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对外债借款登记对借款合同有什么要求,包括期限,金额利息等

外债登记都有什么要求?
外债登记都有什么要求?
& 外债登记都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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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外债登记都有什么要求?
外债登记规定,债务人应当根据所在地外管局的要求登记或报告关于签署合同、提款、还款、结算及买卖外债的相关信息。
如果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债务人应当到外管局办理外债合同的变更登记。
当未偿还外债馀额为零,债务人不再提款时,应当到外管局按照要求正式办理外债注销手续。
1.中国在外汇管制上有怎样的系统?
中国目前的外汇控制系统最早于1996年推出,根据该系统,所有外汇交易分为两类: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 资本账户项目是资金流入或流出的交易,包括增加或减少公司的债务或股权,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贷款相关的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所有的资本账户交易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批淮。
经常账户项目是一个普通的经常性交易,包括支付外国贸易和服务,以及外汇债务的利息收支。
2.外管局的缩写代表什么?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创建对国际收支的资产负债表,建议汇率政策以及平衡国际收支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还管制外汇和规范外汇市场。它调节汇款,预测供求和监督外汇储备。
3.中国如何改革外汇管制规定?
随着在过去十年对外汇管制的宽松,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于2008年颁布了中国外汇管理条例。近年来,外汇管理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放开外汇管制,并简化了相关程序。
4.外管局如何管控经常项目外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保留或者向从事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售。
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凭借有效文件由自有外汇资金构成,或向从事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所得。
5.外管局如何管控资本项目外汇?
任何试图在中国直接投资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外汇管理机关注册之前,必须首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淮。
任何旨在从事有价证券或衍生产品的外国组织或个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市场进入的发行和交易的规定,应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进行相应的登记。
国家对外债进行严格管理。外币借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在相关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国的外债进行统计编制并定期公布外债的信息。
6.外管局对于开立资本金账户有什么要求?
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其企业注册地的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他们必须出示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登记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式批淮文件、批淮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放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机关批淮发放的许可证书。
7.外汇债务登记的规章是什么?
最新的外汇债务条例是由国家外管局颁布,并于日生效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8.关于账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外债结算销售,有什么已颁布的法规?
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的申请,银行可以直接打开和关闭外债账户并进行必要的审查程序后,办理取款、结算、销售和偿还外债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用于结汇。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用于结汇。
当处理外债资金的结算,债务人应当按照实际需要的原则,可以根据所需的证明文件直接在银行办理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银行应在审核证明材料后,为债务人办理结汇。
9.外债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外债业务登记凭证、外债报告和银行开户许可证
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10.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使用现金形式的资本金?
资本转换方式:
储备结算(相当于50,000美元或以下)
对于资金结算,企业需要向银行提供必要的文件,如为外管局的IC吉、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的付款委托书和最新的验资报告等。
凡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资金相当于5万美元或以下,可直接办理资本金账户应计利息的结算。企业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大宗结算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不过,5万美元或更少的储备结算可以转入并储存在人民币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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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发文加强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来源:中国资金管理网
继7月初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登记管理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从本月15日起对其对外债权也实行登记管理。
  据了解,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境外债权包括进口预付货款和出口延期收款。预付货款是指货物进口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早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的付汇。延期收款是指货物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晚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
  按照通知要求,企业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将实行登记管理。自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预付货款条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付货款合同登记。企业应在实际发生预付货款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付货款付汇登记。《通知》还称,已登记预付货款项下货物报关进口(或进口备案)和货物未进口发生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或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签发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外汇局将依据企业前期进口付汇、预付货款登记与注销情况等核定企业预付货款额度。除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外,原则上企业的预付货款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的10%。企业预付货款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预付货款额度。
  通知同时称,外汇局对企业预付货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购付汇手续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此外,出口延期收汇的登记管理自日起开始施行。 
  通知全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建立健全境外债权统计监测管理体系,规范贸易项下资金跨境流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就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境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境外债权包括进口预付货款和出口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是指货物进口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早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的付汇。延期收款是指货物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晚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 
    
  二、企业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e.gov.cn)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三、自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预付货款条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付货款合同登记。企业应在实际发生预付货款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付货款付汇登记。 
    
  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付货款的,企业应在实际发生预付货款前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预付货款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 
    
  已登记预付货款项下货物报关进口(或进口备案)和货物未进口发生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或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签发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企业前期进口付汇、预付货款登记与注销情况等核定企业预付货款额度。除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外,原则上企业的预付货款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的10%。 
    
  企业预付货款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预付货款额度。 
    
  银行应按照本通知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外汇局确认的企业可办理预付货款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的购付汇手续。 
    
  五、外汇局根据企业提出的预付货款注销申请,分别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中为企业办理注销确认和核注。 
    
  六、对已登记的预付货款实际未进口而发生退汇的,企业应持相关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办理退汇手续。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为企业办理退汇资金入账手续时,应遵循原汇路退回的原则。 
    
  七、外汇局对企业预付货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企业接受处罚后,经核准可以办理预付货款补登记、补注销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外汇局应撤销该登记。 
    
  对企业超过预付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预计进口时间30天,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将重点关注。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外汇局可要求付汇银行凭出口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办理预付货款对外付汇。 
    
  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购付汇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八、本通知同时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 
    
  九、出口延期收汇的登记管理自2008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具体管理规定另行通知。 
    
  十、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5日起开始施行。以往外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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