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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只有一套住房 法院照样拍卖抵债_凤凰资讯
老赖只有一套住房 法院照样拍卖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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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不少老赖都有一种认识:我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把我赶到大街上去。老赖仅有一套住房,并且还在交按揭,法院能不能将其司法拍卖?昨日,市一中院联合合川区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表明:照样能执行。
原标题:老赖只有一套住房 法院照样拍卖抵债重庆晚报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不少老赖都有一种认识:我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把我赶到大街上去。老赖仅有一套住房,并且还在交按揭,法院能不能将其司法拍卖?昨日,市一中院联合合川区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表明:照样能执行。22岁的小军是杜女士、张某、龚某3人合伙经营的理发店雇佣员工。日,小军在该理发店上厕所时,因厕所密闭不通风,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致一级伤残,成了植物人。日,合川区法院判决由杜女士等3人,连带赔偿小军的医疗、误工等经济损失116万余元,扣除已给付2万元,还应支付11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杜女士等3人未履行义务,小军家人在日向合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除杜女士名下有一套已抵押房屋外,另外两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方寻找,法官寻找到杜女士和张某,龚某下落不明,法院决定对杜女士的房屋进行拍卖。杜女士称,该房是她名下唯一住房,她与父母、女儿均住在该房内,并且她本人正值怀孕期间,若强制拍卖该房屋将导致一家人无房可住。经司法评估,该房屋评估总价为48.5万元,扣除银行优先受偿费用(9万元贷款未还完)、评估和拍卖费用以及需要预留的杜女士租赁住房的租金,剩余价款远远不足以赔偿申请人。经法官多次做工作,申请人最终与杜女士、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3名被执行人负连带责任的114万余元,由杜女士分4期共计支付给申请人15万元;日之后,杜女士每月再支付500元直至申请人死亡时止。若杜女士按约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不再要求处置杜女士房屋和要求杜女士支付其余赔偿款,否则申请恢复执行。由张某协助护理申请人,并每月支付300元至申请人死亡。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合川区法院为申请人申请了司法救助5万元,并为其垫付了房屋评估费3000元。唯一住房不执行变成老赖挡箭牌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称,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该规定出台后,一些人认为这是明示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一些不良债务人自以为有了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尚方宝剑。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3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执行。本组稿件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3种情况唯一住房可执行据了解,《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名下虽然仅一套房子,但你儿子女儿的房子多,足以保障你的生活。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比如,你名下原本有多套房,得知被执行赶紧将房子转让或转移。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重庆晚报征集曝光老赖老赖,就是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近来,法院不断加强执行力度,通过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让老赖无处遁形。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有类似经历或遭遇,请致电,或关注重庆晚报微信公众号“法律帮帮帮”法律平台,重庆晚报记者将邀请资深律师,为您支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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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法院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 - 南阳法院网
法院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作者:桐柏县法院
张林璞&&发布时间: 15:28:24【案例】
2010年10月,邵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向朋友乔某借到现金20万元,同时以其一家三口位于县城中心地段的一套140平方米的三室两厅居住用房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满后,邵某因经营亏损,未能偿还。后乔某起诉到法院获得支持,案件随之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将邵某的房产予以查封。
那么,法院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二)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设定抵押的房屋予以执行。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有抵押担保的债权比普通债权的安全性更高。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执行程序都应当尽可能地维护和实现有抵押担保的债权,这是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需要。与没有权利负担的房屋相比,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该房屋作为债权实现的一种保证。因此,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设定抵押的房屋予以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小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执行人在中心城区的140平方米的房产,完全超出了其生活&必需&住房需要,法院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进行&以小换大、小差换好&。
(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第1页&&共1页编辑:ld&&&&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地铁2号、4号、6号、9号线世纪大道站12号出口西行300米,过崂山路口就是,张杨路、崂山路口,靠近浦东第一八佰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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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法院是否可以拍卖执行呢? >
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法院是否可以拍卖执行呢?
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法院是否可以拍卖执行呢?
钟涛律师按:这种“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的说法,根本是对最高院规定的错误理解。该规定中没有出现一次“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的字眼,只出现“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押”的规定。钟涛律师再次澄清一个认识上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唯一一套房屋”。意思完全不一样。
【客户咨询】
客户李小姐咨询钟涛律师:我和老公已经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完毕,位于浦东新区张杨路的一套房屋面积89平方米,产权证上有我们2个人的名字,房屋归他,他要支付100万给我,现在判决已经生效,他拿不出钱,我该怎么办?听人说唯一一套住房不能拍卖执行,是不是这样啊?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不少老百姓,甚至律师都这样认为,债务人唯一一套住房没有办法执行,只能自认倒霉,律师也没有办法了
2、&不少客户还拿着法律条文给钟涛律师看,说法律规定了,唯一一套房屋不能执行,甚至怀疑钟涛律师的工作能力,觉得自己说的是正确的,律师没有办法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钟涛律师认为:上述条文就是客户引以为信的证据,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生活必需的房屋不能拍卖,只能查封。钟涛律师认为:这种“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的说法,根本是对最高院规定的错误理解。该规定中没有出现一次“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的字眼,只出现“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押”的规定。
钟涛律师再次澄清一个认识上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唯一一套房屋”。意思完全不一样。因为生活必需的房屋主要是结合每个省市的生活标准不同,人均居住面积不同自由确定的,你像上海市2009年的人均使用面积是人均16平方米。这个才是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低于这个面积的房屋不能拍卖,高于这个标准的房屋法院都可以拍卖。
被执行人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使用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法院是肯定不得执行的。被执行人家庭住房条件高于这一标准的,只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居住房屋,钟涛律师认为:就可以执行。
钟涛律师认为:钟涛法院可以拍卖房屋,把大房屋换成小房屋,也可以拿拍卖被执行人住房的钱,除去还债之外设立一个租房专项账户,专门用于支付被执行人租房生活的费用,让其租房居住,都是法院允许的,并且上海市已经有执行案例的。对此,客户不用担心,如果房子不是很小,法院完全可以执行的。
网站声明:本文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纠纷、离婚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咨询电话:。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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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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