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所有资产管理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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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金融资产交易规则(试行)(青产交〔2015〕4号)
文&号:青产交〔2015〕4号
发布时间:2015年13月
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金融资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进行的金融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本所交易秩序,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所进行的金融资产交易活动。本规则所称金融资产指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公司等企业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不良信贷类资产和非信贷类资产(以下简称&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项资产:
1、不良债权类资产;
2、非上市公司股权或其它登记出资权益类资产;
3、实物类资产;
4、无形资产等其它权益类资产 。
(二)打包资产:含有以上其中两种或以上的组合、混合、结合或综合的资产,即资产包。
第三条 转让方转让金融资产,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外部审批等相关程序,具有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
第四条 从事金融资产交易活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资产处置公告发布的同时或发布后,委托本所开展项目预公告挂牌,进行市场推介活动。预公告挂牌应签订委托书并向本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授权书、自然人身份证明等;
(三)转让方预公告挂牌决议或批准文件;
(四)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和处置公告;
(五)金融资产产生和合法接续的材料,包括合法取得债权的文件,如《债权转让协议》等;
(六)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权应履行的告知等相关文件,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
(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转让方可以在预公告发布期内接受意向咨询,但并不具有在本所进行资产转让的效力或效果。
第七条 转让方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委托本所公开挂牌转让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转让入市挂牌申请书;
(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授权书、自然人身份证明等;
(四)转让方资产公开挂牌转让的内部决策文件和议事规则文件;
(五)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和处置公告;
(六)金融资产产生和合法接续的材料,包括合法取得债权的文件,如《债权转让协议》等;
(七)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权应履行的告知等相关文件,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
(八)资产评估报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交,国有及国有控股类公司根据国资管理规定要求提交;
(九)国有及国有控股类公司根据国资管理规定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
(十)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之外,原则上转让方不应再另行设置受让资格条件。
第九条 转让方在委托挂牌时可以选择是否设置保证金条款,若设置保证金的,应按照《青岛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所实行业务受理、复核双审制度,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本规则规定进行公开转让。审核未通过的,本所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一条 转让公告应按规定选择省级或省级以上财经类媒体、金融资产所在区域的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媒体以及青岛产权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根据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含)以下、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0000万元(含)、超过10000万元的不同处置项目,应分别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7个、10个、15个、2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属于公告范围内的资产,转让方在形成资产处置方案后,根据不同资产金额,其资产处置公告应采取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应遵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规定: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实物资产转让应根据不同资产金额,挂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下的,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在本所发布的转让公告,应当是在转让方发布的资产处置公告文本的基础上,明确附加由本所制订的转让公告周期并连同转让方所确定的挂牌价、所选用的竞价方式等重要信息一并制成。
第十五条 转让公告的发布期限不应少于7个工作日,延牌每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委托周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委托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十六条 转让公告发布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取消所发布的公告,也不得擅自变更转让公告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委托本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发布,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因擅自取消、变更转让信息而给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转让公告发布期间,经本所审核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转让公告发布期限内向本所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本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挂牌资产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资料;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涉及债务人国有企业债务优先购买权、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等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应在转让公告期间,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参与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所与转让方共同审核确认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挂牌资产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已设置交易保证金的资产转让项目,意向受让方逾期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将被视为其已经放弃协议受让或参与竞价资格。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结算、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符合协议转让条件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除转让方特别要求,本所采取网络竞价方式,遵循《青岛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规则》组织竞价交易并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四条 对于转让方属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挂牌项目,应遵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第二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选择是否设置挂牌保留底价,保留底价应采取密封方式移交本所,在双方见证下,共同开启保险箱,并向意向受让方出示封存的保留底价,上述程序由本所全程录像存证。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确定后,本所组织转让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交易价款与资产交割。
第二十七条 转让双方应按约定通过本所或本所指定的机构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佣金,一般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八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与佣金支付到本所或本所指定结算账户,本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本所在扣除佣金后,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按约定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本所出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九条 转让双方依交易合同约定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并应依法履行告知债务人等相关义务。法律法规对挂牌转让资产交割有明确规定的,转让双方应遵照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本所根据成交结果向转让双方出具资产交易凭证。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争议涉及金融资产交易机构时,当事人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本所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的书面通知,可以中止或终结交易。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所申请中止、终结或恢复交易。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本所网站上公告。
第三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本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本所审核责任的豁免:
(一)本所作为资产转让交易场所,为使交易活动依照本所规程有序推进,无法亦不应就转让交易的资产负有或承担尽职调查等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本所对转让方已发布的资产处置公告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等内容不予以任何实质性审核。
(二)任何情形下,资产处置公告及其发布的合规性的责任,均只应当由最初制定及发布资产处置公告的当事方依法承担。
(三)投资者对转让方已发布的资产处置公告的发布形式与期限的合规性的任何意见均只应当依法定途径予以反映以期获得有效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金融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及其他合法主体持有的金融资产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所。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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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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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ICP备号-1网贷机构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的法律风险_凤凰财经
网贷机构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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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网贷机构与金交所的合作主要体现为以下一种模式或多种模式的结合:
日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暂行办法》&),《网贷暂行办法》对借款额度提出了明确限定。根据《网贷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自然人借款人在一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以下简称&网贷机构&、&P2P平台&)的借款额度仅为20万元,在所有P2P平台的借款额度仅为100万元;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人,在一家P2P平台的借款额度仅为100万元,在所有平台的借款额度仅为500万元。该规定使得网贷机构无法通过P2P平台满足借款人的大额资资需求。为更好地服务具有大额资金融资需求的借款人客户以及寻求更合规的发展路径,越来越多的网贷机构开始与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金交所&)展开业务合作,从而满足借款人的大额资金融资需求。网贷机构与金交所合作的模式目前,市场上网贷机构与金交所的合作主要体现为以下一种模式或多种模式的结合:模式一:借款人作为金交所发行产品的发行人/融资人,通过金交所的信息中介服务,与金交所的投资人达成借贷交易。网贷机构接受金交所委托,为金交所提供借款人贷前咨询、贷款风险控制调查、贷中及贷后管理服务,并向金交所收取服务费。该模式下,网贷机构能够既发挥自身风控优势,又为借款人寻找到了合适的融资方式。模式二:由网贷机构投资或者与其合作的小贷公司向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小贷公司再通过金交所转让资金收益权或者债权。网贷机构接受小贷公司委托,为小贷公司提供借款人贷前咨询、贷款风险控制调查、贷中及贷后管理服务,并向金交所收取服务费。模式三:网贷机构在其平台嵌入金交所的金融产品链接,在平台注册用户点击后引导用户注册成为金交所的会员,从事实现网贷机构与金交所关于共享投资会员资源的合作。网贷机构与金交所合作的法律风险网贷机构与金交所合作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一)金交所的主体资质市场中存在一些名称中带有&交易所&、&金融&、&资产管理&、&金交所&、&金所&等特定词汇的企业,并非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而设立的金融机构,也无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人员和管理制度的咨询服务类公司,其无资质经营交易所的业务,曾引发一系列恶性事件。《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国发〔2011〕38号文&)、《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2〕37号文&)即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大背景下产生。根据国办发[2012]37号文,在名称中使用了&交易所&字样的,都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具体审批程序、监管部门、监管流程由省人民政府自行决定。但无论名称中是否有&交易所&字样,除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外,任何交易场所的交易产品,交易方式都不能违反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的规定。笔者理解,网贷平台与金交所合作开展业务时,应当注意核验金交所的主体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证明文件、业务准入审批文件等,防范金交所被主管机关责令终止业务等法律风险。(二)金交所业务合规风险根据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规定,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应当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不得进行以下任何活动:(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因此,笔者认为,网贷机构与金交所合作应当重点关注: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笔者理解,网贷机构与金交所合作的第二种模式,即小贷公司的借贷债权通过金交所进行转让,应当至少满足以下两个要件:(1)金交所经营范围包括资产权益转让、资产管理等;(2)该等转让交易不存在将借贷债权打包、拆分的环节。2、合格投资人制度笔者理解,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即变相要求交易所建立及遵守合格投资人制度。各类交易场所金融产品的合格投资人标准一般在各交易场所申请业务准入审批时提及的业务开展可行性报告、相关管理制度文件中进行了规定。且一旦获得主管机关业务准入审批,该等交易场所应当遵守其提交报备的合格投资人制度的规定。经查阅部分金交所的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参与金交所资产管理业务的合格投资者资格规定一般为:(一)符合本交易中心认可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等;(二)由本交易中心认可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各类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四)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合伙企业;(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一定投资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自然人。(六)本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因此,为防范金交所经营业务的合规风险,网贷机构应当考察金交所的合格投资人制度,并在合作协议中对金交所从事违法行为或业务、出现重大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网贷机构与金交所采用第三种合作模式,即共享投资会员,则应当符合金交所的合格投资人标准。(三)重大风险事件由于金交所从事业务、发行产品种类繁多,如金交所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引起较大社会影响,可能对网贷机构也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网贷机构在与金交所签署合作协议时,还应当关注重大事件的风险防范。来源: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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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
通知提出,充分认识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项目储备、推行项目联审、做好项目决策、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规范项目实施、构建多元化退出机制、积极发挥金融机构作用、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和优化信用环境等十项要求。
记者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央结算公司”)获悉,经财政部、银监会同意,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将由中央结算公司设立。
银监会日前就《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向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并提出对骨干企业探索“债转股”方式。另外,山西银行业近日宣布将针对七大省属煤企的银行贷款全部重组为转型升级中长期专项贷款,涉及资金达4000多亿元。这表示,上半年略有迟滞的过剩产能金融债务重组正在提速。
8月5日,“京东金融-华泰资管2016年1期保理合同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京东金融第一期保理ABS”)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发行规模20亿元,管理人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月26日,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马令海总裁、邓洁副总裁来访银登中心,与中心吴方伟副总裁进行会谈,登记部与研究部相关同志陪同。
日上午, 大连金融资产交易所总裁李烁率考察团来青金中心访问,青金中心总裁马令海等相关负责人热情接待了考察团,随后双方进行友好洽谈。
日上午,青岛市金融办副主任王锋等领导一行,莅临青金中心听取青金中心管理团队汇报工作并对汇报进行指导。
日上午,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与青岛市小额贷款企业发展促进会、青岛市融资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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