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里,有经济赔偿金吗,经济补偿金是有的,

&&&&&&&&&&&&&&&&&&&&员工被迫辞职有济补偿金吗,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
员工被迫辞职有济补偿金吗,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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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被迫有济补偿金吗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二、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一)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应该注意:1、法律中“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2、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两者比较起来,后者更加公平合理。3、分段计算,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日前的计算标准按照(劳部发〔号)执行,日以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分段计算因对法律的理解不同,现在各地执行不统一。(二)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劳动合同法》下,取消了12个月的限制。(三)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四)高收入者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六)违法解除和终止合同的,应该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其数额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计算。(七)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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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怎么去辞职关于辞职在劳动法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
一、员工主动辞职能否得到补偿但若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如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时,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法律虽如此规定,但是事实上,很多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本就不给员工补偿,或者过少补偿。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财产利益,劳动者在实践中要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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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时间:&&|&&作者:宋文明&&|&&浏览:4535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那么,在劳动实施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规定的呢?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定,参见《》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发布的《经济补偿办法》(该办法与《劳动法》同时生效)及解释性规定,对经济补偿金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给予了进一步说明。第一种情形: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合意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即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未规定过失性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于非过失性辞退的,即对于劳动者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关于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依照《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执行。第三种情形: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时,被裁减的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因为经济性裁员非被裁减人员的过失,《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规定,即&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富余人员辞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13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费&,这里的一次性生活费就是经济补偿金,但《劳动法》和《经济补偿办法》则未规定对富余职工辞职的经济补偿做出明确的规定。第四种情形:《劳动法》中未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进行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及少付工资情况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即该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情形即该办法第4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范围作了解释:&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从解释的另一方面看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则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用人单位在五种情况下,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第五种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给付生活补助费。标准是根据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该规定已由国务院第319&号令于日明令废止。该规定废止后,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有关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即日)为准,废止前国有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应计发劳动者至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废止后国有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劳动法意见》第38条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做出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如《全民所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该规定第17条规定:&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者属于第13条第3、4项和第1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标准工资。&由此,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也有例外。第六种情形: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要通过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再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实现。如果调动、转移工作单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可以不支付。
作者: [辽宁-大连]专长: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律所: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2934积分 | 帮助1578人 | 7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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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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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劳办〔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ht〗《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ht〗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四、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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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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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第三条25%经济补偿金可以要吗?
劳动纠纷,因单位不给我上保险已辞职,诉讼到法院。现在单位欠我一个月工资,不足额支付加班费。我想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第三条中的25%经济补偿金,可以吗?现在法院一般会支持吗?
第一次已开完庭,法官说不支持我要求的25%这项,可我看的案例中一般是支持的。您说呢?
发表时间: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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