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保险好理赔吗理赔金被挪用,该怎么办

保险公司理赔后 应该如何进行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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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后 应该如何进行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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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近日,北京市东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向车主赔偿盗抢险保险金后,将车辆存放地被告地坛方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
  原告在庭审中诉称,日,某单位在原告处为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客车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等险种。日,司机马某将被保险车辆停放在由被告管理的停车场内。次日,马某发现被保险机动车被盗。2009年2月,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了保险金14.44万元并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原告认为,被告疏于管理,导致该车在停放期间被盗,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4.44万元。
  被告则辩称,案外人马某虽在地坛停车场办理了长期停车手续,但约定停放的机动车并非此次丢失的小客车,因此,被告并未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地坛停车场不是封闭式停车场,其与地坛公园相通,很多进入该停车场的机动车只是借道行驶。当日,涉案小客车进入停车场时并未领取停车凭证,其离开停车场也是正常驶出,因此被告并不存在管理失责的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丢失的车辆是否曾经停放于停车场、被告与被保险人办理的长期停车合同内容仅针对专门车辆还是针对一个停车位置、以及被告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均持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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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顾问 预约咨询产品超值优惠 了解详情黑心律师挪用30余万保险理赔款 伤者追讨六七年|律师|理赔|保险理赔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黑心律师挪用30余万保险理赔款 伤者追讨六七年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廖蔚 车祸中一名重伤者委托律师,状告保险公司获赔42万多元。一名当事律师利用工作便利,将款项挪用只给伤者十几万元,剩余的30余万元赔偿款本息,伤者一直要了六七年无果,只好起诉该名律师及所属律师事务所。昨天该案在东城法庭开庭审理。
  因各方都无法联系上被告律师刘全(化名),昨天庭审时其缺席,刘全所属的事务所表示,不知道为何伤者和刘全签了“执行款给付协议”,最终这笔钱怎么到刘全手上的,该所也不知情。该所认为他们在车祸伤者的损失上不该承担责任。
  伤者弟弟刘先生介绍,这笔执行款是他弟弟全家唯一的希望,为此奔波六七年他们伤透心。原来早在2005年8月,哥哥(1980年生)在厚街被车撞成重伤成三级伤残,瘫痪几年,现在能勉强走几步,不能劳动,小便都不会排。
  “当时我们认识一个朋友,他认识刘全,就找他帮哥哥打官司。当时刘在启明律师所工作,但他那时还没律师证不能接案子,案子才到陈律师手里。但刘全一直参与案子的。”刘先生说,2007年官司赢了,法院判保险公司赔42 .2万多元。刘全和陈律师办理案件执行情况,42万多元赔偿款划到刘全那里。
  谁知刘全挪用这笔钱,被催了多次只给伤者10万多元,但2008年和2012年,刘全和伤者签了还款协议,承认欠钱30 .95万元,表示会分期,还但至今未还。“今年上半年找到他一次,他说会还钱,后来消失不见了,现在连庭都不出。”刘先生无奈地说。庭审结束后,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律师协会:当事律师曾被“训诫处分”
  东莞律师协会负责人称,协会几年前接到相关投诉,也督促过刘全还钱。但协会权力有限,得知他们签订还款协议后只能对刘全进行处分。如果吊销他的律师资质,需司法权力机关才行。记者查询东莞律协官网发现,律师刘全是湖北人,1971年生。在东莞职业时间为2006年11月,当前仍是广东启明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日,刘全因“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委托人利益”,被给予“训诫处分”,但2011年、2012年年度考核中,刘全的考核结果都是“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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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交通事故骗保险理赔金 保险公司理赔专员被两罪并罚获刑
08:51&&来源:人民法院报&&责任编辑: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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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
保险公司理赔专员被两罪并罚获刑
  一男子担任保险理赔专员期间,虚构客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共计20万余元,用以支付维修客户的车辆的费用,同时该男子又在其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期间,虚构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3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起案件,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该男子被数罪并罚,获刑二年,并处罚金1.3万元。
  2013年11月,洪某受聘到厦门某汽车公司担任保险理赔专员,负责公司客户受损车辆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工作。在开展业务期间,洪某为招揽客户到其公司维修车辆,向客户谎称可以为客户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从而使客户不用支付维修费用。在客户将受损车辆及相关保险材料交给公司后,洪某虚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通过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方式认定客户的受损车辆负全部责任,并冒用该车被保险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洪某骗取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所得赃款用于支付公司维修客户车辆的费用。
  2014年3月,洪某将其名下的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上述期间,洪某多次虚构自己轿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又以相同手段共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3万余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方法,冒用其他被保险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洪某在其向保险公司投保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人民币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洪某犯有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洪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洪某及其家属已将全部赃款归还被害单位,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同为骗取保险金 为何触犯两罪名
  关于本案中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的区别,该案承办法官王峰分析称,本案中洪某采取虚构交通事故为客户或者自己骗取保险金的犯罪手法虽然一致,但是洪某在两起罪名中的主体身份不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一个重要的区别即是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刑法特别规定五种情形即构成保险诈骗罪: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洪某作为投保人,为自己的车辆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3万余元,依法构成保险诈骗罪。而洪某为公司客户的车辆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方法,冒用其他被保险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共计20万余元,其本人身份并非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其在这些犯罪中作为的是一般主体,故而就该情况对其以诈骗罪判处。
  综上所述,对洪某分别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体现了处罚主、客观相一致的刑罚原则。(安海涛 吴淑贞)相关报道
全国人大机关、国家安全部、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宣誓活动。
昨天,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韩某在市三中院受审。记者获悉,该案未当庭宣判。
统计资料显示,近十年,我国的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到30%的速度快速增长。
这支笔将是我对时代精神与楷模精神的传承,将是我匡扶正义与为民请命的帮手,也将是我所有法治信仰和人生追求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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