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尿毒症还可以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什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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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保险不理赔 患尿毒症患者索要10万元保费
&&来源:云南网
患尿毒症的王女士曾购买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公司反诉她“隐瞒病情投保”
王女士不幸患了尿毒症,把巨额医疗费的来源寄希望于保险之上。王女士心想,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她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可以报得10万元保费。而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近两年来四处奔忙没有理赔成功,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的她,反被对方提起反诉索赔6000余元。昨天,这起案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律师就“该不该理赔”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投保人告保险公司 索赔10万保费
这起案件开庭,王女士并没有亲自出庭,由她的代理律师——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向法庭陈述。
日,王女士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签订了一份名为“医诊无忧”的“家庭健康保险合同”,并一次性缴清3年保费3万元。
不幸的是,2009年2月,王女士被确诊患有肾衰竭(尿毒症),不得不进行肾移植手术。2月初,王女士住进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但由于暂时没有合适的肾源而转院。6月,王女士在云南肾脏病医院自费15万元实施了肾移植手术。手术后,王女士多次向中国人保提出申请,希望对方理赔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
张宏雷律师说,根据中国人保“家庭健康保险合同”条款,王女士所患的肾衰竭(尿毒症)系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款,保险公司收到王女士的给付保险金请求以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即便情形复杂,也应当在30日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诉王女士。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王女士的请求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也应当在作出核定的3日内作出拒绝赔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王女士做肾移植手术一年多以后,保险公司就是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赔付。”
据此,王女士提出诉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以及滞纳金、维权支出等损失1万元。
保险公司以“隐瞒病情”为由反诉
今年3月,五华区法院受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后,中国人保随即作出反应。该公司于今年3月初向王女士发出一份“合同解除通知书”,其中指出,该公司“在准备应诉的过程中,了解到王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自己患病并多次住院治疗的事实,使公司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了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王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所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解除合同。
除此之外,该公司还在通知书中表明,希望王女士在收到通知书以后撤诉,否则将向法院提起反诉。
事后,王女士没有撤诉,中国人保也提起了反诉。中国人保作为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还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保险合同,并由王女士承担6000余元损失及案件诉讼费。
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张宏雷认为,在王女士与中国人保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对王女士的医疗存在任何免责条款,但保险事故发生后,中国人保推诿、拒绝赔偿,导致王女士无法取得保险金,只得自己垫付各项医疗费用,并聘请律师打官司,中国人保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保的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彭泽律师则举证称,保险公司获取的证据表明,王女士早在2003年就被医院诊断出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等病症,此后多次住院治疗。2008年,保险公司是在投保人隐瞒病情的情况下才签订保险合同的。“她的这种行为缺乏诚信,所以请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王女士一方表示愿意调解,但中国人保一方则没有同意。本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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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萍&&&&&&&&&&日09:56&&&&字号:|
&&& 咸阳市渭城镇石何杨村村民张先生不幸患上尿毒症,他把后续治疗费寄希望于曾经购买的商业保险上,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不仅如此,保险公司称他“隐瞒病情投保”,连续2年缴纳的投保金也不能退回。
&&& 事件3年前购买商业保险
&&& 昨日上午9时,在渭城区人民法院公审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陕西分公司)及其咸阳中心支公司法人代表未到现场,授权代理律师出庭。
&&& 2009年7月,张先生去哥哥家串门,碰巧遇到邻村村民刘某,而对方是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的业务员。
&&& 在随后的接触中,刘某告诉张先生,购买商业保险有多种益处,并推销该公司一款《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 事后张先生解释,当时他也看不太明白保险项目的内容,只是听业务员介绍,心里琢磨着,一年交3600元,交满20年即可。
&&& “就当存款了,只操心收益情况,感觉挺划得来。”张先生说。
&&& 日,张先生与民生陕西分公司签订《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民生额外附加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民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民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等保险合同。
&&& 至今,张先生已连续交纳2年的相关投保费用。
&&& 拒赔付保险公司被诉
&&& 在投保后,2010年张先生先后两次住院,民生陕西分公司依照《民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向张先生进行理赔,分别赔付了4500余元和2000余元。
&&& 不幸的是,2011年3月,张先生肾病恶化,并且已经做了3个月的透析治疗,每周透析2次,每次的花费360元。加上其余的治疗费用,张先生一个月就要花去4000多元医疗费。
&&& “我们主要收入靠种地,家里还有2个孩子,娃打工赚的钱多数都给我治病了。”张先生说,自从得上这个病,身体大不如从前,现如今只能做点轻松的家务。
&&& 同年11月,张先生确诊患尿毒症,在经历数月治疗后,张先生多次向民生陕西分公司提出,按照先前购买的《民生额外附加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申请理赔。依据条款最高限额,张先生有望得到4万元的赔付。
&&& 但是在递交赔付申请后,张先生收到的却是一张“拒赔通知单”。几次协商无果,张先生将民生陕西分公司及其咸阳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
&&& 保险公司称其“隐瞒病情投保”
&&& 民生陕西分公司代理律师说,鉴于张先生在2010年之内多次索赔,而投保后不到2年即被诊断为尿毒症的症状,民生陕西分公司在咸阳多家医院进行了调查。
&&& 经调查发现,张先生于日入住咸阳一家大型医院,被诊断为慢性肾衰竭、肾功能失代偿期等肾功能性疾病,且高血压病、腔隙性脑梗塞。在半个多月的治疗后,于7月13日出院。且在投保期间,即2010年1月份和5月份,在陕西省中医肝肾病医院入院治疗,并获得民生陕西分公司的赔付。
&&& 庭审中,民生陕西分公司代理律师称,“张先生在接受医院治疗后,于日出院,就在当月21日签订了保险协议”。
&&& 因在投保之前,张先生对以前的病史以及就医事实均为否定回答,所以民生陕西分公司代理律师说:“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未如实告知事实’属于被告拒绝承保的事实。民生陕西分公司已根据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了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民生陕西分公司及其咸阳中心支公司均认为,张先生隐瞒其肾功能性疾病和住院就诊的事实,属于“隐瞒病情投保”。
&&& 庭审焦点合同是否达解除条件
&&& 庭审时,双方先后举证、辩证。
&&& 张先生以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是保险业务员违规操作,没说清楚注意事项,才签署的合同,而且对方没有出具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合同解除。
&&& 对方应该依法确认保险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内容,赔付给自己4万元的保险金。
&&& 民生陕西分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对相关事宜在书面有明显标注,且保险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前对其进行相关询问,鉴于“隐瞒病情投保”的事实,不但不应该履行赔付,连同张先生参保的金额也不予退还。
&&& 主审法官归结本案的焦点为,张先生与民生陕西分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是否达到解除的条件,以及在举证环节中,民生陕西分公司呈递的拒赔通知单,该行为是否是解除合同的行为。
&&& 一审结束,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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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鲁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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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终身险患尿毒症索赔遭拒 保险公司被判照款赔偿
日 1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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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3年4月,钟某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每期保险费2751元,缴费期数10年,缴费方式为年交,保险金额为30000元。合同签订后,钟某连续缴纳了两年保费。2014年钟某患病两次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尿毒症,连续透析超过90天。2015年11月,钟某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告收到申请后,认为钟某因尿毒症住院透析治疗,其在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压、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囊肾,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且“多囊肾”系遗传性疾病,属于保险条款第八条责任免除中第八种情形,其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日,保险公司向钟某发出“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通知钟某自2015年11月起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后日,钟某病故。钟某继承人吴某等三人向被告理赔遭拒后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钟某身患遗传性疾病多囊肾多年,其尿毒症系多囊肾引发的,此种情形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第八条第八项的免责情形,据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于2013年5月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了案涉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同意其投保申请,并向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钟某于2014年3月被诊断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自2014年12月即已开始规律性透析治疗,其于2015年11月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已经透析治疗超过90天,其所患疾病符合保险条款第五条重大疾病第六项约定的情形,被告人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钟某于投保前即身患多囊肾,被告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钟某身患尿毒症系其多囊肾疾病引发的并发症,而多囊肾系遗传性疾病,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原告认为钟某并不知道多囊肾系遗传性疾病,而多囊肾与尿毒症是两种疾病,其申请理赔的疾病是尿毒症而非多囊肾,故不属于免责范围。法院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欠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钟某于2015年11月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案涉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二年,被告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案涉合同,其公司虽向钟某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但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次,钟某申请理赔的重大疾病系承保疾病,该疾病是否即由多囊肾直接引发,难以认定。钟某于保险合同成立起一百八十日后才被诊断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其身患多囊肾、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多囊肾虽有可能并发尿毒症,但如能有效治疗也不必然进展到尿毒症期,被告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钟某身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系完全由其多囊肾直接引发,故对被告援引免责条款予以免赔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给付三原告保险金人民币30000元。
【以案释法】
本案钟某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同意其投保申请,并向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欠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钟某于2015年11月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案涉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二年,被告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案涉合同,其公司虽向钟某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但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李燕杰)
(责任编辑:我是一名尿毒症患者。。自己交养老和医疗保险。。身体不好不能上班。。就想把养老保险停掉只交医疗保险可以么?如果可以去哪办理呢。。
你好!你交的是社保还是商业保险?如是社保可咨询社保中心,如是商保是可以的,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即可。
其他答案(共6个回答)
每一天!你说的这种情况,有的地方不一定可以,我在青岛,青岛有这样的政策,可以在社区单独投保医疗,建议你去当地的社保中心咨询一下!
由于以前没买,现在患病不能买。
为什么以前没买呢?如果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就只有算了。
如果是单位故意没买,那么向相关部门投诉```
希望有好心人能帮助你们...
保险到底是什么?
核心观点:保险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互助制度,保险不是买的,是要申请加入的。保险的作用有两方面-保障人身风险和强制财产规划,既保人也保钱。...
这位朋友你好:你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很容易回答,只要在买重大疾病保险时,再附加一个可以豁免保费保险,同时要交一定的保费即可。作用:当投保人意外身故或疾病至高残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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