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社保稽核系统资料时,社保稽核系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表人员名单是否要和系统下载的个人基数申报表人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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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时间: 14:37:38关键字:社保论坛作者:刘 择
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既是维护基金安全、保持社会保险事业规范、有效、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社会保险诚信机制建设、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社会保险理念的重要手段。随着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一、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
  社会保险稽核就是通过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防止和杜绝缴费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通过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的资格、待遇水平进行核查,防止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通过对社保经办业务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控制,防止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
  近年来,全国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月河南省医保中心在医疗保险稽核中,共发现冒名顶替15例、挂床住院770例、假票报销20例,直接挽回基金损失240余万元。在突击稽核中,查出5家医疗机构有挂床住院、1家存在私自延伸定点服务的违规行为;异地稽核中,某市查处6张假发票报销医疗费6万多,某县查处虚开处方6张,套取医保基金3000元,某市查处异地私刻医院公章、假票报销近3万元。
  2008年,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局对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书面稽核4.06万户、340万人(次),实地稽核1.86万户、188.5万人(次),共查出企业少报缴费人数7.16万人,少报缴费基数5.35亿元,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07亿元。全省对94.3万人(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查出欺诈、冒领养老保险待遇262万元,已追回136万元。
  2008年还对行业单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实施了重点稽核。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局根据参保的行业单位大部分离退休人员都不在本地、居住地分散、地址不清等一些实际情况,选取河南省邮政公司、电力公司、中国长城铝业公司、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4家单位5万多人,其中70岁以上有详细地址正在发放离退休生活费的离退休人员进行生存状况调查。首先通过邮政信函进行摸底,共发出调查函5538人,反馈的人数4275人(含让单位重点核查的),估计死亡的人数100余人。第二步拟对没有反馈的进行重点调查。如果以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1100元计算,1年将冒领132万元。笔者2008年参加两起冒领养老金案件的查处,深知反欺诈冒领工作之艰难:一是群众举报某煤矿干部冒领其父养老金一案。经过明察暗访,艰难取证,查出当事人骗取不当基金23031元。同时对该矿进行实地稽核,查出50余人未参保,应补缴养老保险280多万元;二是查处电话举报某医院原退休人员冒领遗属补助问题。根据调查结果,随即停发遗属补助,并追回已冒领的遗属补助7650元。
  2008年,全国实地稽核养老保险3819万人,查出少缴养老保险费40.4亿元。稽核享受社会保险待人数5804万人,查出欺诈冒领人数31438人,冒领金额6970万元,追回金额6547万元。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分别查出冒领社会保险待遇人数17630人、12603人、958人、116人、131人;分别查出冒领社会保险金额5259万元、1433万元、144万元、78万元和56万元,追回到账率分别为93%、98%、96%、80%和100%。各地稽核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116305个,查出违规数13406个、违规金额18726万元,追回金额19152万元。
  如上所述,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不仅是一省一地,而且是全国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是养老保险,而且是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的重要工作;不仅是社会保险费、参保人数稽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稽核,而且是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一项经常性、制度性、持久性的重要工作。同时在稽核过程中,也发现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根据工作实际,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社会保险事业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阶段。社会保险稽核面临着新的形势,呈现出新的特点,其艰巨性、复杂性大大增强。
  (一)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参保人数较为普遍,稽核工作量大
  瞒报缴费基数、参保人数造成的危害很大。从基金收入的角度来说,造成缴费基数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背离,甚至有的地方缴费基数呈现负增长,影响到基金收入增长,使基数增长对基金增长的贡献率逐步减小,进而影响到基金的支付保证。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说,瞒报缴费人数造成一部分职工特别是大龄职工漏保,使部分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无法得到正常社会保障而上访。一方面,一些企业把&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屡禁不止。在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时,有的单位压低单位缴费基数,提高职工缴费基数。如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局在审核某行业单位缴费基数时发现:两个基数不符,审查一次将单位缴费基数提高一点,如此反复数次;不将应当参保的员工,纳入参保对象;不将奖金、福利、误餐费等纳入应付工资而列入其他科目发放等等。总之,尽可能地少缴社会保险费,多套取社会保险待遇,对缴费稽核能挡则挡,能推就推,稽核起来相当复杂。另一方面监管对象的复杂化也向稽核工作提出了新课题:一是稽核对象多样化。以前,社会保险稽核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现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等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都纳入了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与之相适应,社会保险稽核的对象也在不断扩大;二是单位用工形式多样化。适应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等行业特点,各类季节性临时用工十分普遍,劳务代理取代劳动合同,逃避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给稽核工作带来挑战;三是收入分配形式多样化。随着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企业的实际工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实物代替工资发放,增加了稽核难度;四是违纪违规及犯罪手段多样化。随着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一些社会保险经办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都是通过现代信息手段实施的。征缴体制的现状和可能产生的变化向稽核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社保经办机构想把全部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核查清楚是极为困难的。
  (二)信息交流不对称,社会保险稽核难度大
  社保经办机构在稽核工作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是与参保业单位信息不对称,对参保单位的历史状况和现实的基本情况缺乏跟踪和了解,无法知道参保单位经营状况、参保人员工资收人、生存状态及相关机构的确切有效信息,极大限度地减少其欺诈行为;二是与其他社会组织如民政、银行、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缺乏有效的交流沟通,而且社会保险信息公开的程度也不够;三是社保部门内部信息&碎片化&,各自为战,政策滞后、统筹层次低、经费短缺造成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区域内部之间,信息化工作的进展参差不齐。这种信息不对称还在逐渐加大,导致稽核工作难以准确及时有效地掌握被稽核单位的真实情况,甚至引起被稽核单位的强烈意见,严重的还会引发诉讼案件。
  信息交流不对称,不但表现在参保缴费,更表现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稽核。社区建设滞后,对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过去养老金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养老金的支付由企业负责,企业对离退休人员的生存情况比较关心,也容易掌握,很少会出现欺骗冒领现象。而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直接从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领取养老金,改变了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的密切联系,离退休人员也由&企业人&逐渐转变成&社会人&。企业逐渐淡化了对退休人员的管理,退休人员生存情况已与企业无关,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的紧密关系变得可有可无。目前,在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退休人员生存情况已不可能按原途径加以掌握,大规模城市建设和住房市场化,人口外迁,登记地与居住地分离,信息无法有效实现动态管理,只能依靠每年的生存验证,异地管理也造成管理盲区。有些企业职工离退休后随子女迁移到别的城市,异地养老,养老金实行异地支付,但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仍留在原地,也给管理带来了一定的不便。此外,死亡丧葬管理登记制度不及时、不协调,也造成了经办机构无法及时掌握实情,无法及时停发。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也面临类似问题。医疗是实行第三方支付制度,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情况按照制度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由于管理链条拉长,管理环节增多,管理对象增加,管理难度加大,违纪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患者直接骗领待遇,有医患勾结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更有甚者,个别地区出现了医保勾结联手骗保的情况和案件。
  (三)社会保险稽核成本高
  异地医疗、异地居住,参保对象复杂化,违规手段多元化,给稽核带来巨大困难。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质量不高且费用较高。社保经办机构编制有限,办公经费紧张,办公条件较差,难以适应当前社会保险快速发展的需要。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责任全部落在了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身上,加之养老保险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社保经办机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对居住在省外、市外、农村的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只能由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独自完成。造成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质量不高。2008年对某矿干部冒领其养老金一案,民政局、公安派出所、医院、火葬厂、山村墓地来回跑,动用车辆耗时费力,花费差旅费等,费时费工费力,效果还不理想。
  (四)内部控制建设尚不健全
  经办工作环节多、经手操作人员多、办理分工部门多,个别人就利用多种手段、多种方式违规,如修改档案办理假病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做假证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等,防不胜防。一些参保人员为提前退休托人情,找关系,提供假证假材料,单位则为了减轻负担,擅自更改有关记录,为一些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方便,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增加社会保险基金负担。一些单位档案管理混乱,给退休年龄的认定工作造成很大困难。还有一些单位为了人情,将临近退休的调人到单位,也有将不应纳入参保对象个体对象的人员挂靠在单位,成为单位的在职职工而提前办理退休。工伤鉴定,还不能真正做到科学规范等等。诸如此类问题,给经办管理,也给稽核内控带来很大困难,处理难度较大。由于人员少,造成内部稽核缺乏,甚至全靠外部检查来监督内部运转。
  (五)稽核手段落后,工作方式单一
  一是稽核手段落后,缺乏必要的硬件设备,如录音录像照像器材,交通工具等等;二是工作方式单一,实地稽核工作量大,书面稽核效果不理想,查处举报稽核难度大;三是认识不够到位,重征缴稽核、轻支付稽核,重外部稽核、轻内部控制。
   三、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问题的成因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问题,究其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改革发展阶段性问题,也有改革过程中管理的暂时脱节间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凡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缺乏强制性
  到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还没有专门立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甚至没有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仅是一般规范性性文件。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法规统一性、周密性、严肃性不强。造成稽核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一是稽核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可依,查出违规(严格意义上讲,算不上违法),只能纠正,不能处罚,致使我们在稽核时无法强行执法,在宣传时无法理直气壮。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发展经济治理经济环境为名,拒绝社保部门实地稽核;缴费单位少报、瞒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或是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结果往往是查不出幸运,查出了顶多补交,不影响领导人的晋升,不影响评先等任何政治声誉,不用付出经济成本,更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守法守纪意识不强。参保对象没有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既没法当然无须守法。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对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不熟悉,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普遍认为即使冒领行为被识破,充其量不过是待遇被拒付而已,在思想上还没有深刻认识到这种欺诈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守法意识不强,也是欺诈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自以为骗保手段诡秘,不会被发现,可以瞒天过海;三是对欺诈行为的宽恕以及打击不力,既有经济原因,又有人情因素,也是欺诈存在屡禁不止的社会原因。与税务部门的稽查职能相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职能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执法行为。经办机构作为稽核的主体,虽然有权对企业参保缴费情况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实,但对查出的未参保、少缴、冒领等问题,只能责令或督促其改正,却无权直接进行处罚。
  (二)制度不完善
  我们现行的社会保险稽核制度是2003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该办法是社保经办机构和稽核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第1个专门的部门规章,是指导和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重要文件。但《暂行办法》存在明显不足,没有上位法的理论基础,仅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没有上位法律法规做后盾,社保稽核工作的各项政策就显得软弱无力,支离破碎。社保稽核人员深切地感到法律法规的欠缺对稽核工作造成的影响:一是立法层次较低,力度不大。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法规,目前只有《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这一部规章且还是部颁,层次较低,作为稽核执法依据来讲力度不够,刚性不足;二是执法主体地位不科学,对发挥监督职能不利。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规定社保稽核部门隶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社保稽核对外工作只能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义进行,这样,稽核工作的独立性就不复存在,甚至还要不可避免地受到经办的干扰和制约,同时,还给外界留下自己经办自己监督,执行监督不相分离的负面形象;三是强制手段欠缺,对社保违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没有规定社保稽核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最终处理权,责、权、利不对等,使稽核与处埋脱节,稽核结果与追补社保费脱节,成果的转化缺乏强制手段。对于那些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只有移交给劳动监察进行处理,而对劳动监察处理后的标准、结果及反馈时限、反馈流程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因此,往往是案件移交劳动监察后,稽核部门便失去了对案件跟踪处理的权利。而劳动监察部门往往不是处理时限太长,就是收一点罚款了事。最终,造成稽核部门查而无果,使违法违规行为逍遥法外。由于对稽核工作认识上存在的历史局限,造成重缴费稽核、轻待遇支付稽核。对支付稽核的规定明显简单,比如对如何开展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稽核基本没有涉及,也没有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等服务机构纳人稽核对象。尽管原劳动保障部对此进行了不断总结和规范,也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在法律层次太低,缺乏高层次的法律规章制度,而且现行的规章制度中,缺乏许多对社保稽核工作强有力支持的条款,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激的有关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使得稽核行为的行为主体和处罚主体不一致,无法及时纠正参保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三)利益驱动产生的诱惑
  一些参保单位把&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少报参保人数作为企业降低人工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时,有的单位尽量压低单位缴费基数,提高职工缴费基数;不将奖金、福利、补贴等纳入应付工资而列入其他科目发放;享受社保待遇人员,尽可能瞒报死亡时间,延长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时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遗属过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时间,不主动申报,继续享受社保待遇;受伤人员,托人情,找关系,挤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队伍,提高享受待遇的级别。
  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涉及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医疗定点机构、定点药店等相关机构的多方利益。瞒报社会保险费、骗取欺诈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受利益驱动,低成本高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险欺诈提供了动力源泉。参保单位以牺牲参保职工利益为代价,希望尽可能地降低经营成本,从而不缴少缴保险费。参保人员希望获取尽可能多和尽可能好的社会保险服务,甚至不履行缴费义务。定点医疗构的欺诈行为以较少的投入甚至几乎不需要任何投入,即可获得较大的回报,就能产生高额的收益,使他们铤而走险。
  (四)财政经费投入不足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将社会保险稽核机构定位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的一个内设部门,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执法机构,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也都按要求在社保经办机构内部设立了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这种机构设置,也就限制了稽核专项经费的拨付。大部分地区财政部门在核定单位经费时,没有对稽核部门核定专项经费,稽核工作需要时,只能从经办机构的经费里挤用那么一点点,维持一些急办的事项。这就造成许多地区稽核部门因经费紧缺而无法有效开展工作,甚至不得不放弃一些职能。由于社保经办机构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的经费一般是按当地同级机构和人员进行安排的,而社会保险稽核许多工作需要到现场进行,需要和参保单位以及参保人员直接面对面,查证材料,校验凭证,核对数据,形成稽核记录和稽核结果。社保稽核工作需要一定的条件和专项经费。但从全国的情况看,社保稽核没有统一配备专门的交通工具、取证器材等工作条件,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比如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欺诈专业性和隐蔽性非常强,查处欺诈的成本较高,人、财、物的要求都较高,需要强有力的财力支持,但事实上各地财政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入的经费极为有限,造成对骗取社保待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威慑力。
  (五)队伍建设滞后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长期高负荷运转,&两个确保&、扩面征缴,促进了社会保险事业的高速发展,但久已形成的重征缴轻管理、重扩面轻质量、重外部轻内部,给社保经办管理带来不少问题:一是稽核机构设置不规范统一。多个险种设置不同的稽核机构,机构重叠、工作重复,给外界混乱的感觉,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部门的形象,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二是稽核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稽核工作者不但要政策性强,还要较强的会计审计医学等专业技能,个别地方照顾关系把不需要的人员塞进稽核岗位,很难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保险事业对稽核工作的高标准要求;三是经办人员素质培训抓得不紧。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变化,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的重要性、严肃性认识不足,申报稽核时不及时提供甚至拒绝提供报表资料。有的经办人员知识不够,频繁产生工资基数申报错误,加大了申报稽核工作难度;四是对内控重视不够。从2008年检查情况看,内控问题有:少数县区经办机构岗位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一人多岗,权力失控,缺乏监督;信息化建设滞后,有些业务手工操作,管理混乱,数据安全存在隐患;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业务资料乱堆乱放,无法查找;缴费基数不实等;五是对外宣传不够。社保旗帜不够鲜明,没有明确的强有力的口号,缺乏整体形象。
  && 四、解决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难题的建议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民生问题被列入党和国家的重要议程,社会保险已成为全社会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焦点和热点。这对社会保险工作尤其是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当前经济危机的严峻形势下,社保经办工作如何服务和服从于保就业、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大局,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应对新问题以及解决老问题,需要不断探索新思路、研究新问题确定新施、以能积蓄更多的能量,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执行力,使社保经办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一)加快社会保险立法步伐,规范公众行为
  我国正在进入法制社会,法律观念己日益深入人心,依法办事逐渐成为准则。依法行政,建立法制政府是我们的既定目标。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用法律的准绳规范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及相关机构的行为。要将社会化管理机构、冒领责任追究等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相关的法规政策,完善行政监管、专门监督和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依法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社会威慑力。依法完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加快社保稽核立法工作,建立起完善的缴费基数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以强化缴费单位据实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此项业务核定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二)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
  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特性,决定了社会保险只能也只有国家才能组织实施,稽核工作更是如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应当合理划分和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建立社会保险费用政府分级负担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资金筹措、基金运营、社会化服务的管理职能和财政支持力度,推进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可持续发展。政府是社会保险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应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一要强化各级政府对稽核工作的责任;二要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投入力度。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如电脑、录音摄录器材,配备必须的交通工具,以及社区社保经办协理员的必要补助;三要配备强有力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队伍,五保合一,统一稽核,减少浪费,避免重复稽核,如郑州市成立社会保险稽核大队;四要建立反欺诈冒领举报奖励制度。由各级财政按查处欺诈冒领的保险待遇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对讲诚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有欺诈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曝光,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反欺诈冒领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保险稽核的社会氛围
  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处罚力度。对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对举报冒领社保待遇的一经查实予以严厉处罚,并通过各种形式将欺诈者曝光,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欺诈冒领行为是可耻行为,对欺诈冒领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同时便服务对象理解并配合社保机构的工作;二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依法享受社保光荣,欺诈骗取社保可耻&的氛围,广泛宣传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宣传社会保障部门正面形象,形成品牌。在全社会树立起社会保险部门的良好形象,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和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对认真履行年检的参保单位、经过稽核确认,符合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虚报冒领离退休养老金的予以表扬,企业因停产或半停产造成暂时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不履行缓缴手续的单位及时向劳动行政部等联动部门反馈予以公示和处罚;三要规范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科学合理设置业务流程,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堵塞漏洞,防止内部违规操作;也要用典型案例的示范,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四)充分运用高新技术加以预防
  要加快社保信息建设,尤其是离退休人员信息库建设,建立有效的协查制度。利用3G手机、现代视频手段、指纹鉴定系统,运用到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中去。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多种投诉方式、多种举报手段,加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有关状态的及时了解与掌握。加强社保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相互沟通机制,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要保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信息畅通、重大信息不遗漏,定期对外信息披露,对内信息沟通。
  (五)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等级和信息披露制度
  这些属于社会公德、社会诚信、社会信息监督的范畴,通过这些制度建设,来强化社会保险稽核的成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本统筹区参加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所有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等级评选。单位信用分三等:经过稽核确认,连续2年符合评定标准的为社会保险一级信用单位;基本符合评定标准要求并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确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已停产或半停产造成暂时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已制订还款计划并能自觉执行的,为二级信用单位;基本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或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却拒不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或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核的,为三级信用单位。除被举报或者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社会保险一级信用单位连续两年免予社保稽核、优先办理社保结算业务。二级信用单位每2年社保稽核次数不超过2次。三级信用单位将每年实行1次以上社保稽况并可根据情况重点稽核、对其上报的资料进行逐项严格审核、提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可将其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公告。
  (六)积极实行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要积极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加快社区建设,将实施稽核与加快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要从离退休人员居住点抓起,按照离退休人员的居住点建立养老金拨付网络,聘用一些人员协助管理,建立社会化服务网点,依托乡镇、街道、居委会、成立服务站,村庄协理员,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紧紧抓住社区社保工作平台,把稽核工作向社区延伸,实施全方位核查、立体化联防。
  (七)建立部门、区域协查制度
  要分工合作,协同查办,确保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健康发展。首先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国一盘棋,相互支持,相互协作,各省(区、市)之间,要顾全大局,做好来自区域以外协查工作,减少稽核的成木。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与经办机构的稽核工作有机结合,联合执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工作;其次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主动性,履行好稽核职能,严格依法做好工作。完善离退休人员生存情况调查制度。由事后审核改为事前稽核,分期分批对所有领取待遇的退休人员进行实地查验相书面查验。对享受养老金人员,要由享受对象定期提供由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和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情况证明,对无故不提供证明者,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暂停养老金的发放;第三,社保部门要主动与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公安、民政、邮政等部门建立联席制度,确保发放机构能迅速掌握信息。由于邮递员对离退休人员的生存情况掌握得比较多,要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协查生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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