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资源对企业非法取水如何收取水资源费

河北:水资源费改税,影响用水几何
使用税收刚性手段,有效堵住偷逃漏洞“以往征收水资源费虽然有名目,但实际上并不好征收,逃费现象严重。”我省水利系统的一位人士坦言。据了解,以前水资源费由水利部门收缴、财政部门管理、价格部门监督。因此,收取水资源费涉及多个部门,往往不好协调,难免各自从部门利益出发,造成责任缺失现象严重,影响了水资源费的征收。同时,水资源费强制性与规范性较弱,容易使水资源的开采者与使用者忽视了节约用水的作用,也制约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导致地下水资源过度开采问题日益严重。7月1日起,河北省成为全国第一个也是唯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全国水资源税改首站选择河北省并非偶然。目前,我省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的1/3,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后,能遏制非法取水吗?“费改税后,企业或个人如果逃税的话,就触犯了法律,将会按照违法犯罪来处理。”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可以利用税收刚性手段,有效调节用水需求,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省将严格取用水许可,及时发现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遏制非法取水和偷逃水资源税行为。相 关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河北省对八种情形取用水户说“不”日前,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对八种情形的取用水户,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水许可。这八种情形包括:一是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以后,在地下水禁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二是在区域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增取用水量的;三是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要求,申请建设自备取水设施的;五是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六是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取水许可的。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述取用水户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根据自备井关停方案,按计划关停自备井,逾期未关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税部门在其临时阶段性用水计划过期后,按照3倍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根据意见,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全面移交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的基础上,开展辖区内纳税人的清查工作,彻底摸清取用水底数。对未获得有效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立足实际,简化手续,分类办理,于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取水许可审批手续。(记者曹智 通讯员齐婕)
[作者:记者 刘清波 通讯员 马云飞 王彩云 责任编辑:邢玉伟]&&&新闻热线:021-
辽宁省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nbsp&nbsp&nbsp&nbsp订江西手机报:电信、联通用户发短信JX到,移动用户发短信JXB到,3元/月&nbsp&nbsp&nbsp&nbsp4月1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压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nbsp&nbsp&nbsp&nbsp我省水资源极度贫乏,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量342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779立方米,亩均耕地占有量556立方米,均为全国均值的1/3。改革开放以来,为满足经济社会用水快速增长需求,我省地下水开采量逐年增加,全省地下水开采率高达94.5%,是全国地下水开发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nbsp&nbsp&nbsp&nbsp为优化水资源配置和高效节约利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我省决定调整全省压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nbsp&nbsp&nbsp&nbsp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省政府2010年调整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nbsp&nbsp&nbsp&nbsp发布会公布了此次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调整原则: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区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当地城市供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nbsp&nbsp&nbsp&nbsp鉴于各地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不同,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当地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1.5倍。调整后,城市公共管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均为4.31元/立方米,比城市供水平均价格2.87元/立方米高1.44元;水利工程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向该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同类用途供水价格的1.5倍。调整后,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1.65元/立方米,比其输水工程供水价格1.10元/立方米高0.55元。&nbsp&nbsp&nbsp&nbsp此次调整范围为,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全省水库等地表水工程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要区域内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工业企业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对《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以及为保证供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在规定开采数额范围内和应急期间的取水量,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做调整。&nbsp&nbsp&nbsp&nbsp对已具备城市公共管网和水利工程供水替代条件的地区,今年6月1日执行;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全省压采地下水计划的实施期限及城市公共管网、水利工程供水设施建设情况,适时确定执行时间。&nbsp&nbsp&nbsp&nbsp新闻链接&nbsp&nbsp&nbsp&nbsp供给城市自来水用水价格调至每吨0.91元&nbsp&nbsp&nbsp&nbsp4月15日,记者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调整理顺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nbsp&nbsp&nbsp&nbsp我省省属水利工程现行供水价格是省政府2002年调整的,经成本监审,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城市自来水公司用水近三年平均供水成本0.41元/立方米,供水价格比供水成本低0.18元/立方米,供水企业处于经营亏损状态。&nbsp&nbsp&nbsp&nbsp本次调整标准为,省属水利工程供给农业用水价格由现行0.05元/立方米调整到0.10元/立方米;供给工业用水价格由现行0.52元/立方米调整到0.91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供给城市自来水用水价格由现行平均0.5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到0.91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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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日 11:06 来源:东北新闻网
&nbsp&nbsp&nbsp&nbsp订江西手机报:电信、联通用户发短信JX到,移动用户发短信JXB到,3元/月&nbsp&nbsp&nbsp&nbsp4月1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压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nbsp&nbsp&nbsp&nbsp我省水资源极度贫乏,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量342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779立方米,亩均耕地占有量556立方米,均为全国均值的1/3。改革开放以来,为满足经济社会用水快速增长需求,我省地下水开采量逐年增加,全省地下水开采率高达94.5%,是全国地下水开发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nbsp&nbsp&nbsp&nbsp为优化水资源配置和高效节约利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我省决定调整全省压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nbsp&nbsp&nbsp&nbsp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省政府2010年调整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nbsp&nbsp&nbsp&nbsp发布会公布了此次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调整原则: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区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当地城市供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nbsp&nbsp&nbsp&nbsp鉴于各地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不同,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当地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1.5倍。调整后,城市公共管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均为4.31元/立方米,比城市供水平均价格2.87元/立方米高1.44元;水利工程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向该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同类用途供水价格的1.5倍。调整后,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1.65元/立方米,比其输水工程供水价格1.10元/立方米高0.55元。&nbsp&nbsp&nbsp&nbsp此次调整范围为,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全省水库等地表水工程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要区域内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工业企业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对《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以及为保证供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在规定开采数额范围内和应急期间的取水量,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做调整。&nbsp&nbsp&nbsp&nbsp对已具备城市公共管网和水利工程供水替代条件的地区,今年6月1日执行;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全省压采地下水计划的实施期限及城市公共管网、水利工程供水设施建设情况,适时确定执行时间。&nbsp&nbsp&nbsp&nbsp新闻链接&nbsp&nbsp&nbsp&nbsp供给城市自来水用水价格调至每吨0.91元&nbsp&nbsp&nbsp&nbsp4月15日,记者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调整理顺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nbsp&nbsp&nbsp&nbsp我省省属水利工程现行供水价格是省政府2002年调整的,经成本监审,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城市自来水公司用水近三年平均供水成本0.41元/立方米,供水价格比供水成本低0.18元/立方米,供水企业处于经营亏损状态。&nbsp&nbsp&nbsp&nbsp本次调整标准为,省属水利工程供给农业用水价格由现行0.05元/立方米调整到0.10元/立方米;供给工业用水价格由现行0.52元/立方米调整到0.91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供给城市自来水用水价格由现行平均0.5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到0.91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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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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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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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业经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陈政高  二00九年七月十一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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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图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一)充分反映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状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二)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三)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四)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在上述分类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情况,进行细化分类。三、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目标。各地要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确定每个五年规划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划调整目标。在2015年底(“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调整到本通知建议的水平以上,具体水平见附表。各地可参照上述目标制定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分步推进。全省(区、市)范围内不同市县水资源状况、地下水开采和利用等情况差异较大的地区,可分区域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四、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五、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合理取用水。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对超过限额部分尚未征收水资源费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农民承受能力弱的地区,要妥善把握开征水资源费的时机;对超过限额部分已经征收水资源费的地区,应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农业用水价格水平、农业水费收取情况、农民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等因素从低制定征收标准。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当地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政策执行。农业生产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六、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应当依法征收水资源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从低征收。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七、合理制定水力发电用水征收标准。各地应充分考虑水力发电利用水力势能发电、基本不消耗水量的特点,合理制定当地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八、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其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具体比例和加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水利部门制定。由政府制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经营者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不计入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各地要认真落实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尽快制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具体办法。九、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各级水资源费征收部门不得重复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确保应征尽征,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同时,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十、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抓好落实。要认真做好水资源费改革和征收标准调整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地制定和调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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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对超额取水实行惩罚性征收
  日前,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惩罚性征收措施。
  在收费标准上,对原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备取水等标准提高,水力发电和贯流水等标准维持不变。与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比,新标准对取水分类作了改变,取消桶装水和瓶装水分类,新增特种用水(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合并地下承压水和非承压水。
  浙江将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惩罚性征收。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据了解,这是浙江省1992年出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后的第二次调整,距离上次调整已经10年。新标准自日起执行。其中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水资源费标准执行时间与当地供水价格调整同步,但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调整到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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