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的锅炉,风冷地下人防设施 房产税要缴房产税吗?

你正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将不能正常浏览和使用知乎。2016年招标//江苏江阴热电厂锅炉风冷式机械排渣系统及正压输渣系统招标&&&&2016年招标//江苏江阴热电厂锅炉风冷式机械排渣系统及正压输渣系统招标开标时间:所属行业:能源资金来源:其它所属地区:江苏招标人:江阴热电有限公司日期:日招标编号1、受江阴热电有限公司的委托,将对其220t/h(#3炉)锅炉风冷式机械排渣系统及正压输渣系统进行公开招标。2、投标人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2.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值外币。2.2投标人必须具有同类型及以上机组成功投运业绩。2.3投标人必须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有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2.4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合格的投标人可于日至日提供相关文件购买招标文件。4、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5、所有投标书应于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开标地点。6、定于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举行公开开标仪式(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7、开标地址将另行通知。报名前与下述联系人联系,获取申请表格办理招标平台电子钥匙。联系人:沈腾(经理)手机:邮箱:查看: 20018|回复: 33
变压器属于房产中的附属设施并缴纳房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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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cpzjxc 于
15:47 编辑
有个真实的案例:一家工业企业,为变压器造了一间专门的房子,变压器与变压器房单独列出帐户,变压器房已经缴了房产税,税务机关认为变压器要缴房产税,请教要不要缴房产税?
本问题的焦点,就是变压器属不属于该房产的附属设备。
站在税务的角度是要交的,理由如下: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变电器属不属于电气设备呢?我们可以参考一下百度百科里的解释:电气设备(Electrical Equipment)是在电力系统中对发电机、变压器、电力线路、断路器等设备的统称。按咱们通常的理解,要说变压器不属于电气设备,估计理由也难找的。
所以按这个规定,是应该要计入变压器房交纳房产税的
站在企业角度,提出辩解,理由如下: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从这些条例及文件中,可以读出一个信息,就是房产原值不能仅以企业的会计账簿中记载的房屋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而是要包括相应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这一点对于企业来说也是很好理解的,可以防止企业人为地减少房屋原值,最简单,比如墙至少要砖和水泥,那好,外墙的沙灰、再讲究一点,那墙面漆、马赛克、磁砖,再比如墙里的线路,这些可不可以以不计入房产原值的方式来少交点房产税呢?其实我们很好理解,这些都是不能脱离房屋的,是应当地计入原值的。所以财税地字[1987]3号的规定,咱们也就理解了,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这些本来就是为了提高该房屋的使用性能而购置地;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这些就是本身就跟房屋连在一起、无法脱离房屋而单独发挥作用的。至于国税发[号里规定了电气,咱们不能光是看到电气设备,就把本房屋里所有的电气设备都归到房屋原值里去,否则就是扩大化了,先看一下国税发[号里的前提条件,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本案例里,变压器在前,房屋在后,即使退一步,先有房屋再有变压器,可不可以说,只要离开了变压器,该房屋的性能就无法发挥了?国税发[号里的前提条件里我们可以概括一下,“为了维持、提高房屋的使用性能而添的设施属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也就是说,至少该设备是要为房屋服务的。案例中的房屋本来就是为了变压器而服务的,而不是变压器为了该房屋服务,前提对象不能混淆!也有人说,变压器是作为其他房屋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对此本人不能认同这个观点,变压器应该是企业里机器设备的附属设备、配套设备才对,变压器既不是附属于房屋而存在,也不是为了提高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更不是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即使是专用的变压器房!
综上所述,本人的意见是不能将变压器计入房产原值,否则就是机械地滥用、甚至可以说扩大化解释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了,更是违反了税法四个基本原则里的第一个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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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专家写的,还是你写的?
地税之惜税思想太浓了。&
本帖最后由 pcpzjxc 于
13:57 编辑
我国的税痛,很多的企业可以说是“痛彻心扉”,本案例,如果说该企业真的要把变压器作为附属设备计入房产原值来交纳房产税,那不知道锅炉房里的锅炉要不要计入房产原值来交纳房产税了,也可以再把话简练一点——“变压器、锅炉要交房产税”……不知道可不可以这样总结,希望各位大侠也提供宝贵意见!
自己写的,还望海大师多多指点!
那我就不骂专家了,你学习一下改正吧&
即使变压器没有房子也需要并入厂房中纳税
我在25楼给你说法!!&
供电局变电所里全部是电气设备,输变电线路岂不是全部要交房产税?太搞笑了吧!&
无知者无畏啊。&
因为变压器是作为其他房屋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吗?
pcpzjxc 发表于
回复 haihan235 的帖子
因为变压器是作为其他房屋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吗?
变压器是作为其他房屋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这样的理解,或者说税务局这样的做法,本人还是不认同,变压器应该是企业里机器设备的附属设备、配套设备才对,变压器既不是附属于房屋而存在,也不是为了提高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更不是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即使是专用的变压器房,有一样东西倒是可以理解,比如定制的活动的百叶窗之类的,它是有利于变压房通风散热
首先根据财税[号文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各省国税的解答中看变压器可以抵扣的,从这点来看变压器确实可以不属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知这个看法对不对.
本帖最后由 pcpzjxc 于
11:20 编辑
无意中在本论坛里看到一个老帖
直接看下老楼主的意见吧:
一、笔者认为,即使变压器安装在厂房之内,仍旧不应该缴纳房产税,理由在于“变压器功能的使用并不需要以房屋为载体”。
二、税法对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解释,不宜作过多的扩大化解释,房产就是房产,设备就是设备。
本帖最后由 海之龙 于
21:51 编辑
一、变压器跟房产没什么关系,征房产税的电气部分指房屋建设过程中强电和弱电的进户部分,建设部门对房屋验收时从来没有对变压器作过验收,变压器并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
二、变压器有公变和私变,难道用公变的房屋的功能不全了,也构成了该房产原值?
三、作为房产的附属设备不可移动,如电梯一定要安在电梯井中,但变压器安在什么地方根本不影响房屋,室内室外均可,甚至安在厂区外都没问题。举个极端的例子:一企业将变压器安在供电局的高压电线下,经变压器后输出低压电接入厂房,该厂房与变压器距两公里的场地通过低压电线连接,按海大师的论点,从变压器—低压电线—厂房该范围都属房产,是否太荒唐了。
不要完全站在税务机关的立场,海大师作为专家更要中立。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08:50 编辑
“要说变压器不属于电气设备,估计理由也难找的。所以按这个规定,是应该要计入变压器房交纳房产税的”——这个话就对了,
——国税发[号,开宗明义说“〔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
怎么明确的呢?“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 &&& ——很不幸:变压器无论新旧固定资产分类标准,都属于电气类。既然文件已经明确列举了,专家就不要花脑筋去分析解读那些不着边际的话了。否则只能自己陷入自己设定思维怪圈中,不能自拨。
这次海错了,看25楼。&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08:58 编辑
pdj72 发表于
首先根据财税[号文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 ...
参考一下(2007)漳民终字第467号
。。。。。。
关于不动产,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登记制度,不动产应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如房屋由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登记,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变压器并不需要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不符合不动产的登记管理特征。
& &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把变压器当成一个电网上的点来考虑,既然是一个电网,就不能移动,移动了整个电网就不能使用,价值就受到影响,所以,变压器应该属于不动产,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 & 法院最终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认定变压器是不动产。
& & 1.关于不动产,我国法律并未就不动产的概念和范围做出明确界定,但在法学理论上和最高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配套指导丛书中都有对动产和不动产概念、范围的解释。如:《民诉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动产与不动产的定义是:动产是指可以随时移动而不改变其形状和性质的财产;不动产是指随时移动可能改变其形状和性质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解释建筑物的范围时,认为电线杆、路灯也是构筑物。可见,动产与不动产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能随时移动,以及移动后是否会改变其性质和价值。
& & 2.关于变压器的性质,变压器在没有安装使用前,它仅是一个普通的物,可以随时移动,移动后它仍是变压器,不会改变其性质和物的本身价值。但变压器一经批准安装后,就相对较固定的附着在土地上了,不能随时移动。所以,使用中的变压器及电线杆、电线应该理解为是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这时变压器及配套的线路、电线杆除了具有变压器本身物的价值外,更重要的是具有供电、通电的价值,是不可以随时移动的,一经移动就不能实现其通电的价值。
& & 3.关于本案的客体,原告起诉请求的不是变压器本身,而是变压器及配套设施,包括电线、电杆及能够正常用电的非物质的东西。它是经过用电主体向供电部门申请并与供电公司签订用电合同后,在福建省长泰县供电有限公司供电网上的用户终端,是福建省长泰县电力公司供电网上的一个点,它的价值主要在于能够通电的价值,不限于变压器本身物的价值。若变压器移动了,就从电网上脱离了,就不通电了,其通电的价值就变了,仅剩变压器本身物的价值。讼争的变压器有固定于长泰电网的性质,是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不能随时移动,符合不动产的特征。所以,法院将其视为不动产适用专属管辖是正确的,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也是正确的。
& & (一审合议庭成员:严春森&&吴巧妹&&陈仙莺& & 二审合议庭成员:洪丽萍&&于&&斌&&易惠莲& & 编写人: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洪丽萍& & 责任编辑:黄&&斌)
哈哈,真是满纸荒唐言。按这解释不动产,看样子现在公司的网络服务器也要算不动产了&
通篇就是为了说明“因为是不动产,所以缴纳房产税”?逻辑混乱!&
电线杆、路灯也是构筑物,正确,但变压器不是,电线杆埋入地下一部分,路灯是照明。&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08:59 编辑
我想反问一下:某问回复我的专家,倒底是谁:无知者无畏
我敢说全国各地税务部门的处理都不会一致的:有的说要征,有的说不征。
支持不纳房产税,海大师虽然言简意赅,但字字切中“要点”――变压器都属电气类!但是问题焦点不是“变压器是否属于电气类”,而是变压器是否属于国税发〔号里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 &不是所有“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等同于国税发〔号里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即国税发〔号里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有范围的―――“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从语法上讲,这个范围其实就是“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定语。我们生活在一个有着几千年文化历史的文明古国,我们的文字更博大精深,学习税法应是“咬文嚼字”的,万不可断章取义!!!此“附属”,非彼“附属”,“附属”有用,但不是到处可用!!
一、再举个极端的例子吧:企业地处山区暂不通电,企业自行购买一台移动发电车,长年停在车间外用于车间发电,按海大师的该发电车属于电气设备也应并入房产原值。
中国移动的基站内安装有大量的电气设备和电子设备,那电气设备部分也应该并入房产原值。
如果这也征房产税,就是对房产范围的无限扩大。
二、不动产不等于房产。例如水池也是不动产,但并不征房产税。
pilin1123 发表于
支持不纳房产税,海大师虽然言简意赅,但字字切中“要点”――变压器都属电气类!但是问题焦点不是“变压器 ...
同意,反对海大师的观点
haihan235 发表于
即使变压器没有房子也需要并入厂房中纳税
东地税[2006]24号关于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汇总缴纳各镇区变电站房产税的通知
本帖最后由 海之龙 于
21:57 编辑
东地税[2006]24号全文内容贴一下吧,标题好像与房产计算依据无关,只是属地征收改成汇总征收方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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