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有的年检没检还是法院查封的车辆车辆出了交通事故能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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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没有年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
编辑:闪车宝车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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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车主很无奈的说,自己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保险属于有效范围内,但保险公司不进行理赔,原因就是车主年审逾期一个月没有办理。根据以上案例,车辆没有年审,保险公司真的可以不理赔吗?首先大家看下汽车年检与年审有什么区别?汽车年检是指对已经领取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汽车主要技术状况,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使汽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汽车行驶安全。汽车年审指检验人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车主身份证(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是车辆免于上线检验,但车主仍需要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年审并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张贴到汽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如果机动车年审、年检超过了规定期限,一旦出险,保险应该怎么赔?綦晓芳:如果你上保险时,这辆车的已经超过了规定年限,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果上保险时,车的两年年审期未到,中途到期但你忘记年审,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因为未经过年审的车辆理论上是不合格的车辆。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多车主在发生车祸以后,立即去做年检或年审来证明它的车况没有问题,并不是引起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法院也有判保险公司必须要进行赔偿的案例。那是不是说,前面案例中的张先生购买的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保险公司是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有关条款拒绝理赔的?綦晓芳:是这样的。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在定理保险合同的时候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条款不应当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包括新的民诉法解释,对这种格式条款,如果保险人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这个条款也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张先生说他在签条款的时候,保险公司并没有给他明确的提示,而且保险公司对这个证据又没有进行举证,保险公司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可能会支持张先生的诉求。但是,据我所知,大家之前一般都不太重视保险合同中免责的条款,比如说使用加粗的黑体字或者让车主直接进行摘抄。银行理财这方面做得就比较到位,他们会让客户照抄一遍免责条款,如果出了问题,客户不能说没有被告知。但是我们同时也认为,年审和年检制度的目的也是维护驾驶员和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因此,及时参加年审年检也是对我们自身利益的一种保障。从上述的案例看,相信大多数车主都非常明白为什么车辆每年都需要进行办理汽车年审。现在汽车各行政策都是在进行相辅相成,缺少一项没有税务没有办理,都可能会影响其他一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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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左××所有的桂J22077号江铃轻型载货汽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5万)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附加险,保险期间为日至日。&&&
&& 日原告的儿子驾驶保险车辆,在贺州市灵峰北路八步财政所路口处时,与行人吴××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的儿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提起民事诉讼,八步区人民法院以(2009)贺八民一初字第312号判决原告与原告的儿子连带赔偿吴永生各项损失元,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0)贺民一终字第2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却以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的车辆未按规定检验为由拒赔。原告全权委托卢律师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保险金元。&&&
& &[律师意见]卢律师认为被告的拒赔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原告的车辆未按规定检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日的交通事故发生时,因法定假日的原因,原告的行驶证年检依法可以延。且《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这里只是规定“可以”,而不是“必须”或者“应当”,该条款规定应当理解为“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在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也可以在期限届满后,及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因此,原告的车辆因法定假日的原因,即使未在行驶证审验期限届满前审验,也并非属于“未按规定检验”之情形。
如果被告对“未按规定检验”有不同的理解,也因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
&&& 二、事故发生时,原告的车辆完全符合安全技术规定要求。&&& 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经贺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于日作出第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该报告确定原告的桂J22077号车辆制动系统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车辆前照灯肇事前处于有效工作状态。亦即原告的车辆未年检并非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并不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增加保险危险程度。
&&& 三、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的行驶证未及时年检,但仍属有效行驶证。理由如下:
&& 1、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未年检的行驶证无效”
&&& 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机动车,由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后,放行机动车,并责令限期办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机动车行驶证未经年检审验并非行驶证当然无效,未按规定及时年检审验的行驶证经罚款后,机动车可放行,可补办年检审验手续。
&&& 3、事实上原告的车辆每年都办了年检审验,有原告的行驶证副证予以证实,亦即原告的机动车已按规定每年都进行了年检审验。
&&& 据上,原告的行驶证是贺州市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核发,合法有效,而行驶证副证上所核载之有效期间是指对该号车辆应按规定定期检验的有效期间,而不是对行驶证本身是否有效之规定。行驶证未及时年检,可补检,并不导致行驶证无效或被注销。
&&&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款“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该免责条款不生效。
&&& 1、“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该项免责条款因未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而无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答复》(法研[2000]5号)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被保险人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了该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而在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处投保时,被告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有提示该免责条款,更未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直到被告拒赔时,原告才知道有这么一条免责条款。
&&& 2、“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该项免责条款因违反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排除了原告(被保险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而无效。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与行驶证是否年检审验没有因果关系,行驶证不年检也不必然加重交通事故的后果,况且,本案原告的车辆经检测,完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即行驶证年检并非交通事故发生的近因。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以机动车行驶证未年检作为免责事由,明显排除了原告(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 3、“行驶证未按规定检验”的该项免责条款因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而无效。
&&& 保单条款中制定“行驶证未按规定年检免赔”的依据是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均规定了未年检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所以才制定出了这么一条免责条款,但是,该条例已失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取消了“未年检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而仅仅是规定了没有取得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和报废车三种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 [法院裁判]日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贺八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完全采纳了卢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1、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而是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后,放行机动车,并责令限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2、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没有让投保人在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上签名以作为明确说明;3、保险车辆出险时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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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终审被判需理赔
  轿车超过了年检期限未年检,恰好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两年前,欧先生投保的价值30万元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理赔。欧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败诉。他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车辆未年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支付车主理赔款。  ■案情回顾:车辆未年检出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12年10月,欧先生为他的轿车购买了价值30.8万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2013年8月,陈女士驾驶欧先生的轿车在金字山隧道往城区方向行驶途中,与一同向行驶的小货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陈女士驾驶的车辆没有确保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前,欧先生的轿车年检期限为日,但欧先生逾期没有办理年验。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欧先生将该轿车交中山市机动车辆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  在事故赔偿阶段,因欧先生驾驶的轿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保险公司以此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其中一条款显示,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庭审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车祸赔偿责任?  欧先生在去年9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42540元及鉴定费2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及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了免责条款,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而欧先生又在保单上签名确认,在他放弃申请笔迹鉴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字迹是欧先生签写,并以此驳回了欧先生的诉求。  欧先生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事故的发生和我的车辆没有年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交警认定是驾驶员不按安全规范操作引发事故,而不是机件故障所造成的。”欧先生认为,车辆年检只是行政管理措施,没有及时年检并不代表该车在性能上存在缺陷,而且他第二天去年检已经合格通过,不存在车辆的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无法办理年检的情形。  保险公司则认为,欧先生的车事后虽年检合格,但不代表发生事故时车辆状况是良好的。  ■法院判决:事后涉保车辆年检合格,保险公司需理赔  今年7月,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市中院认为,欧先生在事故发生第二天将车辆进行年检,检验结论为合格,且事后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再次检验合格,有效期至日。  两次检验表明,事故发生时欧先生的车辆安全技术是合格的,没有进行年检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也没有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而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事故与欧先生的轿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理由不成立,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欧先生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欧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44840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来源: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胡怡静 字数: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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