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几种如何查询已有专利的产品合在一起,申请专利时应该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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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对于苦逼程序员来说,是一种保护措施,那么,哪些软件技术和设计可以申请专利?先给大家看张图。下面是这几家企业近五年的专利公开数量(14年数据截止9月),可以看到互联网相关专利的飞速增长,那么具体哪些互联网产品可以申请专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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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哪些互联产品可以或者不可以申请专利,原则上任何互联网产品都可以申请专利,但可能会因为不合专利授权条件而被驳回,导致企业浪费了时间、金钱、公开了产品秘密也得不到专利的保护。因此,我们从互联网产品涉及的哪些技术方案不会被授予专利权开始分析吧:
首先: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技术方案。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违反法律规定的:病毒木马、破解软件、赌博诈骗、暴力色情类等,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抢火车票类、骚扰广告类、游戏作弊类、贴吧论坛自动注册发水贴类等。当然以上的这些互联网产品中涉及的技术也是要区分对待的,如果这个技术仅仅只能够用到这些产品中实现专有的用途,那自然这技术也不会被授予专利权。另一种情况,这些技术还可以用到其它正面用途的产品和目的中,那么只要专利申请文件中只表述其正面用途,还是可以得到专利认可的。
这里举个例子,利用手机定位建立你和附近人的联络,这种技术可以用来陌生人交友,也可以用来发骚扰小广告甚至诈骗,这种技术并无正反面,关键看怎么用,自然申请专利也是OK的。而破解密码类的、游戏作弊类的技术大多只有不正当用途,专利审查员也很容易区分出来。
其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这条规定在执行起来就比较难以界定和操作。典型一些的,如软件产品中可能用到的纯数学算法和公式,如计算圆周率类的,或者将个税、房贷计算变成APP实现的方式。游戏规则类的,如棋牌类游戏规则、2048类益智游戏的玩法、游戏中剧情、角色、级别、道具以及关卡的设置。
除此之外,最常见和争议最大的是商业方法类的专利申请。
我国专利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商业方法类的创新方案不能获得专利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的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都被以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为由驳回。这种方案包括百度的竞价排名、亚马逊的一键购物、支付宝的第三方平台等等。此外,比如打车类软件加价叫车的方案、将网络游戏中道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卖给玩家等,这些商业模式上的创新通常也难以通过审查。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的地域性使其在不同的国家的标准要求也不一样,互联网产品的商业方法类的创新方案,在美国的审查标准就会宽松很多,因此,类似竞价排名、一键购物这些方案在美国都拿到了专利权,也引发了不少的争议和法律纠纷,同时也为专利权人带来巨额的收益。
显然,上面的条件只是互联网产品相关技术申请专利时最常见的基础问题,远远不够技术方案满足专利授权的条件。在上述条件之外,专利还至少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深究这些实在太过于复杂,在企业明白那些技术方案是专利保护客体后,这些还是交由相关服务机构去处理吧。
下面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互联网产品和申请的专利,并非都符合上面的要求,对照自己的产品做个参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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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微信摇一摇(张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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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中的猜拳和扔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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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网易云音乐(丁磊)
根据笔者之前专利代理和分析工作中的经验,互联网产品中申请和获证专利最多的技术包括下面这些类型:
前端UI类:(1)静态展现类的:如IOS界面中四排APP图表,下面DOCK栏一排常用图标,苹果外观设计专利。(2)交互类:如滑动解锁技术,苹果前后累计申请十多件发明。
数据传输类:保证数据传输的效率,速度、安全性的技术;降低网络占用、提高稳定性,网络切换的技术;如云加速、离线下载、P2P类技术;编解码类技术、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交互或同步的流程方案等等。
服务器后台类:数据存储、查询、响应处理、服务器负载管理等。
随着近些年互联网领域专利诉讼的不断增加,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专利流氓之间的纠纷已经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各国对互联网软件等相关专利的态度也在不断的改变,2014年5月起我国才开始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这里还是建议互联网从业者多多关注业内大公司的专利申请,至少把自己的创新成果给保护起来。
参考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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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根据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  细则44.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是:  (1)&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外观设计图或照片是否符合要求;  (2)&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申请文件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2.1请求书  申请人应当使用专利局现行规定格式的请求书。  2.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  (3)&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i)&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ii)&概括、抽象的名称,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  (iii)&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iv)&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副手套”、“一副筷子”等;  (v)&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称,如“红色外衣”、“棱形尺”&等;  (vi)&省略写法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vii)&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  (viii)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如把“书包”写成“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或者写成某种动物或某种植物图案的名称。  2.1.2&类别  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相应栏目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  2.1.3&设计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2.1.2节有关发明人的规定。  2.1.4&申请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2.1.3节的规定。  2.1.5&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2.1.4节的规定。  2.2&图片或照片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其中的“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下方。  2.2.1&尺寸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并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轮廓的各个细节仍能清晰可辨。  2.2.2&绘制的图  细则120.1  绘图应当按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并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2.2.3&照片  照片的拍摄应按照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当清晰,应当避免强光、阴影、衬托物。  2.2.4&色彩  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彩色图片应采当用着色牢固、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  2.2.5&补正通知  对于从请求书记载事项和图片、照片中不能正确判断其内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可以补正的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  (1)&产品使用的方法、状态、目的等不明确的设计,如示意图、城市规划草图等。  (2)&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如视图方向颠倒或者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表格使用方向颠倒等。  (3)&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不清晰、图形尺寸过小,不能正确地表达外观设计的内容;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反光、阴影、衬托物等部分的存在而不能正确地表达外观设计的内容。  (4)&外观设计产品所属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对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图案、材料和尺寸不能理解的内容(如一种防伪标记,属于隐形图案,应当提交显现图案的设计图)。  (5)&外观设计有几种不同变化状态,但图面上只显现一种状态(如一种折叠棋箱,打开状态是棋桌、棋盘,折叠状态是棋箱,应当提交不同变化状态的相应视图)。  (6)&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包含有应涂覆的、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具体内容的图形、文字,如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名著、著名建筑物等,或者包含有应删除的线条,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等。  (7)&立体产品的图面有下述情况的:  (i)&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ii)&没有按正投影制图法绘图,或者没有按正投影规则拍摄照片;  (iii)&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而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下述情况除外:  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后视图;  左视图和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左视图(或右视图);  俯视图和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俯视图(或仰视图);  大型或位置固定的机械设备和底面不经常看到的物品可以省略仰视图。  (8)&表示平面产品的图面有下述情况的:  (i)&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ii)&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而两面视图不足(但允许后视图和主视图相或对称时省略后视图,后视图无图案时可省略后视图)。  (9)&细长物品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10)&六面视图或两面视图不能充分表达外观设计而又缺少充分表达该外观设计所必要的展开图、剖视图、放大图、立体图等图面。  (11)&剖视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  (i)&缺少剖视图的剖面线或剖视图的剖面线不完全;  (ii)&表示剖切位置的点划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上述内容(但可不给出表示从中心位置处剖切的标记)。  (12)&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图上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  (13)&两件以上物品的组合件产品(能够分离的物品的组合件,如组合柜)除交组合状态相应视图外,必要时还要提交各自单独的视图,但是提交的视图不足或不符合该要求。  (14)&透明物品的外观设计有下述情况的:  (i)&外层无色无图案,内层有图案,没有按透明可见部分的实际图案绘制,如鼻烟壶等;  (ii)&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  2.3&简要说明  细则28.2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因此,仅限下述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  (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  (3)&产品的透明部分;  (4)&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如花布、壁纸等;  (5)&采用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的长度;  (6)&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  (7)&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8)&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  (9)&设计要点。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2.4&外观设计专利分类  专利局按已公布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分类,给出合适的分类号。分类应当以记载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为依据并参考记载在请求书中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及“所属类别、技术领域或  使用场所”作出。  2.4.1&申请文件的核查  分类前,分类审查员应当核对下述各项内容:  (1)&受理通知书是否存入案卷;  (2)&请求书中是否标注了申请号及申请日;  (3)&请求书中是否记载了产品所属类别;  (4)&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与请求书记载的产品名称是否相一致。  审查中发现受理通知书没有存入案卷或者请求书中没有标注申请号或申请日的应将案卷退回受理处处理。  请求书中没有记载产品所属类别的或者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与请求书记载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的,分类审查员应当发出相应当的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  2.4.2&分类号的确定  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分类审查员应当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进行分类,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给出准确的大类、小类及产品序列号,记载在案卷封面相应的栏目内,并通过计算机进行数据采集。完成上述工作后,将案卷送交流程管理处。  2.4.3&特殊产品的分类审查  (1)&一些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其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对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的,分类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该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作出说明。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使用状态参考图。经补正、意见陈述后,分类审查员应当按照本章2.4.2节的规定重新进行分类。  (2)&一件申请包含两项以上设计的,可以先根据请求书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给出一个分类号,需要分案的补正通知书由下一个程序发出。  (3)&对于一些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产品,可以给出两个分类号,以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3.其他相关文件的审查  3.1&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和指定代表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1节的规定。  3.2&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2.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当上述两项审查内容给出否定的结论时,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是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那项超出优先权期限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不予审查。  3.2.2&要求优先权声明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1.2节的规定。  3.2.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对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除按本部分第一章第3.2.1.3节所述内容进行外,还应当核对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是否具有相同的设计主题。  当在后申请文件与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不完全一致,但由它们的图片或照片可知,两者请求保护的是同一产品的同一项相同的外观设计,此时可认定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设计主题相同,可以享有优先权日。例如,在先申请提供了一件产品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和立体图,在后申请提供了该件产品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俯视图,且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底面不经常看到省略仰视图,只要在后申请文件中的主视图、后视图和左视图与在先申请文件相同,而其右视图和俯视图已清楚地记载在在先申请文件的立体图中,则可认定两者设计主题相同,在后申请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在后申请是一件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的,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与另一件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的设计主题相同,则在后申请中这一项外观设计可以享有此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在后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一项外观设计为多个在先申请外观设计的组合的,则认定在后申请外观设计的设计主题与多个在先申请外观设计的设计主题均不相同,因而该在后申请不能享有多项优先权。  3.2.4&后一申请的申请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1.4节的规定。  3.2.5&优先权要求费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1.6节的规定。  3.2.6&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1.5节的规定。  3.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3.3.1&适用范围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3.1节的规定。  3.3.2&证明材料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3.2节的规定。  3.4&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6节的规定。  3.5&著录项目变更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7节的规定。  4.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审查  4.1&依据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依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是否明显违反社会公德,是否明显妨害公共利益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属于上述三个方面之一的,应当作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涉及全部内容的)或者删除相应部分(涉及部分内容的),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而又拒绝删除相应部分的,应当作出驳回决定。  违反国家法律,是指外观设计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例如,专利申请以国旗、国徽作为图案内容的外观设计违反了我国国旗法、国徽法,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例如,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又如,纪念、回归的纪念币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2&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对于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  细则44.1(3)&及44.2  计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使其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作出视为撤回该专利申请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拒绝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的,应当作出驳回决定,通知申请人。  4.2.1&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4.2.1.1&同一类别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两项以上(含两项,下同)外观设计可合案申请的条件之一是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即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同一小类。  例如,餐用盘、碟、杯、碗,烹调用的锅、盆,餐刀、餐叉,都属于07类(其他类未列入的家用品),但餐用盘、碟、杯、碗属于07-01小类,锅、盆属于&07-02小类,餐刀、餐叉属于07-03小类,因此锅、碗、餐刀不属于同一小类,不能合案申请。碗、碟属于同一小类产品,可以合案申请。需要说明的是,属于同一小类的产品并非是合案申请的充足条件,其还应当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成套出售或使用的要求。  4.2.1.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不仅要求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还要求它们是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即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两件以上(含两件,下同)同一类别的产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通常将它们称为成套产品。这种成套产品应当是习惯上成套出售、同时成套使用的两件以上的产品,而且它们的设计构思和设计风格应当保持一致。  (1)&成套产品的概念  成套产品是由两件以上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其中每一件产品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对于一些由数件物品组合为一体的产品,其中每一件单独的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组合成一体时才能使用,例如扑克牌、积木、插接组件玩具等,这些物品应当视为一件产品,只能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但不属于成套产品范围之内。  (2)&同时出售  同时出售的含义应限定为习惯上同时出售的产品,也就是通常在市场上成套出售的产品,例如由床罩、床单和枕套等组成的五件套床上用品。为促销而随意搭配的产品,如书包和铅笔盒,虽然在销售书包时赠送铅笔盒,但是这不应认为是同时出售,不能作为成套产品提出申请。  (3)&同时使用  同时使用,是指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几件产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时刻同时使用这几件产品。也就是说,这些产品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糖罐、牛奶壶等,在使用过程中是互相关联的,所以符合同时使用的原则。  (4)&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设计构思相同,是指成套产品中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成套产品中各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  形状的统一,是指各个构成产品都以同一种特殊的造型为特征,或者各构成产品之间以特殊的造型构成组合关系,即认为符合形状统一。  图案的统一,是指成套产品中各产品上图案设计的题材、构图、表现形式、色彩等方面必须是统一的。若其中有一方面不同,则认为图案不统一,如咖啡壶上的设计以兰花图案为设计题材,而咖啡杯上的设计图案为熊猫,由于图案所选设计题材不同,则认为图案不统一,不符合统一和谐的原则,因此不能作为成套外观设计申请。  对于色彩的统一,不能单独考虑,必须与成套产品中各产品的形状、图案综合考虑。当各产品的形状、图案符合统一协调的原则时,如果产品的色彩相同则可作为成套产品合案申请;如果各产品的色彩变换较大,破坏了整体的和谐,不能作为成套产品合成一件申请提出。  符合上述规定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此时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之前。  4.2.1.3&成套产品中的各构成产品必须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了应当满足上述一般条件以外,构成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都必须具备授权条件;其中一件产品不具备授权条件的,该成套产品也就不具备授权条件。  4.2.2&分案申请的审查  4.2.2.1&分案申请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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