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听说国家会对多层销售模式有具体的法律验伤具体几天有效修改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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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直销模式论非常&灯神2011年目录序言&&&&&&&&1直销模式的传奇诞生 3古老而先进的营销模式 3一场真正的营销革命 4纽崔莱的发展和重创 5地下室诞生的安利事业 7“老鼠会”的风起云涌 8“老鼠会”的骗局 8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11传销在中国的变异 13安利公司的发展壮大 15快速发展,全球扩张 17切合实际的发展方针 18安利事业的薪火相传 19安利中国的变革之舞 21开拓市场一波三折 22安利转型七种武器 25冷静等待直销立法 28无懈可击的安利制度 29无限复制的组织制度 29终生受益的奖金制度 31低成本的扩张原则 36多方位的直销激励 38优质高效的安利产品 40纽崔莱系列“领跑” 40多元化产品的跟进 42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43一流的高科技研发 45周密严格的安利管理 46安利人员严禁十事项 46清理门户,严厉整肃 48严密的层级组织关系 49安利中国的绩效考评 50积极有效的安利培训 52安利事业的阶梯培训 52直销具备的八种心态 54开始安利的四种方式 55做好直销的八个步骤 57直销成功十三项习惯 60独具特色的销售模式 61把握终端,修建管道 61独具特色,灵活多变 62“店铺+雇员”模式 64安利的“P’s”营销 65序言挖一口自己的水井从前有东西两座山,中间隔着一条河,每座山上各住着一个和尚,他们都要到这条河里东山的和尚爬上西山,发现他的朋友在悠闲地打着太极拳,他感到很奇怪,西山的和尚传统的工作很像“挑水喝”,有挑才有水喝,不挑即无水喝。挑不动的时候更惨,生活60岁退休,就不会再有薪资收入了。对于直销,对于安利事业,情况则完全不同:直销将消费类产品或服务直接卖给顾客,产品不上柜台,不做广告,完全依靠直销员介安利及其他直销企业成功的秘诀就是充分发挥这种通路的作用。首先,它给你一个和它共同创业、共同开拓市场的机会,当你同安利公司签约之后,你在市场开拓初期,安利公司基于共同创业的原则,不会给你任何所谓的高薪待遇,而是当市在安利世界中,如果你遭到意外或不幸,不会因意外或不幸而失掉这份事业,你依然能当你为安利事业发展所做的贡献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可以享受世袭的管理花红;前人栽从事安利事业很像“挖水井”,有经验的师傅会教你在哪里挖,怎么挖,还有许多同伴直销模式的传奇诞生20世纪40年代,犹太人卡撒贝创立了无店铺销售法—直销。50年后,美国直销业所45%。许多经济学家预言,未来全球60%的商品将通过这种方式售直销是一种古老而先进的营销模式.早在20世纪初的中国,直销的雏形(人对人的直)就已经产生了。如果追根溯源,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物物交换的年代,那时的人类直销千百年来一直兴盛不衰,为众多商家所青睐。在1929年的中国,“王星记”扇庄的5%~l0%的佣金。而这些介绍者,无形中就成了王子清的有记载的直销萌芽始于20世纪40年代,由犹太人卡撒贝创立。然而使它真正兴盛起来美国第一家采用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公司是健尔力,它成立于20世纪40年代,由纽与人们想像的不同,直销酬金制度的创始人不是卡尔·宏邦,而是加州的直销祖师——(LeeMytnger)及卡瑟贝利(WilliamGasselherry),他们以销售维生素丸为主,当时,美国正值经济大萧条时期,这一新颖的销售方式吸引了众多失业工人和家庭妇女,最早使直销方式得到发展的公司是1959年成立的夏克丽和安利公司。一般认为,真正20世纪50年代后期始于安利(Amway)。进入20世纪60年代,在这两1972年,上门直销40亿美元。到了20世纪70年代,由于非法传销十分泛滥,直销业发展开始缓慢下来。在众多非法20世纪70年代中期曾被美国有关当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署(简称FTC)抨击多层次直销为不合法的非法传销,欲加以取70年代后期,1978年成立WFDSA,开始从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两个方而对直销进度过了20世纪70年代的黑暗期后,直销业在20世纪80年代复兴,当今几家叱咤风云1982年,如新(NuSkin)则创办于1984年……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直销在美国逐渐形虽然直销起源于对的以物易物,但那只是最简单的直销方式。直销发展到今天,早(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及其他场所),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从理论上说,直销有两种形式,一是单层直销,一是多层直销。单层直销是指由销售员(通常又叫传销)是指多层次直销的传播理论是建立在“几何倍增效应”上的。与单层直销不同的是,多层直曾有一个国王同一个大臣下棋,国王说:“你征战沙场,保家卫国,功勋卓著,我准备?”大臣说:“国王,我就要麦子,第一格放2粒,第二格放4粒,第三格放8粒,第4格16粒,第5格放32粒,依此类推,总共361格,摆满的麦子就是我要的数量。”国王说:“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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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直销,禁止传销――商业营销模式的法律界限
  主持人:谢 庆 本报法律人专刊编辑
  屈 婷 本报法律人专刊见习编辑
  特邀嘉宾:
  刘凯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绍章 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教师
  蔡 伟 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
  主持人语
  8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管理条例(草案)》、《禁止条例(草案)》,使得这从一开始就备受争议的立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是我国直销立法史上的一次重要尝试。本期特邀嘉宾对直销企业设立条件应相对较严格的理性思考、让商业伦理走进直销立法的建议、对外资和内资企业对直销立法参与意识的比较,相信会使读者对直销这种商业营销模式产生更加科学和深入的认识。
  直销企业设立条件思考
  刘凯湘
  直销营业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产业和商业营销模式,国人对此尚不十分熟悉,加上早些年非法传销的负面影响,人们对直销的性质还没有很科学和理性的认识,对这样一种新型产业和商业营销模式在开放之初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是应当的,否则,一哄而上,极容易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由此可能存在的风险就是损害直销业的声誉,让人们对直销产生新的怀疑,政府就有可能进行限制甚或重复原来的取缔,所以对直销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严是理性的选择。
  (1)关于。由于直销企业涉及到设立店铺、储货负担以及预防用户退货、索赔等诸多问题,所以不能采用现行关于的注册资本数额,而要求较大的注册资本数额。原来倾向性的意见是1000万美元,现在《草案》规定的数字应当大体上符合这个数字。
  (2)关于行业与从业年限的要求。就外资企业而言,应当规定设立直销企业的者在境外也必须是从事直销经营的企业,且有年限要求,如从事直销经营不少于5年。对内资企业而言,考虑到直销业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可以考虑年限要求适当放宽,如3年。
  (3)关于产品范围与产品质量要求。首先,对产品范围宜从严控制。市场开放之初不宜将直销产品的范围定得太宽。确定产品范围需要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应当是大众化产品,而非特定消费人群的产品;应当是日常生活消费中的易耗品,而非使用周期长的耐用消费品;应当是价格适中或者不太昂贵的生活用品,而非奢侈品。基于上述因素,可以将直销产品的范围规定在如下几种产品上:保健品、化妆品、日用生活品、家用小电器。以后可以根据直销市场的成熟情况予以增加。其次,对产品的质量应当规定较高的标准,只有高质量的产品才能以直销方式经营。
  (4)关于运作方式。核心问题有二:一是是否仍然坚持外资直销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工厂,二是是否仍然坚持店铺经营。这两项条件严格地说不符合有关直销的国际惯例,是我国的&创造&。自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外资企业如安利、雅芳、仙妮雷德等均在中国设有生产基地,现在这些企业也已经适应了这种营运模式,如若取消反倒徒增麻烦。不仅如此,要求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工厂将十分有助于预防直销业中的假冒伪劣产品现象和,所以,至少在目前情况下应当坚持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工厂(生产基地)且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运作方式。店铺经营更是我国对直销业的独创,直销本来就是无店铺销售,这也是在国际上备受责难的一项规则要求,但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为预防金字塔式的传销和&老鼠会&的滋生以及保护,同时也考虑到外资企业已经适应此种店铺经营的模式,可以坚持店铺经营的规定,须对店铺的设置数量、设置地区、设置审批程序、公司对店铺的管理与控制等予以规定。
  (5)关于金。直销营业中保证金亦称为储备金,是为保证直销商(直销人员)和消费者的权益、确保直销企业的偿债能力而设计的制度。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保证金的比例上是否应当有区别;二是具体比例的确定,即比较合适的比例是多少?笔者认为,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比例一是要考虑是否能够实现该制度的目的即保证直销企业一定程度的偿债能力,使保证金具有意义;二是会不会增加直销企业不必要的资金负担或者影响企业的资金营运。如果按企业的3个月或者4个月的营业额缴纳保证金,对于像安利、雅芳这样月营业额达到几个亿的企业来说,一次性缴纳超过20个亿的保证金的确是一项巨大的资金负担。反过来,对于新进入市场的公司来说,或者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3个月或者4个月的营业额又可能是杯水车薪,起不到担保的作用。所以笔者的设想是先确定一个固定的基数(如1000万元),这是必须缴纳的保证金最低数,然后根据直销企业月营业额的情况,分段确定不同的比例,即营业额越大的部分,比例相应减少,同时规定上限,如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这样,既保证了与企业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保证金数额,又不会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资金负担。当然,简单的办法就是规定一个统一的数字,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如果这样的话,以2000万至2500万元为妥。
  (6)关于对直销商(直销员)的要求。应当规定(直销商)直销员的从业资格,并且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取得从业资格。
  (7)关于直销商(直销员)的入会费。
  入会费是否完全禁止?从国际惯例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直销立法中都有入会费的规定,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入会费不能超过500美元,美国各州反金字塔法律一般也规定在100至500美元之间。所以完全禁止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无实际必要,但立法应当规定一个入会费的上限。笔者建议最多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并且只负一次缴纳义务,以后无需再缴纳,直销企业也无权再收取。
  (8)关于直销人员的奖金或收入的方式。这是很敏感的问题,也是直销与传销容易混淆的地方。传销特别是金字塔式的传销一个显著的特征是直销人员的收入主要不是取决于其营业状况特别是销售收入,而是通过发展和物色下线人员直接从公司获得奖金或者佣金,这样的后果必然是虚假和欺诈,因为没有产品的销售,没有服务的提供,就像泡沫一样,每个直销人员获得的收入来源其实都是其下线人员交纳的入会费、保证金,最底线的人员成为最主要的受害者,而每一个直销人员对其上线而言是进贡者,对其下线而言是剥削者。但是,如果公司对直销人员的奖金或者佣金中包含有发展下线人员的鼓励,而非仅仅是根据发展下线人员而获得,并不能就此认为是传销或金字塔式销售。直销人员的收入可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的销售业绩,另一部分是发展下线人员获得的奖金,只不过是这部分奖金应当最终取决于团队所获得的销售收入,相当于销售收入的提成,这应当属于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和奖金分配机制,不属于禁止之列。防止人们对直销产生误解,预防人们一夜暴富思想的另一重要方法是规定直销人员佣金的上限比例,如最多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30%或者35%。
  让商业伦理走进直销法
  李绍章
  商业伦理是社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人(主要是企业)从事商业活动过程中所要遵循的以人性关怀为终极目标的商业规范,也是商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撑。现代商事立法受商法的技术性、营利性以及&效率优先&分配原则的影响,以追求商事交易便捷为首要目标。然而,效率要以公平为前提,便捷要以安全为基础。商业伦理正是以关注公平、安全为己任的,因此,在设计商事法律规范时不能忽视商业伦理的支持。
  直销法是商事法律体系的一个分支,是调整直销这一商事行为的专门法律规范。由于直销这一商业活动在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其本身又涉及到许多商业伦理问题,因此,在设计各项直销法律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商业伦理的价值,让商业伦理走进直销法。
  让商业伦理走进直销法,是由直销的特性以及我国直销业的商业实际决定的。直销是指将产品与服务直接行销给消费者,具体是指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在直销过程中,消费者面对的只是销售人员,而不是固定的店铺,可见,这种营销方式蕴涵着浓厚的人际交际色彩,这就要求销售人员遵守商业伦理规范,对消费者的忠实、勤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我国直销行业的实践来看,直销的产品(如保健品、化妆品、保洁品等)大都与人们日常生活的改善、清洁、美化有密切关系;直销售人员的构成也参差不齐;非法传销行为屡打不尽,等等,就更需要商业伦理的介入,让直销立法有伦理支持。
  让商业伦理走进直销法,可以有效地处理好直销企业参与的、商业关系、行政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商业伦理强调人性关怀和社会责任,直销这一商业活动所涉及的诸多方面的关系都洋溢着强烈的人性关怀。比如,直销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要求对员工劳动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同时区分员工推销员与非员工推销员的利益保护;直销企业与兼职推销员、供应商、消费者的商业关系,要求符合诚信、勤勉等商业伦理要求;直销企业与同类经营者的竞争关系,则要遵循正当性竞争的商业伦理规则;直销企业与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关系(如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等)以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关系,则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上的伦理体现。商业伦理的介入,会使这一系列关系得到有效协调。
  让商业伦理走进直销法,要求相关直销制度设计要充分反映商业伦理的精神内核。在相关制度上要着眼于对商业伦理的强调,照顾到我国本土实际以及社会责任,立足于对交易安全和公平的保障,以防止在立法颁布实施后发生商业伦理丑闻。具体说来,在市场准入方面,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注册资本的门槛不宜过低,直销人员的资格需要界定,明确&禁入&直销的人员类别;在营销具体模式方面,为了防止再次出现&老鼠会&、&金字塔&,步入传销的歧途,立法应暂时不允许多层次直销,这一限制也是在回应多层直销人员复杂性与管理人员有限性之间的现实矛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应确立保证金制度,以为提供必要的准备金,同时还应对直销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另外,传统的&人对店&销售模式会给消费者&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安全感,但直销这种&人对人&的营销模式或许一时让人难以适应,因此在初期立法时采用店铺加推销员的方式则会照顾到消费者的现实消费心理,这样更能体现出商业伦理中的人性化要求;在社会责任方面,直销企业应考虑为实现充分就业作出自己的努力,为此,立法在直销人员的比例构成方面应该在直销人员的专职和兼职之间作出适当安排,兼职人员不宜过多,而佣金比例则不宜过低,以确保利益平衡和分配公正;在政府监管方面,初次立法应设立严格的监管措施,同时应确立行业协会并明确其,直销信息化也应原则性写入,以增强监管的透明度。
  需要指出,直销中的商业伦理包括但不限于直销人员的个人道德,它是综合反映直销商业活动中对人性关怀程度和对社会责任履行程度的伦理共识。世界直销联盟于1994年通过世界直销商德约法,并规定所有国家的直销协会都须将其纳入本国商德约法,而直销公司必须同意遵守这些规范,才能成为其国内直销协会会员。可见,商业伦理在世界直销行业是一种普遍化要求。
  直销立法检验立法参与意识
  在直销立法的过程中,外资企业参与热情高涨,而内资企业却似乎有些冷淡,两者的态度形成鲜明的对比。自从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来,国际直销巨头们运用其操作经验、国际影响力并配合自己的策略,力求推动政府为直销立法。同时他们在活动中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反观内资直销企业,更多的是静观其变。2003年9月,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召开的&投资直销业研讨会&上,诸多涉及直销的外资企业都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会议,内资直销企业却没有一家参加,这便是很好的例证。
  如今,当外资直销巨头通过各种途径和资源力求影响立法的时候,内资企业却依然保持观望态度。事实上,正是内资企业对于直销立法的冷淡,一些政策得以顺利出台。
  例如,当初在制定税负不平等的内外资企业法规的时候,内资企业并没有发出应有的反对声音,而是坐视该法规顺利通过。
  事实上,法律法规是权益最强有力的确认和保障,而利益主体在立法过程发挥影响,正是法律具有强制力的基础。正如北京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主任周旺生教授所指出的,&立法本身就对&权力资源&和&权利资源&进行制度化的配置,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使各个利益主体能够有机会充分参与博弈,这样才能使得制定出的法律最终能够达到一种各方利益的平衡。&在以前&闭门&立法的时代,企业被动接受法律规制还情有可原,如今,立法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内资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企业的权益,这反映出内外资企业在参与立法的意识与技巧方面的差异。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内资企业在追求技术、管理与国际巨头接轨的同时,企业的参与意识和观念也亟待提升。
  内资企业冷淡态度的背后,除了其自身的法律意识、参与技巧等不足以外,我国立法机制的一些缺陷也制约了企业参与意识的培养。
  首先,立法透明化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笔者认为,除了听证会、专家立法等方式以外,是不是可以有更为灵活的参与途径,更为广泛的纳言渠道,是实践中值得深思的问题。特别对于市场立法,不能使市场的主体&&&企业处于有口难开,有言难传的尴尬境地。
  其次,在立法体制上说,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巨大影响的和部门规章则是由国务院和各部委负责制定的,其起草、制定和修改更多地取决于行政主管系统和相关部门意见。尽管相关立法部门已经为公众参与提供了一些制度性安排,但这些制度的具体化、程序化程度却十分有限,同时这些制度基本上属于内部程序,操作主动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相对人能够了解到的行政立法过程的信息并不对称,公众广泛有效地参与受到很大影响。
  从根本上看,为内外企业开创一个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还有赖于立法的公开和透明度的不断强化。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建立立法会议公开制度。在国外,行政立法会议公开备受重视,许多国家为此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美国的《联邦会议公开法》等。而我国除了立法法的原则性规定外,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这一法律应明确规定行政立法会议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公众参与的必要程序以及违反会议公开制度的法律后果等,使得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和部门法规时,公开其行政立法的相关内容,征集的资料和意见的采纳与否以及理由等,使公众对立法活动的基本运作状态及进程有相当的了解,为参与立法提供基础,让公众有信心和责任表达自己的意见。
  透明立法,相关主体积极参与,只有这样,中国的行政立法才能更加科学、民主,更能全面、公平地平衡社会各界的要求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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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法规正处于研究论证阶段 预计6月前后出台
.cn 日&02:1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吴天一 发自上海
  商务部原定于去年12月发布、但至今仍未见出台的直销法,因出台谨慎而备受关注。
  4月19日,随着国内首家直销试点企业―――雅芳公布方案细节,这部关系到中国内地直销市场开放和进一步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法律,已渐行渐近。
  4月22日有消息人士透露,直销法规现正处在“研究论证”阶段,预计在6月前后直销法规将出台,8月前后开始施行。
  “试点先锋”面临挑战时间非常接近于巧合。4月24日,也就是在宣布直销试点方案后的第五天,一向低调的雅芳在上海举行了公司历史上少有的大规模品牌推广活动:在配合一款色彩全效唇膏上市的同时,首次在内地市场推出彩妆代言人徐熙媛。记者获悉,大规模的广告与市场投入也开始在内地市场全面铺开。
  “公司今年仅在彩妆方面的广告投入将达到9位数。”雅芳大中华区市场部副总裁叶靖慧告诉记者,该数字将比去年翻一番。
  “直销试点模式令雅芳在市场与策略等方面面临巨大挑战”,对于雅芳所采取的罕见品牌推广举措,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常务理事胡远江如是评价。他同时表示,“只有当雅芳的试点结果既保持了直销行业的活力、又维护了行业秩序健康发展时,这个试点才能算是有成效的。”
  根据4月19日雅芳大中华区总裁高寿康在广州公布的直销试点方案,雅芳将招募不超过3000名直销员,在3至5个月后于北京、天津和广东三地试点单层直销;推销员报酬比例不超过25%上限,并且不允许团队计酬方式;将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
  胡远江指出,目前雅芳面临的是大量专卖店与直销人员两套体系间的冲突,现在雅芳在全国已拥有6300多家专卖店和1700多个美容专柜。
  此外,25%的单层计酬模式,使得雅芳在招募销售人员方面也不具备竞争力。据记者了解,最高25%的提成比例在直销行业非常低,业内其他企业的标准约为45%,有的甚至超过了50%,并且,政府在给予雅芳直销试点资格的同时没有禁止其他直销企业停止业务,这意味着,雅芳的直销队伍能否招到合乎各项标准要求的销售人员也将是挑战。
  对此,高寿康坦言,国家相关官员曾对他表示,中国直销市场一定是要开放,希望雅芳公司尽快制定出办法,不是为了雅芳的利益,而是希望雅芳提供试验的平台,研究出适合中国国情、符合企业利益的直销办法。
  另一位熟悉立法情况的人士告诉记者,在直销立法争论中,销售人员佣金比例、销售层次以及保证金三大问题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在雅芳所公布的试点方案中,2000万保证金、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等标准与制定中的直销法核心内容相差不多。
  多层模式的诱惑不过,该人士向记者透露,虽然“试验先锋”雅芳所进行试点的模式是单层直销,但其对多层次模式却是甚感兴趣,公司向国家所申请的也是多层次直销模式。
  对于单层与多层直销模式的区分,中国直销传播网CEO王万军表示,其核心是看该公司的奖励制度是如何制定的,只有奖励制度才能真正说明企业到底是采用单层次还是多层次。记者随后从另一家公司的徐阿姨处了解了更多关于多层模式的计酬情况。
  在该公司的销售大厅,这位看起来年约六旬、但精神饱满的徐阿姨向记者表示,公司奖金计酬标准涉及5种13项奖金,而且级别越高奖金越多,其中仅销售佣金便分6个等级:1600元提成3%、4800元提成6%、9600元提9%、19200元提12%、32000元提15%、56000元提18%、80000元提21%。
  记者获悉,如果整个团队的销售收入达到4800元,即可得到288元佣金,而其中记者销售了1600元,就可按照3%的提成标准获得48元佣金。
  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这种多层次直销模式是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使得销售队伍可以迅速扩张,实现销售量的迅速增长,对于公司这是扩大销售量的绝佳销售模式。
  “雅芳在国内每年近20亿的销售与安利每年200亿的销售相比,多层次直销所能带来效益就可见一斑。”直销业专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刘忠律师向记者表示。
  另一组数据也显示了同样的问题:从2004年起,雅芳在台湾地区的直销模式已从单层次转为多层次,直接原因就在于单层次直销所能带来的利润跟多层次无法比拟,转型当年雅芳在台湾地区的业绩就猛增了20%。
  记者获悉,多层模式也是国际直销主流模式,在全世界900亿美元的直销市场中占据了80%-90%的份额。目前,在中国运作的相关企业,90%以上都采取多层次销售模式,而在1998年后选择“店铺+雇佣推销员”模式的安利,只是其中的一个代表。
  记者也留意到,在4月19日当天的试点方案说明会中,高寿康曾表示,如果将来政府允许,雅芳不排除运作“多层次”模式。
  非法传销阴影犹在为了兑现中国加入WTO协议中第310条款载明的“开放无固定地点分销领域”的承诺,中国政府从2002年2月起,开始做直销立法的准备,直销法在2004年内出台也曾一度被视为“板上钉钉”的事。
  一方面,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承诺,要在三年内放开“无店铺经营”的限制,据此,中国入世三周年的日便被视为直销立法的“大限”;另一方面,日,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在中美商务理事会经贸座谈会上宣布:“中国有望于年内制定直销业相关法律。”
  2004年11月,直销法规最终确定由主体《直销管理条例》、配套法规《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和《反金字塔欺诈管理条例》三部分组成,但直销法没有在2004年如期出台,立法部门对这部法规的谨慎态度也由此一览无遗。
  “既要开放直销市场,又要保证监管、打击非法传销,政府面临两难选择。”刘忠告诉记者,直销法之所以迟迟难以出台,主要是政府担心出现“一放即乱”的局面。
  记者了解到,因为对直销立法的预期,在2004年,直销业已是风云四起,尚未出台的《直销法》甚至被误解为传销解禁的信号,非法传销死灰复燃。据统计,去年全国工商部门共查处传销案件1400多起,捣毁传销窝点1万余个,遣散传销人员18万人以上。
  而事实上,自从1998年禁止传销之后,非法传销一直都没有停止过。首先在国内曝光的大案有1998年底到1999年在重庆、长沙的“天然丽莎国际集团绿色经典公司”、“百顺日合”、“兴田加盟连销”等地下运作、异地炒作的“老鼠会”组织;接着1999年、2000年以至到2003年,国内先后出现过“华良消费联盟”、“得利卡友”、“申奇”、“直复营销”、“武汉新田”、“深圳文斌”等全国性的非法传销大案。
  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底,全国各地发生各种利用非法传销、变相传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近500起,参加各种非法传销的人员百万人次,非法经营额达近百亿元;2001年,我国共查处非法传销案件2400多件,取缔传销窝点2500多个;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全国共查处传销案件2797起,取缔传销窝点1.1万个,遣散传销人员20多万人次,移交公安机关案件248件。
  据长期关注直销业的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黎少华调查,目前非法传销和处于灰色地带的传销企业有几百家之多,而且企业的规避方式、非法传销操作方式相比1998年之前更为复杂,监管的任务变得更为艰巨。
  据美国波士顿Negron咨询公司预测,在未来5年内,直销业在中国的规模将达到70亿美元,这将使中国的直销业规模成为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业内专家则指出,中国拥有400亿元的直销市场,立法之后,这个市场还会继续以超过25%的速度增长。
  “如何能有效规范开放后的市场,成为立法部门最大的担忧,”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
  监管难题考验立法胡远江向记者表示,目前具体的立法难点体现在层次模式、计酬佣金标准和保证金三个问题,而其中层次划分是主要问题。
  在雅芳成为首家试点企业之后,一场最后的游说与博弈正在悄然进行,希望政府能在立法中,对团队计酬模式进行适当的保留。此间有消息称,4月13日,国家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召集有关政府部门和安利等企业代表就多层次直销模式进行研讨。此外,众多多层次直销企业正在游说政府。
  一家多层模式公司的人士告诉记者,“在政府没有出禁令之前,我们仍按目前的模式运作。当然众多企业仍在尽最后的努力,否则生存都成了问题”;而希望发展记者成为其“合作伙伴”的徐阿姨则安慰记者放心,“公司方面说正在和政府协商,不会有任何问题的。”
  另一位知情人士4月22日向记者透露,直销法规现在正处“研究论证”阶段,国务院法制办此段时间将继续召集相关单位和人员举行研究论证。经过严格的研究论证程序后,国务院法制办将对直销系列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该人士估计,预计在6月前后直销法规将出台,8月前后,直销法规才能施行。
  胡远江向记者分析,尚未出台的直销法中,雅芳试点模式中25%的上限可能会有突破,并且可能允许有销售层次存在,将会是有所限制的多层次模式。
  刘忠则表示,中国直销行业将会是逐步放开的进程,多层次是必然的,主要是具体时间问题。不过,他表示,无论模式如何,“在管理成本上,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投入成本将很高”,政府监管将面临巨大考验。
  他告诉记者,直销之所以在西方国家能够正常发展,而到了中国却屡屡滑进金字塔式传销的骗局,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直销人员的出发点与顾客群不同。
  记者获悉,在国外,直销从业人员多数是兼职,因此其心态相对平和;但在国内,直销业则成为专职者投资或是赚钱的一个主要途径,其违规的内在冲动比兼职者强得多。与此同时,国外直销市场相对成熟、稳定,而中国则正在经历激烈的社会分化和变迁,直销员弄虚作假败露的几率相对较低,机会成本也低。此外,中国这个“熟人社会”虽然被业界普遍视为直销发展的沃土,但同时也加大了规范直销业的难度。
  这些均意味着:至少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中国直销立法者必须比其国外同行更强调规范、监督。
  “虽然市场不成熟,但国家必须要开放这个市场,这是政府的难处。”刘忠说。
  直销立法12年风雨
  本报记者 吴天一 发自上海
  在中国,直销的发展一波三折,中国政府对待直销业的态度也经历了从最初的开放,到后来的紧缩、直至完全禁止,再到逐步放开的过程。
  由乱而禁
  1992年,雅芳率先将直销这种全新的销售模式带入中国内地市场。然而,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各种规范的直销企业、不规范的非法传销组织随后纷纷出现,截至1993年,全国诞生传销公司近200家,从业人员不少于100万,并迅速在30多个城市蔓延扩张。一时间,中国直销行业鱼龙混杂。
  1994年,中国政府开始对直销市场进行评估和管理,上海、深圳、广州等地政府有关部门开始组织人员,专门草拟有关管理办法。同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233号《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9月再次发出240号《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此时,中国政府对待传销业的态度也没有完全排斥,而旨在打击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到1995年,国家工商机关查处传销欺诈案10多起,涉案人员上万,平均每起案件涉及数百人。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开始限制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发展,进行清理整顿。1996年4月,中国政府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开展传销业务。
  但非法传销的势头不但未减,反而愈演愈烈。面对当时的情况,日,国家工商局颁布《传销管理办法》,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然而,该管理办法并没能防止传销企业脱离依法发展的轨道。熟悉当时情况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当时传销行业的混乱局面超过了之前的任何时候,相关统计数据也显示了这一情况:1997年,国家工商局查处案值在100万元以上和在全国影响较大的传销案件25件,比1996年激增108%。
  当非法传销成为牟取暴利的工具,很多人被非法的传销活动蒙骗、弄得倾家荡产时,中国走上了“打击非法传销”之路。日,在多次调整都未取得明显效果的情况下,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
  逐步开放
  两个月之后,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利、雅芳、玫琳凯、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特百惠和日晖等10家外企在与政府进行沟通后,被批准改用“店铺+推销员”的方式转型经营。
  2001年,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作出承诺,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3年内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根据该承诺,从2002年2月起,中国开始做直销立法的准备工作。同年2月21日,中国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对转型企业中雇佣推销人员的方式、报酬、合同订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再次强调店铺经营。
  日,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在中美商务理事会经贸座谈会上宣布:“中国有望于年内制定直销业相关法律。”同年11月,直销法规最终确定由主体《直销管理条例》、配套法规《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和《反金字塔欺诈管理条例》三部分组成。
  日,雅芳获得中国首张直销试点牌照。4月22日,消息人士告诉记者,预计直销法规6月份可公布,8月份有可能实施。
  名词解释
  直销与传销之分
  在英文中,“直销”和“传销”是同一个词,都称为“DirectSelling”。按照计酬方式的不同,直销又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于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习惯于将“单层次直销”称为“直销”,而将“多层次直销”称为“传销”。但在国际市场,二者都统称为“直销”。
  在中国内地市场,最早通常将“直销”统称为“传销”。由于营销方式运作上的特殊性因素而致,这一销售模式在国内往往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慢慢演变成“金字塔”推销骗术的代名词。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随后,国家在禁止传销的同时,又批准了10家外资公司在中国内地设立直销企业,从此,“直销”和“传销”两个名词便分别成为了合法与非法的代称。
  《国际金融报》 (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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