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体现是什么经济

韩长赋解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见:实现三权分置是基础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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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体现了那些经济学和政治学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体现了那些经济学和政治学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0904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6 人? 00:02有人把我国建国后农村土地政策归纳为四个步骤:给农民土地--土地收归公有--给农民土地经营权--种地给农民补贴.这种变化反映的本质问题是 A.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以增加农民收入 B.满足农民土地要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C.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以促进生产力发展 D.农业是关乎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的基础 题目和参考答案——精英家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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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把我国建国后农村土地政策归纳为四个步骤:给农民土地——土地收归公有——给农民土地经营权——种地给农民补贴。这种变化反映的本质问题是A.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以增加农民收入B.满足农民土地要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C.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以促进生产力发展D.农业是关乎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的基础&
【答案】C【解析】试题分析:题干中“给农民土地“指的是土地改革;“土地收归公有”是指三大国在中对农业的改造;“给农民土地经营权”指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种地给农民补贴”是进入21世纪后的农业政策,这些政策从本质上来说都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故此题应选C项考点:建国后土地政策的调整点评:建国后我国农村生产关系进行了哪几次重大变革或调整?(主要原因、核心内容及其结果)(1)土地改革。主要原因是封建土地制度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其核心内容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其结果是解放了生产力,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开辟了道路。(2)农业合作化运动。主要原因是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核心内容是把生产资料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并实行集体经营;其结果是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3)人民公社化运动。主要原因是一些领导人主观地认为农业生产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生产发展;其核心内容是扩大规模和提高公有化程度;其结果是严重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原因是党中央正确总结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经验教训,作出了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其核心内容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改变经营管理和分配方式,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其结果是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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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中历史
来源:学年河南淇县一中高二下期第一次月考历史卷(带解析)
题型:单选题
有人把我国建国后农村土地政策归纳为四个步骤:给农民土地——土地收归公有——给农民土地经营权——种地给农民补贴。这种变化反映的本质问题是A.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以增加农民收入B.满足农民土地要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C.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以促进生产力发展D.农业是关乎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的基础
科目:高中历史
来源:学年浙江省台州市高三起始考历史试卷(解析版)
题型:选择题
有人把我国建国后农村土地政策归纳为四个步骤:给农民土地——土地收归公有——给农民土地经营权——种地给农民补贴。这种变化反映的本质问题是&& A.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以增加农民收入&&B.满足农民土地要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C.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以促进生产力发展&&D.农业是关乎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的基础&
科目:高中历史
来源:学年上海普陀区高三二模历史试卷(解析版)
题型:选择题
有人把我国建国后农村土地政策归纳为四个步骤:给农民土地——土地收归公有——提高土地公有化——给农民土地经营权。对应这种变化的事件顺序是A.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人民公社运动——农业合作化——土地改革B.土地改革——人民公社运动——农业合作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C.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D.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运动——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科目:高中历史
来源:学年黑龙江哈六中高三一模文综考试历史试卷(解析版)
题型: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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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中历史
来源:学年江苏省苏北四市(徐、连、淮、宿)高三元月调研测试历史试卷
题型: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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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一级市场(即农村土地发包市场)的非经济原则和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转让市场)的发育滞后。在一级市场上,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实行“均田制”,土地按人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平均分配。集体经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一级市场(即农村土地发包市场)的非经济原则和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转让市场)的发育滞后。在一级市场上,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实行&均田制&,土地按人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平均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每一质量档次的土地上均拥有相同面积的土地,因此每家农户平均只有几亩的耕地面积往往被分割为数块,甚至数十块小块土地。根据中国的历史经验,土地既是商品又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如果我们没有能力来为农民提供其他的生活保障措施,就不能过分强调土地的商品性质。在社会保障制度还未覆盖到农村的情况下,这种以&均田制&为特征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实际上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在这种制度下公平的原则是第一位的,效率原则是第二位的,土地资源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是一种按人口平均分派的社会保障资料而不是一种按效率进行配置的生产要素。在二级市场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制度不配套等原因,目前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流转规模小、流转绩效差、不规范等现象。所谓土地流转,是指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将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用以出让、转让、对外承包、对外转包、联营合作等方式进行处理。其核心是&三权分离、自主自愿、市场契约和政府监督&。所谓&三权分离&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村集体,并不进行流转,进入市场流转的只是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的土地经营权,并通过土地经营权在市场上的流转和优化配置来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农业的比较效益,增加农民的收入,同时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及农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克服与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有关的种种弊端。这种克服就是对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因此,针对现行土地制度的上述种种弊端而推出土地使用权流转举措,是对现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进行的调整,是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的修正,以便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所具有的重大现实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地经营权流转是对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从法理上讲,市场主体拥有的某项权利只有明确地被法律界定时,这项权利才具备进入市场进行交换的前提,农村土地经营权也不例外。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虽然把农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开了, 并规定在承包期内不得任意调整承包地,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等原因,据抽样调查在第一轮承包期的15年内全国平均调整土地3.1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载体&&地块,也相应地变动了3.1次,这意味着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具有不确定性。土地经营权要在要素市场上流通并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优化配置的前提条件是消除这种不确定性,即必须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使用)权,并在法律上保证其在承包期内的稳定性。这样农户才能在市场上交易这种法定权利。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建设为核心的&第三次土地革命&是以巩固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次土地革命&的成果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要进行&第三次土地革命&首先必须在法制上(即正式制度上)明晰和巩固&第二次土地革命&的成果。由此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建设有利于从制度上巩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二、农地经营权流转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中国改革开放后的近20年中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在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普遍出现了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经营基础的农户兼业化。有相当比例的农户已经转移到了非农产业,出现土地的抛荒、分散使用、经营规模狭小等现象,从而导致了在资源配置上的巨大的效率损失。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较慢、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滞后,农民在本地向非农产业转移不畅,而在分散使用、规模狭小的土地上经营无法实现农民致富的愿望,大量农村劳力外出打工,导致了土地的抛荒等现象,同样造成了在土地资源配置上的巨大的效率损失。由此可见,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无论是在我国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还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中西部地区都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为土地资源配置的种种弊端。为了按照效益原则配置土地资源,改变现有分散的、狭小的、低效率的土地使用格局,造就土地集中机制,从而实行规模经营,这就构成了对土地流转制度的制度需求。
  三、农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
  农民的收入增长既可以体现为种田大户收入的增加,也可以体现为转出土地经营权所取得的转让费,以及农业劳动力变为被雇佣的农业产业工人而取得的可观的工资而引起的农民收入的增加,还可以体现为农民因为转出了土地经营权,从而弱化了土地对农业劳动力束缚,促进了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而引起的在非农产业打工的农民收入的增加。从事适度规模的效益农业的农户收入的增加很容易理解。农户依靠转让土地经营权取得土地转让费及变为被雇佣的农业产业工人而取得的可观的工资收入增加在现代经济生活也有例证,比如在香港上市的超大集团、浙江余姚榨菜厂以及野力葡萄酒厂等企业成片收购农户土地经营权,少则千亩多则上万亩,在付给农户数百元每亩不等的土地经营权转让费之外还雇佣了不少农业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或到农产品加工厂工作。使转出土地的农民的总收入较之转出前有较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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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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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如何计算经济损失?
原告冯某于日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了本村委会土地8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被告贾某却强行占用该8亩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原告冯某于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8亩承包地,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000元。被告同意返还原告的承包地,但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该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的依据问题。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为被告占用该8亩承包地进行实际经营管理的收益。根据民法通则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占用原告的承包地,没有合法根据,被告因此取得的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被告的收益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为原告实际承包经营该8亩土地的收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被告强行占用原告的承包地,原告无法进行承包经营管理,无法履行合同,无法得到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则被告理应赔偿原告在农业承包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以相同地理位置、相同土地肥沃程度、相同面积土地的流转费为依据。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分析如下:
被告的实际经营管理的收益,是被告自己的劳动所得,不是基于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的收益,不是不当得利。
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生产资料在生产中不会产生新价值,只有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才能产生新的价值,出现增值,即产出减去投入的余额——收益。增值的收益部分不是承包地、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所产生的,而是劳动者在劳动中创造的。因此,被告实际经营土地的收益是被告自己的劳动所得,并不是原告的承包地所创造的,也不是原告承包地的滋息。8亩承包地只是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不是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包括:使用(占有)土地、自主经营权、收益权。在被告侵权期间,原告并未参加与自己的承包地(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未创造任何价值,原告当然也无权要求被告将被告独自创造的收益(增值部分)返还。
如果以被告的实际收益为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在诉讼中,当事人往往申请物价部门对被告的收益情况作出签定,而签定结论是依据被告实际种植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得出的。那么,被告可能因种植不同的作物,获得不同的收益。签定结论也会有所不同。这就导致了原告的同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却出现了不同的损害结果。试想一下,如果被告或因闲置土地,或因经营不善,或因自然灾害,被告没有收益,则根据第一种意见,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被侵害,却不能要求被告赔偿。可见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财产损害赔偿,只包括财产本身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的赔偿。
不法侵害行为造成所有人财产的损坏,不能修复或原物已经灭失,不能返还的,不法侵害人应赔偿财产所人的财产损失。损失的赔偿只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失的赔偿。这是财产损害赔偿区别于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特征之一。例如:不法侵害人将他人正在出租的房屋毁坏灭失,房屋所有权人只能要求不法侵害人按房屋的价值进行赔偿,而无权要求赔偿租金损失,因为租金是一种可得利益,是一种间接损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也是一种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当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后,权利人也只能要求侵权人赔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直接损失。承包人依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实际经营承包地的可得利益损失是间接损失,承包人无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这种间接损失。
再者,如果以原告实际经营的收益为依据,同样会出现不同的损害结果。因为原告的收益情况因原告种植结构的不同而不同。则同一侵权行为出现了不同的侵害后果。显然,第二种意见也是不正确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的形式体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财产权利。当原告2003年至2004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未能行使,这段时间的权利已经灭失,是不可能被返还的,原告只能要求被告按这段时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进行赔偿。其价值又如何确定呢?我们知道,商品的价值是通过价格来表现的。价格又是受市场调节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虽然流转主体、程序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可以流转,就有流转的市场,就有市场价格,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上流通的价格就是“流转费”,流转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地理位置不同、土地肥沃程度不同而不同。所以,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只能要求被告按当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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