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被拆迁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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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律师:
  我朋友李某去年向我借了10万元,约定两年后归还,同时他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我们签订了借款协议和抵押担保协议,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在李某的房屋被拆迁了,并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李某的房屋被拆迁后可获得近50万元的补偿款。我要求李某领了补偿款后提前还款,但是他以未到期为由拒绝。我要求他重新提供抵押担保,但他说没有其他财产可抵押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马先生
  马先生:
  你可要求李某重新提供抵押物以设定抵押担保或提前向你清偿债务,若他都予以拒绝,你可请求法院提存或保全与借款金额相当的补偿款。
  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但我国法律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此外,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此种情形下,抵押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你朋友李某用自己的房屋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现该房屋因被拆迁而灭失,从而导致抵押权的消灭,在这种情形下,你作为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李某重新提供抵押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若他拒绝前述请求,你可请求人民法院提存或者保全与借款金额相当的补偿金,以保证借款期限届满时能顺利实现债权。
  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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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闻排行抵押的房屋被拆迁
抵押给银行的房屋被拆,借款人无力还款,拆迁部门是否应承担抵押权人的损失赔偿责任?近日铜陵中院的一起判决明确拆迁部门应与债务人一起承担赔偿抵押权人的连带责任。  2010年初,铜陵市某银行与市民汪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该银行向汪某发放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对借款利息及违约责任也作出约定。同日,该银行与汪某签订了抵押合同,汪某以他所有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他项权证。该银行依约向汪某发放了10万元贷款。但借款逾期后,该银行向汪某催讨未果。  2011年8月,汪某抵押给银行的房屋被拆,与某区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后由建设局将汪某抵押给银行的房产拆迁,并将补偿款支付给汪某。因汪某一直无力归还贷款, 2014年,在多次催要无果时,该银行向法院起诉,将汪某与某区建设局一同告上法院,认为某区建设局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拆除了汪某抵押给银行的房屋,有过错,应与汪某一起对汪某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经两审法院审理后,日前,铜陵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该区建设局未告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便将抵押物房产拆迁,确有过错,最终判决支持了该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  房屋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在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时,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以房屋折价充抵债务,或者变卖、拍卖抵押房屋,从该价款中优先接受偿还的权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即如抵押物房屋毁损灭失时,房屋抵押权人可就房屋抵押人因此而获得的保险金、补偿金或赔偿金优先受偿。  本案中,被拆迁房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该区建设局在房屋征收以及支付补偿款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将抵押房屋拆除,并将征收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致使银行的抵押权被侵害,补偿金也未能得到优先受偿,拆迁部门存在过错,应对房屋抵押担保的借款本息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冬松?我的位置: >
抵押房屋拆迁纠纷如何处理
时间:&&|&&作者:刘琬琳&&|&&浏览:595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是企业或个人取得资金的常用手段。这类房屋在拆迁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将加入到拆迁法律关系中来,否则抵押权将受到侵害,所以,抵押房屋的拆迁纠纷便具有一般房屋拆迁活动所不同的程序和特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是企业或个人取得资金的常用手段。这类房屋在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将加入到拆迁法律关系中来,否则抵押权将受到侵害,所以,抵押房屋的拆迁纠纷便具有一般房屋拆迁活动所不同的程序和特点。所谓抵押房屋,就是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屋,是指被拆迁人所有或经营的,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由被拆迁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的房屋。以房屋作为抵押,是担保方式中最常见的一种。其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房屋拍卖或变买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房屋的特点,一是所有权受到限制:房屋一经抵押,该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就受到限制,突出表现在处分权的限制上。按照所有权制度,所有人对房屋拥有处分权,而抵押之后,就不得变更房屋的所有权,由此影响到拆迁活动中对房屋补偿安置的权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被拆迁人不得擅自作出处分。二是抵押权依附于债权:由于抵押房屋的目的是确保债务的履行,该债务应当是合法存在的。如果该债务消失,而被拆迁人的房屋上的抵押义务也随之消失,抵押权人不得限制原抵押物所有人的处分权。三是抵押权须依法设立: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房屋抵押作为债的担保,经常是以双方立字为据,忽略了抵押登记制度的存在,因此产生抵押权的瑕疵。在拆迁实践中,常有合同约定的抵押房屋被拆除,补偿完毕后,债权人才得知消息,因而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纠纷。四是抵押房屋的性质变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多为私房,而近年来,这种性质发生了逆转,企业用房占抵押房屋中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企业效益下降的范围越来越广,一旦拆迁,就会出现补偿金是优先安排职工还是偿还债务的矛盾,确实很难处理。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拆迁设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的两种拆迁补偿方式,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具体操作方式是不同的。(1)抵押房屋拆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操作:应当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先偿还债务,使抵押房屋上原有的抵押权消失,被拆迁人才能向拆迁人领取补偿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订立新的抵押协议或者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拆迁人有权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按照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有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对没有在拆迁期限内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或者清偿原债务的,对其补偿款可以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存或代为保管。对货币补偿的抵押房屋拆迁,需要按以上方式操作,是因为所得的补偿金应属于抵押财产。房屋抵押权因房屋被拆迁而消灭,补偿款作为抵押财产可以使抵押权人的合同权益得到保障,担保的法律制度得到贯彻执行。(2)抵押房屋拆迁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操作:如果被拆迁人在抵押房屋拆迁时,选择了产权调换方式,其补偿操作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抵押物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必须依法成立并登记生效。否则,拆迁人不得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使订立也因违反的规定而无效。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的,该房屋视为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抵押房屋拆迁,未达成新的抵押协议,一般情况是被拆迁人方面的原因居多,主要是对原抵押合同持有异议。对此,抵押权人应及时提起诉讼,避免债权落空。实践中,抵押房屋中还有一种十分特殊的情况,就是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尚未竣工就遇到了拆迁的情况。而在建工程除向银行贷款作为抵押外,还可能存在拖欠了工程款和已预售的情况,对这种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的处理,必须按照《合同法》第286条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处理。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建工程遇上拆迁时,无须折价拍卖,也是按市场评估计算补偿金额,但该在建工程的补偿款应按以下顺序处理:第一,如果该在建工程尚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在拆迁补偿时,该补偿金施工单位有优先受偿权,而不能先支付抵押权人或抵押人。第二,如果该在建工程不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但既已抵押,又已预售。作为购买房屋(在建工程)的购房者,其善意购买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如已付清全部或大部房款后,遇上拆迁,其已付的购房款应在拆迁补偿金额中优先退还。第三,如果该在建工程既不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也未向社会发售,那么除非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否则该拆迁补偿款应优先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否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将连带清偿原抵押贷款的本息。
作者: [湖北-武汉]专长: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离婚 合同纠纷 继承 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108331积分 | 帮助42543人 | 221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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