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家下拨物资谁是用益物权包括人

居住权是否是用益物权
案情简述:十年前原告夫妇在子女在场的情况下,考虑被告系其第三子,身有残疾且无住房,将其公房两间中一间的居住权归被告使用,后原告夫妇将公房变更为个人产权,原告夫妇2006年起诉到铁东法院,要求被告倒房,2007年原告的丈夫去世。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陪审员:
我受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仔细阅读了证据材料,查看了相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依法对位于铁东区平安街52栋3单元1层26号(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拥有用益物权,是合法使用而非原告诉称的非法侵占。
本案诉争的是不动产,而依据经原被告认可的证据《房屋使用协议》可以明确认定,被告对诉争房屋中的一室拥有合法的居住权,该协议是原被告之间签订财产协议,并非附条件协议,被告拥有一室的居住权的规定具体而明确,未经法律程序不能否认其法律效力,居住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是根据被告和其父母的家庭关系所产生的用益物权,其具有物权的对世权、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等所有特征,该居住权不因被告的经济状况和居住状况而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原告拥有的仅仅是该诉争房屋物权的一部分,不足以同被告的用益物权相对抗,其要求被告搬离无法律依据,理应予以驳回。
二、被告对诉争房屋拥有物权,与原告均系该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共有人,其对诉争房屋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诉争的房屋所有权是夏殿秀和杨玉环在婚后取得,夏殿秀身已经于日死亡,其亡故后并没有遗留遗嘱,其遗留的房屋所有权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予以继承。继承在夏殿秀死亡后即发生,不需要任何人提起继承权确认之诉,继承权确认之诉确认的是遗产的继承份额。因此被告作为原告的三子,是诉争房屋所有权的法定继承人,在该房产未分割前,与原告均为共同共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既然同为共有人,其对该诉争的房产权利就是平等的,原告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被告搬离房屋,没有法律的依据,理应予以驳回。
三、被告是受原告委托将房屋出租并将所得房租交付原告,因此被告的出租行为是合法行为而非侵权行为。
《房屋使用协议》写明租期五年,原告也当庭承认在租赁成交后收取了头一年的租金13000元并交付有线电视收视证,因此被告的出租行为是经过授权的合法行为而不是无权处分,即便是当时不明知,事后原告也以其行为予以追认。《租赁协议书》是2006年签订的,原告应当在1年内行使其撤销权,撤销权是除斥期间,原告并未行使该权利视为对租赁行为的确认。原告称只承认承租一年的说法,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不应予以采信。因此租赁行为合法有效,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依据,理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被告对诉争的房屋拥有无可置疑的物权,其出租行为也合理合法,原告的诉求无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
&&&&&&&&&&&&&&&&&&&&&&&&&&&&&&&&&&&&&&&&&&&&&&&&&&&&&&&&&&&&&&&&&&&&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国家防总再次下拨3000万物资 支持东北抗洪抢险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0日电&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网站消息,今日,国家防总根据黑龙江、辽宁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申请和当前东北抗洪抢险的实际需要,再次向两省调拨总价值3241万元的防汛物资。  20日,国家防总根据黑龙江、辽宁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申请和当前东北抗洪抢险的实际需要,再次向两省调拨了防汛物资,总价值3241万元,用于支持受灾地区开展查险、抢险和人员转移救助等工作。其中,向黑龙江省调拨防汛编织袋485万条、彩条布116万平米、无纺布62万平米、抢险舟370艘、打桩机47台、大功率水泵25台、发电机组25台、救生衣5.7万件、查险灯3180只、帐蓬800顶、抛射器150套等,价值3114万元;为辽宁省调拨喷泵式抢险舟12艘、专用机油24箱,价值127万元。上述物资分别从中央防汛物资储备仓库和生产厂家调拨。  8月9日以来,国家防总已累计为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内蒙古等东北四省区调拨了一大批防汛编织袋、彩条布、抢险舟、照明灯、救生衣、帐蓬等防汛抢险与救生物资,总价值7370万元。其中,调往黑龙江省的防汛抢险物资价值6248万元、吉林省288万元、辽宁省127万元、内蒙古自治区707万元。这些物资中,从中央防汛物资储备仓库调拨物资价值4305万元,从有关省防汛部门和生产厂家调用物资价值3065万元。  此外,今年以来,国家防总商财政部已下达防汛抗旱方面资金38.2亿元,支持受灾地区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近日中央财政再次下达8亿元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重点支持东北地区防汛抗洪抢险和南方地区抗旱工作,其中特大防汛经费3亿元,特大抗旱经费5亿元。  国家防总将密切监视全国汛情、旱情和灾情,根据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和受灾地区申请,继续及时组织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适时商财政部下达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全力支持地方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责任编辑:UN638)
原标题:国家防总再次下拨3000余万物资 支持东北抗洪抢险
&&&&&&</div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baby14岁写真曝光
李冰冰向成龙撒娇争宠
李湘遭闺蜜曝光旧爱
美女模特教老板走秀
曝搬砖男神奇葩择偶观
柳岩被迫成赚钱工具
大屁小P虐心恋
匆匆那年大结局
乔杉遭粉丝骚扰
男闺蜜的尴尬初夜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更多法律知识
是指在他人之物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有用益物权的自然人即为,一般来说用益物权的标的主要是不动产,也有动产.用益物权主要有:,,,地役权。
看看《》的条文能很清楚的看出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区别: 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个回复】
【4个回复】
【3个回复】
【2个回复】
【2个回复】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微信法律咨询
扫一扫 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客服QQ:(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