很大原因就在于受赠房屋再次出售时,出售方要缴交易额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率相当之高。 根据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经适房赠与先办产权证 房屋的产权即为其所有者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只有同时具备了这几方面的权利才称得上是完全的产权,房屋赠与的条件就是该房屋具有完全产权。而根据国家现有规定,经济适用房为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的使用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只能用于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本人使用,无权转于他人使用。同时经济适用房没有获取收益的权利,也没有赠予的权利。 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此时,便可以进行房屋赠与。 “假赠与”过户暗藏风险多 现实中,有些购房者想通过“假赠与真买卖”的方式过户,已达到规避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但事实上,如果双方不符合可以免征税的三种情况,受赠人需要缴纳的个税税率非常高,购房人反而得不偿失。其次,对于赠与的房产,银行一般会认定受赠方免费接受赠与的行为,没有实际交易产生,因此也不能办理按揭贷款;而对原房主来说,买方可能会在公证后以无偿赠与为由拒付房款,隐藏巨大风险。 因此,在房产过户中,买卖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一般来说,假赠与一般都会签订“阴阳合同”,在过户时走的是赠与程序,实际上则为买卖行为,私下签订了买卖协议。由于赠与合同是“阳合同”,是法律承认的合同,买卖合同是“阴合同”,法律不予承认。一旦购房人抵赖,拒绝给卖方支付房款,卖方将会有巨大损失。而对于受赠方来讲,日后再出售时还是要多缴纳税费。 案例解析 1.有抵押的房产能否赠与?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处于抵押期间的财产要转让所有权是有条件的,要经抵押权人同意。 案例:王女士与丈夫准备离婚,两人共有一套商品房,并且还没有还完贷款,还处于银行抵押期间,两人已经协商好将房屋赠与给已成年的儿子。王女士如果要办理上述房屋的赠与合同公证,应该先取得银行的同意书或还清全部贷款再办理赠与合同的公证。 但如果王女士确实未能取得银行同意,也暂时无法短期偿还全部贷款,依然坚持要办理赠与合同的公证,公证处通常也可以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但必须在合同中附加抵押权人同意或还清全部贷款的生效条件。 2.房屋赠与能否躲避限购?有些人目前已拥有多套住房,在限购政策下,想采取“赠一买一”的方式腾出购房名额。但事实上,这种方式的成本很高,赠与房产日后出售要缴交易额20%的个人所得税,赠与房产只有给直系亲属才能免个税和营业税。 案例:张先生和王小姐婚前双方各有一套房,婚前两人购买的都是一居室的小户型。 结婚后,一居室则显得有些局促,于是两人想买一套两居室改善居住条件。但按现行的限购政策,房屋数量以家庭为单位,张先生和王小姐家庭拥有两套住房,已不具有购房资格。 二人手中有足够的资金并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考虑,不愿先卖一套再买新房,便将其中一套房赠与其父母。这样既可以不卖房,又可以省下很多过户的费用。但前提条件是其父母必须具有买房资格。根据现行政策,只要是过户,必须是有购房资格的人才能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3.房屋赠与能否逃避债务? 有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房产赠与他人,并以身无分文为由拒绝偿还债务。对此,法院将认定为赠与行为无效。 案例:2009年,姬女士成功打赢了一场官司,法院判决雷某向姬女士偿还借款共计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雷某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履行判决。此时,姬女士发现,雷某早在一个月前就以买卖形式将自己唯一的房屋无偿转让给了雷某的父亲。 姬女士认为,雷某在拖欠债权人较大数额借款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他人,雷某通过恶意转移财产达到逃避偿还借款的义务。由此,姬女士提起了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雷某的房屋赠与合同。 经法院审理认为,雷某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又未收取对价,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故撤销此次赠与行为。 4.过户后能否撤销赠与? 根据规定,在房屋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以撤销;房屋产权已发生转移,也无权撤回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赠与。 案例:苏大爷将与老伴所有的5间房屋中的2间赠与给了大儿子,其余3间赠与给了小儿子。并与两个儿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此后,苏大爷与小儿媳妇发生矛盾,提出到大儿子家居住。大儿子以分家时有约定为由,拒绝二老到自己家。 于是,苏大爷起诉到法院,要求大儿子及儿媳腾房,把房子还给自己。但法院认为,苏大爷所立的分家单属于赠与合同。既然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房子归两个儿子所有。苏大爷要求大儿子返还房屋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贴士 房屋赠与常见形式 1.夫妻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子女 2.夫妻离婚时一方将婚前财产赠与配偶 3.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或者他人(区别于遗赠扶养协议) 4.公民将房产赠与福利机构 房屋赠与办理流程 1.房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需要订立一份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也就是赠与书。 2.赠与人和受赠人要带着这份赠与书和房屋的产权证,同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房屋赠与的公证。 3.符合免营业税条件的赠与双方,必须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请。申请免税时,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4.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5.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需要的材料有房屋赠与的申请书,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原来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材料以及缴纳的契税收据。篇五:房产赠与过户具体流程详述 房产赠与过户具体流程详述 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房产赠与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但房产赠与同其他形式的房地产交易有所区别,在房产赠与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只有按照房产赠与的有关特殊要求和程序办理正式的手续。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受赠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只有办理了正式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赠与才算是具有了法律效力。 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的具体步骤是: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房产赠与过户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交纳契税,契税是房屋现值价格百分之三,领取契证。 (三)房产赠与过户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在赠与房屋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房屋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相关知识链接 ☆房产赠与的流程 房产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赠与当事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办理房屋赠与手续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过户申请书;(2)身份证件;(3)房地产权证;(4)赠与书及公证书;(5)有关税费的收据。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房产赠与和继承中的税费 前段时间开征遗产税的讨论,让胡先生的心里也打起了“小九九”。胡先生的家庭情况有点特殊,自己和前妻离婚之后,女儿一直跟着妈妈生活。虽然胡先生又重新组成了新家庭,但是丝毫没有减少对女儿的疼爱,他准备把自己名下的另外一处房产给女儿当作婚房。胡先生有两个方案,一个是让女儿先住进这套房产,以后立下遗嘱由女儿来继承;一种方案是直接将房产赠与女儿。两种方案该如何办理,其中涉及到的费用有多少?胡先生真有些搞不清楚。 其实不止是胡先生,涉及到房产的继承和赠与,其中的税费孰高孰低,具体的过户手续如何办理,都是许多人所关心的问题。除此之外,在产权证上加入丈夫、妻子或是子女的名字,离婚时在产权证上“除名”,这些房产证上的产权人的“加减法”,具体的手续和费用,也不为人们所熟知。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杨女士,为读者做一一解答。 房产继承过户费用尚低 杨女士告诉记者,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非交易性房产过户时,最经常接触到的是房产的继承过户。办理继承过户,继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正。“如果是以前的外销商品房,必须要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杨女士提醒办理过户的继承人,免得多走冤枉路。 现在有的被继承人会留下遗嘱,在继承权的公证上也分成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办理这种公证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这样的遗嘱,一定要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否则很难认定它的真实性,很可能不被采纳的。” 公证费有多少呢?在上海市公证处的网页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办理完继承权的公证,就可以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时候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进行房地产继承的登记了。 因为继承房产涉及到了税收的问题,房地产中心要求继承人必须到被认可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值的评估。评估费的收取,国家有专门的标准,使用的差额定率累进来计费。这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候采用的累进税率原理很类似,也就是按照房地产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办理继承登记的时候,还需要缴纳一些费用。”杨女士所说的费用,包括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 我们就以胡先生的这套房产为例,面积50平方米,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下来,评估价格为30万元(胡先生缴纳的评估费为.5%=1500元),办理继承的话,继承人需要缴纳的公证费用为6000元,合同印花税为150元,加上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各项税费加起来有6255元,加上评估费共计7755元。赠与房产还需缴纳契税 与房产的继承过户不同,房产的赠与还需要缴纳一笔契税。其中具体的手续和费用是这样的。首先房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需要订立一份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也就是赠与书。然后,赠与人和受赠人要带着这份赠与书和房屋的产权证,同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房屋赠与的公证。 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了两笔费用,一笔费用是公证费,和继承权公证一样,房屋赠与的公证费收取的比例也是受益总额的2%,但不低于200元。沿用胡先生的例子,除了1500元的房产评估费,他的房屋赠与公证费是6000元;还有一笔费用就是杨女士所提到的契税,目前上海市对契税的征收比例是房屋评估价值的1.5%,那么胡先生或是他的女儿需要支付的契税就是.5%=4500元。 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需要的材料有房屋赠与的申请书,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原来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材料以及缴纳的契税收据。这个环节需要缴纳的费用还有包括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上文中我们已经计算过了,这笔费用加起来为255元。 交易形式加入子女姓名更省费用 “原来宝宝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么麻烦!”新近添丁的李莘夫妇,原来准备在儿子周岁的时候,把儿子的名字也加到房产证上,作为完美家庭的见证。拨打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咨询电话,电话那头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们,把子女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面,并不像想象中的那样简单。 也许不少人会认为,房产是我们自己的,宝宝是家庭的新成员,把他的名字写进产权证,还要通过赠与或交易的方式? “的确是这样,在房产证上增加产权人,并不像大家想象地那么简单,想加就加,想减就减,而是要依据一定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像你们要把儿子的名字添加到产权证上,只能通过赠与或是交易的方式来办理。”杨女士这样说。 赠与或是交易?那岂不是把父母的名字从产权证上“挤”出去了?不是的,在这个时候可以采用部分赠与和部分产权交易的方式,把一定比例的产权过户给子女,其中涉及到的税费也是按照这个比例来计算。 如果是按照赠与的手续来办理的话,可以参照上文中对于房屋赠与的手续来进行办理,不过不同的是,如果产权证上已经有夫妻双方的名字,把子女的名字加入产权证,假定子女的受益额为房屋评估价值的三分之一,其中所需要的公证费用、契税都相应按照评估价值的三分之一来计算。 ☆房产赠与协议 房屋赠与协议 赠与人: 受赠人: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赠与房屋状况房屋坐落 房屋规格 房屋面积 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给×××(姓名)使用。 第二条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的租赁合同,除非×××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赠与房屋的交付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年月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协议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 第七条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受赠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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