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捐赠衣物网址如何领购捐赠统一票据购领

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东城教研小编了解到:七、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八、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
&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各社会团体:现将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发〔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通知》(鲁民〔 2006〕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一、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社会团体需要领购会费票据时,持签有当年年检意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会费标准,要按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批.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登记管理机关派人对会议召开和投票表决情况进行监督.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规定收支会费,会费应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不得依靠行政力量强迫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三、社会团体每年应向其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会费收据使用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应定期检查社会团体会费收支情况.四、社会团体应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坚持帐户、帐务独立,不得和任何部门与单位帐目相混合.五、社会团体若有违规收支会费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附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发〔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通知》中新网7月31日电&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通知称,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现就社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二、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三、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四、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五、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六、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本报讯(记者叶晓彦)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即日起将对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分为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两种.
市社团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检查范围包括年度在市社团办领用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的社会团体.“有些社会团体超标收取会费,有的没有专人管理会费票据,有的擅自伪造会费票据,这些都是我们检查的范围.”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查看社会团体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使用会费票据.
各单位需要先登录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对申领和已开具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市社团办将对自查情况进行核实,并委托中介机构对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j224
央广网西安3月29日消息(记者温超)记者今天(29日)从陕西省政府获悉,今年起,陕西将在多部门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等成为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陕西省将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管,今年将先行在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国资委、住建厅、民政厅等6个部门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五分离、五规范”要求(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挂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陕西将在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之初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做出承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捐赠,必须坚持自愿和无偿原则,同时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禁止强行或变相摊派.否则,不予年审或依法进行处罚.
此外,还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严格票据验旧领新制度,实现“以票控费,源头监管”. 社团收据、非税收入收据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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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单位向内审协会支付了会员费,该协会为我单位开具了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请问该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另一单位为我单位开具的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非税收收入收据&,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手写的收据都不能税前扣除,机打的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 一、会员费用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二、非税收收入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商报图形徐侨唯制重庆商报讯(记者 薛哲)从本月开始,包括《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重庆市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定额收据》、《红十字会会费定额收据》、《重庆市罚款定额收据》在内的我市9种财政票据被废止.昨日,商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为简化我市非税收入票据,规范票据的使用,市财政局清理整合了重庆市现有财政票据种类,财政票据种类由48种缩减为38种.压缩票种 规范票样市财政局发布消息称,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相关要求,为大力压缩票种,统一规范票样,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重庆市财政局近日清理整合全市现有财政票据种类,规范票据规格式样.从今年1月开始,全市正式启用《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和定额票,以及《重庆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定额票,各用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票据结存情况到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领购票据.其中,《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定额票据》分为机打票和定额票两种,定额票的面额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市财政局方面称,该票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各县(区)民政局: 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涉企收费秩序,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涉企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涉企收费行为 按照省、市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收费和服务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以不当方式发展会员、摊派收费、搭车收费、搞指定服务强行收费,利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变相收取费用等违规行为. (一)规范会费收取.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号)的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收取会费时,应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和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行业协会商会(学会)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应当在举办培训20日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中国银行业协会当选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行业协会商会分会第二届执行会长单位杨再平专职副会长代表协会接过执行会长单位工作牌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国管局10部委联合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号),这是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建立和完善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新型综合监管制度,对于加强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良好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正在深入开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第一批脱钩试点任务已基本完成,第二批、第三批正梯次展开.地方各省(区、市)第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也相继接近尾声.脱钩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规范管理的形势日益复杂,迫切需要通过建章立制的方式予以规范.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办法》正式出台,可谓恰逢其时.为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办法》出台背景,准确把握《办法》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监管职责,我们专门采访了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同志.一、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的背景是什么?答:制定出台《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要求.在中央审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时,中央领导同志明确提出了“脱钩不是脱管,要加强综合监管”的重要指示要求.《总体方案》也明确,“为适应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体制新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监管办法”.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和《总体方案》要求,2015年6月,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起草组,开始着手研究起草《办法》.二是建立新型综合监管体系的需要.脱钩后,原来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监管体系被彻底打破,行业协会商会将更多的直接面向市场和社会,这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制定出台《办法》,将有利于进一步厘清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而确保做到“脱钩不脱管”、“脱钩不脱缰”和“脱钩不脱服务”.三是为脱钩和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办法》虽然明确了适用对象为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但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z2016{46号)精神,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科技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要参照《总体方案》和《办法》执行.为此,《办法》的出台,为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提供了直接依据,对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原标题: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解读《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湖北日报讯 一 脱钩的本质是各就其位行业协会商会是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全省共登记社会组织约2.7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2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51万个(含乡镇“七站八所”改制的5590个),基金会103个.社会团体中行业协会商会有2016个,占全省社会团体的17%.全省性社会组织1434个,其中社会团体987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59个,基金会88个.987个全省性社会团体中有行业协会商会338个,占全省性社会团体的34%.涉及49个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行业协会商会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也存在着社会化程度不够、总体实力不强、自身建设不足、社会认可度不高等主要问题.特别是一些行业协会商会一定程度存在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乱摊派、乱收费等行为,饱受社会诟病.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可以有效减少行政机关负荷,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提供动力,真正实现把政府不能管也管不好的事交给社会去办,把政府的工作重点转移到政策制定、提高效能、加强监管上来.
对内容有意见请举报内容: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流程指南
发布时间: 10:05:44
更新日期: 10:05:44
索 引 号:076-5
名 称: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流程指南
   一 、审批事项  财政票据的领购、核销。  二、审批依据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65号)。  三、审批条件  购领对象必须是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财会人员健全的单位。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的领购制度,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统一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特殊情况的独立核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向财政部门直接领购。  四、申报材料  (一)首次领购财政票据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单位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财政票据领购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
领购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2 . 领取罚没票据,应当提交履行处罚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执法资格证明以及财政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级次文件。  3. 领购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法人证书》复印件。  4. 领购医疗票据,应当提交卫生、医保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质)、《云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5. 领购往来款项结算票据,应当提交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使用审批表(项目使用审批表可到云南省财政厅网站、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票据及稽查处或公告栏领取)。  6. 领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捐赠票据等财政票据的,按照规定提交资料。  7.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按相关规定提交资料。  (二)再次领购财政票据  1. 凭证购领。   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必须凭票据监管机构发放的《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领购票据。  2. 验旧换新  单位除保留上次领购的少量票据备用外,应按照“验旧换新”的原则,出示已使用的票据存根,票据封面应按要求注明各项指标,包括册数、起止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和已划缴财政金额、未缴财政金额等,并附已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银行入库凭证复印件。  3. 票款一致  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核,原则上须确定其所收取的资金与已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相符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如票款不符或资金未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有权停止供应票据。  五、办理程序  政策咨询→提交材料→资格审查→ 注册登记→办理《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领购票据。  六、办理时限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财政票据领购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当核发《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领购单位凭证领购财政票据;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给予答复。  七、窗口电话  3906591 、3606593。  八、投诉电话  3606590 。    九、财政票据注销、变更和核销流程   (一)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撤消、改组、合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和收费、基金、罚没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部门(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领购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   (二)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包括委托银行代收),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经有关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进行销毁。核销委托银行代收的财政票据时须与财政专户进行核对帐目。罚没票据由省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统一进行销毁。  (三)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所注册项目,标准调整变更时,应更新办理批文,注册登记或注册手续。   十、领购、使用财政票据须知   (一)用票单位在启用整本票据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如发现有上述问题,应立即停用该本票据,并及时送交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处理。   (二)用票单位开具票据时必须认真、负责,做到书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或收费专用章和开票人签章。严禁涂改、撕毁、转让(包括代开票据)、擅自销毁和拆散(整本)票据及重复使用。   (三)使用财政票据单位在对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具“作废”印章。作废票据要与存根联粘贴全份保存,不得撕毁、丢弃。已填用的票据存根,必须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四)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在每本票据用完后,必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清楚整本票据开出的金额,票据起止号码,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并由经手人签章后,交单位财务审核,送财政票据监管部门核销。  (五)财政部门对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建立票据稽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备注:财政票据电子化系统推广  票据及稽查处联系人:冯科长,电话:;  博思公司联系人:李石松,电话:恩友:捐赠收据,如何申领? | 公益服务网 | NGO发展交流网
恩友:捐赠收据,如何申领?
1.法律法规依据
财政部颁布
-日起施行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号
-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
地方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社会组织财政票据领用事宜的通知粤民函〔号
-关于广东省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11〕3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穗财综【2012】60号
-关于明确财政票据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综[号)
-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领和使用管理的注意事项(佛山)
-广州市财政票据购领和使用指南
2.捐赠收据用途
-是财政票据的一个种类,与发票一致属于合法票据。
-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税收优惠的重要依据)
3.捐赠收据申领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 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捐赠票据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
4.首次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领购财政票据审批表(各区财务局网下载)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
-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
-组织章程 (加盖民间组织管理局章程备案章或者章程核准章)复印件
-领购申请函 (单位性质、业务范围、目前的会员数(社会团体组织)、申领票据类型、使用范围、并经费来源、是否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是否健全、要求使用财政票据的理由、财务负责人、票据领购人、联系方式等) (范文1)
-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年度计划方案,列明接受捐赠的明细项目(清远市)
-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国、地税登记证 原件与复印件
-法人授权委托书
5.办理流程
1.一次申购量最多3个月使用量,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使用量。
2.所有提交的文件加盖公章。
3.申请函中的使用范围涉及以后票据开具的范围,建立根据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及相关业务全部罗列,再加等支持组织业务发展等。
4.申领票据前需先领《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海珠区除外)
BTW:各级办公时间不同,提供各办理处电话便亲们咨询或提前预约
-省财政厅票据中心:020-
-市财政局政务中心(天河区):020-…..08(最后1至8)
-越秀区:020-
-海珠区:020-
-佛山市禅城区:52
-清远市: 2
关于领购《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申请函
广州市XX民政局、财政局:
本机构成立于 年 月 日,登记主管单位广州市XX民政局,组织性质:民办非企业,主要业务范围:****。
本机构费用是独立核算主体, 有健全的财务人员,完善的管事体系。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属于公益性质的组织,资源的提供者向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关键)
一直以来,本机构的运作经费大部分来自社会各界包括企业、个人、基金会及政府的捐赠及部分限定性的项目资助款,资助的款项将用于开展非营利性事业,主要的支出包括:XX项目、XX活动、XX服务以及为推动……..(宗旨或业务范围)开展的其他等业务,(涉及收据使用范围的界定,关键)因此需要申领《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使给组织捐赠的社会各界人士获得应有的捐赠票据,让组织的财务更加规范,推动公益行业的规范发展。望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组织: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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