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离婚离婚协议中的经济补偿偿,离婚离婚协议中的经济补偿偿的数额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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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电话号码1067
硕士 学位 论文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研 究 生 姓 名 :吴燕双
指 导 教 师:刘经靖 副教授
学 科 门 类:法
专 业 名 称:法律硕士(法学)
论文提交日期: 2012
年 3 月 12 日
座机电话号码1067
硕士学位论文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研 究 生 姓 名 :吴燕双
指 导 教 师:
学 科 门 类:法
专 业 名 称:法律硕士(法学)
论文提交日期: 201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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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离婚后经济利益的平衡而创设,其目的
在于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做出较多贡献的一方的利益,实现法律和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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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研究
【摘要】: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离婚救济制度的新成员。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设立表明我国在立法上首次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是我国立法上的一次进步,该制度的出台曾饱受赞誉。然而,在经过婚姻法适用情况的社会调查之后,学者发现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通过调查发现,我国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的不足5%。由于我国夫妻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则是约定财产制,同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应采用书面形式”,表明即使夫妻口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现行法律是不予承认,仍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再加上我国没有在法律上规定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使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质是分别财产制,法律仍不予承认。由此可知,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我国陷入适用的困境。学界对该制度的批评之声,愈来愈多。“江西博士离婚案”给予废除该制度的学者有力的论据。我国学术界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存废有不同观点:其一,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应固守对法律条文的严格的文义解释,离婚经补偿制度应只适用于分别财产制;另一派认为夫妻财产制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间无必然的联系,应将其扩至夫妻共同财产制。其二,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存废,主要有两个阵营,一方认为应废除此制度,另一方认为应保留此制度,因为其含有对家务劳动价值承认应予以保留的内容。但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否定夫妻的任一方利用婚姻的手段剥夺另一方劳动的价值观,体现了法律维护婚姻家庭内部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该制度的功能是不可磨灭和具有现实意义的。而针对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又无法视而不见,但是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否仅废除就能一劳永逸,夫妻的共同财产制真能准确评价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该制度废除了,夫妻一方就可以合法地利用婚姻剥夺另一方,人们对婚姻会持着不信任或者悲观的态度,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结婚。当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所剩无几,正如“江西的博士离婚案”时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进行评价,这些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因此,面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权利需要保护的问题,应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各方面进行完善,从而维护婚姻家庭内的公平与正义,平衡夫妻之间的利益,进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毕竟法学理论的研究目的在于服务实践,法条的生命在于适用,而不是“束之高阁”。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不足存在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例和分析我国的案例以求完善该制度。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4【分类号】:D923.9【目录】:
摘要4-6Abstract6-10引言10-12一、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含义、性质和功能12-16 (一)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含义12-13 (二)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性质13 (三)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13-16二、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学界争论16-21 (一)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16-18 (二)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学界争论18-21三、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不足21-30 (一) 适用范围过窄21-24 (二) 权利行使期间不合理24-26 (三) 经济补偿标准的不确定性26-28 (四) 经济补偿的方式简单28-30四、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30-33 (一)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缺乏群众基础30-31 (二)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31-33五、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33-40 (一) 扩大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范围33-35 (二) 扩大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权限以及行使期间35-37 (三) 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的考虑因素37-38 (四) 明确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方式38-40结论40-42参考文献42-45作者简介45-46致谢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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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经济生活的日新月异冲击者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也给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修改后的婚姻法则是典型一例。郑州离婚律师&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此乃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之规定。为适应现代社会保护弱者的时代要求,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继续确认经济帮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创立了经济补偿制度,以实现保护婚姻家庭,增进夫妻和谐生活,促进社会进步之目的。设立离婚补偿制度,可以使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精神上的抚慰与财产上得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正、补偿与保护功能。
& &一、的条件是什么
& & 1、前提条件
& & 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约定的实行夫妻财产制,即为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 & 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制或无证据证明是约定的财产,则需要承担家务事较多的一方同样无法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
& & 2、行使时间
& & 离婚经济局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的义务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不长的话,对方可以不予以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 & 3、适用的情形
& & 离婚赔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的情况,无论对方是否有过错,付出的较多的一方均可以获得赔偿,起补偿请求权不以对方是否过错为条件,付出的较多者方有过错,也不能以为起过错而剥夺请求赔偿权,其仍有权要求对所付出的较多义务予以补偿。
& &二、离婚经济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 & 1、一方付出的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财产的修下,一方付出的家庭义务为提前,付出的义务多少自然是确定补偿的主要因素,这种情况要看付出的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来确定补偿金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有形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 & 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显性的、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 &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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