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度属于经济法的哪一章

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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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
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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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
&&& 所谓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场合,如果经营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应主动将此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以免使消费者实际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却仍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召回制度使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这也在国际立法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种滞后,就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我认为,我国立法中,应尽快制定产品召回制度。笔者在此仅就召回制度体现的经济法的性质略谈己见。
&&& 一、召回制度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业已形成经济关系
&&& 尽管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具体的调整对象众说纷纭,但是有一点是众多经济法学者认识一致的,那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不调整经济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更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因此在判断一项制度是否属于经济法的范畴,首当其冲的是要看其是否属于经济关系,以及属于何种经济关系。
&&& 从上述对产品召回制度的涵义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产品召回制度召回的就是缺陷产品,一般而言,这些产品已经出售,意即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或间接形成合同关系。由于买卖合同是支付对价的,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 二、召回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的规制
&&& 在缺陷产品的发现及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的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发挥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对召回制度进行管理,主要通过两种方式:1、对市场交易进行直接管理,包括确定有关产品安全标准,通过各种渠道确定产品缺陷问题性质、规模,行政命令其收回、改造、发布处理信息、移送司法机构等;2、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包括制定和执行强制企业披露相关信息的规定,向消费者、生产者和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等。根据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实行产品召回时,企业有一项通知义务,即厂商实施召回前,必须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而且信息必须指明是“召回”行动,而不是“免费检修”“免费更换零部件”等其他代名词,如果厂商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私下回收产品进行质量补救的,也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回收产品、免费修理和更换缺陷产品则是厂商召回产品的方式。
&&& 召回制度应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因为从调整对象上而言,召回制度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属于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确立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早已超越了民商法调整的范畴,不再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
&&& 三、产品召回制度的社会性
&&& 1、体现了私法关系的社会法性由于信息不对称,个体分散及资本稀缺等原因,消费者在与厂商的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一旦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则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损害。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只能屈从于按生产经营者一方的条件缔结的契约,而在多数契约中,都存在着不利于消费者的内容,消费者完全处于被动选择的地位,丧失了原来市民法所设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与对等力,为填补这种失去的平等性与对等力,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由国家或其他自治团体以公权力直接或间接予以介入,对“契约自由”等原则进行必要的规定和限制,乃是以消费为主的市民社会的一大特征。因此,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
&&& 因此,召回制度具有综合性(体现在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之综合),即以公法的手段(强制)调整原本属于私法领域的合同关系抑或是侵权关系。召回制度同时又从消费者的地位的基础上给予消费者特殊的法律保护,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再加上产品质量问题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消费者依据自身或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都是难以保障自身的利益的,国家必须运用自身的权力通过适度干预才能满足此种客观的需求,因此,召回制度具有经济法的性质。
&&& 2、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维护―――凸显了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召回的目的是消除产品存在的隐患,即消除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产品召回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不仅仅针对某一个或几个消费者,召回的内容、方式、程序等等都要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共安全,维护整个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不论是主管召回的行政部门,还是负有召回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也不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需要召回的产品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国外市场,只要是召回缺陷产品,就必须符合公共安全原则。基于整个的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可以依法强制进行缺陷产品的召回。
&&& 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需要国家特别立法保护和干预,召回制度正是适应这种需求而生的,并且安全、实质公平等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也在召回制度中得到了具体的反映。
&&& 张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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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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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之多选题部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证券公开发行情形的有(&&& )。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B.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C.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D.采取电视广告方式发行证券的
  【答案】AB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无论是否超过200人)(选项AB);(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选项C);(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选项D)。
  【知识点】证券发行(P169)
  【东奥相关链接】(1)郭守杰基础班第20讲涉及该知识点;(2)黄洁洵基础班第27讲涉及该知识点;(3)轻一第77页涉及该知识点;(4)轻二第92页涉及该知识点;(5)第四章课后作业、随堂练习及机考题库及模拟测试题有类似题目。
  2.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能够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一定资质条件。下列投资者符合该资质条件的有(&&& )。
  A.净资产达到1100万元的合伙企业
  B.名下金融资产达到280万元的自然人
  C.社会保障基金
  D.企业年金
  【答案】ACD
  【解析】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选项A);(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选项CD);;(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选项B);(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知识点】证券发行(P173)
  【东奥相关链接】(1)郭守杰基础班第20讲涉及该知识点;(2)郭守杰考前5天提示班第2讲涉及该知识点;(3)黄洁洵基础班第28讲涉及该知识点;(4)轻一第82页涉及该知识点;(5)轻二第94页涉及该知识点;(6)轻四第51页第6题涉及该知识点;(7)第二章课后作业、随堂练习及机考题库及模拟测试题有类似题目。
  3.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保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
  A.投保人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B.投保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
  C.投保人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D.投保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选项A中,投保人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我们认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此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2)选项B:“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选项C: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4)选项D:不是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对于选项BC,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严格讲,BC这2个选项不太严谨,但是由于本题是多选题,D选项是肯定排除的,BC只能暂且选上。
  【知识点】保险合同(P213)
  【东奥相关链接】(1)郭守杰基础班第35讲涉及该知识点;(2)郭守杰模考班第2讲涉及该知识点(3)郭守杰考前5天提示班第2讲涉及该知识点;(4)黄洁洵基础班第33讲涉及该知识点;(5)黄洁洵习题班第12讲涉及该知识点;(6)答疑解惑班第5讲涉及该知识点;(7)预科班第8讲涉及该知识点;(8)轻一第182页涉及该知识点;(9)轻二第114页涉及该知识点;(10)轻二第312页第23题涉及该知识点;(11)轻三第139页涉及该知识点;(12)轻四第18页第10题涉及该知识点;(13)轻五第72、73页涉及该知识点;(14)第四章课后作业、随堂练习及机考题库及模拟测试题有类似题目。
  4.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以抵押的有(&&& )。
  A.应收账款
  B.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BD
  【解析】(1)选项AC:应收账款、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均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不能设定抵押;(2)选项BD: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可以设定抵押。
  【知识点】抵押(P275)
  【东奥相关链接】(1)郭守杰基础班第50讲涉及该知识点;(2)郭守杰习题班第7讲涉及该知识点;(3)郭守杰模考班第2讲涉及该知识点(4)郭守杰考前5天提示班第2讲涉及该知识点;(5)黄洁洵基础班第47讲涉及该知识点;(6)黄洁洵习题班第14讲涉及该知识点;(7)黄洁洵面授串讲班第3讲涉及该知识点;(8)黄洁洵模考班第4讲涉及该知识点;(9)突破班第9讲涉及该知识点;(10)轻一第238页涉及该知识点;(11)轻二第145页涉及该知识点;(12)轻二第334页第8题涉及该知识点;(13)轻三第180页涉及该知识点;(14)轻五第108页第15题涉及该知识点;(15)第五章课后作业、随堂练习及机考题库及模拟测试题有类似题目。
  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的,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的有(&&& )。
  A.基金份额
  B.注册商标专用权
  C.仓单
  D.存款单
  【答案】CD
  【解析】(1)选项A: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选项B: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选项CD: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点】质押(P282)
  【东奥相关链接】(1)郭守杰基础班第53讲涉及该知识点;(2)郭守杰考前5天提示班第2讲涉及该知识点;(3)黄洁洵基础班第49讲涉及该知识点;(4)黄洁洵面授串讲班第3讲涉及该知识点;(5)突破班第9讲涉及该知识点;(6)轻一第245页涉及该知识点;(7)轻二第149页涉及该知识点;(8)轻二第334页第12题涉及该知识点;(9)轻三第188页涉及该知识点;(10)第五章课后作业、随堂练习及机考题库及模拟测试题有类似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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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终版).doc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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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马熙导师姓名及职称:郑泰安研究员所别:法学所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研究二○一一年四月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版权使用授权书????本人完全了解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关于收集、保存和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按照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并提供阅览服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 ????年月日 ???? ????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AbstractWiththeacceleratedprocessofChina'moditytradingfrequentlyinawidescale.Atthesametimebecauseofthedesign,productionandmarketingreasonsfortheformationofdefectiveproducts,thedamagecausedtoconsumersisalsoincreasing.Intoday'sworlddefectiveproductrecallsystem,especiallythedevelopedcountrieshavebeenuniversallyestablished.Proveddefectiveproductrecallsystemtoimproveproductqualityconsciousnessofproducer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consumerprotectionhasanimportantrole.Butsofar,mainlyinChinatostayrelevantsystemlevelinthe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thelegallevelislow,bindingweak.Chinaisstillalackofarecallsystemfordefectiveproductsspecificallyfortheoverarchinglegislation.Recalldefectiveproductsbasedonourownsystemofconditions,weshouldlearnfromtheexperienceofdevelopedcountriesandmigration,combinedwithChina'snationalconditions,establishasoundlegalsystem,therecallofdefectiveproductstopersonalandpropertysafetyofconsumers,toprovidefullprotection.ThispaperaimstocomparetheUnitedStatesandotherdevelopedcountriesintheproductrecallsystem,legislation,applicationandotheraspectsofexperienceandlessonsforChinatorecalldefectiveproducts,improvingthelegislationsystemaimstoprovideadvice.Brieflydescribedbelowunderthemaincontentofthisarticle.Thisarticleisdividedintofourparts,thefirstpartintroducesrecallsystemfordefectiveproducts,thebasictheory,includingthedefects,therecallofdefinitions,classificationofproductdefects,andcomparedwithothersimilarsystems.Andtoclarifythebasisofrecallsystemfordefectiveproducts,themeaningofexistenc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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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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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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