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想知道农业普查数据评估报告有工资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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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第三次农业普查暨清欠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
  本网讯(记者付磊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将于日正式开始登记。19日晚,市委常委、副市长廖鸿韬主持召开全市第三次农业普查暨清欠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副市长雷华出席会议。
  雷华指出,要切实增强做好农业普查工作的责任感,摸清家底,及时更新数据,为“三农”发展决策提供依据;要精心组织,严格标准配足“两员”,加强普查员培训,严格按照普查方案开展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加强领导,加强部门配合,加强经费保障,充分调动“两员”工作的积极性;要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确保如期高效完成普查任务。
  廖鸿韬强调,各地要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好普查工作。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户知晓率;要选好、配足乡镇普查办人员和“两员”,落实普查经费;要摸准调查对象,督促普查员切实入户登记访问,并对访问信息进行核实,确保普查资料不重不漏、真实完整。
  就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廖鸿韬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时间摸清农民工欠薪情况,在春节前切实解决好欠薪问题。要抓好“三个治理”:一是强化源头治理。要健全实名管理机制,所有企业都要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工程款与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专项管理;二是强化依法治理。各地要对农民工工资欠薪问题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拖欠案件,要迅速立案,挂牌督办;三是强化社会治理。加大诚信建设力度,完善诚信体系,将保障农民工工资纳入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劳动用工诚信信息与社会信用基础互联互通,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加大联合整治力度,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黑名单制度,实施联合惩戒,使欠薪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要把问责追责作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抓手,推动政府、部门、企业三方责任落实,确保农民工拿到工资。
天门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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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业普查工作计划3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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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农业普查查什么?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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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查查什么?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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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查的总体目标与设计原则是什么?
  总体目标:在普查内容上,立足农业,覆盖“三农”,全面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在普查方法上全面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
  设计原则:突出创新性,保持可比性,标准一致性。
  普查的对象、范围与时间是什么?
  普查对象:1.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2.村民委员会,3.乡镇人民政府,4.遥感测量需要核实的地块。
  普查行业范围:1.农作物种植业,2.林业,3.畜牧业,4.渔业,5.农林牧渔服务业。
  普查标准时间是什么?
  普查时点:日24时;
  普查时期:日至12月31日;
  普查登记时间:2017年1月;
  遥感测量时间:年。
  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普查表
  1.普通农业经营户普查表
  2.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
  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表
  4.行政村普查表
  5.乡镇普查表,以普查代年报
  6.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表
  (二)重点内容
  1.农业从业者情况
  2.土地流转情况
  3.新型经营主体情况
  4.农业现代化情况
  5.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
  6.粮食生产安全情况
  7.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情况
  8.村级集体经济状况
  9.乡村治理情况
  10.乡镇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11.农民生活水平与方式
  12.贫困村与贫困户的分布情况
  普查方法有什么?
  采用手持智能终端采集数据;应用遥感技术测量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推进联网直报在普查中的应用。
  普查工作总体如何安排?
  (一)普查准备阶段2015年6月-2016年10月;
  (二)现场登记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5月;
  (三)数据处理及发布阶段2017年3月-2017年12月;
  (四)资料开发及工作总结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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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农业普查方案
  2017农业普查方案【1】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5〕42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衡政发〔2016〕1号)文件精神和《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蒸政发〔2016〕4号)相关要求,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县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县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  衡阳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是衡阳县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并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普查区土地覆盖要素。  三、普查行业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四、普查内容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从业者情况;  (二)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  (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  (四)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  (五)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  (六)粮食生产安全情况;  (七)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  (八)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  (九)乡村治理情况;  (十)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十一)农民生活状况;  (十二)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  (十三)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五、普查表种类及登记原则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设6张普查登记表,包括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和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  (一)《农户普查表》。  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登记原则是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不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但在普查区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以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  用于登记符合规模农业经营户标准的住户。  登记原则与农户普查表相同。  (三)《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  用于农业经营单位的登记。  以在地原则登记,地域范围为县域。  在县域范围内的农业法人单位以及所属的全部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作为一个对象在普查区登记;如果其所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在本县域范围之外,则在该产业活动单位经营所在地的普查区登记。  (四)《行政村普查表》。  用于登记所有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  由普查区农业普查工作组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五)《乡镇普查表》。  用于登记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管理机构。  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六)《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  用于对农作物遥感影像的实地核实和调查。  六、普查组织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原则为 “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县、乡(镇)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县属农、林、牧、水等场(所)设立农业普查办公室。  行政村和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设立农业普查工作组。  县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划并组织领导全县的农业普查工作,负责全县农业普查业务指导、数据汇总和事后数据质量评估检查。  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主要任务是做好辖区内农业普查宣传发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培训、普查表现场数据采集等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普查数据质量负责;同时,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本乡镇普查工作经费及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工作待遇的落实。  村级农业普查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动员、摸底调查、普查表现场数据采集等具体工作。  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在县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县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协同配合。  七、普查区划分及普查人员配备  (一)普查区划分。  按村(居)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每个村(居)委员会划分为一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普查指导员原则上从乡镇干部、乡镇农口站所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回乡创业(待业)大学生、教师中选任,必须熟悉PDA操作和有农村工作经验,普查指导员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选任和统一调配。  (二)普查小区划分。  普查区下设置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居)民小组划分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户数控制在100户以内。  没有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的住户居住交叉、分散时,参照地理标识划分普查小区。  每个村组成1个现场数据采集小组,根据行政村规模不同,按每1000人配备1名普查员的标准配备相应数量的普查员。  普查员由村、组干部担任,也可由从事过会计、统计或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或者文化水平较高且经过培训的其他人员担任。  (三)遥感测量实地调查。  调查样方数量以省队相关要求为准,县统计局在国家统计局衡阳调查队统一安排下组织实施。  八、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时点为日24时。  凡是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日至12月31日。  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清查摸底结果上报时间为日前。  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使用PDA进行数据采集,即时访问登记,即时上报,于日前完成。  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上报时间为2017年4月底前。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性。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改革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三农”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对详实、全面、准确的统计数据提出更加迫切的需求。  同时,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艰巨性,与其他普查相比,农业普查对象范围广、指标繁杂、调查成本高;农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调查配合度较低,普查取得真实数据难度更大。  因此,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将农业普查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精心组织,确保普查工作取得成效。  (二)坚持依法普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在普查期间,县普查办将组织实施辖区执法检查活动,受理普查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案件。  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普查数据质量。  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制度,普查取得农户和单位资料,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  (三)运用现代技术。  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  主动联系协调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通过公示栏、广播、宣传标语、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大力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其它事项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具体登记表表式、指标解释及工作细则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本方案由县农普办负责解释  2017农业普查方案【2】  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5〕5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16〕2号)和《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青府发〔2016〕11号)要求,为做好红阳街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特制定红阳街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方案。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  在红阳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  (二)普查行业范围。  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内容。  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二)普查时间。  普查标准时间为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各村(社区)、街道各部门要按照“街道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村(社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红阳街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成立普查机构。  成立青白江区红阳街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红阳街道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社管中心,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各村(社区)也要成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农业普查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党政办。  负责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宣传工作。  组织、协调好宣传报道工作。  负责落实对街道各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农业普查有关工作事项的督查督办。  2.社管中心。  负责协调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农、林、牧、渔业调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林业管理基层机构参与普查工作;负责提供乡镇(街道)涉农方面相关数据;负责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  3.社计办。  负责提供行政区划(乡镇类型、乡级属性),村(居)民小组数量,涉农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数、床位数、收养人数,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等数据和资料。  4.经发办。  负责落实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经费;负责提供街道、村(社区)公共收入、公共支出、资产总额、债务总额等数据;负责统计业务工作,负责辖区涉农企业、机构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相关事项。  5.拆迁办。  负责协调农业用地调查工作;负责提供街道耕地面积相关数据;负责协助区统计局对普查所需电子地图和地理信息技术方面提供支持。  6.群工办。  负责协调做好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村广播宣传工作;提供街道图书馆、文化站、广播站数量和农村农业旅游方面相关数据。  (三)组建普查队伍。  各村(社区)要及时组建普查队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村(社区)干部中抽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从有关单位商调或从社会聘用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普查队伍稳定和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各村(社区)负责。  普查员要求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手持终端采集设备,准确理解调查内容,正确填报调查表;普查指导员要熟悉当地情况,能够协助普查员顺利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  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调查,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  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农业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保障普查经费。  对拨付的普查经费,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管好用好普查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各村(社区)要据实足额发放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劳动报酬,不能因报酬不落实而影响普查工作开展和数据质量。  (三)加强宣传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采取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大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及时曝光违法违纪案件,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  要签订农业普查目标责任书,整合部门力量,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  对高质量完成农业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五)用好技术手段。  要充分利用国家卫星资源,准确测量辖区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情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2017农业普查方案【3】  各村(社区),乡辖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15〕68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昭政发〔2015〕47号)《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盐政发〔2015〕1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乡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乡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乡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乡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  各村、社区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市、县、乡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农业普查工作。  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村、社区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采集和处理设备,为农业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兴隆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组织领导,按照盐政发〔2015〕18号文件要求,成立兴隆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乡农业普查工作。  组 长:xx 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常务副组长: xx  乡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xx 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扶贫办主任  xxx 乡政府副乡长  xxx 宣传委员、扶贫办副主任  成 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农普办公室在乡统计站,由统计站何思龙负责,农普办成员有:邱香、王安武、严世会、郎卫为、何小红。  农普办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坚持依法普查。  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三)强化技术运用。  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县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  要通过报刊、广播、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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