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直投 私募基金基金备案需要法律意见书吗

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无界信息网
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1:32:00 浏览 65 次
提示:要求预付定金、汇款或网上交易等方式请勿相信,谨防上当受骗!
公司名称:腾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邹小姐
联系电话:9 归属地:广东 深圳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邹小姐189
卓越时代广场3808
用益金融表示,目前私募中高仓位运行,乐观看待三月行情。随着上证指数突破3200点以后,中小板、创业板强势反弹,私募对待后市普遍比较乐观,随之而来的是仓位大幅提升。  另据私募排排网调查结果显示,3月计划将仓位控制在60-80%的私募机构呈现一定幅度的上升,占比达到35.29%;计划将仓位控制在80%以上的私募机构变化最为明显,占比高达31.37%。总体而言,计划保持六成及以上仓位运行的私募占比接近七成。  近期私募海外产品发行火爆,今年1、2月,新成立的海外私募基金产品为3只和28只,占月度总发行量的比例为21%和9.5%,而去年同期只有1%左右,目前私募海外基金产品主要投资方向为港股市场。  目前私募销售和资金的供求关系颇为矛盾,一方面银行、券商等资金方寻求有可靠安全垫的私募有的投资,另一方面大私募不愿意跟投,中小私募限于实力,无法达到要求。  私募机构纷纷推出新产品表明对17年A股年内前景较为乐观,即认为A股市场将有一波好的行情,存在投资机会。1、注册投资管理公司资本公司的注册资金对今后的运营发展有一定关系,虽然你注册资金新公司法实施认缴制,但实缴能充分体现公司形象,如项目的运作费用和投标等。建议实缴,注册资本金额需要慎重考虑,多多益善。转让一家投资管理公司详情咨询腾博国际邹女士I&2、注册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根据自身主营业务方向,一般有项目投资、风险投资、项目融资、投资管理、战略策划、资产重组、融资上市、私募融资、工商代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税顾问、投资顾问、财税代理、资产托管、商务资讯等等。&转让一家投资管理公司详情咨询腾博国际邹女士I私募基金备案对公司类型的要求:1. 投资管理公司&2.基金管理公司&3.资产管理公司&&4.财富管理公司&5.股权管理私募备案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要求有哪些:备案证券类的经营范围不能有投资咨询字眼备案股权类的必须有股权投资或者受托股权投资腾博国际成立于2005年,专业注册投资管理公司,转让投资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备案一条龙服务等,详情请咨询腾博国际邹女士I
Copyright (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豫ICP备号-11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您所在的位置: > >
> 私募基金备案及法律意见书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所在地区:北京 - 北京
手  机:
电  话: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62809
执业机构:中银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A座31层
按专业找吉安律师
私募基金备案及法律意见书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作者:徐帅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
我们协会在去年发布的问答七里面对这个有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里面应当具有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创投相关的字样,这是名称和经营范围都需要的一个内容。如果涉及到股权,可能有一些更个性的,例如有股权和创投的字样,或者是企业管理咨询这样的字样。出发点是避免我们这个行业要对其他的,比如P2P、民间借贷投行业务的利益冲突。主要还是专营化的要求,不能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既然我们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我们不希望还去兼职一些无关的业务。
2、名称是否必须包含“私募”字样?名称含“投资咨询”、“产业投资”等是否可以进行管理人登记?
不是必须含有私募,这是一个鼓励性的要求而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这也体现了我们专业化的要求,如果没有的话也可以进行管理人登记。对于“产业投资”如果你涉及到股权是可以的。关于“投资咨询”确实存在一定争议,对它如何认识我们下来要统一一下给大家一个答复。
3、根据最新《公告》要求,备案的第一只基金产品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对于号前已登记机构,经营范围与名称不符合要求是否一定要整改后才可以审核通过?
我们备案的前提是法律意见书已经通过,通过的前提有一项就是经营范围和名称符合我们的要求。
4、最低要求资金、实缴资本、认缴资本、实缴比例等具体有何要求?
我们这个行业差异化很大,而且我们不是行政许可没有强制资本金的要求。但是目前我们系统,如果你的实缴资本为零,我们会做特别的对外提示。到时候我们会请律师事务所对尽职调查进行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尽职调查。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维持经营的人员、资本金,营业场所。对于实缴比例,如果低于25%或者实缴金额低于100万的,我们都会进行公示。
5、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是否有经营年限的要求?管理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没有经营年限要求,根据我们国家目前情况和地方的税收引导,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这种情况进行说明,但是不是说不一致我们就不给登记。
6、哪些重大事项变更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主要控股人变更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我们协会经过审慎认定认为需要提交的,我们协会也会主动要求。
7、变更登记基本信息被拒绝,理由是高管无从业资格,但是4号文要求12月底取得资格即可。
如果是在我们登记办系统已经具有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我们整改的时限是在号之前。但如果是新增加的高管人员,那必须符合4号文里面关于资质的要求。如果不是合规风控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已经登记管理人现存的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不影响产品备案。只要求在12月31号之前进行整改。
8、如何确认管理人向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查实准确、真实?主要管理基金类型是否可全选?管理各类基金是否需满足一定条件?
登记申请材料需要律师提交法律及意见书进行确认,包括尽职调查。主要管理基金类型可以全选。各类型基金的调整我们不做条件性的要求,但是对于私募证券管理基金的高管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都需要基金从业资格。
9、已登记的机构,如何变更已登记完成的信息?制度文件通过哪一个模块进行更新?
管理人的年度登记事项按我们的要求是应该在一月份关闭的,但是考虑到公告发布,目前管理人的年度更新是一直在开放的,因此可以利用年度更新变更已登记完成的信息,但是要保证年度更新一次上传完所需要的材料。
10、双GP都需要登记吗?GP和管理公司都需要登记吗?
双GP都需要登记,GP不一定是管理人,可能双GP情况下还是一个管理人,那么就在这个管理人下家进行备案。如果是双管理人的话,目前我们的系统考虑到统计的问题,我们还是要求基金备在一个管理人下家,你需要说明这个基金还存在另一个管理人。目前我们的登记备案系统还在三期的开发当中,我们会考虑把双管理人在公示的情况下进行更多的完善,目前还是由一个管理人进行私募基金的备案。
11、外商独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管理人登记?
外商独资企业在我们登记备案系统开始之前对于我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完全已经是开放了,外商企业可以全资做这个业务。但是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我们在公开市场、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买卖,我们还是执行我们国家在2002年加入WTO的规定,外资的比例不得低于49%,因为去年我们政府在对外的谈话,我们对外做的一些承诺,我相信中国证监会已经再根据相关承诺制定落地的规定。到时候我们会配合中国证监会制定相应的登记备案的手续。
12、创投、天使类基金注册资本少,业务简单是否需要登记?
需要,这个我们没有特别的安排,相关报备的要求是一致的。
13、私募基金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的,在登记过程中是否有特殊规定?
实际上这是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的一部分,这个首先需要大家如实进行填报,第二律师事务所要如实进行尽职调查。但如果发现像易租宝这样千家的分支机构,协会会主动进行核对和询问,并评估相应的情况。
14、2010年成立的公司,产品已经到期没有备案,具备条件后再登记可否?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我们进行的是全口径的登记备案。这个要进行备案,进行管理人的登记。如果是被注销的机构是不是能重新登记。如果是符合我们协会要求的机构,我们协会依然大门是敞开的。
15、备案何种产品可以确保不被取消管理人资格?
只要符合你的业务范围备案产品即可。大家有一个疑惑是5月1号之前大家是完成备案还是提交备案。我们设计的初衷是要求大家完成备案,但是从执行的情况看,大量机构的法律意见书仍然不符合要求,我们会考虑大家的实际情况做一个务实的安排。到时候我们会在实际的问答里面做灵活的安排,可以考虑提交为准。
16、管理人发生股权全部转让,这种情况是否视同新管理公司登记?
如果发生管理人全部股权转让,我们视为新的机构进行新管理公司登记。
1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的实际控制人如何界定,一定要追溯到经营的自然人吗?
实际控制人一般是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这个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我们登记备案系统,我们要求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到以下之一,第一个,自然人;第二个,国资控股的企业和集体企业;第三个,受国外金融机构监管的机构。
18、是否只有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才可顺利备案产品?
律师都有保留意见的我们协会很难让它通过。
19、公募已经取消法律意见书,私募是否一定要出具?
根据基金法,公募是一个需要强监管、高门槛的行政许可。之前的法律意见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最终的核准权和审批权在证监会。但私募也需要法律意见书,目前社会的诚信情况不理想,律师进行恰当的尽职调查是需要的,也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20、法律意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指引里面明确说了,是在提交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21、目前市场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形式大于实质意义,是否可以考虑有实际意义的替代措施?
法律意见书不是一纸形式的东西,是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的法律背书。这是可以明确的。
22、登记管理人何时提交法律意见书?
这个各自安排,你们的尽职调查包括看你具体适用哪一个重大事项的要求(5月1号、8月1号等等),甚至有些机构会自动放弃,这个不做限制。
23、如果机构于2月5号前登记但未发产品,那么法律意见书何时补提,还是在发产品时一起提?
这个刚才讲过了,视具体情况对2月5号之前登记的机构灵活处理。但是应该以提交法律意见书作为一个前提条件。
24、基金管理人在股东发生变更时是否需要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
按照私募基金登记管理办法,只有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才作为重大事项进行报告。
25、更改营业范围是否需要法律意见书?
如果简单的更改是不需要的,只需要去工商做一个变更登记就可以了,
26、已完成登记的私募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时,是否必须完成对名称及董监高的整改?提交法律意见书时是否必须整改完毕,还是提交承诺即可?按问答的要求,只是要求整改,未给出整改期限?
27、如法定代表人暂无基金从业资格,是否意味着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一定不合格?
对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是在今年的十二月发布的,法律意见书如实陈述即可。我们也督促没有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尽快的取得资格。
28、法律意见书是否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公司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则会出现与协会公告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遇到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等机构提交了相关变更资料后在依据变更后情况发表意见?
一定是这样的。要做一些行政上的安排,可以通过行业更新,以调整填报事项,如果不符合要求要尽快更改,这样就可以一致了。
29、同时进行两次或以上重大事项变更,能否出一份法律意见书?
每个重大事项变更都是一个独立的,不能出一份。
30、因为名称问题出具不了意见书,但工商无法变更机构名称。
现在部分工商局出了临时性措施,中国的现实情况如此,我们也希望尽快和工商协调,协会权限所在,指挥不了工商部门,但是我们针对各地方工商登记所出现的问题,和主要地区的工商部门包括金融办在协商,寻找一条合规、有堵有疏的道路。这是一个过程,希望大家理解。
31、已登记且尚未结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和正常备案流程一致,但是前提是已经通过法律意见书。
32、5月1日前提交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而五月一日协会没有通过备案,是否将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以致造成私募基金合同违约,产品设立失败?
根据大家的情况做灵活的务实的处理,以我们公布的正式的文件为准。
3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备案证明要求有哪些?
总体要求是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无论是托管一方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备案。
3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办法》中明确的规定了私募基金应当进行托管,无托管的应该在合同中列明基金安全、财产安全的机制。
35、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穿透吗?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3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暂行办法》13、14条
37、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没有满足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发行私募基金产品吗?
高管资格和私募基金产品目前是不挂钩的。是可以进行备案的,但还是要保证符合《办法》,第一要披露,第二要在12月31号前。
38、境内境外管理人设立的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从业人员是否需要基金从业资格?
只要在中国境内,没有其他特殊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也要符合中国的规定,具备相应资格。
39、法定代表人不具备从业资格,在申报考试中,可否给予延期补备?
40、已经发生首只产品但高管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首次发行产品时对高管从业资格要求如何?
资格的要求是一个独立整改的过程,不影响产品备案。在十二月三十一号整改完成即可。
41、高管和普通员工从业资格如何认定?
《公告》只涉及高管,没有提及一般员工。但是不代表对一般员工没有限制。协会正在研发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对资格和人员诚信情况的记载。
42、如何以单位名义申请从业资格认定和后续培训?何时开放一般从业资格认证?
正在从事系统开发,会尽快开放。
43、高管已具备从业资格,是否需要加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吗?
44、公司除高管以外人员需要具备从业资格吗?
如果是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 胡萍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 作者:
& & & & & & & &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 & & & & & & & & & &本文来源:找法网&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简称《公告》,并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揭开了私募基金业的备案、自律管理的序幕。《公告》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时需要专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是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什么要求呢?一、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需要,基金产品备案不需要。大家知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一般有两个备案,一是管理人备案,一是基金产品备案。在这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这两个备案都是行业管理性备案,不作为私募基金业务运作过程中合同效力有前提要件。不备案,就意味着要被公示、被处罚,公信力缺失,从而导致私募基金业务难以开展,但不一定影响与其他主体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性。(二)日起,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要。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但基金产品未备案时需要。《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况要求时需要。《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五)重大事项变更时需要。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三、关于私募资格的最新规定(一)新注册:6个月内发产品;(二)登记满12月,16年5月1日前发产品;(三)登记不满12月,16年8月1日前发产品。逾期未发行,协会注销私募资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相关法律知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