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投资收益的收益和权益性投资收益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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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撤回或减少投资”纳税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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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与“撤回或减少投资”纳税有区别
                作者: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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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找资料的过程中,发现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有关文件对“股权转让”与“撤回或减少投资”在税务处理上具有“南辕北辙”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关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如果有区别,那也是“转让”与“撤回或减少”的区别。“转让”在字典里的解释为: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撤回”在字典里的解释为:撤退回来或撤退回到。看来区别还是很大的,但作为纳税人你要知道,我们在处置股权时选择不同的方式――是转让还是撤回或减少,按照现行税法对股权“转让”与“撤回或减少”的不同规定,就会有不同的纳税结果。
  其实国税函〔2010〕79号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之间只是在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计算上的区别,真正影响两种处置方式不同纳税结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34号公告规定“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也就是说撤回或减少投资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为免税收入,而按照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就享受不了这种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三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的“符合条件”作了这样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举例说明这种差别:
某居民企业A注册资本为1000万,有甲居民企业、乙(自然人)两个股东,甲企业出资300万,拥有30%股权,乙出资700万,拥有70%股权,现甲企业准备将其拥有的全部股权按公允价400万元处置,已知此时A企业所有者权益除实收资本1000万外,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
1、假设甲企业采用转让方式,400万元转让给丙企业。
按照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400-300=100万元
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100*25%=25万元
2、假设甲企业采用撤回方式,取得收入400万元
按照34号公告规定“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甲企业投资资产转让所得=400-300-300*30%=10万元
甲企业股息所得=300*30%=90万元
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90万元的股息所得免税
所以,甲企业投资资产转让应纳税额=10*25%=2.5万元
中国的文字就是博大精深,税法的措词不同,选择不同处置方式竞有天壤之别的纳税结果。作为纳税人,知道并理解了这种不同,相信做出理性选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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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标准就是资本是否离开资本市场。
胡余山 发表于
判断标准就是资本是否离开资本市场。
总结到位!!!谢谢
撤回的操作如果进行呢?工商局能认可吗?
“股权转让和减资”工商都须确认。减资还需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貌似厉害的政策,其实架不住老百姓的琢磨。
举例如下:匪兵甲持有匪兵已10%的股份,匪兵已连年盈利,效益不错。匪兵甲因另谋高就,欲将持有的匪兵已10%股权转让给匪兵丙,无奈79号破函拦路抢劫,逼迫匪兵甲留下买路钱!匪兵甲眉头一皱,计上心来:由匪兵丙将准备收购股权的资金出借给匪兵已,匪兵已将该笔资金作为匪兵甲的撤资所得付给匪兵甲,然后再将欠匪兵丙的债务,来一个“债转股”的华丽转身。
就这么三饶两绕,终于把拦路抢劫的绕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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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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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201079? ABBAA2A1000B2&(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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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需要区分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股权转让所得需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居民企业在长期投资税务管理中,应区分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以避免纳税风险。笔者总结了长期股权投资税务管理中需要区分两类收益的情形,供纳税人参考。
&&&&&& (一)被投资单位清算时
&&&&&& 被投资单位清算时,投资方分得被投资方剩余财产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另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 因此,因清算而处置股权,应按实施条例及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处理,区分转让所得与股息所得,签字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可享受免税待遇。
&&&&&& 案例1:日,甲公司支付1200万元溢价购入乙公司全部股权,当日,乙公司净资产1000万,其中,注册资本500万,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500万元。2014年12月,甲公司经营战略调整,决定对乙公司进行注销清算。经清算可分配财产1500万元,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750万元。
&&&&& 解析:甲公司享有全部的可分配财产2500万元,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750万元,确认股息红利750万元,可享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免税待遇。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0=550万元,须缴纳企业所得税550*25%=137.50元。
&&&&&& (二)企业发生重组时
&&&&&&& 投资人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情形时,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一般重组要将股权处置进行相应股权转让或清算的所得税处理,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的,按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等后余额计税。需要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按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处理,区分转让所得与权益性投资收益。
&&&&&& 案例2:2014年6月,甲公司以13000万元货币资金购买A企业全资子公司B公司100%股权4000万元,B公司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计税基础为7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0万元,负债为2000万元,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购买完成后,B公司注销。B公司现有职工随着资产转让,一并由甲公司接收并负责安置。
&&&&&& 解析:案例属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B公司要清算处理。B公司转让后不再存在,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B公司首先进行清算处理。清算所得为(1)+()=7500(万元),清算所得税为7500&25%=1875(万元),清算损益为=5625(万元),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为1-(万元),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为=6625(万元)。
&&&&& 被合并企业股东A企业应按清算处理。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该案例中,A企业作为原股东获得1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其中1875万元用于B企业缴纳清算所得税,实际确认所得为11125万元,其中6625万元为累计未分配利润,属于股息性投资所得可享受免税待遇,投资转让所得1-(万元),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
&&&&&&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有关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案例3:甲公司于2010年7月向一广告公司投资1000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由于甲公司经营战略调整,2014年7月,甲公司决定将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进行撤资,撤资时广告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为1200万元,甲公司实际分回现金1600万元。
&&&&& 解析: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甲公司分回的1600万元现金中,100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根据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股息所得()&10%=320(万元),剩余的280万元(-320)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此外,纳税人应需要注意的是,股息所得只能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而不是公司章程约定的分红比例来计算。
本文由中汇税务风险管理与技术部编写,目的是协助中汇税务专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与对税务专业知识感兴趣的社会各界人士分享我们的成果。但文中所提及的相关政策实际适用,因具体事实而不同,具体税务事宜,请读者结合实际或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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