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建老鼠仓是什么意思,基民能索赔吗

基民向老鼠仓索赔尚无成功案例 需满足三前提
日15:33 来源:
  近日,景顺长城和长城3名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被查(详见本报昨日A4版),令“老鼠仓”这一业内毒瘤,再度成为公众热议话题。事涉切身利益,多名基民表达索赔意愿。
  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尽管针对“老鼠仓”的“行政处罚”,已有证监会的“市场禁入+罚款”;“刑事处罚”,近期3名基金经理可能成为首例;但在“民事索赔”环节,基民尚无成功案例。著名证券维权律师、江苏涂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勇表示:任何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完善,都是打官司“打”出来的。本报壹也认为,在过程中媒体和律师界应充当“铺路石”,并于即日起与该所开通“老鼠仓”维权服务热线,欢迎基民拨打并提供相关案例。
  “老鼠仓”索赔需满足三前提
  前日深圳证监局确认: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韩刚涉嫌“老鼠仓”被查后,网上相关基金的“基金吧”,基民要求“索赔”的帖子随处可见。
  江苏涂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勇介绍,通常基民对“老鼠仓”索赔,需满足三前提:首先,监管部门有调查立案的处罚决定出来,认定基金经理有违规违法行为;其次,恰好在其违规违法期间,基民购买了相关的基金,且由于基金经理违规行为,造成了基金损失。第三,前两个因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意味着,如想向上述3名基金经理索赔为时尚早。但对之前证监会已处罚的另外3个“老鼠仓”――上投摩根唐建、南方基金王黎敏、融通基金张野索赔是可行的。基民如能满足上述三前提,就可向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索赔。需准备的材料包括基金买卖协议、申购协议、损失的迹象表、监管部门下发的处罚书等。
  民事索赔尚无成功案例
  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迄今没有一起“老鼠仓”民事维权中,基民索赔成功。今年2月3日,由上投摩根唐建“老鼠仓”引发的“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上诉的北京基民于畅就被仲裁裁决败诉。主要理由是,认为唐建“老鼠仓”只是个人违法行为,此外,对于畅以“违约为由”,请求银行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所谓的追偿数额“归入”基金财产,认为缺少法律依据。涂勇介绍,由于基金是新生事物,目前法律只支持基民维护权益,但没明确规定此类案件适用哪条法律,该如何判决。
  本报即日开通维权热线
  那是否针对“老鼠仓”的民事索赔就毫无办法?未必。涂勇介绍,一方面,各界要求“老鼠仓”所得应归基民的呼声比较高;另一方面,任何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完善,也都是靠“打官司”“打”出来的。比如2001年,有股民到法院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法院还不知道能否立案。经向最高院请示才有了2002年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随后2004年,2005年,相关司法解释逐渐增多。
  本报壹财经也认为,在法律完善过程中,媒体与律师界应充当“铺路石”。为此,本报即日起与该律师事务所开通“老鼠仓”维权服务热线,欢迎有意维权的基民拨打、提供相关案例或留下联系方式。已被监管处罚的三起“老鼠仓”详见证监会网站:上投摩根唐建案,系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08】9号)、南方基金王黎敏案(【2008】6号)、融通基金张野案(【2009】12号)。基民可对照相关决定书查询。维权联系电话:025-96096。 (马 燕)
【来源:】
(责任编辑:小茜)
11/07 11:2911/07 09:2011/06 23:0111/06 21:5211/06 21:5211/06 21:2611/06 21:2611/06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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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民欲向老鼠仓基金索赔 律师称操作阻力很大
日 15:47:45
【字号 】【】【】【】
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导致基民受损失
  ■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基民可索赔
  ■法律界人士认为,基民索赔实践操作阻力很大
  足坛的“假球”和“赌球”黑幕,对球迷来说,还只是伤心,不至于破财。而证券业的“老鼠仓”,却令基民们伤心伤神更伤财。近日,基金业的三只“硕鼠”被中国证监会拎了出来并做了相应“灭鼠”处理,有权益受到侵害的基民打算向“老鼠仓”基金经理获赔。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老鼠”违法建仓期间持有该只基金的基民,向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提出赔偿有法律依据,但实践起来阻力重重。
  “鼠患”频发 基民损失大
  证监会日前通报,因涉嫌“老鼠仓”交易,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分别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而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则因为获利较大,情节严重,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老鼠仓”基金经理被刑事处罚的第一例。
  这已经不是首起“老鼠仓”案件了。2007年,上投摩根的唐建违规被查,成为首个“老鼠仓”基金经理。随后,南方基金的王黎敏、融通基金的张野也被认定有“老鼠仓”行为。
  “基金经理在建(老鼠)仓时,我正好持有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用我的钱为他自己谋利,而他的非法所得包含我买基金的损失,是不是应该赔我?”昨日,一位网友在河青论坛“谈股论基”发帖,打算向“老鼠仓”基金索赔。
  据记者了解,“老鼠仓”基金经理用掌握的基金业绩换取私利,往往导致基金业绩下滑,吃亏的是购买了这些基金的投资者。
  基民索赔 有法可依
  “‘老鼠仓’实际上是基金经理利用已掌握的内幕信息和基民的资金,为自己谋利,这实际上构成了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基民可以提起索赔。”曾代理过多起股民索赔案的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说。
  据介绍,《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成为基民索赔的重要法律依据。
  “对于赔偿金额,理论上可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基金经理利用基民资金的非法所得,另一部分是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给基民投资的基金带来的损失。”薛洪增说。
  另外,基民若提起赔偿诉讼,可以起诉基金经理也可起诉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应赔偿受损失的基民,因为这其中不光是基金经理的过错,基金公司在公司流程设置的时候存在疏忽,导致了基金经理这一过错的产生。另外,基民买基金相当于与基金公司签订了合同,‘老鼠仓’表明基金公司已经违约。”薛洪增说。
  基民维权容易获赔难
  但是,有法律依据并不表明基民遇到“鼠患”就能顺利拿到赔偿。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索赔,但真正实施起来,有很大难度。由于基金经理的非法所得不是很多,分摊到每个基民头上的钱也少得可怜。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失去了索赔的意义,因为相对于索赔金额来说,起诉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太大。”薛洪增说,基金“老鼠仓”涉案金额普遍不大,这导致不少基民容易放弃起诉。
  另外,目前国家并没有对内幕交易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基民的损失也很难界定,赔偿金额也就难以判定。
  “虽然每个基民的损失可能不大,但千千万万个基民的损失加起来不会小,而且可能都进了基金经理一人的腰包,即使揪出了‘老鼠仓’,基民拿到赔偿的难度仍很大。”薛洪增呼吁,在“老鼠仓”被查出后,对基金经理的非法所得不应该只是“没收”,应该计入该基金账户或通过其它途径分派到违法行为期间的每个基民头上,因为这些非法所得利用了基民的资金。
  ■ 记者手记 基金经理拿什么保证责任心
  随着中国基金业的壮大,基金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今年上半年,我国的587只基金整体大幅亏损4465.47亿元。很显然,这份“成绩单”是不及格的。
  而在基民遭受巨幅亏损的同时,基金却在做着“旱涝保收”的买卖:上半年60家基金公司获得近150亿元的管理费收入,较2009年同期增长18.58%。有些业绩巨亏的基金经理居然还涨了年薪。
  更令基民愤怒的是,即使如此,基金经理用基民的钱为自己谋私利的“老鼠仓”案件仍是屡屡出现。
  基金公司和基民的关系本是一种信任与托付的关系,基民把钱交给基金公司打理并交纳管理费,是为了让资产增值。但面对基民的这份托付,基金经理的责任心难道只能靠基金经理的人品来保证吗?河北青年报 作者:陈冬青
) 【字号 】【】【】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在后发表评论。
只有新华网社区注册用户可以发表评论......国富基金经理涉嫌MSN老鼠仓 基民可索赔 _财经频道_新浪四川_新浪网
国富基金经理涉嫌MSN老鼠仓 基民可索赔
  “老鼠仓”既是一个人的错,也是行业问题。
  “预料中的事情,常在河边走,没有不湿鞋。”一家基金公司负责渠道营销的人士听闻此事后如是说。他介绍,“老鼠仓”行为在中国股市根本不稀奇。“每天拿着几亿、几十亿的资金,怎么可能不动心?稍不留神就会出杂念。”
  同时,他还介绍,在实际生活中,即便不操作账户,基金经理也少不了在酒桌等社交场合被人问及,“哪只股票比较好?”上述人士说,“这些亲朋好友眼中的‘金领’,碍于面子总不好意思说不知道吧?”他认为,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既是他一个人的错,也是整个行业的问题――违法违规的处罚成本太小了。他介绍,实际上,从去年开始,基金公司已加大了对基金经理的监督力度,比如装摄像头,监控MSN谈话记录。
  “老鼠仓”近期频频成为基金行业热点,先是重阳投资的原投资总监李旭利,再是国海富兰克林原基金经理黄林,两人均因涉嫌“老鼠仓”深陷立案调查传闻的漩涡。而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等五部门表示将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专项检查。
  涉嫌基金经理已离职
  有媒体报道,黄林作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曾经最年轻的基金经理,今年3月份就出事了,证监会相关人员表示上半年就已对其立案调查。当时盛传监管部门从黄林的电脑中复原出了其通过MSN对外泄露公司持仓股票的记录,并决定对其立案处理。
  对此,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日前发表公告对外回应:“原基金经理黄林已经离职。未发现黄林管理的基金存在老鼠仓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对于是否立案调查,回应并无提及。
  据了解,今年3月29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曾发布公告,增聘刘怡敏女士与黄林先生共同管理该基金。7月9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再次宣布,“黄林先生不再担任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由现任基金经理刘怡敏女士管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平静运用双基金经理制顺利完成经理转换,但并未说明任何原因。
  律师提醒基民可以索赔
  有分析师表示,近期基金业“老鼠仓”传闻四起,这或许是有关部门加强内幕交易监管的信号。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门近日联合召开了座谈会,部署联合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下一步工作,打击力度空前加强,将依法开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专项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
  维权律师涂勇提醒,对于基金“老鼠仓”,一旦证监会下发了处罚书,基民就可以进行索赔。索赔的标准可参照国际惯例:基金亏损部分,减去市场正常亏损幅度后的额度。比如某基金净值1元时,大盘3000点。当大盘跌10%,基金正常应是9毛。“如果这时净值是6毛,差额的3毛基民就可以索赔。”(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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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资讯排行基民欲向老鼠仓基金索赔
09:43:00&&& 作者:陈冬青&& 来源:河北青年报
据记者了解,“老鼠仓”基金经理用掌握的基金业绩换取私利,往往导致基金业绩下滑,吃亏的是购买了这些基金的投资者。更令基民愤怒的是,即使如此,基金经理用基民的钱为自己谋私利的“老鼠仓”案件仍是屡屡出现。
■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导致基民受损失
  ■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基民可索赔
  ■法律界人士认为,基民索赔实践操作阻力很大
  足坛的“假球”和“赌球”黑幕,对球迷来说,还只是伤心,不至于破财。而证券业的“老鼠仓”,却令基民们伤心伤神更伤财。近日,基金业的三只“硕鼠”被中国证监会拎了出来并做了相应“灭鼠”处理,有权益受到侵害的基民打算向“老鼠仓”基金经理获赔。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老鼠”违法建仓期间持有该只基金的基民,向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提出赔偿有法律依据,但实践起来阻力重重。
  “鼠患”频发 基民损失大
  证监会日前通报,因涉嫌“老鼠仓”交易,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分别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而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则因为获利较大,情节严重,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老鼠仓”基金经理被刑事处罚的第一例。
  这已经不是首起“老鼠仓”案件了。2007年,上投摩根的唐建违规被查,成为首个“老鼠仓”基金经理。随后,南方基金的王黎敏、融通基金的张野也被认定有“老鼠仓”行为。
  “基金经理在建(老鼠)仓时,我正好持有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用我的钱为他自己谋利,而他的非法所得包含我买基金的损失,是不是应该赔我?”昨日,一位网友在河青论坛“谈股论基”发帖,打算向“老鼠仓”基金索赔。
  据记者了解,“老鼠仓”基金经理用掌握的基金业绩换取私利,往往导致基金业绩下滑,吃亏的是购买了这些基金的投资者。
  基民索赔 有法可依
  “‘老鼠仓’实际上是基金经理利用已掌握的内幕信息和基民的资金,为自己谋利,这实际上构成了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基民可以提起索赔。”曾代理过多起股民索赔案的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说。
  据介绍,《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成为基民索赔的重要法律依据。
  “对于赔偿金额,理论上可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基金经理利用基民资金的非法所得,另一部分是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给基民投资的基金带来的损失。”薛洪增说。
  另外,基民若提起赔偿诉讼,可以起诉基金经理也可起诉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应赔偿受损失的基民,因为这其中不光是基金经理的过错,基金公司在公司流程设置的时候存在疏忽,导致了基金经理这一过错的产生。另外,基民买基金相当于与基金公司签订了合同,‘老鼠仓’表明基金公司已经违约。”薛洪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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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基金经理“老鼠仓” 基民能索赔吗?
日 02:37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刘田
谁可以起诉、什么条件可以起诉、损失如何确定等都是索赔难点
基金经理身陷“”传闻已经不再是新鲜事儿了。不久之前, 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基金公司前基金经理许春茂“老鼠仓”案终于有了结果,许春茂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
监管部门对“老鼠仓”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对于基民而言最关心的则是如果基金经理利用基民的资金为股价“抬轿”发财,基民的损失能索赔吗?
按照《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或许成为基民索赔的重要法律依据。但事实上,国内迄今没有一起“老鼠仓”民事维权中基民索赔成功的案例,那么基民索赔的难点究竟是什么呢?
业界的困惑
“究竟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起诉,我们也是比较困惑的。”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在接受《财商》采访时表示,近期正在研究许春茂案件,希望通过这个案件再尝试一次为基民维权。
“这次我们希望走侵权案件的路径,因为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直接侵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许峰告诉记者,《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和97条都有相关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第97条则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18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许峰此次考虑通过侵权途径来维权也是基于此前通过合同纠纷方式起诉的失败经验。2008年,在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就曾受在案发期间持有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的北京基民于畅委托,起诉该基金托管银行要求该行向公司追偿自己的投资损失。
“但最终起诉请求被驳回。”张远忠对本报表示,当时他们是以“违反基金契约合同”为由请求托管银行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追偿数额“归入”基金财产。仲裁庭认为唐建“老鼠仓”行为只是个人违法行为而将其驳回。
“按照基金法的规定,托管人有监督义务,基金公司也有相关义务,如果基金公司没有替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追偿权,那么就不应该收取管理费。”张远忠无奈地表示,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费的前提是尽到职责,如果没有尽到职责,就不应该收取管理费,但最终这申诉却被判驳回。
索赔金额难以确定
“在这类案件中,具体怎么操作,每走一步都很难。”许峰对记者感叹道。
另一位基金业资深律师也告诉记者,理论上说,如果监管部门有调查立案的处罚决定出来,认定基金经理有违法违规行为,基民应该就可以起诉。“但在实际操作中,这却是另一回事。”
“首先,哪些基金持有人可以作为原告就不明确。”许峰指出,什么期间持有基金的基民可以作为原告,在相关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界定。“目前《证券法》在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买入股票相关索赔的规定已经很明确,在某个时间段内持有股票的股民可以索赔很清楚,但在基金方面却没有。”
基民索赔更大的难点在于,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究竟对基民造成了多大损失难以界定。“甚至有可能在基金经理发生‘老鼠仓’行为之后,还是上涨的。”上述基金业资深律师指出,法院目前由于没有这种技术条件来鉴定这笔损失,很可能会拒绝受理。证监会对于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行政处罚,并不能替代对投资者民事损失的认定。证监会没收的基金经理违法所得,并不等同于基金持有人因“老鼠仓”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在损失没有确定,也就是提出索赔主张的金额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又怎么提出索赔?”
许峰也指出,在侵权案件中,损失事实与侵权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重要,但如何推定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和基民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也很难。“目前法律中只有一些笼统规定,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如果这些基础性问题都没有解决,很难提出诉讼。”
基金公司才是最佳原告?
除了索赔金额等技术性问题,另一个重要的现实是在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发生之后,很少有基民会考虑提出诉讼。
“首先,如果要起诉,某一个基民能否代表众多基民的利益来起诉?”张远忠指出,如果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需要持股达到1%以上,持有时间在180天以上。“而对于能否以个人名义行使公益权诉讼,并没有很清晰的规定。”
“个人诉讼的难度很大。”上述基金业资深律师表示,个人诉讼即使成功,可能只能获得一小部分赔偿,但却为诉讼花费很大的成本,对个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基民联合诉讼理论上也可以,但却又回到了之前索赔金额确立的问题。”张远忠表示,基民目前在提出索赔方面的积极性并不大。
上述基金业资深律师则指出,实际上,最合适的方式是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索赔。“基金管理有这个义务,也有这个权利。”
按照《基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就包括“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但是,可叹的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家曾经发生“老鼠仓”行为的基金公司这么做。“当然可能主要也是因为基金公司没办法确立具体的索赔金额。”上述基金业资深律师指出,目前对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一般都会鉴定为基金经理个人行为,而不是其职务行为。“我相信应该没有任何一家基金公司会鼓励其员工发生‘老鼠仓’行为,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基金公司对于‘老鼠仓’事件并没有法律责任。但从对基民负责的角度来说,基金公司还是应该更加完善其监督制度,尽可能避免此类行为的出现,或者进一步推动基民诉讼索赔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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